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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保旗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再审裁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19   收藏[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刑再14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被告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杨保旗,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济源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捕前住济源市。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486816.5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辩护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保旗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9001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保旗不服,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豫96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保旗之妻万某不服,提出申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豫96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万某继续提出申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豫刑申260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提讯了杨保旗,听取了辩护人齐波、申诉人万某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2011年6月12日14时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公司)被盗28.82余吨铅粉。后济源市公安局克井社区警务队在刘某1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找到赃物,并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刘某1带至克井社区警务队调查。刘某1之妻刘某2联系被告人杨保旗之妻万某,让杨保旗帮忙。杨保旗到克井社区警务队见到时任警务队长侯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刘某1涉嫌参与豫光公司铅粉被盗案的情况下,仍向侯某提出让刘某1家属交钱后放人。当晚,刘某2向克井社区警务队交5万元,刘某1被放走。后杨保旗又对侯某交代完善相关手续、把案件放一放等。同年6月20日,杨保旗向刘某1借款30万元,其中20万用于归还到期商业贷款,10万元借给其兄杨某使用。
2015年8月,济源市公安局重新启动上述盗窃案的侦查工作。经鉴定,涉案铅粉价值96.4987万元。刘某1等8人参与作案,其中3人在案件搁置期间又故意犯其他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6月12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1等8人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豫光公司2011年6月12日铅粉被盗案卷宗,2015年8月重启侦查卷宗,赵某1工作日志及尾号为9780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取款凭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机动车基本信息等,刘某130万元存取款凭条、万某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及20万元贷款贷出、归还凭条,到豫光公司走访征求意见的新闻稿及座谈的照片,济检反渎立(2015)1号立案决定书,济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刘某1等人盗窃案刑事判决书;证人侯某、赵某1、翟某、张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燕某、李某1、任某、王某1、李某2、刘某4、牛某、赵某2、刘某5、范某、刘某6、赵某3、赵某4、原某、万某、程某1、杨某、薛某、赵某5的证言;被告人杨保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杨保旗与尹某2005年相识后,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尹某家的车辆上牌照、违章、交通事故的处理等。2011年10月,尹某购买桃源溪岸小区别墅,交款后想再降低房价,遂请杨保旗出面给开发商刘某7打招呼,刘某7考虑其妻在公安局工作,便答应杨保旗的要求,在房屋已交易完成的情况下退给尹某现金10万元。在此期间,杨保旗提出欲以30万元购买尹某位于文翠小区二层闲置的245.93㎡房子及26.40㎡配套车库。尹某考虑到杨保旗是公安局领导,予以同意,并称以后还有事情需要帮忙,杨保旗亦向尹某表示以后有事尽管找他。2011年12月5日,尹某将房子过户卖给杨保旗。此后,杨保旗又利用职务便利,为尹某车辆违章处理、非婚生女上户口等提供帮助。经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鉴定,该房及配套车库在交易时价值786816.53元,其中房683786.23元,车库103030.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尹某、李某3名下车辆违法数据及处理情况,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尹某、李某3离婚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及尹某非婚生女的登记信息,尹某购买桃源溪岸住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文翠花园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交易涉税申办单、地税局关于契税缴纳情况说明,借条,尹某北海花园房子的房产证复印件、入住情况说明,鉴定机构提交的房屋、车库交易实例资料,辩护人提交以证实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时所参考的可比交易实例实地拍摄的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济源市公安局文件、济源市委文件、济源市公安局会议记录、济源市公安局警务规范建设手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济源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杨保旗案件查办经过、杨保旗被“两规”期间自伤及治疗情况说明、济源市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办案点医护情况登记表、被调查对象身体状况登记表、杨保旗书写的检讨、检查、剖析材料等,洛宁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谈话教育记录等及汝阳县看守所入所前体检表;证人尹某、李某3、刘某7、王某2、郑某、石某、程某2、赵某6、王某3、万某、杨某、薛某的证言,杨保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保旗作为济源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明知刘某1有罪仍指使负责侦办刘某1案的侯某等予以放人,且交待侯某要完善手续,搁置案件,防止责任追究,故意包庇刘某1不受追诉,导致刘某1等8人重大团伙盗窃案被长期搁置,期间有3人因犯他罪被判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杨保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尹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尹某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尹某的房屋,对差额486816.53元应当以受贿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保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二、对被告人杨保旗的违法所得486816.5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杨保旗上诉称:1.所作有罪供述是其自伤后在思维混乱、意识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2.不分管刑事工作,也不是侯某的直接领导,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不知道刘某1涉嫌犯罪,侯某和赵某1也未向其汇报过刘某1案件处理情况,对刘某1亲属交钱被放走、豫光公司催问案件等不知情,没有故意包庇刘某1不受追诉。3.刘某2和万某商量往外放30万元得利息;购买尹某文翠小区房子系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30万元属于合理价格;信阳盛鹏公司的作价价值过高,不应采信;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尹某谋取利益,也没有给尹某任何承诺;虽为尹某办了一些事情,但在买卖房子时并没有事先的约定,不能认定系受贿罪的具体请托事项。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二审另查明,刘某1等8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保旗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关于杨保旗的上诉理由,经查:1.杨保旗对于徇私枉法事实的供述,系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属于先供后证,依法应当采信。2.刘某1案案发时,杨保旗在公安局政治部主持工作,对派出所侯某、赵某1的人事考核、升迁、调动等有管理建议权,双方具有管理、制约关系。杨保旗的多次供述与侯某的供述、刘某2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事发当天杨保旗开车和万某一同前往克井派出所,侯某明确告知刘某1涉嫌犯罪,人赃俱获,杨保旗利用职务便利,提出交钱放人,致使刘某1当晚被放走,案件长期搁置不再进行实质性侦查,实施了故意包庇刘某1不受追诉的行为。3.杨保旗2011年6月12日说情后刘某1被放走,6月20日便主动联系刘某1借款30万元,可以认定该30万元与杨保旗的徇私行为有关联。信阳盛鹏房地产评估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在接受侦查机关委托后,根据特定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估价程序,经估价人员实地勘查后,采用合理的估价方法,综合分析了价格影响因素,并结合估价经验最终确定了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且鉴定人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发问,鉴定意见依法应予采信。杨保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数额购买尹某房子,并为请托人解决车辆上牌照、处理违章、交通事故、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与尹某事先约定以后还有事情还帮忙,应当以受贿罪处理。据此,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万某的申诉理由:1.刘某1案案发时,杨保旗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认定其明知刘某1有罪仍指使侯某放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徇私枉法罪。2.认定受贿的二手房价值两次鉴定78万元、53万元,自己委托的评估价值43.82万元,相差较大;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再审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杨保旗之妻万某提交其委托北京市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涉案房产价值43.8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旗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徇私情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申诉人万某的申诉理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1.杨保旗案发时主持济源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负责干部人事任免、考核等职责,对克井社区警务队队长侯某等具有制约权利,其指使侯某徇私枉法,构成徇私枉法共同犯罪。案发前杨保旗与刘某1没有交往,案发后刘某1为感谢杨保旗说情而频繁交往,还多次出借现金给杨保旗,这与杨保旗有罪供述、侯某陈述、赵某1证言等证实的“杨保旗明知刘某1有罪仍指使侯某放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保旗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2.关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原判采信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认定该房及配套车库在交易时价值786816.53元并无不当。而杨保旗之妻万某提交北京市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参考交易实例,与案发地段房屋实际价格相差过大,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杨保旗与尹某交往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双方的目的在长期交往中实现,杨保旗通过房产商刘某7说情使尹某购买房产少交10万元,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尹某房产,并为尹某谋取利益,据此认定杨保旗构成受贿罪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万某的申诉理由不予采信。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刑终22号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太键
审判员  周青松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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