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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虎、姜小会等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33   收藏[0]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宁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虎,曾用名张博,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小会,曾用名姜海永,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耀荣,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宁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亚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7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张双虎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将该工地24号、25号、27号住宅楼内的12块通宇牌电梯主板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6000元,总价值7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6日尤建均报案称,在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24、25、27电梯机房12块变频器主板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证实,2017年7月26日被盗12块通宇牌电梯主板,电梯主板每块价值6000元。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宇牌电梯主板(MCTC-MCB-C3-NXTY)价值每块6000元。
4.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6日7时许,其接到滨河新区景城水岸工地处安装队电话,称24、25、27栋楼共12块电梯主板被盗,然后就报警了。每块主板的价值是5000元左右,共价值约6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7月的时候,我在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干活,干活的时候听别人说电梯的主板很值钱,就在淘宝上查了一下,每个电梯主板价值300元到800元不等,我就动了电梯主板的念头。2017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我骑着摩托车到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小区,盗窃8块电梯主板。过了两三天,通过手机淘宝以每块50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发走,对方收到货后,将4000元存入我的支付宝内。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就是其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二、201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将该工地14号至19号住宅楼内的24块通宇牌电梯主板、24块通宇牌电梯调试板、2个通宇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电梯调试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6000元,每块电梯调试板价值20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8500元,总价值209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16日,金某报案称,在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14至19号楼电梯机房中电梯主板及变频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8月16日,景城水岸A区14号至19号楼被盗24块电梯主板、24块调试板、2个变频器,电梯主板每块价值6000元,调试板每块价值2000元,变频器每个8500元。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宇牌电梯主板(MCTC-MCB-C3-NXTY)每块价值6000元;通宇牌调试板(MCTC-PG-E)每块价值2000元;通宇牌变频器(NICE-L-C-KZG-NXTY)每个价值8500元。
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6日7时许,滨河新区景城水岸A区工地劳务人员说电梯用不了,之后通知其公司维保人员过去维修,等维保人员到现场后发现电梯主板和变频器已经被盗,然后就报警了。其工地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MCT-C3协议主板,被盗的是14号楼6块电梯主板及2块变频器、15号楼2块电梯主板、16号楼5块电梯主板、17号楼6块电梯主板、18号楼3块电梯主板、19号楼2块电梯主板、变码器线25根,共计价值约14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与姜小会骑着摩托车到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小区A区,盗窃8块电梯主板并装在一个捡的水泥袋子里,盗窃后,我与姜小会骑着摩托车回到姜小会住的兴庆区高台小区出租房内,过了两三天,姜小会通过手机淘宝联系了一个买家以每块50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德邦快递公司发走,发到了河北容城县,对方收到货后,将4000元存入我的支付宝内,我给姜小会分了2000元。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就是其伙同姜小会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6.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7月底至9月期间,我与张双虎到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A区盗窃了20个左右的电梯主板,盗窃后,我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通过德邦物流以货到付款的形式出售给买家,买家收到货后将钱打入张双虎本人的银行卡,张双虎将钱取出和我平分了。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就是其伙同张双虎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三、2017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骑着工地上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至银川市海亮滨河壹号小区,将该工地2号楼1、2、3单元,3号楼1、2单元的5个迅达牌电梯变频器盗走,在逃离现场时因看见一辆警车闪着警灯向其开来,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将盗窃的5个电梯变频器丢弃在三轮车上逃离。后贺兰县公安局将查获的5个变频器发还被害人。经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每个变频器价值17939元,总价值8969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17日程某报案称,当日上午11时许,其来到工地2号楼3单元乘电梯上楼顶施工时,发现电梯无法使用,后其到2号楼楼顶查看时发现1、2、3单元,3号楼1、2单元的5个电梯变频器被人盗走,损失价值11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侦查。
2.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8月26日,贺兰县公安局已将被盗的5个变频器(型号DRVCB021)发还被害人。
3.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永价认定(2018)46号关于电梯变频器的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永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迅达牌电梯变频器(型号DRVCB021)每个价值17939元。
4.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海亮滨河壹号建筑工地被盗现场情况。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其来到滨河壹号工地准备施工,发现2号楼3单元电梯无法使用,后其到2号楼楼顶查看时发现1、2、3单元,3号楼1、2单元的5个电梯变频器被人盗走,损失价值11万余元。
6.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和姜小会骑着工地上的一辆三轮车到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盗窃了5个变频器,后我们二人将变频器从楼顶偷下来放在了工地围墙外面的三轮车上,骑行两三百米时发现一辆警车闪着警灯朝我们这边过来,我和姜小会一看情况不对从三轮车上跳下逃跑了,三轮车和变频器被丢弃在原地。
7.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9月的一天,我和张双虎骑着工地上的一辆三轮车到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盗窃了5个变频器,后我们二人将变频器从楼顶偷下来放在了工地围墙外面的三轮车上,骑行离开围墙没多远发现一辆警车闪着警灯朝我们这边过来,我和张双虎一看情况不对就从三轮车上跳下逃跑了,三轮车和变频器被丢弃在原地。
四、2017年9月2日晚,被告人姜小会伙同被告人何耀荣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将该工地14号住宅楼内的2块通宇牌电梯主板、2块通宇牌电梯调试板、2个通宇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电梯调试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6000元,每块电梯调试板价值20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8500元,总价值3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7日金某报案称,其在2017年9月3日早上8时许发现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14号楼电梯机房中电梯主板及相关配件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通宇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9月3日景城水岸A区14号楼被盗2块电梯主板、2块调试板、2个变频器,电梯主板每块价值6000元,调试板每块价值2000元,变频器每个8500元。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宇牌电梯主板(MCTC-MCB-C3-NXTY)每块价值6000元;通宇牌调试板(MCTC-PG-E)每块价值2000元;通宇牌变频器(NICE-L-C-KZG-NXTY)每个价值8500元。
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3日8时许,滨河新区景城水岸A区管理员通知其公司维保人员过去维修,等维保人员到现场后发现电梯主板和变频器已经被盗,然后就报警了。其工地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MCT-C3协议主板,被盗的调试板型号是MCTC-PG-E,被盗的变频器型号是NICE-L-4011,被盗的是14号楼的2块电梯主板、2个变频器、2个调试板,总价值是33600元。
5.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9月的一天,我骑着张双虎的蓝色摩托车带着何耀荣到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A区盗窃了3个变频器和一两块电梯主板,盗窃后,我拿着偷来的东西回到居住地并联系发往河北,一共卖了3400元,我给何耀荣通过微信发了600元,之后又给了何耀荣1100元现金。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就是其伙同何耀荣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6.被告人何耀荣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8月的一天,姜小会给我打电话,说没饭钱了,出去弄几个钱。夜里零点左右,姜小会骑着一辆蓝色150摩托车带我到银川市滨河新区一个在建小区盗窃了3个变频器和一两块电梯主板。盗窃时他负责拆卸,我负责照明,盗窃后,姜小会带着我和偷来的变频器回到我租住的房子,他把我放下后,骑着摩托车带着变频器走了。过了几天,姜小会告诉我电梯变频器卖了1000多块钱,怎么卖的我不知道,他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了我600元。
五、2017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张双虎驾驶摩托车至贺兰县派胜金溪里小区,将18号住宅楼内的4块蒂森克虏伯牌电梯主板、4个蒂森克虏伯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138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17500元,总价值1252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陈亚伟报案称,9月17日8时许其工人到工地上班时发现18号楼4个电梯机房内的4个变频器、4块主板、4根编码器线被盗,损失总价值125200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9月17日其公司在建的派胜金溪里二期工地18号楼东单元2部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18号楼西单元2部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被盗4块主板和4个变频器。电梯主板型号是MC2,变频器型号是CPIC-II-34。
3.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永价认定(2018)9号关于电梯配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蒂森克虏伯牌电梯主板(INDEX120705)每块价值13800元,蒂森克虏伯牌变频器(CPIC-II34)每个价值17500元。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19时许,其下班时18号楼的电梯机房都还好着,到了9月17日8时许,其工人到工地上班时发现18号楼4个电梯机房内的4个变频器、4块主板、4根编码器线被盗,电梯主板和变频器都是蒂森克虏伯牌的,损失总价值137200元。
5.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到贺兰县派胜金溪里小区工地,盗窃了3栋楼6个电梯的箱子,后回到高台的一个出租房内。过了几天,我在网上以每个箱子1000元的价格将这6个箱子全部卖掉,用德邦快递将这6个箱子全部发走,买家收到货后将6000元钱发到了我的支付宝上。
2017年10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贺兰县派胜金溪里小区就是其盗窃电梯主板、变频器的地方。
六、201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张双虎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恒大帝景小区,将该工地1号、2号、3号、4号住宅楼内的11块奥的斯牌电梯主板、11个奥的斯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3641元,每个变频器价值21036元,总价值271447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18日被害人何湘报案称,其存放在楼顶的11台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两次)银川恒大帝景工地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6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共计18块电梯主板、18个变频器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DAA26900YA13,变频器的型号是KCA21305AVB1。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奥的斯牌电梯主板(GECB)每块价值3641元;奥的斯牌变频器(KCA21305ACB1)每个价值21036元。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8日10时许,我接到现场工人的通知,说在工作中发现银川恒大帝景小区3号楼4台电梯的主板和变频器不见了,后我让工人将1号楼至8号楼的电梯都巡检一遍,后发现2号楼4台电梯的主板和变频器、1号楼1台电梯的主板和变频器、4号楼2台电梯的主板和变频器均被盗,然后就报警了。我工地被盗11块电梯主板、11个变频器,总价值42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到银川市恒大帝景小区,盗窃15块电梯主板。过了几天,我通过网上联系了一个买家,这次主板每个电梯里面卸下来的两个主板算一套,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买家,一共7套,多出来的也给买家发过去了但是没有算钱,当时是用德邦快递公司发走,发到了河北容城县,对方收到货后,将7000元存入我的支付宝内。
2017年10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帝景小区就是其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七、2017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驾驶白色面包车至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C区,将该工地3号、4号、5号、12号住宅楼内的16块通用牌电梯主板、15个通用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二人均分。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56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8800元,总价值2216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2日被害人何小军报案称,其在2017年10月2日13时许发现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C区3号楼、4号楼、5号楼电梯机房中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9月29日景城安置房C区3号楼、4号楼、5号楼、12号楼共计16部电梯的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MCTC-MCB-C3,变频器的型号是MCTC-PG-E。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用牌电梯主板(MCTC-MCB-C3)每块价值5600元;通用牌变频器(NICE-L3-C4015-GE)每个价值8800元。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30日7时许,我接到现场工人的通知说滨河新区景城水岸C区12号楼的4块电梯主板、4个变频器被盗,然后就报警了。我们工地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MCTC-MCB-C3,变频器的型号是MCTC-PG-E,总价值98400元。2017年10月2日13时许,由于即将放假,我通知工人将工地的所有电梯进行检查,后发现3号楼、4号楼、5号楼的12块电梯主板、11个变频器被盗,然后就报警了。工地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MCTC-MCB-C3,变频器的型号是MCTC-PG-E,总价值257600元。
5.证人达某的证言。证实何小军是其公司的员工,滨河新区景城C区电梯配件被盗的事情他知道,当时被盗的电梯配件是16块主板和15个变频器。
6.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国庆节期间一天晚上,我与张双虎驾驶白色面包车到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水岸C区盗窃了4栋楼的13个电梯主板和13个变频器。盗窃后,我与张双虎将这些主板和变频器用德邦快递邮寄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一共卖了13000元,我与张双虎将钱平分了。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C区就是其伙同张双虎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7.被告人张双虎的当庭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我们在滨河新区一共盗窃过两个工地。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C区就是其伙同姜小会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八、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张双虎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恒大帝景小区,将该工地6号、9号、10号、11号住宅楼内的7块奥的斯牌电梯主板、7个奥的斯牌变频器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频器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3641元,每个变频器价值21036元,总价值172739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2日被害人何某报案称,恒大帝景小区7块电梯主板、7个变频器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两次)银川恒大帝景工地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6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共计18块电梯主板、18个变频器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DAA26900YA13,变频器的型号是KCA21305AVB1。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奥的斯牌电梯主板(GECB)每块价值3641元;奥的斯牌变频器(KCA21305ACB1)每个价值21036元。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日6时许,何湘到银川市恒大帝景工地,发现该工地6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的7块电梯主板、7个变频器被盗,然后就报警了。其工地被盗7块电梯主板、7个变频器,总价值19.6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到银川市恒大帝景小区,盗窃6个箱子,每个箱子中装有电梯主板和变频器。过了几天,我通过网上联系了一个买家,这个买家以每个2000元的价格买走了这6个箱子,当时是用德邦快递公司发走,发到了河北容城县,对方收到货后,将12000元存入我的支付宝内。
2017年10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帝景小区就是其盗窃电梯主板及变频器的地方。
九、201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同案犯姜福成(在逃)驾驶白色面包车至银川市海亮滨河壹号小区,将该工地1号、2号、3号、11号、12号、13号、24号、26号、27号、28号住宅楼内的22块迅达牌电梯主板、22个迅达牌电梯数据卡盗走,后永宁县公安局将盗窃来的15个电梯主板、15个电梯数据卡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5052.68元,每个电梯数据卡价值4676.08元,总价值214032.7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5日被害人何某报案称,其到贺兰县德胜园区海亮滨河壹号工地检查时发现1、2、3、11、12、13、24、26、27、28号楼共22个单元内电梯机箱内的主板、M卡、对讲机被人盗走,损失价值34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报案材料称,2017年10月贺兰德胜园区海亮滨河壹号工地共计有22块电梯主板、22个电梯数据卡(SIM卡)被盗,电梯主板的型号是SIMICE62.Q。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迅达牌电梯主板(SIMICE62.Q)每块价值5052.68元,迅达牌电梯数据卡(SIM)每块价值4676.08元。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以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姜小会处扣押15套迅达电梯配件(30块大电路板、15块小电路板),后将该15块电路板发还给何湘。
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4日晚7时许,何某等人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海亮滨河壹号工地干完活检查时电梯都可以运行,4日早晨7点半左右,到工地干活时发现电梯无法运行,经检查发现1号、2号、3号、11号、12号、13号、24号、26号、27号、28号楼一共22个单元内的迅达牌3600型号电梯机房内机箱里的主板、M卡、对讲机全部被盗,单价是24000元,22个价值是528000元。
6.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0月4日23时许,我和姜小会、姜福成驾驶白色昌河面包车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海亮滨河壹号小区工地,盗窃18套电梯主板,后开车回到北环批发市场北边的一个出租房内,过了几天,我在淘宝上联系了两个买家,其中一个以每套1100元的价格买走了1套,另一个以每套1100元的价格买走了2套,两个买家都是河北保定市容城县的,这次卖的东西买家说东西不好要申请退款,2200元也没有收到,剩下的15套主板在北环批发市场北面的出租房内放着,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017年10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滨河壹号小区就是其伙同姜小会、姜福成盗窃电梯主板的地方。
7.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我和张双虎、姜福成驾驶面包车到滨河壹号小区工地,盗窃了15部电梯内的30个主板。盗窃后,未来得及出售,在2017年10月13日下午其带着民警到出租房内将30个主板由民警扣押。
2017年10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滨河壹号院就是其伙同张双虎、姜福成盗窃电梯主板的地方。
十、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被告人姜福成(在逃)驾驶白色面包车至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小区,将该工地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住宅楼内的13块西奥牌电梯主板和13个西奥牌变频器盗走(其中客梯主板和变频器各7个,观光梯主板和变频器各6个),后永宁县公安局将电梯主板、变频器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客梯电梯主板价值56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8800元;每块观光梯电梯主板价值56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8400元,总价值1848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6日被害人赵刚报案称,其位于望远镇花间墅二标段工地,13块电梯主板和13个变频器、13个电梯接触器、13根电梯编码器,于2017年10月6日9时许发现被盗,被盗物品价值170800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7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通用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就被盗情况汇总如下: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客梯)共计7部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电梯主板型号是XMCB(XO-CON5342),电梯变频器型号是TRANSDUCER(7.5KW);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观光电梯)共计7部电梯主板、变频器被盗电梯主板型号是XMCB(XO-CON4342),电梯变频器型号是TRANSDUCER(5.5KW)。
3.德邦物流快递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姜小会住处发现德邦物流快递单后,通过快递单将张双虎、姜小会、姜福成盗窃望远花间墅小区的13块电梯主板、13个变频器追回,并于2017年12月1日发还被害人。
4.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西奥牌电梯主板(XMGBXO-CON5432)每块价值5600元,西奥牌电梯变频器(XMGBXO-CON5432-7.5KW)每块价值8800元;西奥牌电梯主板(XMGBXO-CON4342)每块价值5600元,西奥牌电梯变频器(XMGBXO-CON4342-5KW)每个价值8400元。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6日9时许,其接到望远镇花间墅工地甲方的电话,说工地有四台电梯用不了,后其让甲方去电梯机房查看,查看后发现控制柜里的主板和变频器都不见了。其后来到花间墅小区工地发现13部电梯的主板和变频器都不见了,其中被盗的是7部客梯的电梯主板和变频器及6部观光梯的电梯主板和变频器,损失价值156000元。
6.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0月5日晚23时许,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姜小会和姜福成一起到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小区盗窃了7栋楼的13个箱子,盗窃后其三人将这13个箱子全部装在车上拉回到北环批发市场的出租屋内。过了几天,姜小会在网上联系了一个买家,以每个箱子1200元价格卖到了河北容城县,卖得的钱是否转过来我没有看。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小区就是其伙同姜小会、姜福成盗窃电梯主板、变频器的地方。
7.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国庆期间的一天晚上,张双虎开着面包车拉着我和姜福成一起到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小区盗窃了13块电梯主板和13个变频器,盗窃后我和张双虎在网上联系了一个买家,并用德邦快递邮寄给了河北容城县的一个男的,具体名字不知道,采用的是货到付款的方式,当时讲好的这13块主板和变频器的价格一共是16000元,因为对方还没有收到货物,所以未收到钱。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小区就是其伙同张双虎、姜福成盗窃电梯主板、变频器的地方。
十一、2017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张双虎伙同被告人姜小会驾驶白色面包车至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小区,将该工地16区12号楼的2块康力牌电梯主板和2个康力牌变频器盗走,在逃离现场时因被巡夜保安发现,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将盗窃的2块主板和2个变频器丢弃后逃离。后永宁县公安局将查获的2块主板和2个变频器发还被害人。经永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主板价值7000元,每个变频器价值7500元,总价值29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赵鑫报案称,2017年10月10日左右,其公司负责的永宁县三沙源16区工地在建的12号楼上的2部电梯主板和变频器被盗,被盗物品价值80000余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其公司2017年10月12日晚三沙源16区12号楼变频器被盗一事的说明,称被盗电梯主板2块,变频器2个。主板型号是NPSE05KL14,变频器型号是KLB-SCU1-4011-SPW。
3.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小区被盗现场情况。
4.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张双虎、姜小会盗窃的三沙源小区内2套康力牌电梯主板、变频器一体机发还四川安信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片区主管张仕林。
5.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永价认定(2018)9号关于电梯配件的价格认定结论。证实经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康力电梯主板(XPSE05KL14)每块价值7000元,康力变频器(KLB-SCCI-4011-SPW)每个价值7500元。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后被派往河南,所以在2018年1月19日才去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0月10日至15日期间,有一天晚上三沙源工地的巡夜保安给其打电话称有人在其工地偷东西,后其便赶到三沙源16区12号楼,发现12号楼附近的路边停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其就用手电筒照了一下车里发现面包车后备箱放着一台主板和变频器,面包车旁边的地上还放着另外一台主板和变频器,后其就向派出所打了电话,过了一会派出所便衣警察便赶到了现场。其被盗的电梯主板和变频器是一体机,主板的型号是NPSE05KL14,变频器型号是KLB-SCU1-4011-SPW,损失的价值是8万多元。
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3日凌晨1时左右,张博(张双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三沙源去接他,并且给我发了位置,当时张双虎说话的声音很低沉,可能是干了什么坏事;13日凌晨3时左右,张双虎通过微信语音的形式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告诉张双虎说在望远派出所,后张双虎用微信文字的形式告诉我“你就说不知道我,不认识我”,后又用微信语音说“你从前面送了个人就掉头来了”。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照片。证实汪某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并且能够印证张双虎等人的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印证部分案件事实。
9.被告人张双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我开着面包车拉着姜小会到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小区,我们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盗窃了2部电梯内装有主板和变频器的箱子,卸完之后我和姜小会将箱子拿下来走到一排商铺中间的时候,被保安发现就跑了,后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双虎辨认出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小区16区12号楼就是其伙同姜小会盗窃电梯主板、变频器的地方。
10.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张双虎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拉着我到望远镇三沙源工地,到了后我们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盗窃了2部电梯的主板一体机,盗窃后我们二人将主板一体机拿上从楼梯下来走到楼下。快到工地外面时被保安发现,我们就将盗窃来的主板一体机放下就跑了,当时车在路边都没有顾着开,我乘坐一辆不认识的出租车回到了银川我租住的高台十二队出租屋,一直到13日的早晨,我和何耀荣还在睡觉就被民警抓获。
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姜小会辨认出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小区就是其伙同张双虎盗窃电梯主板、变频器的地方。
以上十一起盗窃犯罪的事实,还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实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份,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贺兰县公安局、永宁县公安局对辖区内各电梯施工工地连续发生电梯主板等被盗案件,均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于2017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此案告破。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永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7年11月16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永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6.入所体检表及被告人姜小会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姜小会因在三沙源盗窃被发现后逃跑,在工地上摔了一跤,造成左大腿和左上臂肿胀。被告人张双虎、何耀荣身体无异常。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快递记录。证实永宁县公安局向宁夏志成德邦快递有限公司丽景街分公司调取张双虎发快递记录,分别证实:第一,2017年8月7日张双虎等人将电路板发往保定容城县豪丹路杨某收,到付金额3966元;第二,2017年8月17日张双虎等人将配件发往保定容城县豪丹路张某收,到付金额639元;第三,2017年8月17日张双虎等人将配件发往保定容城县豪丹路张某收,到付金额1000元;第四,2017年8月19日张双虎等人将电子物品发往上海浦东坦直营业部李峰收,到付金额6034元;第五,2017年9月2日张双虎等人将电子设备发往保定容城县豪丹路杨磊收,到付金额3625元;第六,2017年9月13日张双虎等人将电路板发往上海浦东新场镇沪南公路营业部李某收,到付金额6002元;第七,2017年9月13日张双虎等人将电路板发往上海浦东新场镇沪南公路营业部李某收,到付金额500元。
8.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3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永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姜小会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在该出租房内桌子抽屉搜出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螺丝刀、手钳、剪刀各一把。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3日,永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姜小会持有的一把黄色螺丝刀、一把黄色手钳、一把红色剪刀、一部黑色华为GRA-CL00涉案手机、一部黑色VIVOY67A涉案手机、一张涉案德邦快递单(单号:386850537)分别进行扣押,并将扣押情况告知被告人姜小会;2017年10月13日,永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双虎的一辆银白色昌河面包车(车牌号:宁AB36**)进行扣押,并将扣押情况告知被告人张双虎。
10.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8年6月11日,永宁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盗窃案中所涉物品予以移送。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印证案件中的部分事实。
12.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的供述与辩解及永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1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双虎于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姜小会于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双虎盗窃10次,价值1589513.7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小会盗窃7次,价值981127.7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耀荣盗窃1次,价值330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罚收财产。对被告人何耀荣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双虎与姜小会、被告人姜小会与何耀荣之间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姜小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何耀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向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追缴违法所得498701.32元,向被告人姜小会、何耀荣追缴违法所得33000元,向被告人张双虎追缴违法所得641386元,发还各被害人;五、犯罪工具手机两部(黑色华为GRA-CL00、黑色VIVOY67A)、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宁AB36**)、螺丝刀一把、手钳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张双虎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采信的价格认定决定不客观,该决定认定的价格高出市场价很多,导致本案案值畸高,严重影响对其的量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除最后一起犯罪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并在其带领和指认下抓获了姜小会、何耀荣,其行为应构成自首和立功,原判在量刑中对此没有体现。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判处。
上诉人姜小会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第七起、第九起的数量不正确,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太高,与实际不符;第三起、第十一起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本案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受害人,损失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上诉人何耀荣的上诉理由是,其仅参与一起犯罪,没有均分赃款;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太高;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姜小会、何耀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对上诉人张双虎的立功情节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建议对张双虎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出示永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侦查人员抓获张双虎后,张双虎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同案犯姜小会、何耀荣的情况,同时带领侦查人员将二人抓获的事实。该证据经本院二审庭审中依法举证、质证,上诉人张双虎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提出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被盗物品价格畸高的上诉理由,经查,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在永宁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后,对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定结论进行了复核,撤销了永宁县价格认定中心永价认定[2017]71号价格认定结论,并重新对被盗财物进行了价格认定。符合《价格认定规定》的相关规定。且本案被盗物品价值有报案单位的报案材料、报案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价格认定复核决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合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故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双虎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除最后一起犯罪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并在其带领和指认下抓获了姜小会、何耀荣,其行为应构成自首和立功,原判在量刑中对此没有体现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双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非其自动投案,其行为不成立自首。但本案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张双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姜小会、何耀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张双虎关于其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上诉人姜小会提出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第七起、第九起犯罪被盗财物数量不正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第七起、第九起盗窃事实有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的当庭供述,上诉人张双虎对盗窃数量均无异议,上诉人姜小会虽然供述的盗窃数量与原判认定数量存在差异,但结合被盗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和证人金建军、何小军、达玉滨、何湘的证言以及上诉人张双虎的供述等,能够证实原判认定上述三起盗窃事实中的盗窃数量客观、正确。故上诉人姜小会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姜小会所提第三起、第十一起应认定为盗窃未遂,本案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受害人,损失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应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姜小会与同案犯盗窃电梯主板等物品时,已将正常安装的电梯主板、变频器等拆卸并带离原处,属于犯罪既遂。原判已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对其从轻处罚。故其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何耀荣提出其仅参与一起犯罪,没有均分赃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何耀荣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3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何耀荣在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系由上诉人姜小会带至案发现场,且盗窃后由姜小会负责销赃,现有在案证据证实其分得赃款600元,综合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系从犯,对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上诉人张双虎盗窃10次,价值1589513.72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姜小会盗窃7次,价值981127.72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何耀荣盗窃1次,价值33000元,数额巨大,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双虎与姜小会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上诉人姜小会、何耀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原判认定的第四起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何耀荣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双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姜小会、何耀荣,构成立功,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双虎关于其构成立功以及上诉人何耀荣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上诉人张双虎构成立功的出庭意见成立。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双虎、姜小会、何耀荣犯盗窃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各上诉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姜小会的量刑进行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2018)宁01刑初34号法院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五项,即向被告人张双虎、姜小会追缴违法所得498701.32元,向被告人姜小会、何耀荣追缴违法所得33000元,向被告人张双虎追缴违法所得641386元,发还各被害人;犯罪工具手机两部(黑色华为GRA-CL00、黑色VIVOY67A)、白色昌河面包车一辆(宁AB36**)、螺丝刀一把、手钳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2018)宁01刑初34号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姜小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耀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上诉人张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姜小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何耀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子楠
审判员   徐 宁
审判员   兰东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怡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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