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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来源: 作者: 陈庚华律师 浏览次数:2849   收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81 ,住韶关市 ,代理人联系电话: 。


  被告一:张 ,系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女,汉族,身份证号:44078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


  被告二:张 ,系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女,汉族,身份证号:440782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381.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339.32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至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核准清算之日即2017年8月7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8721.1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  诉案外人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即“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4]991号”案,于2015年3月20日由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签收裁决书,仲裁委于2015年5月11日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在生效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  公司未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穗荔法执字第3850号。2015年12月2日,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后  公司在2017年6月9日申请清算,并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销。清算组织成员被告一、被告二在《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中均承诺“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遗漏均由清算组及全体股东负责处理”,在《清算报告》中还承诺“5、本公司无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活动”。


  原告认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  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当在公司清算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  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而被告一、被告二在  公司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    公司违法清算、注销,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对  公司在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4]991号仲裁裁决中的支付义务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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