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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润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勇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赵东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593   收藏[0]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忻中刑终字第362号
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拴,男,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退休干部,任原平市董事长兼校长。捕前住原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9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镡来存,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曾用名杜永青,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工人,任原平市校长助理,住原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巩旭峰,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东霞,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太原理工大学职工,系原平市崇实学校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5月9日被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润拴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东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勇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杜润拴、李勇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于2014年8月11日以(2014)忻中刑终字第219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原刑重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李勇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4)忻中刑终字第431号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原刑重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李勇不服,提起上诉。我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远、闫建斌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杜润拴及其辩护人镡来存,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巩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实
原平市崇实学校创办于1999年5月,系民办学校。被告人杜润拴系该校董事长兼校长,被告人李勇系校长助理,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赵东霞系财务负责人。
原平市崇实学校从2005年至今配套设施一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原平市教育局、原平市卫生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人杜润拴、李勇未认真执行整改意见。2011年5月19日,原平市教育局对该校进行年检时,针对学生宿舍、食堂、设备等不达标,超规模、超轨制招生办学存在安全隐患,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被告人杜润拴、李勇在明知校舍、食堂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扩建改造,反而继续超规模、超轨制招生,违规举办补习班,导致班容量普遍超标。
2012年5月份,原平市崇实学校爆发结核病疫情,由于该校在办学过程中违反规定,长期存在超规制、超规模办学,没有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校医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卫生条件不达标,校安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在校人数严重超额,班容量普遍超标,人员拥挤,通风不畅,环境卫生条件差,造成疫情蔓延扩散。截止2012年12月份累计发现可疑临床表现者198人,已确诊结核病患者104人,其中重伤6人,轻伤7人,81名学生休学一年,疫情发生后一百多名家长多次到省、市及国家计生委等地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5492390元。
认定被告人杜润拴、李勇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证据有:(一)证明被告人杜润拴、李勇身份情况的证据有:
1、原平市崇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与该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均证实该校校长为杜润拴;2、该校组织机构成员一览表证实该校董事长为杜润拴,李勇为副董事长、校委会成员;董事会花某证实李勇为校长助理。3、被告人李勇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其在崇实学校担任校长助理,主要负责食堂的食品采购和学校的日常维修等后勤工作。财务由其姐杜咏梅负责,杜咏梅不在时,由赵东霞负责。4、其父杜润拴是崇实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事情,李平时就是协助其父工作,有时杜不在学校,由其代为管理。5、被告人杜润拴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李勇负责学校的后勤工作。6、证人屈某1、魏某1(均为崇实学校教师)证言证实:李勇在学校分管后勤。7、证人郝某、屈某1证言证实:学校校舍安全由李勇负责。
(二)证实原平市崇实学校存在校舍不达标、学生超员、校医设置不符合规定,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证据有:
1、原平市教育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14日接宋某、黄某报告,得知崇实有学生感染肺结核,之前未得到学校任何报告。教育局规定初中班容量不超55人/班,小学不超50人/班,崇实中学班容量严重超员,要求学生宿舍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米,该校建筑设施未完成“校安工程”,并存在有彩钢房,不符合相关规定,曾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
2、原平市教育局对崇实学校年检评估整改意见卡(2011年5月19日)证实:崇实学校超班容量、卫生工作较差。①、校安工程未完,学生宿舍面积小且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新建男女宿舍楼;北食堂面积不足,设施差,急需改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加工标准;师生生活区和教学区不分离,急需重新规划,加大改造力度,以达到小学、初中标准;②、消防器材缺乏,设备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添置和施工改造;③、办学行为超规模、规制招生,办学存在隐患;④、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超标准乱收费现象,建议给予处罚,以规范收费行为。3、原平卫生局乡镇卫生监督站现场检查及监督意见证实:2012.4.20检查笔录:针对校医:①校医室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医师无法提供《执业医师许可证》;针对学校情况:①校内环境卫生较差;②教室、宿舍学生超员;③校医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做出立即关闭、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2.5.18—10.19:其中多次提及校医不规范、学生超员、人均面积不足等问题。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3.2.1规定: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550MM;第5.1.1规定:普通教室人均面积1.12平米;第5.1.6规定:宿舍每床2.7平米;第4.2.11规定: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2规定:宿舍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原32班总面积56.8平米,班容量70个学生,每学生教室占用面积为0.82平米,过道距离0.45米,课桌前后距离0.37米,学生宿舍5.5*3米,每屋10-12人。餐厅人均面积0.658平米。6、原平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崇实学校新建教学楼手续情况的说明证实:崇实学校在2000年、2006年、2007年新建教学楼未办理过工程注册申报手续,未进行过工程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崇实学校教学楼建成后应当由原平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验收,但崇实学校并没有进行过申报。7、原平市卫生局证明证实:崇实学校未提交过开办学校医务室的申报材料,该局从未对该校医务室核发过《医疗机构许可证》。8、原平市教育局关于崇实学校发生肺结核处理意见:责令崇实学校今年停止招生。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有:
1、原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在原平市崇实学校疫情调查过程中,累计发现可疑临床表现者198人,其中确诊结核病患者104人。2、原平市卫生局于2013年8月2日关于崇实学校肺结核治疗费用情况说明证实:此次疫情卫生部门共支付崇实学校结核病患者医疗费3952962.5元。3、原平市教育局于2013年8月4日关于崇实学校肺结核疫情给教育局造成损失情况证实:患者医疗费用、上访费用等共计1539427.57元。4、结核病患者鉴定报告证实:重伤6人,轻伤7人。
(四)证实疫情的发生与原平市崇实学校教育设施不达标、违规办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有:
1、原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2年9月3日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报告中对发病原因分析证实:学生班容量大,增加了密切接触机会。教室、宿舍拥挤,环境卫生与通风较差,致病菌生长繁殖与传播机会增加。2、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2012年9月7日)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聚集性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的报告中发病原因分析:①结核病属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和临床经过隐匿,有些患者初期无明显症状。补32班PPD筛查62例,强阳性56例,说明存在潜在传染源。首发病例住院期间培养出结核分枝杆菌,属菌阳患者,不排除为传染源。②该校发病集中的补32班,教室人均面积仅为人均0.67平方米,宿舍人均面积仅为l.5平方米,人员拥挤,通风条件较差,致病菌生长繁殖与传播机会加大。③患者集中在初三年级,学习压力大,且大部来自农村,营养跟不上,机体免疫力下降,结核病菌易感性增大。④学校3000多名学生仅有1名校医,不符合600:1校医配备标准,致使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难以落实。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信访一处信访专报(2013年5月21日)证实:本起疫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崇实学校未严格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主要表现在:①是学校未按“600名学生:1名校医”的比例配备专兼职校医;②是学校未按《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新生入学体检;③是学校未落实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学校对本起疫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05年至2012年八年间,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在办理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平安险过程中,由杜润拴安排决定,赵东霞具体承办,分别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索要手续费,共计118381.5元。
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杜润拴证实,办理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学校找的杜润拴,一般保险业务员找到他后,他就安排给赵东霞,让她具体和保险公司的人商议。入哪家保险公司由杜自己定,收到学生的保费后,杜按保险业务员的关系远近分配学生的保费,告知赵东霞说哪个保险业务员多分些哪个少分些,具体保费怎么操作,他不太清楚,他只是定个大框框。最近两年赵东霞和杜说过:保险公司给学校留有代理费。杜讲:也没多少就不用上账了,学生吃药就从这里边出吧。赵东霞好象说是万数八千,她说按多少比例给学校的杜记不得了,具体哪一年说的想不起来,就是最近两年才给这个费用,因最近几年保险公司竞争多了才有的。最开始史旭珍跑业务的时候没什么竞争,请他吃饭就定下来了,后来竞争多了以后其他业务员就和他说到手续费,手续费多少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他也照顾一些个人关系,不能光靠手续费来决定。保险手续费是保险公司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决定的,是赵东霞收的。2005年至2012年,永安保险公司等六家公司一共给了116563.5元,杜认为这个数字差不多,以保险业务员提供的数字为准。保险公司的手续费比例也记不清,以业务员提供的数字为准。2、被告人赵东霞证实:崇实学校每年给学生入保险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到学校联系,然后由杜润拴决定入哪家公司的保险,入多少保费。崇实学校办理保险业务时收过手续费,手续费是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收取手续费大多数是赵经手。手续费收回来后,赵问过杜润拴,杜说钱不多不用记账了,自己就把这些钱都给了他,这些钱大部分用于学校的各种活动或者救济学生等支出了。记不清收了多少手续费。
(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崇实财务人员)证言证实:保险公司来取保费时,直接找赵东霞。2、证人聂某(崇实财务人员)证言证实:财务负责人是赵东霞,一般财务具体业务由赵安排。3、证人樊某(现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经朋友介绍自己找杜润拴联系保险业务,杜润拴让找其儿媳赵东霞具体谈。与赵见面后赵东霞说:现在别的保险公司给保险手续费是20%,如果能和别的保险公司给的手续费一样,就给你一部分业务。并提出手续费要提前从保费中扣除。手续费是保险公司给樊的绩效工资,樊都不要,是为了完任务。樊从2005年至2010年,共办理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平安险业务12笔,手续费均为20%,赵东霞共从保费里扣除了36672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对业务员樊某情况说明、绩效工资表、投保单、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关于业务员樊某崇实学校业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印证。4、证人裴某(现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06年9月,裴去了崇实学校找到校长杜润拴,他介绍是永安保险公司的,想给学校的学生上学生平安险,杜润拴叫来赵东霞,并讲,保险的事由赵负责,以后和她联系吧。2007年,赵提出:别的保险公司给15%--20%的手续费,如果你公司给,可以照顾你们些业务。裴讲,保险手续费本来是公司给自己的绩效工资,但为了完成任务,只能把绩效工资给你吧。后收了5000元左右的保费,一个月后,给了赵东霞20%的手续费。2008年9月,赵东霞讲,你以后少跑趟吧,赵从保险费里把20%的手续费直接扣下。手续费收取的具体情况要看保险公司的保单。裴某从2008年8月至2012年9月,共办理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平安险业务5笔,手续费为12%--25%,赵东霞共从保费里扣除了15968.5元。5、证人刘某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09年见到杜润拴后,他将自己介绍给赵东霞,让刘与赵东霞谈,赵说杜润拴要求保险公司给学校手续费,如能给30%就做,如给不到30%就不行。2010年保单给了张某2,学校扣了30%的手续费。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共扣除手续费11187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关于该项内容的证明相互印证。6、证人刘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证言证实:2009年,她办理崇实学校的业务,投保人数是606人,每人30元,手续费按30%计算,赵东霞共扣除手续费5454元。出单时以每人24元计算的。7、证人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他找到赵东霞后,赵东霞问能给学校多少手续费,周说公司给他多少手续费就给她多少,手续费最多是保费的30%,最少20%。她就同意了。2011年办理了2750人,每人30元,共计82500元,以30%的比例扣除,赵东霞扣除了24750元;2012年,办理了2435人,每人40元,共计97400元,以25%的比例扣除,赵东霞扣除了24350元。手续费共计49100元。
三、书证: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忻州营销服务部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业务人员情况说明、记账凭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关于业务员裴某、樊某崇实学校业务情况说明、原平市崇实学校保险单、平安险保费、绩效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对业务员樊某情况说明、原平市崇实学校团体人身保险单、投保单、学生花某、佣金总表说明、原平市崇实学校平安险明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关于业务员樊某情况说明、佣金说明、佣金表、保险单明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公司证明、投保交费清单、保险营销员佣金明细表、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平安险承保情况说明、投保学生花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平安保险清单、承保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核实、认定。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润拴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负有对该校全面管理之责,但其疏于管理,导致该校校舍、食堂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长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被告人杜润拴在原平市教育局、原平市卫生局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扩建改造,反而继续超规模、超规制招生,违规举办补习班,导致班容量普遍超标,教室、宿舍拥挤,环境卫生与通风较差,以致在2012年5月,该校陆续发生结核病疫情,造成重伤六人,轻伤七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勇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助理,负有协助被告人杜润拴管理学校的义务,但其未全面尽到责任,对该校结核病疫情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在办理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平安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保险公司业务员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润拴决策,并安排赵东霞具体操作办理,杜润拴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赵东霞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润拴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犯诈骗罪,本案查证的事实证实,是崇实学校把该校应交纳的校方责任险转嫁为学生自己承担,是一种乱收费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润拴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崇实学校发生肺结核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没有任何关系的辩护意见,因原平市教育局、原平市卫生局均证实该校存在违规办学的诸多问题,并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原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中关于此次疫情发病原因的分析均证实了本次疫情与该校教育设施不达标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杜润拴的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受贿数额不准确及收取的是劳务报酬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杜润拴与赵东霞对收取保险手续费的供述,能够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证言、保险公司相关凭据相互印证,同时二被告人证实收取手续费后并没有入账,故认定为个人行为,至于收回款的去向问题,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提供的屈某1、魏某1等人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推翻李勇为校长助理的事实。综合被告人李勇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润拴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东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勇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追缴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非法所得118381.5元,予以没收。判后,被告人杜润拴、李勇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够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不服,以原判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平市崇实学校为民办学校,被告人杜润拴为该校董事长兼校长,被告人李勇在校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赵东霞为财务负责人。
2012年5月份,原平市崇实学校陆续发生结核病疫情,由于该校班容量长期超标,人员拥挤,通风条件较差,造成疫情蔓延扩散。截止2012年12月份累计发现可疑临床表现者198人,已确诊结核病患者104人,其中重伤6人,轻伤7人,81名学生休学一年,疫情发生后一百多名家长多次到省、市及国家计生委等地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5年至2012年八年间,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在办理学生平安险过程中,向保险公司业务员索要手续费,共计118381.5元。
二审期间,被告人赵东霞因生育小孩,提出撤诉申请。
庭审中,被告人杜润拴辩称:现在没有见到任何证据证明学校校舍倒塌,导致师生结核病。教育实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额,至现在没有查清保险公司给了多少钱,赵东霞拿了多少钱,都没有证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润拴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结果犯,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与该隐患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果阶段,就不构成此罪。本案如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科刑定罪,应有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卫生厅的行政文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相关卫生疾控职能部门延缓迟报,导致崇实学校结核病没有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定,并不等于因此就可以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保险公司业务员领取手续费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税费等费用,已经不可能按保费的20%或者30%领取手续费,更不可能将未扣除税费前的手续费全部付给学校,且返还的手续费没有经被告人杜润拴之手,归被告人杜润拴个人使用,而是全部用于崇实学校。崇实学校是杜某个人开办,没有义务为保险公司服务,付出劳动就应当得到报酬,相关保险公司或营销人员,没有任何理由不付劳务报酬。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崇实中学肺结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2、关于原平市崇实学校学生感染肺结核事件的调查报告;3、原平市锦秀书店配书明细表;4、赔偿协议、相关单据、整修教室等费用的领款单明细;5、协议;6、李某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7、以李某的名义办的存折复印件;8、特快专递回单;9、传染病有关法律法规,证实山西省卫生厅、教育厅2012年9月7日26号文件中,所述鉴于肺结核病属于慢性病,不在突发公共卫生病报告范围内,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
被告人李勇辩称,其本人不是校长助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李勇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李勇没有取得学校报酬,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勇在学校领过工资,本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教育设施好不好没有关系。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1、魏某2证明材料;2、郝某证明材料;3、曲某证明材料;4、郑某证明材料;5、对辽宁振安高中、安徽泾县二中、河北咸丰县一中学校发生结核病处理疫情调查说明及对话录音(附光盘)。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拴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负有对该校全面管理之责,但其疏于管理,造成重伤六人,轻伤七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勇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人员,负有协助被告人杜润拴管理学校的义务,对该校结核病疫情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崇实学校作为民办学校,从校董事会构成来看,学校主要成员系杜润拴的家人,杜润拴与其子李勇作为教学机构的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符合本罪主体,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二人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到本案查明的事实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拴在案件中的作用和案发后采取的补救行为,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及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理由,经查,关于崇实学校的性质,从工商局登记来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学校董事会构成来看,学校主要成员系杜润拴的家人,虽然现有证据可证明二被告人向保险公司索取手续费的事实,但是认定其二人将收取的费用归个人所有及手续费数额多少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刑重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李勇的刑事判决部分,暨被告人李勇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刑重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的刑事判决及非法所得部分,暨被告人杜润拴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东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杜润拴、赵东霞非法所得118381.5元,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杜润拴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东霞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泳江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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