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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真、邹连勇等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441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602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玉真,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晛,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连勇,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汉族,中专文化,淄博市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出库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滕庆刚,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利伟,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辉国、张海明,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陆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汉族,高中文化,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运输经理,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伟,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菅峰,山东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宗永,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汉族,高中文化,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波,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晔,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立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淄博市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洪维,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明超,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8]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张利伟、刘明超、翟玉真、李陆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于洪维、张宗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芹、李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连勇及其辩护人滕庆刚,被告人杨立建及其辩护人马振华,被告人张利伟及其辩护人王辉国、张海明,被告人翟玉真及其辩护人李晛,被告人刘明超及其辩护人熊志文,被告人李陆军及其辩护人张伟、菅峰,被告人于洪维及其辩护人王玉同,被告人张宗永及其辩护人周晔、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7日、同年12月6日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延期后,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以来,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副经理皮存学(另案处理)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购买五类危险化学品过氧化二叔丁基。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负责采购的副经理李空军(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宗永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并安排被告人李陆军负责运输。后被告人李陆军多次委托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被告人张利伟承运过氧化二叔丁基,且未向被告人张利伟讲明所运输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种类、危险特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被告人张利伟又将该承运协议转让给被告人翟玉真,且未向被告人翟玉真讲明所运输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种类、危险特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被告人翟玉真多次使用其所有的挂靠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的鲁C×××××/鲁C×××××货车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鲁C×××××/鲁C×××××货车的营运范围为三类险化学品辛烷和十五烷,不具有运输五类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洪维疏于对公司管理,导致被告人翟玉真多次安排司机驾驶鲁C×××××/鲁C×××××货车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载过氧化二叔丁基。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张宗永疏于对公司管理,明知过氧化二叔丁基的运输必须使用聚乙烯桶包装,仍安排被告人杨立建、邹连勇将过氧化二叔丁基装载到运输三类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上运输。
2017年8月1日,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采购员王某1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副经理皮存学联系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30吨。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经理李空军于同年8月4日与被告人张宗永联系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30吨,因货源不足,商定同年8月7日先提货10吨,李空军安排被告人李陆军负责联系运输车辆。被告人李陆军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利伟承运该批货物,被告人张利伟将该运输协议转让给被告人翟玉真。同年8月6日,被告人翟玉真明知鲁C×××××/鲁C×××××罐车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资质,仍安排被告人刘明超驾驶鲁C×××××/鲁C×××××罐车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被告人刘明超因外出游玩,电话安排驾驶员刘通(另案处理)和临时押运员许金卫(另案处理)驾驶鲁C×××××/鲁C×××××罐车运输该批货物,且未向许金卫、刘通说明所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种类、危险特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同年8月7日上午9时许,驾驶员刘通、押运员许金卫、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业务员吉某驾驶鲁C×××××/鲁C×××××罐车到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载过氧化二叔丁基。吉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宗永装车,被告人张宗永又通过电话安排被告人杨立建装车,被告人杨立建又安排被告人邹连勇装车。被告人杨立建、邹连勇明知鲁C×××××/鲁C×××××罐车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资质,仍往罐车中装载10.08吨过氧化二叔丁基。当日中午12时04分,司机刘通、押运员许金卫、业务员吉某驾驶该罐车离开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前往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3时47分20秒,刘通驾驶该罐车行至G205与滨州高新区新四路路口北约150米处时,罐体突然发生爆炸,致驾车途经此处六人死亡,多人受伤住院,现场车辆及货物损失总价值220余万元。
经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分析:鲁C×××××/鲁C×××××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经调查,鲁C×××××/鲁C×××××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使得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又引燃了相邻的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被告人翟玉真、杨立建、张利伟、刘明超、李陆军、于洪维、张宗永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邹连勇辩解称其系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职责不负责装车和审核资质。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邹连勇系自首;2、被告人邹连勇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被告人翟玉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故应属于较大事故;2、被告人翟玉真系自首。
被告人杨立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立建所起作用较小;2、被告人杨立建系自首。
被告人张利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利伟主观过失较小。
被告人刘明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故应属于较大事故;2、被告人刘明超系从犯;3、被告人刘明超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陆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陆军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李陆军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于洪维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于洪维过错较小;2、被告人于洪维系自首;3、被告人于洪维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张宗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宗永过错较小;2、本案后果不属于特别严重;3、被告人张宗永系自首;4、被告人张宗永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过氧化二叔丁基(五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多次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销售给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利伟将承揽的上述运输业务转让给被告人翟玉真,被告人翟玉真使用其挂靠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的鲁C×××××/鲁C×××××罐车(营运范围为三类危险化学品辛烷和十五烷)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至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经理李空军向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张宗永联系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双方商定于同年8月7日由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自提货物10吨,李空军安排其厂运输经理被告人李陆军联系运输车辆。被告人李陆军联系不具备过氧化二叔丁基营运资质的被告人张利伟承运,被告人张利伟将该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备过氧化二叔丁基营运资质的被告人翟玉真。同年8月6日,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洪维疏于对挂靠其公司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和监督,导致被告人翟玉真安排押运员被告人刘明超使用其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鲁C×××××/鲁C×××××罐车进行运输。被告人刘明超安排该车驾驶员刘通和临时押运员许金卫驾驶该罐车进行运输。同年8月7日9时许,刘通驾驶该罐车拉载许金卫、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业务员吉某至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装载过氧化二叔丁基。吉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宗永装车,被告人张宗永疏于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知过氧化二叔丁基系五类危险化学品,仍通知其公司负责安排及监督装车的被告人杨立建装车,被告人杨立建安排其公司负责查验运输车辆资质及装车的被告人邹连勇装载10.08吨过氧化二叔丁基。当日12时04分,刘通驾驶该罐车拉载许金卫、吉某离开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前往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3时47分20秒,刘通驾驶该罐车行至G205与滨州高新区新四路路口北约150米处时,罐体突然发生爆炸,致驾车途经此处的张某1、刘某1、杜某1三人当场死亡,刘通、许金卫、吉某及途经此处的普某、张某2等多人受伤住院,现场车辆损失严重。后经鉴定,死者张某1、刘某1、杜某1符合生前烧死征象,死者普某、张某2、吉某符合重度烧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伤者许金卫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者卢某、刘某2、刘某3、孙某1、刘通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伤者杨某、牛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伤者朱某1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伤者胡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鲁M×××××货车、货物损失价格共计179000元;苏F×××××/苏F×××××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697530元;鲁C×××××/鲁C×××××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302280元;鲁C×××××客车损失价格为74000元;天津三枪牌电动车损失价格为4100元;小金童牌三轮电动车损失价格为4800元;天津本田牌二轮电动车损失价格为866元;鲁E×××××车辆损失价格为234000元;鲁M×××××轿车损失价格为77000元;鲁M×××××/鲁M×××××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329580元;冀J×××××/冀J×××××车辆损失价格为5213元;冀J×××××/新B×××××车辆损失价格为260000元。
经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分析:鲁C×××××/鲁C×××××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经调查,鲁C×××××/鲁C×××××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使得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又引燃了相邻的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陈某陈述,其驾驶鲁C×××××苏州金龙27座大客车行驶至小营办事处205国道粮食储备库南侧的红绿灯十字路口北侧时,听到前方有很大的爆炸声,该客车前挡风玻璃突然被震碎了,其打开车门让乘客15人安全下车。
(2)胡某2陈述,2017年8月7日下午,其驾车拉载胡某1行驶至滨州市小营第二个红绿灯路口时,听见砰的一声,发现左前方公路上的车着火了,其和胡某1下车跑了,胡某1右胳膊被烫伤。
(3)胡某1陈述与胡某2陈述一致。
(4)杨某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许,杜师傅驾车拉载其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205国道与新四路交叉口时,突然听到爆炸声,有碎玻璃打在其身上,两个胳膊和肩膀都被烧伤了,其打开副驾驶车门跳车时右腿受伤骨折了。其车冒烟着火了。
(5)牛某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30分许,其骑一辆灰色自行车从2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新四路与205国道交叉口时,其身后传来一声巨响,一辆白色的半挂车冒起浓烟,其后背、双臂、两小腿被烧伤。
(6)刘某3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经过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时,一股热气流致使其从车蓬内冲出,在路上翻了几个跟头。
(7)朱某1陈述,2017年8月7日下午,其驾驶冀J×××××/新B×××××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时,前面一辆正常行驶的罐式半挂车突然爆炸了,其车前挡风玻璃全碎了。其下车时被地上热油一样的东西烫伤了两脚和后背。
(8)刘某2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40分,其骑电动三轮车拉载其女儿卢某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以北时,突然听到爆炸声,其和孩子被强大的热气冲了出去。其头部、四肢、后背等大部分地方被烧伤了,其女儿除去胸膛其他地方都有烧伤。
(9)冯某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30分许,其驾驶鲁M×××××/鲁M×××××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时,听到一声巨响,其车玻璃全被震碎,一个火球落在其车的车头与斗子之间,其下车向北跑了。
(10)孙某1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50分许,其驾驶二轮电动车路经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时,突然听到爆炸声,其倒地昏迷,身上全部烫伤。
(11)张某3陈述,2017年8月7日中午,其驾驶苏F×××××/苏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滨州市新四路交叉路口时,突然听到爆炸声,其车的前挡风玻璃震碎,其和副驾驶朱某2开车门跑了。
(12)赵某陈述,证实案发时,其骑电动车摔到南侧的绿化带里,其左胳膊被烫伤了一层皮。
(13)仝某陈述,2017年8月7日13时47分许,其站在离案发现场40米左右的距离等人,听到响声后一股热流扑来,其后背、腿、胳膊都被烫伤。
2、证人证言
(1)张某4证言,证实其父亲家的房子位于烛光家园最北侧,位于爆炸现场西南方向二三百米的距离。
(2)杜某2证言,2017年8月7日13时50分,成某安排其驾驶鲁M×××××号货车拉十吨小桶(污水处理剂)路过案发现场,听见后面车厢里砰的一声,其和坐在副驾驶的小王立即下车跑了,其的整个车都着火了,小王被烧伤。
(3)谢某证言,2017年8月7日下午,其和同事张某5乘坐公交车经过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205国道与新四路路口时,车前面的一辆罐车突然爆炸着火,其车上十几人全部跑下来了,其中一女同志稍微有划伤。
(4)孙某2、张某6、张某5、高某证言与陈某陈述一致。
(5)朱某3证言,2017年8月7日13时46分,其在龙城名郡物业楼的四楼看见有白色的烟,感觉是爆炸了。
(6)杜某3证言,其女儿杜某1回滨州市区上班的路上遇难。
(7)张某7证言,2017年8月7日下午,其跟张某2各骑一辆摩托车从滨州往博兴走,张某2驾车拉其嫂子普某在其前面,行驶至滨州市高新区新四路路口以北500米处时突然爆炸了,火光冲天。
(8)王某2(青岛金力福工贸有限公司工程师)证言,QDJ9407GHYA型号罐车是其公司生产的,2012年六七月份卖给了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只能拉辛烷、十五烷这两种介质的货物。
(9)王某3证言,2017年5月,其花42万元购买鲁E×××××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雇佣张某1为司机。
(10)范某证言,其是鲁M×××××车主。2016年冬天,其借给了朋友安某。
(11)安某陈述,鲁M×××××车主是其朋友范某,其借该车后又借给其外甥女婿刘某1使用。
(12)马某证言,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的名字是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新B×××××车登记车主是昌吉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朱某1在爆炸现场受伤。
(13)朱某2证言与张某3陈述一致。
(14)张某8(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伟是其公司一个车主,他有一台半车挂靠在其公司。其公司与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均没有业务往来。
(15)李某1证言,2017年8月5日至8月7日,其所有的危险品运输车和翟玉真所有的鲁C×××××车分别拉了三趟甲基叔丁基醚。从淄博齐翔腾达有限公司运往桓台汇丰公司。
(16)俎某(山东犇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17年8月5日至6日,其公司一共给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送过3车甲基叔丁基醚。其公司在淄博齐翔腾达有限公司进货后再销售给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公司是通过李某1联系运输车辆鲁C×××××车,然后去淄博齐翔腾达有限公司装货再送至淄博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运费由其公司支付。最后一次卸完是在2017年8月7日凌晨1时许。
(17)桑某(被告人于洪维的妻子)证言,其丈夫于洪维是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在公司帮于洪维打理零碎工作。其公司一共自有20辆车,挂靠车辆200多辆。因为危化品车辆不允许个体经营,所以挂靠在其公司名下,车主实际自己调度,公司负责挂靠车辆的档案管理、车辆审验和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挂靠到其公司的车辆更换押运员必须要向其公司报备。2016年上半年开始,交通局要求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之前要到公司进行报备。2017年8月5日、6日,鲁C×××××车/COH68车没有向其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合同。同年8月7日,其公司名下的这辆车辆在滨州高新区发生爆炸事故,所有人是翟玉真,刘明超是其公司的押运员。同年8月8日,其让翟玉真提供8月7日那批货的运输合同,翟玉真打电话联系后通过微信传到其公司盖有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的电子版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上写的运输货物介质是辛烷,运费每吨70元。这份合同打印出来后就盖上了其公司的公章。
(18)胡某3(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部部长)证言,其公司使用慧视通车辆运营平台对车辆进行监控,其部门只负责对公司自有的31辆和另外6辆公司安排运输的车进行监控,车辆进行监控前,系统里会输入车辆的信息实现对车辆的监控,系统前台会出来车牌号,这辆车现在所处的位置就会在地图上显示出来,也可以调取车辆的行驶轨迹。
(19)刘某4(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业务部大厅)证言,其在公司负责车辆资料整理工作,即危化品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员、驾驶员、押运员)培训记录资料整理、学习交通部门下发到其公司的各项文件,每个月整理这类学习档案,每个季度的安委会会议材料整理归档等。2017年8月7日,其公司挂靠车辆鲁C×××××车在滨州高新区发生爆炸事故。同年8月8日,其让刘明超提供8月7日那批货的运输合同,后刘明超通过微信传给其一份盖有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的电子版货物运输合同,其把合同交给了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后其看到这份合同上盖有其公司的公章。
(20)王某4证言,2017年3月,其考出押运员证。其和刘明超是同学。同年8月6日晚,刘明超告诉其有个押运的活,产品名称是M,他称车在桓台,让其次日到桓台上车,车的司机姓刘,电话13969362877。同年8月7日8时许,其和司机接上头后朝张店方向走了,司机告诉其之前他去汇丰石化送货了。其和司机在现场看着装货,装完货后其发现自己的押运员证没带,其让刘明超再找个押运员替其,后刘明超找的押运员(手机号18553354783)到后其就走了。
(21)江某(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其在公司负责来访人员接待和公司车辆保险购买方面的业务。其公司的所有运输车辆包括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的项目都是一样的,包括第三者保险50万、车上人员50万、车损险自燃和玻璃险。
(22)刘某1证言,2016年4月底至11月底,其给翟玉真的尾号为8791蓝色德龙牌半挂车干驾驶员。这辆车的经营范围是大三类危险化学品。挂靠在淄博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押运员一般是刘某5。
(23)刘某5(翟玉真丈夫)证言,其家有两辆车,鲁C×××××、鲁C×××××。鲁C×××××的经营范转是三类危险化学品,驾驶员于2017年后主要是王某5和刘通。
(24)王某5证言,翟玉真有两辆车,车牌为鲁C×××××、鲁C×××××。2017年6月,其驾驶鲁C×××××拉载刘明超从淄博市张店区梁乡往东营利津运输过危化品一次。
(25)唐某(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副总兼安环部部长)证言,鲁C×××××向其公司运输过三次过氧化物二叔丁基硫化物,具有不稳定性,易燃易爆,该车属于运输三类危化品的车。其公司加制氢车间负责对车辆资质和货物情况进行查验,卸车也是由车间自己卸载的。安保部只查验驾驶证和行车证,告知司机行车路线和进厂的安全注意事项。
(26)索某(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言,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负全面责任。河南兰考化工总厂给其公司供应过过氧化物类的注剂,即十六烷值改进剂,五类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性,以提高柴油的十六烷值。2018年8月8日,河南兰考化工总厂的皮经理让其公司给他补一个供货合同,称运货的车出事了。其安排公司供应部的负责人纪某去给一份采购计划单。其公司一直不和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
(27)王某6(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技术设备部部长)证言,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给其公司提供过过氧化物型的十六烷值改进剂,属于有机过氧化物,主要成分是甲基二丁基过氧化物。
(28)纪某(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证言,其公司和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合作很多年了,他给其公司供的是过氧化物类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其在工作中主要追求价格上面对公司最有利,和兰考盛达皮经理也只是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其他的没有严格执行,没有对河南兰考进行包括资质等方面的审验。后期合作后也没跟进了解它的相关资质问题,对方只给我们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8月3日,其公司收到兰考公司13次十六烷值改进剂,其公司没有和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签订供货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到厂产品合格我们付钱,不合格再让对方拉走,其公司给对方一个采购计划单加上财务票据就起到合同的功能。2017年8月1日,其公司向兰考盛达订了30吨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其中8月3日兰考给其公司供了10吨多的货,8月7日爆炸的那批货也是。
(29)李某2(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兼加氢车间主任)证言,其公司没有办法直接检验十六烷值改进剂的质量。其公司采用的是反推法来检验,就是加氢车间先用十六烷值改进剂,生产出柴油半成品后再交给公司化验中心检验半成品的十六烷值的含量是否合格。最近这一次提报采购计划是2017年8月1日,加氢车间副主任宋某1提报了一个30吨的十六烷值改进剂的采购计划,厂家是公司供应部于2016年12月份以后定的河南省兰考县盛达化工总厂。2017年8月3日,鲁C×××××危化品罐车给其公司运来了10.2吨十六烷值改进剂。其公司和河南兰考公司没有购销合同,都是供应部和供货方约定的,凭证是其公司提报计划、磅单、财务发票。
(30)王某1(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业务员)证言,兰考盛达总厂往其公司加氢车间送十六烷值添加剂十多次,都没有合同。每次其都是将生产车间的提报计划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跟皮存学联系,送货时是盛达安排司机、押运员和车辆来。2017年8月1日,其通过微信给皮学存发了一份30吨的十六烷值采购计划,8月3日先来了一批10吨多的十六烷值改进剂,8月6日,公司生产车间急需改进剂,皮存学答复是8月7日到货。8月8日,皮存学联系其补合同,合同样本他通过微信给其发过来了,并称运货的车在滨州境内爆炸。
(31)李某3(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证言,2017年7月3日、7月21日,鲁C×××××来过其厂区2次,都是其查验的,送货人员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属5类危险化学品,不能高温,车辆防撞击、防摩擦,使用不锈钢罐体拉运。合格证上写的是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送货人员称是同一种货物。其没有对车辆和拉运的货物是否相符进行详细查验,就是从拉运车辆外观上看了看,查的不严不细致。
(32)宋某2(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加氢车间副主任)证言,鲁C×××××车先后四五次往加氢车间送过氧化物性质的十六烷值改进剂,易燃易爆,燃点低。
(33)郭某(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加氢车间职工)证言,2017年7月,鲁C×××××车来加氢车间送过十六烷值改进剂,有过氧化物成分,易燃易爆,不稳定,易挥发,闪点低,属5类危险化学品。
(34)王某7(利华益集团财务部会计)证言,其公司给兰考盛达付款是按季度付款。2016年4月11日、9月20日、10月10日,2017年1月11日、4月24日、7月12日,其公司按照供应部的付款通知单或承兑汇票分七次付给兰考盛达共计540万元。
(35)张某9(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负责售后工作),肇事车辆拉的这次货物俗称十六烷值改进剂,学名过氧化二叔丁基,一种成品柴油添加剂,这种原料添加到柴油中产生的是物理反应,化学成分不会再有改变。李空军负责采购的这批货,运输是由李陆军联系的。合同签订是综合部蔡某负责,开发票是公司的财务部曹某负责。
(36)李某4(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出纳)证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6,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的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系夫妻关系,两个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2017年6月起,其公司向淄博天盛支付货款四五次,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写的产品名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其公司对外销售产品时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产品名称没有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37)李某5(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财务出纳)证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军,与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6系夫妻关系,两个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李陆军负责其公司货物运输的车辆联系工作,需要结算运输款时由李陆军通知其,其负责给司机或运输公司汇款。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给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写的产品名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2016年3月,兰考盛达开始往利华益集团销售十六烷值改进剂。
(38)蔡某(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办公室负责行政工作)证言,其负责办理公司的各种企业资质证件,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发资质文件等工作。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里面,所以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经营,二叔丁基过氧化物是危险化学品,但这两个公司都没有经营许可。2017年8月7日,案发后其根据李空军的安排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补签采购合同,采购货物名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后其根据李德军的安排去兰考县安监局给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和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增项手续,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里面补录的名称为“过氧化二叔丁酯”,颁发日期是2017年8月14日。
(39)刘某7(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证言,张宗永是供销科长,杨立建是经理,管理公司所有科室的事,邹连勇给肇事车辆装的过氧化二叔丁基(五类危化品)。其公司由保管员审核运输车辆的资质材料。
(40)邢某(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二叔丁基过氧化物车间主任)证言,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传,杨立建负责管理生产科,其是生产车间的主任,安全科负责人刘某7,邹连勇负责发货。
(41)刘某8(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会计)证言,其公司和兰考盛达总厂的供销合同中货物名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3、书证
(1)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现场处置备案单,载明2017年8月7日13时53分,当事人张某11,处警人邱某。现场情况小营办事处烛光家园7号楼2单元102室玻璃被震碎。同年8月8日9时6分,当事人齐某,处警人邱某。现场情况小营办事处永泉饭店玻璃是被事故震碎。同年8月9日9时5分,当事人赵某,处警人刘某9,现场情况小营办事处姜家村赵某在爆炸事故中受伤。
(2)气象证明,载明2017年8月7日13时整点气温33.8度,14时整点气温34.8度,15时整点气温34.1度。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载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9日,供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需方山东犇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为甲基叔丁基醚500吨。
(4)甲基叔丁基醚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单,载明2017年8月6日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判定结果:合格品。
(5)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鲁C×××××车辆7-8月份行驶轨迹及活动轨迹说明,载明车辆鲁C×××××途径的路段的情况。
(6)翟玉真农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载明2017年6月8日,张利伟打入6.7鲁C×××××运费2377元;同年7月25日,鲁C×××××运费2320元。
(7)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调度台账,载明2017年7月1日至8月7日,登记鲁C×××××车运营的情况。
(8)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鲁C×××××车辆运输合同,载明2016年12月30日,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与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2017年8月6日,买方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与卖方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交货方式由买方自提,运输过程中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当日,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9)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出具证明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载明2017年8月7日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C×××××装载其公司十六烷值改进剂(辛烷)产品运往东营利津利华益集团。
(10)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书证一组,载明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于洪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3类、6类、8类、9类)、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出具证明信(2017年8月7日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C×××××装载其公司十六烷值改进剂(辛烷)产品运往东营利津利华益集团)、兰考2017年8月6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货物运输合同(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介质辛烷(十六烷值改进剂)、翟玉真鲁C×××××车辆挂靠合同(2016年5月19日)、管理人员台账(于洪维职务为总经理、安委会主任、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图,刘明超劳动合同、押运员保证书(职责为监督并制止驾驶员超越许可事项承揽运输任务)、驾、押人员安全责任书、车辆明细、管理人员台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册、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车辆明细、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图的情况。
(11)刘明超、许金卫运输资格证,载明其押运员资质的情况。
(12)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载明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危险货物受理、审核及相应营运手续办理;押运人员安全职责:监督、提醒驾驶人员按照相关运输规定行车和停车,做好客户及货物核实,检查货物配装和堆码,行车途中应监视货物状态是否安全;及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鲁C×××××/OH68车辆档案的情况。
(13)王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与利华益炼化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于2017年7月3日送货29.78吨,7月21日送货24.96吨,8月3日送货10.12吨,合计货值1199910元。因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原因未开发票。
(14)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出具书证一组,载明供应商明细账、2016年至2017年给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付款凭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信息、企业变更的情况。
(15)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传,经营范围过氧化二叔丁基(工业纯)1300吨/年等。
(16)供销合同,载明买方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卖方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价格16000元,数量10吨,合计160000元。
(17)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安全技术说明书,载明联合国危险性分类:5.2。
(18)称重单,载明2017年8月7日11时32分,车号08615,净重10.08吨。提交人邹连勇。
(19)出库单,载明2017年7月3日,品名A,29.76吨,鲁C×××××;同年7月21日,品名A,24.96吨,鲁C×××××;同年8月7日,品名A,10.08吨。提交人杨立建。
(20)淄博鲁中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供安全管理人员有邹连勇、邢某、杨立建、刘某7、张宗传。
(21)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书证一组,载明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2017年1月4日关于人员任命的通知、岗位标准,载明销售部门安全职责,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宗传、副组长杨立建、成员刘某7、邢某、邹连勇、邹文宗。杨立建为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刘某7为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邢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过氧化物车间主任和安全生产工作;邹连勇为公司经理助理,兼原料、仓库管理员;邹文宗为公司经理助理,兼过氧化物车间副主任和安全生产工作。仓库保管员职责:对装卸车辆的运输资质严格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装卸区域。
(22)兰考盛达化工总厂41×××36账号流水明细,载明其与利华益集团资金往来的情况,其中2017年1月12日,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37×××71账户汇入该账户200万元;同年4月25日,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37×××71账户汇入该账户100万元;同年7月12日,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37×××71账户汇入该账户50万元。
(23)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41×××85账号、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流水明细,载明其与天盛化工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其中2017年6月7日,该账户汇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账户39万元;同年7月21日,该账户汇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账户34.1万元;同年8月3日,该账户汇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账户16.3万元;同年8月7日,该账户汇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90×××94账户16万元。
(24)兰考盛达化工总厂销项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16年8月29日、9月10日、10月9日、10月31日、11月17日、12月15日、2017年6月15日其向购方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货物名称为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
(25)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入库验收单、发料单,载明2017年6月28日,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利津炼化)29.76吨;同年6月29日,LKSD-C型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利津炼化)29.76吨。
(26)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进项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3月8日、4月4日、2017年5月18日,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向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货物名称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27)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发料单,载明2017年7月30日,二叔丁基过氧化物(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7.48吨,单价12521.367647元,金额93659.83元。
4、辨认笔录
(1)王某5辨认笔录,其指认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从淄博市临淄区梁乡化工厂往东营利津县一化工厂运输货物时随车的河南业务人员系吉某。
(2)索某辨认笔录,其指认和其联系供货事宜的河南兰考化工总厂姓皮的工作人员系皮存学。
(3)纪某辨认笔录,其指认和其联系供货事宜的河南兰考化工总厂姓皮的工作人员系皮存学。
(4)刘明超辨认笔录,其指认2017年3月至8月期间,其作为押运员乘坐鲁C×××××和CB8791罐车去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拉二叔丁基过氧化物时,在每次装完货后负责给其罐车打铅封的工作人员系被告人邹连勇;指挥其他工作人员往罐车里装货的工作人员系被告人杨立建;其跟随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的张经理去厂区大门外东侧的办公室核对复印相关证件时,坐在办公室喝茶的人系被告人张宗永。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载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滨)公(刑)鉴(尸检)字[2017]027、028、029、030、031、047号鉴定书,认定杜某1符合生前烧死征象;张某1符合生前烧死征象;刘某1符合生前烧死征象;吉某符合特重度烧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普某符合重度烧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2符合重度烧伤,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滨)公(刑)鉴(伤检)字[2017]038、043号,[2018]001号鉴定书,认定朱某1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牛某、杨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卢某、刘某2、刘某3、刘通、孙某1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许金卫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胡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苏F×××××/苏F×××××车辆损失为492000元,货物损失为205530元,合计697530元;鲁C×××××/鲁C×××××车辆损失为141000元,货物损失为161280元,合计302280元;鲁C×××××客车损失为74000元;鲁M×××××轿车损失为77000元;天津三枪牌电动车损失为4100元;小金童牌三轮电动车损失为4800元;天津本田牌二轮电动车损失为866元;鲁E×××××车辆损失为234000元;鲁M×××××/鲁M×××××车辆损失为328000元,货物损失为1580元,合计329580元;冀J×××××/冀J×××××车辆损失为5213元;冀J×××××/新B×××××车辆损失为260000元;鲁M×××××货车损失为42000元,货物损失为137000元,合计179000元。
(4)(滨)公(刑)鉴(理化)字[2017]494鉴定文书,认定在送检的鲁C×××××罐车罐体内黑色残渣中未检出过氧化二叔丁基成分。
(5)(滨)公(刑)鉴(理化)字[2017]495鉴定文书,认定在送检的鲁M×××××拉载桶内白色残渣、鲁M×××××车周围地面白色残渣中均检出Na、C1、O元素成分,且元素成分含量与次氯酸钠接近。
(6)(滨)公(刑)鉴(理化)字[2017]504鉴定文书,认定鲁C×××××罐车发车前对罐内货物进行了取样留存,在送检的淡黄色液体中检出过氧化叔丁基成分。
(7)(滨)公(刑)鉴(理化)字[2017]526鉴定文书,认定2017年8月6日,鲁C×××××罐车从淄博市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拉载甲基叔丁基醚送往桓台县海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8月16日从淄博市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提取疑似甲基叔丁基醚的无色透明液体,从中检出甲基叔丁基醚成分。
(8)(滨)公(刑)鉴(电)字[2017]089鉴定文书,认定经对扣押的手机19部进行检验,共检出数据80.8GB。
7、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人刘通供述,证实案发的经过。
(2)同案人许金卫供述,在押运员群内,刘明超让其替他班,其同意。
(3)同案人李空军供述,其公司李德军是董事长,李陆军负责调度、联系物流公司,蔡某负责办公室签订合同,吉某跟车负责货物的运输装卸,张某9负责技术,刘某10负责仓库,皮存学负责技术。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的妻子刘某6)与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是两个公司一套人马管理。开封泓盈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兰考盛达化工总厂与利津利华益集团开展业务。2016年上半年,其负责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联系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氧化物六七次,每次30吨,每单货物在运输时一次运完,有时天盛化工货不够会分次运输。淄博天盛化工通过微信给其发过对账单(货物名称二叔丁基过氧化物),载明每次采购的日期、单价、吨数、总金额。每次结算,都是其收到货物的过磅单,经李德军许可后,其安排财务人员将货款从开封鸿盈的账户汇款至淄博天盛的账户上。皮存学负责与利华益结算。其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里是否有柴油添加剂或过氧化二叔丁基不清楚。对过氧化二叔丁基的属性、状态及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都不清楚。
2017年7月29日,东营利津利华益公司负责供应的经理和其公司负责技术的皮存学联系说需要30吨的十六烷值改进剂(化学名称为过氧化二叔丁基),价格18500元/吨。同年8月4日,其联系淄博天盛公司业务经理张宗永购买30吨过氧化二叔丁基,价格16000元/吨。张宗永称到下周一也只有10吨。其和张宗永定于同年8月7日,双方一直都是口头协议。其对李陆军称8月7日有一批货从淄博天盛运到利津利华益,让他找个车辆运输(其之前安排李陆军运输五六次,这次没有具体说什么货,李陆军具体找什么样的车运输,他应该明白)。8月6日,李陆军给其发短信,内容包括车牌号、司机姓名、电话等。8月7日9时许,其公司吉某从兰考赶至淄博与司机接上头到天盛公司装货。同年8月8日,张宗永让其公司补签了合同,合同上写的是过氧化二叔丁基。张利伟让其公司补一张出库单,载明货物名称是十六烷值改进剂,数量10.08吨。
(4)同案人皮存学(河南兰考化工总厂副经理,负责销售、技术)供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军。2016年3月份以后,利津利华益集团公司主要向其公司求购十六烷值改进剂(我们给他命名的销售名称,标准的名称是过氧化二叔丁基),给对方开具的购买发票写的是十六烷值改进剂,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一共给对方送了五六次货,每次都是30吨,价格18500元/吨,有时一次性运输过去,有时货源紧张就会分几次运输,双方一直未签订购销合同。2017年8月1日,利华益公司的王某1通过微信将采购计划单发给其,其给李德军汇报,李德军安排李空军去采购这批货、安排李陆军找运输车辆。因货源不够,同年8月3日,其公司给利华益公司送了10吨十六烷值改进剂。后王某1又给其打电话要货,其公司安排同年8月7日送一批十六烷值添加剂。同年8月8日,李空军让其联系利华益公司补签合同,后王某1称也给补签。其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里面没有这种十六烷值改进剂,按规定是不能经营的,该产品属于过氧化物类,其不知道十六烷值改进剂的理化特性、运输条件。
(5)同案人李德军(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供述,其公司经营范围是钻井助剂、采油助剂、炼油添加剂。李空军、张某9、皮存学负责商品的供和销,李陆军负责车辆管理,需要用车运货的话就让他联系车,综合科蔡某负责审查供货方资质。开封鸿盈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刘某6,实际管理人是其。肇事的这笔货在装车汇款时,李空军给其发过短信,称从淄博天盛拉了十吨左右的货,价格其也记不情了,请示汇款。当时其没有看到,案发后其才得知这笔十六烷值改进剂(其只知道是用来改进柴油动力的,案发后才知道化学名称是过氧化物类)业务。案发后,其发现公司的危化品计可证上没有这种过氧化物,考虑到以后还会经营,其安排蔡某去添加了。其不知道过氧化物类危化品是几类危化品。
(6)被告人李陆军(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运输经理)供述,2017年,其通过张利伟联系从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拉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三四次,都是用鲁C×××××这辆车。
2017年8月4日,李空军对其称于同年8月7日到淄博拉10吨十六烷值改进剂送至利津利华益公司,让其派车。其就给河南洛阳的张利伟打电话称淄博需要拉一车货,还是那个柴油组分(十六烷值改进剂,案发后得知成分过氧化二叔丁基),这次是10吨,还按28吨给你结算运费,其让他给派个车,联系好了把信息发给其。张利伟同意。后张利伟给其发的信息为“8月7日淄博-利津按28吨,鲁C×××××,司机王某5,电话13xxxxxx21”。其收到信息后转给李空军。其不知道十六烷值改进剂是几类化学品。张利伟是干危化品运输的,他和司机应该知道。其和张利伟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一般隔一段时间才结算,这次运费为2520元,还未付给对方。张利伟的车(挂靠在洛阳申华运输公司)具有运输三类危化品的资质,其没有核实过洛阳申华物流公司和张利伟有没有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资质,要求张利伟找符合运输资质的车。同年8月8日,其公司与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补签运输合同。其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过氧化二叔丁基的资质不知情。
(7)同案人张宗传(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2015年,其和张宗永购买该公司,其占51%股权,张宗永占49%股权,是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是叔丁基过氧化氢和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二叔丁基过氧化物运输可以用塑料的25公斤装的小桶,也可以用与其匹配的5.2类危险化学品罐车运输。其负责跑外,主要负责开会、协调公司的改造拆迁,张宗永负责厂里的总体事务,张宗永(平时负责管理公司,其和张宗永平分利润)和乔某负责销售,杨立建是厂长(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总管)负责生产、安全、后勤、员工培训等车间全部事务,刘某7负责安全和环境管理事务,邹连勇(受杨立建、刘某7领导)是公司的保管员,负责公司货物的收发,主要是装卸来到公司的罐车,杨立建、刘某7负责监管。其公司销售产品时提货方来自提货物的车辆必须具备运输危化品的资质,并在装货之前向其公司提供相关运输资质的证件。其公司应对罐车的合格日期进行检查,看看罐内是否干净,是否蒸过罐。
(8)被告人张宗永(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供述,公司里的大事由张宗传决定,其和张宗传共享收益。张宗传、杨立建、刘某7、邹连勇都有安全管理资格证。其公司杨立建负责生产和公司其它的零碎事,刘某7负责安全和环境方面,邹连勇是仓库保管员,还负责装卸车,装卸车时受杨立建、刘某7的监督,邹连勇平时受杨立建管理,安全方面同时受刘某7的管理。其公司是生产企业,货物都是买方自提,买方来提货时,其公司会验证来拉货的车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专用车,再验证一下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证件是否齐全。其公司在装车前需要对拉货的罐车进行检查,停下车以后首先用其公司的静电释放仪对全车的静电进行释放,把静电释放仪的一端夹在罐体上,另一端夹在地线上。然后再往罐车所有的轮胎上用水管子浇水,也是为了放静电,确保静电释放完毕。然后再检查车罐内是否有其他液体,是否干净,车罐的阀门是否关严,再就是看看罐体上的检验日期是否到期。其公司向兰考盛达化工总厂出售过多次二叔丁基过氧化物。
2017年8月6日,河南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的李空军给其打电话称要过氧化二叔丁基(使用5.2类危化品运输车拉运),其称还剩10吨,双方于8月8日补签购销合同。同年8月7日9时许,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的业务员吉某给其打电话称他们的车到地磅了,来装货,后其安排杨立建给他们装货过磅,后杨立建安排邹连勇验车,验资质,装货(按规定验车、装货时,邹连勇具体操作,杨立建在一旁监督)。其在办公室的监控里看见来拉货的一个油罐车。其公司保管员邹连勇负责验证,验证后复印司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危险品货物运输证、上网证、押运员证,复印件存档以备安检部门检查及装车、出货、过磅。杨立建负责生产,发货时是监督员,监督操作员邹连勇在装货前对危化品运输车检查以及危化品运输车所在运输公司的资质检查。该批货已通过公对公账号打过货款,其让车拉走的货。兰考盛达化工总厂的营业执照上写着可以经营柴油改进剂,其觉得这就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没写。
(9)被告人邹连勇(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保管员,负责装货)供述,其受杨立建管理,其和杨立建都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资格证。2017年8月7日9时许,杨立建给其打电话称来装过氧化二叔丁基(属于5类危险化学品)的半挂车到其公司地磅上了,让其过去装车。其在地磅处看见一辆罐车停在地磅处,这辆罐车过完毛重之后,其把这辆车领到其公司的成品装货区进行罐体检查,询问司机是否已蒸罐,司机称已经蒸了。给罐车接上静电防护之后,其和杨立建一起就把装货的管子接好。杨立建在现场负责监督。期间,其将他们的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进行复印。10时50分许,该辆车装完货了,其将磅单条给了张宗永,张宗永称对方打上钱后再放罐车走。12时许,对方将钱打到其公司,其就放罐车走了。其没有亲自到罐体上进行查看、检验,对司机和押运员其只看着本人和证件上是一个人,押运员证上没有照片,其也没有再进行验证。其在复印道路运输证时发现这辆罐车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辛烷、十五烷)。
(10)被告人杨立建(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生产)供述,其公司平时张宗永管理,小事张宗永说了算,大事张宗传说了算,其有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其公司主要生产过氧化二叔丁基和过氧化氢叔丁基,都属于5.2类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用拉5.2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负责车间里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发货装车通过其安排是下去,由保管员邹连勇负责装车和审核运输资质。2017年8月7日9时许,张宗永对其称有来厂里拉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车,让其接待一下。其通知邹连勇,其和邹连勇一起去的,车上的司机和押运员都复印了驾驶证、行驶证和押运员证后把罐车停到厂里的装货现场,邹连勇问司机是否蒸罐,检查了阀门有没有关,后给该罐车接上静电仪,其接上水龙头用水冲洗罐体,也是为了除静电,后开始装10吨多的货,等货款到位后邹连勇让车辆走了。
(11)被告人张利伟供述,其运输车都挂靠在物流公司,具备三类危化品运输资质。2017年8月6日,李陆军给其打电话称明天从淄博到利津有10吨柴油添加剂(其不知道属于几类危险化学品),让其问下那个车还运不运。因为前一周鲁C×××××车刚拉过一趟,后其联系鲁C×××××车主,称运输的是柴油添加剂,车主同意,其没有问车主的运输资质。其把车主发给其的信息“8月7日淄博-利津按28吨,鲁C×××××,司机王某5,电话134×××21”转发给了李陆军。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
(12)被告人于洪维(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三类、六类、八类、九类危险品运输。其公司自买车辆有39辆、挂靠车辆(合作经营)200多辆。其公司经营分为车辆审验、车辆保险、安全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四部分。其公司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包括车辆负责人、驾驶人、押运员按照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例会、考试。其公司机构分财务部、调运部、安全设备部、业务部,主要是公司车辆、人员、培训等所有档案的整理、归集、存放等工作。其公司实际都是根据其的安排去干活。其负责公司的安全培训,主要讲解最新文件、行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近其的事故通报和一些案例分析。鲁C×××××半挂车负责人即登记车主翟玉真,该车挂靠其公司,不需要向其公司缴纳费用,手续齐全,有保险,具有运输三类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这辆车只允许运输辛烷和十五烷两种介质的危险化学品,该车驾驶员刘通,押运员刘明超。2017年8月7日16时许,其公司业务部管理人员桑某对其称鲁C×××××车在小营着火了,该车在当日12时05分在淄博张店区沣水镇的一个生产辛烷的化工厂装了12吨辛烷。其联系刘明超,刘明超称这辆车装了12吨辛烷。其没有安排人员去核实鲁C×××××车于当日运输的货物情况。通常车辆负责人拿运输合同到其公司业务部报备,报备时其公司应当对运输货物的资质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其公司才给车主在运输合同上盖章。其公司还要根据运输合同上写的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结合车辆GPS比对路线是否与合同一致。装完货后要给公司打电话汇报装的什么东西,装了多少吨,卸完货后也要打电话和公司汇报卸了多少吨。运输合同是由供销方与其公司签订(运输的具体业务是由车辆负责人联系,车辆负责人联系好后拿着托运方制作好的运输合同到其公司加盖印章),危险品运输车司机和押运员会核实买方和托运方实际运输的危化品,车辆负责人也要对货物进行核实。
2017年8月7日,鲁C×××××半挂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是河南兰考的一家经贸公司,其不知道这次运输业务在其公司是否备案。这次运输合同的签订其没有进行审核。该车没有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资质。刘明超临时更换押运员没有到其公司报备。
(13)被告人刘明超供述,2016年7月,其购买鲁C×××××/COH68半挂车,该车挂靠在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协议的车主是翟玉真,车的运输介质只能是辛烷和十五烷,属于三类易燃易爆化学品,翟玉真全权管理这辆车的使用,其是这辆车的固定押运员,负责监督车辆及货物的安全以及司机的正确驾驶,固定驾驶员是刘通,负责驾驶车辆,其二人都有危化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于洪维是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小刘负责通过GPS对车辆实时监控,小姜负责运输合同的审核和报备、安全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房、车辆保险、年检等手续的办理,平时跑手续盖章都找于洪维签字。2017年3月至6月,其从淄博市张店区天盛化工公司向利津利华益石化集团运输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四次,其见过兰考盛达化工的吉经理拿出一个五联式的出库单去办手续,运输介质“十六烷值改进剂”。2017年8月5日,其和驾驶员王某5驾驶鲁C×××××/COH68半挂车从淄博市临淄区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装甲基叔丁基醚(三类危险化学品)29吨送往桓台县果里镇汇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时许至次日,刘通驾驶鲁C×××××/COH68半挂车从淄博市临淄区齐翔腾达化工有限公司装甲基叔丁基醚(三类危险化学品)送往桓台县果里镇汇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趟。同年8月6日,翟玉真称还是去天盛装十六烷值改进剂(往柴油里添加的一种化学品,不属于其运输的范围)到利华益,其告诉刘通明天8点前到天盛化工装货,送到利津利华益集团。同年8月7日早上,鲁C×××××/COH68半挂车有一趟从淄博市张店区天盛化工去东营市利津县利华益集团的运输任务,因其有事通过王某4联系了押运员许金卫,该车上有驾驶员刘通、押运员许金卫、兰考县盛达化工公司吉经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变更或临时更换需要向公司报备,但其没跟翟玉真说,也没向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报备。其通过卖家提供的化验单结合货物的物理特性来判断是否是运输的辛烷。其和兰考盛达化工公司合作时,都是由买家兰考盛达化工公司吉经理带着化验单来提供给我们看。同年8月8日,其跟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的小刘联系,小刘称要补签合同,下午,其跟洛阳申华物流张总(张利伟)要购销合同,张经理通过微信把这批货物的购销合同拍照发给其了,合同的买卖双方是兰考盛达化工(买方)和淄博天盛化工(卖方),商品名称是二叔丁基过氧化物,是一种易燃易爆危化品。
(14)被告人翟玉真供述,2016年其购买鲁C×××××/COH68半挂车德龙牌红色的油罐车,运输三类危化品,即辛烷和十五烷,该车挂靠在齐鲁化学物流有限公司,平常业务、维修和保养都是都其联系和处理。2017年初,其朋友介绍从淄博市临淄区齐翔化工公司向桓台县汇丰化工运输MTBE。同年6月、7月3日、7月21日、8月3日,张利伟让其从淄博天盛公司装上十六烷值改进剂(张利伟称是辛烷的一种,明知不属于其车的运输介质)运输至利津利华益4次,每一次拉货时,天盛公司出具了化验单,其知道是十六烷改进剂。同年8月5日至6日,驾驶员刘通和刘明超一共送了四趟MTBE,在卸完MTBE后,其车没有蒸罐。同年8月6日,河南物流公司的张利伟让其明天再去天盛公司拉趟十六烷值改进剂到利津利华益。每次其给张利伟称货送到了,张利伟给其结算。其通知驾驶员刘通明天去天盛公司拉货,后又给押运员刘明超打电话称明天去拉货。10时许,河南姓吉的业务员到达后才开始装货,12时装完。同年8月7日,齐鲁化学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其的车在小营出事了,其给刘明超打电话才得知他没跟车。其不知道临时更换押运员为许金卫的事。张利伟给其打电话称车出事了,咱们补一份合同,其安排刘明超和张利伟联系补签的合同。
关于公诉机关对本案造成现场车辆及货物损失总价值220余万元的指控,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中各被害人车辆及货物损失价值计算,造成现场车辆及货物损失总价值为2168369元,故公诉机关该情节指控有误,本院予以变更。
关于被告人邹连勇所提其系公司仓库保管员,不负责装车和审核资质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宗永、杨立建及同案人张宗传均证实被告人邹连勇系其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装车和审核运输资质;与淄博天盛公司出具的仓库保管员职责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张利伟、翟玉真、刘明超、李陆军危险物品肇事,被告人于洪维、张宗永重大责任事故,均致6人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8369元。
另查,2017年8月8日,被告人于洪维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刘明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张宗永、邹连勇被公安民警押解至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沣水派出所、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李陆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8月12日,被告人翟玉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8月16日,被告人张利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杨立建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这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案发后,被害人吉某、杜某1、刘某1的近亲属、被害人卢某、刘某2、刘某3、孙某1、杨某、牛某、朱某1、胡某1、南通亿畅石化储运有限公司、陈某、王某8、范某与被告人翟玉真、刘明超、张利伟及兰考盛达化工总厂、淄博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均对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张利伟、翟玉真、刘明超、李陆军、于洪维、张宗永予以谅解。这由调解协议、谅解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张利伟、翟玉真、刘明超、李陆军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该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人翟玉真系肇事车辆车主,对本案的发生起关键性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李陆军、张利伟、刘明超系负有安全运输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均对本案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于洪维、张宗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均系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对本案引发起次要作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被告人翟玉真、刘明超、张宗永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较大事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立建、张利伟、刘明超、于洪维、张宗永的辩护人所提其被告人所起作用并非主要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翟玉真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翟玉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玉真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邹连勇、张宗永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连勇、张宗永均系在公安民警的押解下归案,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立建、于洪维投案自首,被告人邹连勇、张宗永、张利伟、翟玉真、刘明超、李陆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且对八被告人予以谅解,酌情对八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连勇、刘明超、李陆军、于洪维、张宗永、杨立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为由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翟玉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邹连勇、张利伟、刘明超、李陆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宗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立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洪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玉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邹连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利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陆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宗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立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于洪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明超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翟玉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危险物品相关联运输活动;禁止被告人邹连勇、杨立建、张宗永、李陆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危险物品相关联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被告人张利伟、刘明超、于洪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危险物品相关联运输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十四份。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人民陪审员  周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臣锋
书  记  员    张  姗
书  记  员    孟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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