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刑终16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秀洪,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现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秀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粤14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秀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黄秀洪,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秀洪在承包大埔县湖寮镇翰林华府二期18、19、20、21、22、23、25、28、29、31、32、33栋建筑工程期间,与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3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1份补充协议,已完成的工程包工总价为94000000余元。在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6429元的情况下,被告人黄秀洪仍拖欠被害人刘某2、马某1、白某1等7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6510391.6元。其中,白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白成林、白成江等4人共计1023765元;黄某267000元;任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任杰、罗文书等4人共计317672元;周某2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余月娣2人共计200000元;乐某150000元;周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丘某1、张某3等6人共计280000元;代某180000元;钟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黄九江、涂建军等5人共计1030000元;张某190000元;刘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刘勇、刘刚等8人共计486881元;刘某2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蓝钦珍、李昌晓3人共计1290506元;樊某1班组等工人郭勇军、朱冬冬等5人共计91621.6元;张某2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梅学军、黎友兵等7人共计150000元;赖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郑春兰2人共计50000元;吴某2班组的工人陈某1、李某12人共计100000元;谢某125000元;朱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许某1、万某1等4人共计27946元;范某150000元;马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马建团、乔成香等4人合计900000元;黄某1班组其本人及手下工人甘紫香、范建兵等9人合计200000元。
2019年8月9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黄秀洪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黄秀洪在2019年8月1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黄秀洪在此限期内仍不支付。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秀洪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班组的工人出具了关于被告人黄秀洪已支付清工人工资的声明。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2019年8月29日,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关于大埔县湖寮镇翰林华府二期建设包工头黄秀洪拖欠张海等123位工人工资共计8440146元的案件。同日,大埔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秀洪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秀洪的出生年月日等户籍信息,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秀洪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传唤)归案。
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9年7月23日-29日,钟某1等人到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股投诉,反映其在2015年3月-2018年12月翰林华府二期做工被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8440146元,涉及人数123人。2019年8月29日,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批后以黄秀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大埔县公安局。
5、黄秀洪拖欠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人工资情况说明,证实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黄秀洪承包翰林华府二期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
6、翰林华府工程工资表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证实部分工人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涉及人数119人,涉及金额人民币841.22万元。
7、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黄秀洪(乙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证实:根据2015年3月2日《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第18~23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包工总价约4315.91万元”,其中“工资总额约2878万元”,“在施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包工工程款和乙方承诺垫资的2000万元均必须全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或工人)工资”;根据2016年3月16日《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第25、28、29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包工总价约2075万元”,“工程采用乙方全垫资方式”,“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或工人)工资”;根据2016年3月2日《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第31、32、33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包工总价约2234.7万元”,“工程采用乙方垫资方式”,“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不拖欠农民工(或工人)工资”;根据2019年4月24日《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黄秀洪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截止2019年4月9日,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合计90656429元”,原3份合同“所有已完成工程所涉及乙方责任部分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依然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按《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第31、32、33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继续施工任务,直至竣工交付建设单位。期间所涉及农民工工资由工程承包方按农民工专用账户发放,乙方需积极配合农民工专用账户信息采集及提供工人工资表。”
8、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登记表、被欠薪情况说明等,证实白某1、钟某1等部分工人投诉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情况。
9、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手机彩信截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证实2019年4月25日,大埔县人社局向黄秀洪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4月28日,大埔县人社局向黄秀洪当面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4月29日,黄秀洪到大埔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5月23日,大埔县人社局向黄秀洪当面送达《关于提交翰林华府二期工程欠薪材料的通知》;6月3日,大埔县人社局向黄秀洪张贴送达《关于提交翰林华府二期工程欠薪材料的通知》;7月31日,大埔县人社局向黄秀洪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8月9日,大埔县人社局对黄秀洪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秀洪在2019年8月19日前足额支付张*等123名工人2015年3月-2018年12月在大埔县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440146元。因黄秀洪所在项目部大门紧闭,该指令书采用了张贴送达以及彩信送达的方式。
10、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证实黄秀洪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月1日收到万川翰林华府二期工人工资款共计7000000元。大埔县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5000000元;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1300000元(汇款备注用途:黄秀洪农民工工资);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款人民币700000元(汇款备注用途:黄秀洪农民工工资)。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黄秀洪汇款人民币5000000元(汇款附言:代付万川翰林华府二期工人工资款);广东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黄秀洪汇款人民币2000000元(汇款附言:代付万川翰林华府二期工人工资款)。
1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大埔县公安局调取了黄秀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流水清单情况。
12、翰林二期工程数量计算书(来源:黄*兵、刘尼*),证实已完成的工程总量总价为9400万余元(黄*兵称9443.106922万元;刘尼*称9406.500311万元)。
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大埔县公安局调取了被告人黄秀洪及其妻子张*兰的不动产档案信息表6张,查询到的房产均已办抵押。
14、情况说明,证实大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关于《翰林华府工程工资表》中的欠薪工人李永胜、张海、张建文、范良成、王国洪、林荣顺、范勇辉(手下工人:范勇亮、范美娇、徐飞亚)、丘珍荣(手下工人:李必珍、童高文、黄书山、王海丽、罗钊文、黄江桦、罗利芳)、郑建超(手下工人:吴好珍、吴玉珊、黄建刚、吴治珍)等班组工人,经民警多次联系,均未前来配合调查的情况说明。
15、单据字条,证实黄*兵出具的关于翰林华府黄秀洪欠薪21人合计677.1592万元的单据字条。
16、关于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暂时垫付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劳务分包人黄秀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函、还款担保书,证实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垫付被欠薪的农民工工资272.5412万元,由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黄秀洪的担保人,承诺于2020年9月20日前履行272.5412万元的还款义务。
17、接受证据清单、声明、证明,证实钟某1、马某1等班组工人出具的关于黄秀洪已支付清工人劳动报酬的声明共23份、郑建超出具的关于黄秀洪已不拖欠其班组工人工资的证明,以及宏宝公司出具的关于朱某1班组待31-33栋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的证明。
18、欠薪结算协议,证实被告人黄秀洪的弟弟黄*兵与钟某1、黄九江、涂建军、郑建超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了关于黄秀洪尚欠上述4人剩余劳动报酬995000元的欠薪结算协议及欠条。
19、民事起诉状、撤诉裁定书,证实张某3等59名工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秀洪支付工资款,后以纠纷已解决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撤诉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兵的证言: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的发包方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哥黄秀洪的工程款,才导致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的事。《补充协议》显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0656429元,但黄秀洪给其的单据上显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支付黄秀洪89943599元。加上零星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拖欠黄秀洪3774640.22元。翰林华府二期12栋工程完成了9栋,还有31、32、33栋已封顶,装修部分未完工。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大概600万元以内(包括做宏宝公司的水泥工程时所欠的工人工资,宏宝公司还欠他们210多万工程款),具体数目其不清楚。每个班组完成的工程数量是其与他们核对清楚后,由他们跟黄秀洪结算工程款。除翰林华府二期12栋工程欠款3774640.22元、水泥厂的210万元以外,还有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按揭款342万元进了宏宝公司账户、《补充协议》中收回50个车位的钱未支付给黄秀洪,宏宝公司还欠黄秀洪大约1000多万元,所以黄秀洪才会欠工人的工资。2019年1月至8月,黄秀洪陆续向工人发了劳动报酬200多万,8月20日以后就没有了。其作为黄秀洪的家属有积极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到目前为止,确实还清的有周某1、周某2、丘珍荣、范勇辉四个班组的工人工资。其他班组还未结清的其会亲自找到他们,以其两兄弟的名义给他们写了一份欠条,其向他们保证如果是其哥真的没还清的,由其支付。其可以保证这些班组长的声明书是自愿写给其的,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其自愿自负法律后果。
黄*兵还提供了工程数量计算书、劳务分包合同等,证实了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相关情况。
2、证人张*兰的证言: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的发包方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丈夫黄秀洪的工程款,才导致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的事,黄秀洪承包工程的工人工资主要是由其记账的。
张*兰还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未付工资结算清单,证实黄秀洪欠钟某1、刘某2等18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68.22万元。
3、证人刘尼*的证言:其系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翰林华府二期18-23,25、28、29共9栋已完工,31、32、33栋目前接近封顶。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0956429元,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有支付工程款给黄秀洪,但黄秀洪拿到工程款后,没有第一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抵押给黄秀洪的商品房,他卖掉后,有业主是通过银行按揭的,因他没有公账,所以按揭款走宏宝公司的公账,从银行转过来的按揭款共计17250000元,已支付黄秀洪共计13088835元。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定,按揭款必须预留25%,大约是400万元。2018年底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人拿不到工资,工人提出诉求后,宏宝公司组织了较大班组长开会,会议记录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约900万元。宏宝公司代支付了工人工资223万元,并另转账支付700万元给黄秀洪,由他发放工人工资,还有56个车位抵给黄秀洪做工程款一共600多万元,以上都有单据。
刘尼*还提供了黄秀洪施工班组工资款支付情况报告、车位收据、收据、银行交易回单等,有单据证实的至2019年4月29日已支付黄秀洪工程款、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6943.9265万元(含部分商品房按揭款、车位款)。
4、证人汪进*(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的证言:其公司承建的翰林华府二期工程是从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过来的,又全部分包给大埔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总造价606595980元,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工,承建的16栋其中有13栋全面完工,剩余31、32、33栋正在拆外架。其公司有开设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账户,其中有700万元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工程款是由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拨付给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已经完成90%,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5、证人梁*泉(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那里承包了翰林华府二期18-23栋,25、28、29栋,31-33栋,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造价约2.838亿元(包工包料)。2015年2月开始施工,目前还有31-33栋未完工,其他都完工了。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工程分包给黄秀洪,签订了劳务合同,总造价大约是9130万元,主要分包范围是劳务工资、工程机械、塔吊、人货梯、外排栅。黄秀洪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公司按和黄秀洪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由黄秀洪支付,目前一共向黄秀洪支付了约9065万元(含抵押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超付,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对于黄秀洪反映他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工程还拖欠工人工资800多万元,其公司不知情,不属实。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春节后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地18-23栋干活,黄秀洪拖欠其的工程工资主要是翰林华府二期的楼房建筑的混凝土和木工方面的。2018年12月,其跟黄秀洪对过账,他共欠其1923765元工资。2018年春节期间,其去大埔县政府及大埔县劳动部门表达诉求,翰林华府的老板梁卫平先付给其900000元工资,黄秀洪还欠其24.3765万元、其哥哥白成林30万元、其弟弟白成江30万元、其小舅子郑洪18万元四个人的工钱合计102.3765万元。之后黄秀洪的家属支付了其一部分工资,年前到大埔法院起诉时,还欠72万元,由政府垫付了36万,经过协商,到2020年3月15日其声明欠薪全部支付结清,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保证其班组的工人工资已支付到位,与黄秀洪之间没有任何劳资纠纷,否则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白某1还提供了工程数量计算书,证实至2018年12月26日白某1已被支付工程材料钱和工资7699331元,有张*兰签名;至2019年1月8日白某1工程材料钱及工钱共计10833379元,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的,有黄*兵签名。
2、被害人白成林(白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共12栋白某1班组浇筑水泥,老板黄秀洪欠其31-33栋的工钱30万元。
3、被害人白成江(白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农历8月尾,其跟着其哥白某1给黄秀洪承接的翰林华府二期共12栋楼房做浇筑水泥工程,一直做到2018年12月。目前黄秀洪仍拖欠其工钱30万元。
4、被害人郑洪(白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底开始,其跟着白某1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浇筑水泥工程,一直做到2017年4月,老板黄秀洪还欠其工钱18万元。
5、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翰林华府工程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质量、安全、工人管理等,其的老板是黄秀洪。2017年1月开始工作,2019年1月其完成工作。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6.7万元。
黄某2提供了其与备注为“翰:老板娘”的人短信对账的记录,显示一共欠薪60500元。
6、被害人任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25、28、29栋做泥水工,黄秀洪仍欠其班组4人工钱31.7672万元(包含刘顺良7万、罗文书8万、任杰8万,其余的就是其的)。其已向公安机关提供结算单据复印件。
任某1提供了至2019年1月9日翰林华府25-29栋泥工工程数量计算书,工程结算总额为617672元,有黄*兵签名确认。
7、被害人任杰(任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拖欠其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在翰林华府二期第25、28、29栋做外墙瓷砖张贴的工钱8万元。
8、被害人罗文书(任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拖欠其2017年3月至6月在翰林华府二期25、26、28栋做沙浆搬运和清理地皮垃圾的工资8万元。
9、被害人刘顺良(任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拖欠其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在翰林华府二期25、28、29栋楼房内墙粉刷做工时的工钱7万元。
10、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初至2018年12月,其和底下的工人在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小区中做房屋木工装模工程,现黄秀洪欠其和其老婆余月娣的工钱共20万元。
周某2提供了收条,证实至2019年8月20日,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木工工资尚被拖欠20万元,有黄*兵签名确认。
11、被害人余月娣(周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木工。2015年5月开始干活,做了三年多,其负责的工程全部做完了。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7万多元。
12、被害人乐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从2017年开始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杂工的,一直做到2019年7月,黄秀洪还欠其工钱5万元。
13、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和其手底下工人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工程做浇水泥和木工,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其和其手底下的工人一共6人工钱共28万元(其8万元、丘某13.8万元,蓝某14.2万元、张某33.6万元、赖某24.5万元、邱某13.9万元)。
14、被害人丘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跟着周某1班组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做浇水泥和木工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他们班组工资28万元,其中拖欠其的个人工资3.8万元。
15、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跟着周某1班组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做浇水泥和木工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他们班组工资28万元,其中拖欠其的个人工资3.6万元。
16、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跟着周某1班组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做浇水泥和木工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他们班组工资28万元,其中拖欠其的个人工资3.9万元。
17、被害人蓝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跟着周某1班组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做浇水泥和木工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他们班组工资28万元,其中拖欠其的个人工资4.2万元。
18、被害人赖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其跟着周某1班组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做浇水泥和木工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1月,现黄秀洪仍欠他们班组工资28万元,其中拖欠其的个人工资4.5万元。
19、被害人代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其和其老婆肖琼到黄秀洪承接的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建筑工地做工,现黄秀洪欠他们工钱共8万元。
20、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18-23、25、29栋做木工,其是做楼房建筑的木工班组组长,其跟着黄秀洪做工,其手底下也养着一班工人帮其干活。2018年3月6日,其与黄秀洪的妻子张*兰结算,黄秀洪欠其工钱一共1470000元,结算单有张*兰的签名,其已提供给公安机关。黄秀洪拖欠其的工钱是翰林华府二期工程18、19、20、21、22、23、25、28、29的木工材料和工人工资。黄秀洪拖欠其工钱期间,其多次找黄秀洪,他都推脱说没钱。2019年6月,大埔县的劳动部门打电话叫其过去问话、了解黄秀洪欠其多少工钱的情况,其向劳动部门反映了相关情况。之后,黄秀洪依然没给其一分钱,也没有和其对账,每次其打电话给黄秀洪就无法联系。其和黄秀洪之间没有签订关于工程建筑和工资给付的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黄秀洪欠其的147万元当中103万元是工人工钱,其余44万元是材料款,包括其36万元(若加上材料款则欠其80万元)、黄九江25万元、刘明华8万元、涂建军25万元、傅锦生9万元共5人的工钱。
钟某1提供了工程数量计算书,证实至2018年3月6日钟某1翰林华府工程劳动报酬1470000元未结,有张*兰签名;钟某1还提供了上述五人被拖欠的工资表。
21、被害人傅锦生(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底至2017年12月,钟某1叫其到翰林华府二期18-23、25、28、29栋做木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9万元。
22、被害人钟莲英(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木工,班组长是钟某1。2015年5月开始至2017年9月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8万元。
23、被害人涂建军(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开始,其跟着钟某1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做木工,一直做到2017年年中,老板黄秀洪还欠其工钱25万元。
24、被害人黄九江(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其和其老婆及其他工友跟着钟某1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做木工,一直做到2017年11月,现黄秀洪还欠其和其老婆工钱25万元。
25、被害人涂年秀(钟某1班组)的陈述,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木工,现被拖欠工资8万元。
26、被害人黄才根(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木工,现被拖欠工资9万元。
27、被害人黄长根(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木工,现被拖欠工资8万元。
28、被害人刘明华(钟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开始,其和其老婆在翰林华府二期17栋至24栋、27、28栋做木工,一直做到2017年年底,老板黄秀洪欠其和其老婆工钱8万元。
2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做现场施工员。2016年3月开始至2017年8月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9万元。
3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其的职业是做楼房建筑的钢筋扎铁、安装的班组长。黄秀洪是做建筑的包工头,其就在他手下承包钢筋扎铁、安装。其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给黄秀洪承包25、27、28栋的钢筋扎铁、安装和中心地下室、绿化池、喷泉水池的钢筋扎铁的工。他们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说好地下室一平方45元,标准层(楼层)一平方31元,每月结一次,按进度的百分之八十结算,工程完成后三个月以内结清所有的工程款。黄秀洪没有履行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没有一个月付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给其,每个月只付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六十给其,到楼房完工也只付了百分之八十左右给其。2018年5月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员核算其所做的钢筋扎铁的平方数,再和黄秀洪的弟弟黄*兵核对签字开结账单,然后把核对好的结算单给黄秀洪拿钱。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楼房封顶黄秀洪共付了2920000元给其。2018年5月工程完工后其每个月最少打一次电话给黄秀洪,每次他都说在和开发商对账,账对出来了会处理。2019年7月27、28日开始其打了很多次电话给他都打不通,然后其就打给黄*兵,其和黄*兵说小孩要读书确实困难,然后8月29日黄秀洪的老婆张*兰就通过银行转账了150000元给其。黄秀洪至今都没有把工资结清给其,其的工资总额是3556881元,至2019年8月29日他只付了其3070000元,到目前还欠其486881元,是包括其和其老婆陈华共12.6881万元、其哥哥刘勇和嫂子胡方慧及刘勇的儿子刘金泓共16万元、其弟弟刘刚和弟媳牟远飞共14.5万元、其干儿子喻衣强5.5万元。本来2018年5月其完工后黄秀洪就要把所有工资结清给其的,他拖欠其的劳动报酬16个月了。黄秀洪除了欠其的劳动报酬外,还欠木工班组的白某1、钟某1、钢筋班组刘某2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和人员其不清楚。
刘某1提供了工程数量工资总结账单、工程数量计算书,证实刘某1翰林华府工程劳动报酬总额为3556881元,至2019年1月25日,还剩下636881元未结,有黄*兵签名。
31、被害人刘金泓(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钢筋,现被拖欠工资5.3万元。
32、被害人刘勇(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钢筋,现被拖欠工资9.3万元。黄秀洪拖欠其、其老婆胡方慧和儿子刘金泓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工钱一共16万元。
33、被害人陈华(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钢筋,现被拖欠工资7.8万元。
34、被害人胡方慧(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工地做钢筋,现被拖欠工资6.4万元。
35、被害人刘刚(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欠其和其老婆牟远飞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翰林华府二期做钢筋制作、安装的工钱14.5万元。
36、被害人喻衣强(刘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欠其2016年5月至2017年年底在翰林华府二期做钢筋捆绑的工钱5.5万元。
39、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做楼房建筑的钢筋扎铁班组组长,黄秀洪是其的包工头,他们是雇佣关系。其从2016年2、3月至2018年11月给黄秀洪承包在大埔县的翰林华府二期18、19、20、21、22、23、31、32、33栋楼房的钢筋扎铁的工。其和黄秀洪没有签订合同,就口头说基础一平方45元,基础以上31元,工程完工后结算,完工前的工人工资等费用由其先垫付,期间有困难可以向他借钱。2018年11月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员核算其所做的钢筋扎铁的平方数,再和黄*兵核对签字,然后把核对好的结算单给黄秀洪拿钱。黄秀洪于2017年年底把先完工的18-23栋的工钱付清给其了,31、32、33栋2018年11月才封顶,这三栋黄秀洪要付工钱2208906元给其,本来封顶后黄秀洪要付百分之九十的工钱给其,但是现在还剩下1010000元没有付给其。另外其还在翰林华府给黄秀洪做了其他零星点工及2017年在枫朗中学对面楼盘、一栋私人别墅的钢筋扎铁工,工钱一共280000元。目前黄秀洪还欠其这两项工钱共计1290000元。期间端午节前和农历7月14日及碰到他时都有向他要钱,每次他都说开发商那边拿到钱会安排部分,开学肯定会安排,但到开学他都没有付钱给其,近一个多月以来其打了两次电话给他都打不通。黄秀洪欠其工钱一共129.0506万元,包括其113.1051万元、蓝钦珍9.4455万元和李昌晓6.5万元。
刘某2提供了面积平方数统计表、工程数量计算书,证实至2019年1月26日刘某2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工程劳动报酬1660506元未结,有黄*兵签名。
40、被害人蓝钦珍(刘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开始,其在刘某2的班组给黄秀洪承接的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的钢铁扎钢工程,2018年年底完工。现在黄秀洪还欠其工资9.4455万元。
41、被害人李昌晓(刘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开始,其和其老婆任明容在刘某2的班组给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的做钢筋小料加工,2018年12月完工。现在黄秀洪还欠其和其老婆任明容工钱6.45万元。其可以提供刘某2开给其的做工账单,刘某2那也留有一份相同的复印件。
李昌晓提供了上述做工账单。
42、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其主要是做楼房建筑的脚手架的,黄秀洪承接的翰林华府楼房建筑工程中的脚手架都是其做的。2015年开始承包黄秀洪翰林华府建筑脚手架开始,黄秀洪陆续有结算部分工资,至2018年12月就再也没有结算拖欠其的工资。现在仍欠其工钱4509266.44元,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其已提供公安机关。黄秀洪拖欠其的工钱有翰林华府二期工程第18-23栋模板内钢管支撑架的工钱76273.44元及25、28、29、31、32、33栋外架钢管的工钱3310903元,还有就是31、32、33栋因项目部原材料造成外架钢管架延期产生的费用1122090元(签订合同中有注明延期之后的费用由黄秀洪承担)共三笔钱。2019年开始其都有经常打电话催他结算工钱,他每次都以过2天为由推脱,直到2019年7月底其就联系不上他了。其有和黄秀洪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书,是他弟弟黄*兵和其签的,其和黄秀洪签了钢架外加工程款结算书,明确黄*兵和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吴某1提供了结算清单、工程数量计算书、钢管外架工程款结算确认书、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书,证实至2019年7月吴某1尚有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劳动报酬4509266.44元未结,有黄*兵签名。
43、被害人樊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贴瓷砖工程。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下半年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班组5个工人(邵锦桥1.46216万元、邵锦祥1.7万元、朱冬冬和朱含琴4万元、郭勇军2万元)工资,合计金额9.16216万元。
44、被害人郭勇军(樊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花园地下室做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樊某1。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下半年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2万元,是包含翰林华府和华景园的瓷砖张贴工程的工钱。
45、被害人朱冬冬(樊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和其爸朱含琴在翰林华府二期花园地下室做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樊某1。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下半年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4万元(包含其父亲的工钱2万元)。
46、被害人邵锦祥(樊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花园地下室做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樊某1。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下半年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1.7万元。
47、被害人邵锦桥(樊某1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花园地下室做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樊某1。2017年3月开始至2018年下半年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1.46216万元。
4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楼房外墙装修。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班组7个工人(其5万元、梅学军2万元、黎友兵2万元、石建文1.5万元、汪俊1.5万元、赵建军2万元、张有理1万元)工资,合计金额15万元。
49、被害人梅学军(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张某2。2018年11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2万元(包括其老婆杨美仙和儿子梅伟的工资)。
50、被害人黎友兵(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贴瓷砖工程,班组长是张某2。2018年10月开始至2019年2月份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2万元。
51、被害人石建文(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装修,班组长是张某2。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1.5万元。
52、被害人汪泽建(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贴砖工,班组长是张某2。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1.5万元。
53、被害人赵建军(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装修,班组长是张某2。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年底完工。老板黄秀洪欠其工资金额2万元。
54、被害人张霖(张某2班组)的陈述,证实其和其父亲张有理在翰林华府二期楼房做外墙贴砖工,班组长是张某2。2019年2月开始至2019年5月完工。张某2说大老板一直没有结算工资给他,大老板欠其和其父亲张有理工资金额共1万元。
55、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其老婆郑春兰在翰林华府二期做房屋建设的垃圾清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老板黄秀洪欠其和其老婆工资金额共5万元。
56、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其和其手底下的工人在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小区(主要是20、21、22、23栋)做外墙的粉刷和瓷砖张贴工程,工程完工两年多了,黄秀洪仍欠其手下工人工钱10万元(陈某18万,李某12万)。
吴某2提供了至2018年2月9日外墙工程数量计算书,其中包含有翰林华府、百侯山庄等工程结算款一共4536521元,有黄*兵签名确认。
5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拖欠其2016年5、6月至9、10月在翰林华府二期21栋楼房做外墙粉刷的工钱8万元。
5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黄秀洪拖欠其2015年底至2017年5月在翰林华府二期20-23栋楼房做外墙抹灰和贴瓷砖的工钱2万元。
59、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实其从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开工起,就一直在黄秀洪手下做工,其负责清理垃圾,一直做到2019年2月完工。黄秀洪还欠其2.5万元的工钱没有结清。
60、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其和其手底下的工人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做砌砖工程,一直做到2018年底,现黄秀洪仍欠其和其手底下的工人共4人工钱合计2.7946万元,其中其被欠7706元,许某1被欠6200元,马金城被欠6800元,万某1被欠7240元。
61、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朱某1叫其和其老婆马金成以及其他工友一起去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楼房做砌墙工程,一直做到2018年年底。黄秀洪仍欠他们夫妻工钱共1.3万元,其中其0.62万元,其老婆0.68万元。
62、被害人万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朱某1叫其和其他工友一起去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楼房做砌砖工程,一直做到2018年年底。黄秀洪仍欠其工钱7240元。
63、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开始(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建筑工程做零星砌砖、粉墙工程,一直做到2018年8月,目前黄秀洪仍欠其工资5万元。其可以提供结算单。
范某1提供了至2019年1月21日工程数量计算书,其中包含有翰林华府、龙湾国际等工程结算款一共344580.7元,有黄*兵签名确认,以及自己计算的剩余未结清工钱。
64、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开始(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其和其手底下工人到黄秀洪承包的翰林华府二期18-23、25、28、29、31-33栋搭外架工程,一直做到2019年4月,黄秀洪还拖欠他们工资90万元,包括其、其老婆李德平、其弟弟马建团、其侄子乔成香4人的工资。翰林华府二期的全部楼房外架材料是由一个姓吴的老板提供的,他们被欠的工钱就是搭外架的。其可以提供工程数量计算书和黄*兵打给其的欠条。
马某1提供了至2019年1月1日工程数量计算书,其中翰林华府工程结算款2904717.34元,有黄*兵签名确认,以及2020年1月11日黄*兵写给马某1欠薪90万元的欠条。
65、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其班组在黄秀洪承接的翰林华府二期20-23栋做砌墙、内部粉刷,黄秀洪还欠其班组9人工钱20万元,包括其3万元、其老婆甘紫香1.5万元、其儿子黄勇波2.5万元、其儿媳胡结怡1.5万元、徐奎2.5万元、李志军2.5万元、李前进2.5万元、范建兵和万燕珍夫妻共4万元。他们有工程结算单。
黄某1提供了至2018年2月8日翰林华府20-23栋工程结算单,共计2484925元,有黄*兵签名确认。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秀洪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5年3月开始承建翰林华府二期18、19、20、21、22、23、25、28、29(均已完工),31、32、33(已封顶)共12栋楼的工程,包工不包材料,从合同上来说,其是从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过来,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承包,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又从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商)承包过来的。实际是其个人与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梁卫平直接讲好的。其是总的包工程的人,其把工程又分包给每个工种的班组长。按合同规定,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其工程款,其将工资给到班组长,再由班组长发给下面的工人。其与这些班组长是根据不同的工种商定劳动报酬的,结算时间一般是其的钱到了就支付给他们,没有固定的时间,支付方式一般是网上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其还欠工人工资800多万。其只能记起其欠班组长和其直接聘请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具体班组长手下每个工人的其记不清楚,具体有:黄某1班组约20万元,范某1班组约5万元,马某1班组约100万元,丘珍荣班组约60万元,范勇辉班组约20万元,李永胜班组约5万元,樊某1班组约9万元,张某2班组约15万元,任某1班组约31万元,刘某1班组约48万元,赖某1班组约5万元,吴某2班组约10万元,周某2班组约20万元,周某1班组约28万元,谢某1班组约2万元,黄某2班组约6.7万,张某1班组约9万元,代某1班组约8万元,白某1班组约100万元,钟某1班组约147万(其中包含材料款,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刘某2班组约130万元,乐某1班组约5万元,朱某1班组2万多元。2019年6月其提交给大埔县人社局《翰林华府工程工资表》上的总额就是其拖欠的工资,这些钱除了木工组钟某1有材料钱,其他的班组有机器设备款,其余都是其要发给他们的工资。
其和下面承包工程组有约定保修金,口头约定按国家法律法规验收工程半年后支付98%的工资,剩余2%在一年零一个月验收完毕后支付。若在此期间出现问题,由相关的工程组修复完毕后才支付剩余的工资。2019年4月,宏宝公司有给其一些整改通知单,他们也在当年5、6月进行了整改,约定整改后就验收,但这个最终的验收是由其弟弟黄*兵负责,具体其不清楚。
其在翰林华府二期工程共12栋的工程总量为94431069.22元,至案发前大埔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其89943599元,已付清的现金5000万元左右,其余是抵的房子和车位,有凭证和合约,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欠约400万元。补充协议是2019年4月签订的,5月其和大埔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再次对账,发现有出入,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支付给其89943599元。
宏宝公司主要是通过抵押房子和车位的方式支付其的工程款,且都是其承担部分抵押款的利息,造成其亏本,所以其会欠薪。
2019年3月其向广东省人社厅和市政府一些部门寄了《请求敦促多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报告》,4月大埔县人社局通知其配合调查,给其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并叫其提供工人花名册、工人工资表、工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大约5月左右,为了结算清楚翰林华府工程款,其和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当时是宏宝公司的法人代表梁卫平在场签订的,签订后梁卫平一直没有履行该协议。其也把这份合同提交给人社局了,但人社局说这是其与宏宝公司的合同纠纷,不属人社局管,要其去打官司。
开始的时候,其在深圳还有工程做,每次大埔县人社局打电话来,其很忙没有接听,但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把询问通知书张贴到其在翰林华府的办公室门口后,其知道后都会回来配合调查。6月其还向人社局提交了其欠工人工资的《翰林华府工程工资表》。后来其得知,人社局不但没有帮其解决其和宏宝公司之间工程款的事,还叫工人去做笔录,问他们其欠他们多少钱。知道此事后,大概7月10日,其就直接把其原先用的手机号码138*****227关机,不理会人社局的人了。8月,其拿张文松的电话打给人社局的一个同志,跟他说其拖欠工人工资其会慢慢解决。人社局的同志说可以,能自己解决他们就可以撤案。没想到后来人社局还发指令书来,并把张贴的公告拍照发到张文松的手机上,张文松转发给其。其对张文松说不要管它,其也没去看,所以后来其就不清楚了。其向人社局说会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后,一些较少的或较急的其给了一部分。具体支付了多少要其老婆张*兰(管理财务)那里有凭证。
其有能力支付拖欠800多万的工人工资,目前其也正在支付中,首先,8月其已向银行贷款500万元,9月下旬应该能批下来;其次,其正在协商卖掉其在海南省的一块地皮,买方已将500万元打入其的公账,现在在解决开税问题,不久后也可以拿出来支付工人工资。
其于2019年11月21日称,其欠张某2、樊某1这两个班组共十个工人工钱,但不是翰林华府工程的,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欠任某1班组31万元左右,但按照合同内的工钱其已经付清给他了,这个还欠他的工钱是他班组完工以后其额外补给他们班组的。其欠刘某1班组的工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欠赖某1班组的工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欠吴某2班组的工钱10万元,但这是外墙保修金,工程建设公司要求的,2019年底才可以支付给他。其欠周某2、周某1两个班组的工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谢某1的工钱其是2019年每个月逐步还清,到目前2019年11月21日应该结清了。其欠黄某2、张某1的工钱,但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欠代某1的工钱,但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不欠白某1的工钱,2019年其付了20万左右给他,并抵押一套大埔的房子约60万元,而且他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其不欠钟某1班组的工钱,欠的147万都是材料款,而且这材料款是梁卫平答应会支付给钟某1,当时有给钟某1欠条。刘某2班组还没完工,他们班组做的是31-33栋的工程,是完工后才结算,所以130万元不算欠他的。乐某1在翰林华府二期做的工程已结算清楚了,现在欠款应该是大埔县山水城其他工地的工钱。朱某1班组的工钱是翰林华府二期31-33栋的工钱,是委托县建公司支付的,其有委托协议。根据提供的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尾号61727的流水清单,2019年9月20日尚有余额2420540元,其不清楚里面为何还有这么多余额,其认罪认罚。
其于2020年1月14日称,其愿意把其在大东观音山的股权卖掉(价值约400万元),拿出钱解决工人欠薪的问题,其他工资由其给他们打借条。2019年安华公司打给其账户内的700万元,其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从账面上看其有些是支付了材料费,但也是用于翰林华府工地的。后来,其也有把其他工地的工程款支付给翰林华府工地的工人工资。
其于2020年4月1日称,从头到尾其都承认欠那些班组800万元的工程款,而当时认为,工程上的保修金、还有一些收尾工程款等是还不需要给的,所以不能算其的欠薪数额,现在的情况是其已经还清了800多万元的工程款。
其于2020年4月7日称,其认为2019年6月20日前,其要支付的工人工资有两三百万元,包括:黄某26.7万元、周某220万元、乐某15万元、代某18万元、张某19万元、刘某148万元、赖某15万元、谢某12万元、范某15万元、马某1100万元不到、丘珍荣60万元、范勇辉20万元、李永胜5万元。
黄某1班组20万元是保修金;丘珍荣班组60万元在2019年7月其已经支付给他了,有网上转账记录;樊某1班组只有2万元是翰林华府工程的;张某2班组15万元是茶阳医院的工程;任某1班组31万元是其补给他的,还包含保修金,外墙漏水他还没解决;吴某2班组10万元是保修金,外墙漏水他没解决;白某1班组100万元在2019年6月22日其抵押了一套价值60万元左右的房子给他,剩下35万元是31-33栋工程未完工,后来县建公司又付了一些工资给他,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钟某1班组147万元是材料款;刘某2班组130万元是包含一些没做完的工程;朱某1班组2万多元是要31-33栋完工以后再支付的。
(五)鉴定意见
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黄秀洪的oppo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鉴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秀洪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被告人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有被告人黄秀洪的供述、被欠薪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兵、张*兰的证言、黄*兵提供的单据字条及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黄秀洪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显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黄秀洪工程款90656429元,被告人黄秀洪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经过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黄秀洪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被告人黄秀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秀洪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给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秀洪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上诉人黄秀洪提出,其承包的翰林华府12栋楼的工程总额为104748719元,不是94000000元,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其的工程款不是90656429元,而是89700000元。原判认定的工人工资651万多的款项包含了工程质量保证金、材料款和未完成的工程款,只是拖欠了60多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秀洪拖欠被害人刘某2、马某1、白某1等7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6510391.6元,在大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9年8月1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上诉人黄秀洪在此限期内仍不支付。经立案侦查后,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清劳动者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检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上诉人黄秀洪提出的上诉意见,综合评价如下:1、关于双方签订合同工程数额及实际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94000000元的工程数额,不是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诉人黄秀洪(乙方)签订合同的工程总额,而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完工的工程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大埔翰林华府二期工程黄秀洪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已经确认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合计90656429元,该书面证据与本案的其他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2、认定上诉人黄秀洪拖欠工人工资共计6510391.6元的事实,有证人黄*兵、张*兰、刘尼*的证言、被害人白成钢、刘某2、马某1等71名工人的陈述及在案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71名工人中虽然有部分工人反映上诉人黄秀洪所欠的款项中有小部分是材料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上诉人黄秀洪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秀洪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诉人黄秀洪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秀洪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庆新
审判员 巫光清
审判员 黄清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