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枉法仲裁罪, 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仲裁员。仲裁员是具备仲裁法规定的资格,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经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人员。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权限以及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同。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应当是指行为人对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明知的,在作出枉法裁决上是积极追求的。对于枉法裁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则不一定要求是故意或者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仲裁机构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决、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和同时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
三、法律及解释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无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对于枉法仲裁罪的“情节严重”,参考《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情节严重”,即: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