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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顺华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57   收藏[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民初761号
原告:冯顺华,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3779H。
法定代表人:袁平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顺华与被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被告北大医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生、徐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大医药向冯顺华赔偿人民币3572元;诉讼费用由北大医药承担。事实与理由:北大医药未按规定披露第三方代为持有其股票的信息,导致了冯顺华的投资损失。冯顺华是在北大医药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购买的北大医药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冯顺华的投资损失与北大医药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北大医药答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冯顺华提起本案诉讼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如未提交,应依法驳回冯顺华的起诉。请法院依法审查冯顺华是否提交前述身份证明材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上市公司所有行政违法行为均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投资损失,才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北大医药被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其未及时披露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签订代持北大医药6.71%的股权协议事项,该代持行为并未改变北大医药控股股东西南合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合成集团)的持股比例及控股地位,也未改变北京大学作为北大医药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属于消极沉默的“诱空型”虚假陈述,不会诱导投资者作出积极买入北大医药股票的交易决策,冯顺华的投资决策、投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不应由北大医药承担赔偿责任。3.冯顺华买入股票时间主要在2014年下半年“牛市”开始后,并非北大医药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2013年10月9日)后;冯顺华的投资决策主要是受中国股市“牛市”行情影响,其投资损失主要是由政泉控股发布对北大医药负面的歪曲事实的声明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叠加导致股价下跌造成的,与北大医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无关,北大医药不应承担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大医药原称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5月18日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更名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大医药)。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名称为北大医药,证券代码为000788。
北大医药2012年年度报告载明西南合成集团持有北大医药33.62%的股权,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大医药18.33%的股权。北大医药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北京大学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决定由北京北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统一持有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其通过北京北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西南合成集团51.95%股权。北京大学亦是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方正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大学通过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70%的股权。
北大医药2013年年度报告载明北大医药控股股东为西南合成集团,持有北大医药28.58%的股权,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即上述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5日起更名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持有北大医药11.62%的股权。
北大资源控股2013年年度报告载明公司股东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载明公司股东为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元)、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
2013年6月14日,北大医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签约提示性公告》,主要载明:2013年6月13日,北大医药接到控股股东西南合成集团和股东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的通知,经过公开征集,西南合成集团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与政泉控股于2013年6月13日在北京已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西南合成集团将其持有的北大医药3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3%)转让给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与北大医药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将其持有的北大医药4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71%)转让给政泉控股,政泉控股与北大医药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在本次协议转让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并实施完毕后,西南合成集团持有的北大医药股份数量为170356260股,占北大医药当前总股本的28.5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将持有北大医药30000000股股份,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5.03%;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持有的北大医药股份数量为69236545股,占北大医药当前总股本的11.62%;政泉控股将持有北大医药40000000股股份,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6.71%。西南合成集团仍为北大医药第一大股东,北大国际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政泉控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均为持有北大医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4年7月12日,北大医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载明政泉控股于2014年7月7日-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北大医药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0308082股,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1.73%,减持后,政泉控股持有北大医药股份29691918股,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4.982%,不再是持有北大医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4年10月20日,政泉控股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送《关于北大医药股东涉嫌违法关联交易和信息虚假披露的举报函》,举报其与北大资源控股之间的代持北大医药股权事宜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其认为北大医药存在对广大投资者故意隐瞒本次股权交易的实质,信息披露不实的行为,以及存在内幕交易重大嫌疑,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10月28日,北大医药向政泉控股发送问询函,根据北大医药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334号)的要求,请政泉控股就其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回复。10月29日,政泉控股作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复函》,主要载明:政泉控股基于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信任,接受方正集团执委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友请托代北大资源控股持有北大医药的部分股票,李友向其保证该股票代持行为完全合法,并保证此次代持绝对不会给政泉控股带来任何风险。2013年7月,政泉控股在李友提供的代持协议上签章,并按李友的安排买入4000万股股票,后按照李友的要求,配合他指定的李国军、郭旭光、田野等人卖出股票。政泉控股仅在卖出股票时提供相关手续帮助,具体卖出时机及交易对象均由前述人员全面负责和具体操作,其毫不知情。2014年6月,政泉控股经对2013年度合同进行清查发现:买入股票的一笔大额资金来源于李友控制的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票卖出所获全部款项直接转入北大资源控股账户内,但李友曾提及这些款项将最终落入包括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他的私人公司账户;代表李友操作此项业务的人均与北大医药有关联关系,北大医药是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股票的实际受让人是北大方正集团的关联公司,与北大医药就股票转让所发布的公告明显不一致;政泉控股买入股票后,北大医药即爆出与北大进行战略合作等利好消息,股票涨幅巨大,在股票高点李友等人示意政泉控股将股票抛出,获利将近4亿元。政泉控股认为股票代持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存在李友等人利用事先掌握的内幕信息操纵北大医药股票大涨,随后抛出获利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北大医药的前两大股东、股票的出让方北大医疗、股票的实际受让方北大资源控股等均与李友所在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北大医药在公告中隐瞒了此次交易为关联交易的事实,属于虚假披露。
2014年11月2日,政泉控股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前述举报函、问询函及复函,并发布《关于政泉控股代持北大医药股票事宜的声明函》,声明政泉控股出于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信任,在未进行法律、财税等相关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同意李友的请托代北大资源控股持有北大医药股票,并与李友指派的李国军(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大医药董事长)签署了代持协议。政泉控股仅为股票代持方,代持协议的起草、北大资源控股一方的签章及全部股票买入及卖出均系由郭旭光、田野等人根据李友的指派全权负责和具体实施,政泉控股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或操纵股价的行为。11月3日,证券时报网、新浪财经、腾讯网、凤凰财经等网络媒体就政泉控股举报北大系内幕交易、北大医药停牌核查消息进行转载、报道。报道载明11月3日午间,政泉控股举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的材料在坊间流传,北大医药(000788)午后开盘股价急速下挫并一度触及跌停,随后紧急临时停盘。11月4日,北大医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关于媒体传闻核查停牌公告》,主要载明:基于网络媒体报道的政泉控股质疑北大医药股东的关联方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北大医药股价出现较大波动,经公司申请,北大医药股票于2014年11月3日13:52起停牌,待有关事项明晰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13年6月,政泉控股通过北大医药公告拟受让北大医疗出让的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比例为6.71%,于2013年9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2013年6月至9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为北大资源控股,乙方为政泉控股。双方约定:1.由甲方实际出资购买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交由乙方代持的股份为北大医药的股份4000万股。…(三)北大医药未及时履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政泉控股以及其财务总监杨某、解某淋的询问笔录均指称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参与了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李国军自2012年5月起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北大医疗副总裁,分管北大医药,同时兼任北大医药董事长;且李国军为股权代持协议的实际策划、实施者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之弟。综上,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北大医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北大医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北大医药时任董事长李国军。…北大医药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股权代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当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北大医药未依法披露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在案证据与事实足以认定,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国军作为北大医药的董事长应依法有效督促北大医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担责。…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政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李国军、张兆东、余丽、胜瑞刚、贾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7年5月10日,北大医药发布《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将前述(201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披露,并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股票不会因上述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冯顺华以每股18.85元价格买入2000股北大医药股票。同日,冯顺华以每股18.77元价格买入1100股北大医药股票,两笔成交额共为58347元。2014年11月21日,冯顺华以每股17.95元卖出1200股北大医药股票。2014年11月24日,冯顺华以每股17.5元卖出1900股北大医药股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冯顺华的起诉是否合法;2.冯顺华主张的损失与北大医药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案中,冯顺华作为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了行政处罚或公告,还提交了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关于冯顺华的身份证明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其身份真实明确,对本案享有诉的利益,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北大医药虽未及时履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股权代持事项不属于上列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无论实际股东北大资源控股或记名股东政泉控股,均非北大医药控股股东,北大医药实际控制人地位亦未受该股权代持事项的影响。故该股权代持事项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对股票价格涨跌产生实质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亦无明显的利好或利空意义。该代持事项的未及时披露不同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虚假陈述行为或消极地实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行为,不会对市场走向和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性影响。其次,本案中,西南合成集团对外虽表现为控股股东减持股票,但实际仍由北大资源控股持有股票,属于隐藏利好消息,发布利空消息,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该行为不会导致投资者积极买入股票。冯顺华买入股票时间主要在北大医药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1年后即2014年下半年“牛市”开始后,也表明了冯顺华的投资行为未受该代持事项影响,与北大医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无关,本案所涉的股权代持事项与冯顺华投资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再次,冯顺华投资损失主要是由政泉控股发布对北大医药具有负面影响的声明,是由政泉控股举报等其他因素导致。综上,北大医药对涉案股权代持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虽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但该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对北大医药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未对冯顺华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冯顺华的投资行为与北大医药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冯顺华主张的损失与北大医药的虚假陈述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冯顺华作为投资人应当自行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北大医药不应承担冯顺华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顺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顺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余彦龙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翟苏南

法官助理翟苏南

书记员冉攀峰
书记员黄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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