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97刑终91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赞同,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儋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符冠龙,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琼9007刑初3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赞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钟赞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4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联合拆除了被告人钟赞同在白马井镇禾囊村纬四路旁的违建房屋等建筑物。钟赞同不满,事先找人制作了多件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口号的白色短袖T恤。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许,钟赞同和钟赞良(已判刑)组织钟某1、钟某2、叶某、钟华萍、陈吉平、郑春姣、郑某1、郑某2等二十多人到白马井镇政府办公楼大门前,钟赞同将上述印有口号的T恤分发给钟赞良等参与人员穿上。在钟赞同与钟赞良的带领下,上述参与人纷纷高呼T恤上所印口号,引发现场一片喧闹、混乱,经镇府工作人员极力劝阻后仍拒不停止,并欲强行冲进大楼内。直至当天上午10时30分许,儋州市白马井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才得以制止,造成白马井镇政府各部门行政、经济工作全部被中断,特别是征地、扶贫等紧要工作无法开展,群众无法到政府办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钟赞同于1966年12月18日出生,案发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赞同于2016年10月31日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被儋州市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3.扣押清单及提取说明。证实案发后,儋州市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并扣押到钟赞同持有的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等红色字体的白色T恤1件,以及印有“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红色字体的白色T恤1件。
4.强制拆除违法(章)建筑物的决定书。证实因钟赞同在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均已按法定程序通知其自行拆除其位于禾囊村纬四路段旁的建筑物,向其下达《限期拆除违法(章)建筑物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章)建筑物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告知书》,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于2016年9月9日联合向钟赞同下达《强制拆除违法(章)建筑物的决定书》,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5.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关于钟赞同带人到镇政府办公楼扰乱政府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证实钟赞同因占用儋州市白马井镇禾能村集体土地用于建房,2016年10月24日被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依法拆除。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钟赞同、钟赞良等人带领二十多人身穿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体的白色T恤,到镇政府办公楼内高喊口号、大声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围堵办公楼大门,影响群众和干部正常出入,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影响群众办事。当时,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党政办、计生办等重要部门均因骚乱停止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所有工作人员放下手上的工作前来进行劝告、维护秩序,钟赞同、钟赞良等人仍采取极端方式,继续扰乱政府办公秩序,情绪愈加激动。由此导致物联网、滨海公园、交通枢纽等重点项目工作无法下村征地,镇扶贫办等工作人员无法下村开展扶贫工作。镇政府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钟赞同、钟赞良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围堵办公楼大门、吵闹、喊口号,民警强制将钟赞同、钟赞良等主要带头人传唤,该事件才得以平息。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郑春姣、钟华萍、钟某1、叶某、郑某2、郑某1、钟某2、陈吉平等人,因2016年10月31日9时25分许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11月1日分别被儋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其中对钟华萍不执行行政拘留。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钟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0月31日7时许,我丈夫陈吉平说我三嫂吴庆兰叫我去白马井镇政府,我就叫上三嫂的女儿钟华萍,我们三人于当日9时许到白马井镇政府时,看到我三哥钟赞同他们已经聚集十多二十个人在政府院子里,其中有七、八个人身穿印有红字的白色T恤,一名我们村的人拿一件同样的T恤给我穿上,吴庆兰在现场哭,钟赞同在现场喊说拆了他们的房子,政府的人要给他们解决、处理等话,郑春姣、郑某2、郑某1也穿白色T恤在现场吵闹,我和他们就在政府办公大楼大门前吵闹,并指手画脚,政府的好多工作人员都出来劝说我们,钟某2在现场一直用手机拍摄,我也说你们这些官拆人家房子不合道理等话,一会儿政府的人就叫我们选几个代表出来说,我们就不闹了,但还有几个人还在吵闹,到10时40分许,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就把我们在现场闹事的人都带回刑警支队,闹事的还有我大哥钟赞良和村里的一些人,是我三哥、三嫂叫我去的,主要组织的是我三哥,白色T恤是我三哥买来的,钟赞良、吴庆兰及村里一些人也穿着T恤。钟赞同被拆除房子的土地,以前是村里的集体田地,后来钟赞同就在上面建房子、猪栏等。
2.证人郑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0月31日9时许,我和我哥哥郑祖逢、姐姐郑某2及同村的20多人一起前往白马井镇政府,约9时20分许到达时,我看到政府门口的空地上放着一堆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样的白色T恤,同村的一位老奶奶就叫我们穿上,我就穿上跟大家到政府办公楼门口一起大声喊,我听到有人喊T恤上印的内容,当时人很多,现场很混乱,我只是大声喊强拆我哥哥的房子要给个说法等话,政府的人听到就出来劝阻我们,我们没有理会,围过去质问他们,等到有个领导下楼叫郑祖逢进楼谈话后,我和郑某2就到旁边休息,直到10时40分许,派出所民警到政府把我和郑某2传唤到案,我和郑某2是郑祖逢叫过去的。
3.证人钟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0月31日9时许,我父亲钟赞良到我房间告诉我,因前段时间我三叔钟赞同房子被城建拆迁一事,我父亲和三叔等人不服,我三叔他们已经到白马井镇政府闹了,叫我赶紧起床骑车载他过去闹,我就起床骑车载我父亲到镇政府时,看到我三叔等人在镇政府大院,我三叔他们因房子被拆不服,心情非常激动地在镇政府大楼大门处大声叫喊,我也喊几句就拿手机出来录像,镇政府工作人员出来劝阻,叫我们坐下来慢慢说,不要在大厅外面大声叫喊,影响群众办事,但是我三叔和我父亲他们心情很激动,听不进劝阻,继续大声在镇政府内大声叫喊、吵闹,派出所的人到现场也劝说我们,但在现场闹事那些人心情激动,听不进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吵闹,到10时40分许,派出所就将我和钟赞良、钟赞同等10人传唤到案。我们有20多人到镇政府闹事,其中我父亲、三娘、二姑等10多人分别穿着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样的统一白色T恤,政府工作人员都出来劝阻我们,导致其他办事的人无法正常办事,严重扰乱政府的办公秩序。
4.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因前几天我四姨丈钟赞同的房屋等建筑物被白马井镇政府拆除一事,2016年10月31日8时许,我母亲吴运丹叫我骑车载她到白马井镇政府后,我看到钟赞同及其四女儿、钟赞同的大哥及其小孩“老三”等一家人及禾能村村民等共20多人正聚集在镇政府大门处,有部分妇女将放在大门附近印有红色字样的白色T恤拿来穿在身上,接着钟赞同便带着大家进到政府大院内,钟赞同家人和禾能村一起来闹事的村民都穿着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样的白色T恤到政府大院内大门口吵闹,我在一旁拿手机拍照,政府工作人员劝说不要堵在大院门口,影响正常办公等,但他们不听劝说,一直在闹事,整个过程大约从9时30分许至10时30分许持续一小时多,后来民警过来把我和闹事的人一起带到公安机关。当时我看到钟赞同和他大哥及现场一位老奶奶吵得比较厉害,有很多工作人员都出来看和劝说,一些去办事的群众也停下来围观。经叶某辨认,钟赞良就是在白马井镇人民政府以大吵大闹等方式扰乱政府工作秩序的钟赞同的大哥。
5.证人郑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因我哥哥郑祖逢的房子在2016年10月24日被政府强拆,2016年10月31日,郑祖逢就叫我和妹妹郑某1一起到政府讨说法,当日9时许,我和郑祖逢、嫂子李三女、郑某1及同村的20多人一起从村里出发前往白马井镇政府,9时20分许到政府门口时,看到门口空地上堆着一堆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样的白色T恤,我和郑某1各拿一件穿上,然后跟着大家一起走到政府办公楼门口找领导讨说法,吵了一会,政府工作人员出来劝说我们不要吵,派几个代表出来跟领导谈,我们选几个人准备跟领导谈,但等一会仍未见领导,就有人带头喊白色T恤上的内容,当时人很多,场面很混乱,政府上班的人听到就出来劝阻我们,我和郑某1就上前质问他们并跟他们吵闹,有一个领导出来,郑祖逢跟他进去后,我和郑某1就到旁边草地休息,到10时40分许,派出所民警过来把我和郑某1传唤到案。我们同村的钟姓家族的人以及一个老奶奶也在政府闹事,其中有两人是兄弟。
6.证人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白马井镇副镇长。2016年10月31日9时23分许,我在政府二楼办公室上班时,听见一楼大厅有很多人的吵闹声,我立刻到大厅看到有7、8个人穿着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等字样的特制白色T恤,以及其他一起闹事的有20多人,都站在办公楼大厅门前大声高喊白色T恤上的口号等,当时大厅大门已经被堵住了,保安队长吴某就劝说他们,他们不但不听劝阻,而且一直高喊口号要冲进办公楼内,见状,我和吴某立刻组织工作人员拦住他们并向政府领导汇报,后我和政府工作人员就劝说这些闹事的人,他们反而和工作人员大声吵闹,一直持续到10时15分,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他们还没撤离办公楼,民警就将闹事的人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在闹事过程中,有两名男子表现比较强烈,一名较胖的戴一副茶色眼镜,一名较瘦的穿黑夹克外套,严重影响镇政府各部门办公秩序,导致群众无法或不敢进入办公楼内正常办事。
7.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主要内容与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另陈述:我是白马井镇政府的保安队长,当时有两名男子起主要带头作用,该两名男子情绪比较激动,尤其是那名戴茶色眼镜的男子叫喊得很厉害,并带领其他人喊白色T恤上的口号等,由于闹事的人吵闹太厉害且情绪过于激动,政府工作人员全都出来维持秩序,当日上午的工作都处于停滞状态,且这样闹事也很影响政府形象。经吴某辨认,钟赞良就是那名戴茶色眼镜的男子;钟赞同就是那名穿黑色夹克上衣的男子。
8.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主要内容与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另陈述:我是白马井镇政府的保安,当时有三名男子已经进到办公楼一楼党政办公室前的走廊里,我问他们什么事,他们高喊来找书记等话,我说书记可能下村扶贫,不在办公室,他们就来到办公楼门前,我不知道谁带头,但有两名男子表现比较强烈,很不好做工作,一名较胖戴一副茶色眼镜,一名较瘦穿黑色夹克上衣,还有一些人比较激动,大声叫喊像要打架的样子。经李某1辨认,钟赞良就是那名戴茶色眼镜的男子;钟赞同就是那名穿黑色夹克上衣的男子。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钟赞同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建房的土地是村里的集体土地,我见没人用就平整出来,慢慢就建了房子、厨房和猪栏等,我的房子被拆以后,我就想找白马井镇政府书记反映该问题,要求政府补偿和给土地安置,但怕得不到接见,其他3家被拆迁的家主来问我什么时候去政府上访,我就说2016年10月31日去,并说我什么东西都准备好了,他们就说和我一起去,当日我们家一共去了8个人,有我和我哥钟赞良及其儿子钟某2、我姐的儿子姓叶、我妻子吴庆兰、女儿钟华萍、妹妹钟某1及妹夫“大陆”,都是我叫去的,还有郑春姣一家、郑明忠一家及“老二”一家等共20多人。2016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我和钟赞良、钟某2从禾能村出发,约9时许到镇政府,“老二”和他大哥已经到了,约9时30分许,其他人陆续赶到和我们会合以后,我叫吴庆兰拿出我早就印制好的衣服给大家穿上,衣服共有两类,每类4件,一类衣服前后分别写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一类衣服前后分别写有“反对政权私有,反对打击报复”、“还我住屋,还我猪场”,但我没穿,衣服给我哥他们及“老二”家人穿,我们就进到镇政府大厅门口,我就大声高喊T恤上的口号,并喊说村委会选举我不给干部投票就拆我房子等话,一名叫“伍伯”的保安叫我们派5个代表,一会领导过来和我们谈,我叫他们不要喊了,但那些妇女不听我的,还继续在那里喊T恤上的口号,等约10多分钟见没有领导出来谈,然后我哥就从政府的大厅出来继续和那些妇女一起喊口号,喊了一会,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出来劝阻我们,一位副书记叫我们先回去,问题以后解决,我听后生气就说了些骂人的话,我们吵闹至10时20分许,民警到现场把我们传唤到案,大约是10时50分许被民警带走。
2.同案人钟赞良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弟弟钟赞同11年前就在禾能村委会的一块荒地建住房、猪栏、厨房等房屋,是村里集体土地,多天前,白马井镇政府拆除了钟赞同的这些房屋,2016年10月31日9时20分许,我和弟弟钟赞同、妹妹钟某1及禾能村另2户被拆房屋的人共20多人到白马井镇政府讨要说法,我身穿钟赞同给我的他从白马井镇买来的印有“还我血汗,还我生存”、“坚决控诉地方黑势力”的白色T恤,我在政府一楼大厅外面和外面走来走去,我举起右手高喊“打倒张文军拉帮结派”、“请求政府还我公道”等口号,我们要求书记出来解决问题,后来政府的人出来劝说我们不要吵,叫我们派5、6个代表,书记等一下就过来,但书记也没有出来解决问题,现场有好多人高喊T恤上的口号,约10时30分许,民警过来把我们传唤到案。没有人组织来政府讨要说法,是我和钟赞同、钟某1一起商量,认为周一政府上班,所以就来政府,来以后看见其他好多人也在,是钟赞同叫我来的,期间,有个镇长带10多个人劝说我们停下来解决问题,不要闹,后来那个镇长又把我们从一楼大厅里推出来。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以及现场的概况。
二、钟赞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被告人钟赞同不满政府拆除其在白马井镇禾囊村纬四路旁建设的违章建筑,又继续在该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搭建房屋。2017年2月7日早晨,因不满钟赞同继续违法占地建房,白马井镇高村坊部分村民打鼓、呐喊煽动村民前去拆除钟赞同再次建起的违建房屋。钟赞良听到后在高村坊巷子大声叫喊,警告、威胁村民不准去。当天早晨,钟赞同得知高村坊村民要拆除其房屋后,为阻止、对抗高村坊村民,钟赞同组织钟赞良、钟赞妍、符伟宏、吴如葵(四人均已判刑)等亲属到其家中。当天上午9时许,张文圣、陈开川等高村坊村民约200多人各自持锄头、铁锹、铁锤等工具聚集在禾能村新公路旁钟赞同违建房屋前,与钟赞同、钟赞良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张文圣、陈开川、万长女、李日美、李琼亮(五人均已判刑)与其他高村坊村民持锄头、铁锹、铁锤等工具进入钟赞同家里,与钟赞同、钟赞良、钟赞妍、符伟宏、吴如葵等人继续争吵并引发打架,双方持石头及燃烧的汽油瓶互相扔砸,造成了钟赞同、李某2、张文圣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现场喧嚣、混乱,直至儋州市白马井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制止了双方斗殴。
2017年2月7日13时许,侦查人员对钟赞同所建的简易房处的聚众斗殴现场进行勘察中,提取到一瓶疑似汽油的液体。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汽油成分。2019年4月25日11时许,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民警在白马井镇新民路巡逻时发现在逃的钟赞同,立即组织警力将其抓获,并传唤到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物证汽油瓶、被汽油瓶烧坏的衣物(照片)。证实案发当时现场遗留的汽油瓶、李某2被汽油瓶烧坏的上衣等。
(二)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7日,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禾能村有人打架,该所组织警力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张文圣、万长女、李日美、陈开川、李琼亮以及钟赞良、吴如葵、钟赞妍、符伟宏等人传唤到案。
2.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民警当场从钟赞同所建的违规建筑处提取到汽油瓶疑似物一瓶。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6时许,我在白马井镇禾能村高村坊的家里听到钟赞良在巷子口喊说:“你们不要去拆钟赞同的房子,要不然就有去无回了”,我听到就出来看到是钟赞良在喊,喊约半小时后,我们高村坊的人就逐渐到高村坊靠近新公路旁的钟赞同家处聚集,接着我们就和钟赞同等人发生争吵。当日9时许,我和张文圣等高村坊人一起走入钟赞同的房子处,我就问钟赞良说:“你不是说我们来了就有去无回吗?”钟赞良没说什么。后张文圣等人就要冲到钟赞同的房子处,突然丢出来一瓶燃烧的汽油瓶,丢到我身上烧到我后背的衣服,我就赶紧往外走了。这时,张文圣和钟赞同等人就打了起来,现场一片混乱。后来钟赞同一方丢很多石头出来砸我们外面的人,我的左手臂和右脚部位各被一个石头砸到,高村坊一方也有很多人丢石头回去砸钟赞同一方的人,双方互砸一会就停手,张文圣被打到头部流了很多血,后来现场遗留一瓶汽油瓶被派出所扣押。当天,钟赞同一方有钟赞同、钟赞良(戴一副黑色墨镜)等好多人在现场,高村坊一方有张文圣、万长女、陈开川、李日美、李琼亮等很多人。起因是钟赞同强占我们高村坊的集体土地建房,我们才会去拆他的房子,发生冲突后才发生打架。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1.同案人钟赞良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6时许,我在白马井镇禾能村高村坊的家里听到外面敲锣打鼓的声音,我知道是在召集人去拆我弟弟钟赞同的房子,我就起床走出去,鼓声停了,我看见李日美、陈开川等人在外面说话,我就走出去大声喊说:“我们都是高村坊的人,都是兄弟姐妹,要等政府解决,如果你们大家对钟赞同有意见就去杀了他,如果不等政府解决,你们去拆钟赞同的房子,钟赞同要是打到你们或打死你们,你们就完了,我也不懂怎么解决”等话,我走了两三条巷子,每条巷子都说了一遍,说完就回家干活,中途我就去找钟赞同说今天高村坊很多人敲锣打鼓要来拆你家房子,说完就返回去干活。当日9时许,我妻子李琼秋突然打电话告诉我说好多人都到钟赞同家要拆钟赞同家的房子,叫我去劝一下大家,我赶到高村坊靠近新公路旁的钟赞同家时,外边已经围了100多名高村坊村民,他们大都持锄头、铁锹等,钟赞同家里有钟赞同、吴庆兰、钟华萍、钟赞妍在现场,我就劝解村民不要拆钟赞同的房子,但没人听,后来符伟光、吴如葵、符庆娥、符伟宏等人陆续过来,我们和村委会干部劝大家不要拆,后来遇到张文圣、万长女、陈开川、李日美等几十人带头冲进钟赞同家里,我就上前拦住他们,张文圣对我说“打他”,一群人就持锄头、铁锹等冲进来,钟赞同就把我往后拉了几步,他就走到前面,我就走到钟赞同家后面的位置,这时双方就打起来,万长女、陈开川、李日美、张建阳、张建伟等人就持石头朝我们砸,我右手肘被砸到,不知哪里丢出来几个汽油瓶,双方就把汽油瓶朝对方丢来丢去,当时有人丢了一个健力宝的汽油瓶到我面前,我就捡起汽油瓶朝对方丢回去,但没砸到人,我家里人也有人持石头和汽油瓶砸张文圣一方,互砸一会后,我家里人就跑到家里面去躲,张文圣、万长女、李日美、陈开川等数十人就强拆钟赞同家的房子,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到现场了解情况,当日12时许就在现场将我、钟赞同、吴庆兰、钟赞妍、符伟光、吴如葵、符庆娥、符伟宏、符伟坚等人以及张文圣、万长女、陈开川、李日美等人传唤到案。我和钟赞同、吴庆兰、符伟光、吴如葵受伤,对方的张文圣也受伤,钟赞同的伤应该是他与张文圣纠缠在一起时被张文圣打的。
2.同案人钟赞妍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9时许,我到禾能村新公路旁我三弟钟赞同刚建的简易房家里时,禾能村高村坊100多200人手持铁锤、铲头等工具围在钟赞同家那里,扬言要拆刚建的简易房,钟赞同就叫我劝一下这些人,并让我叫家里人过来,我当时就打电话给我儿子符伟坚说有人要拆他三舅的房子,叫他过来搬东西,同时看看能不能劝阻对方,过一会我儿子符伟坚、符伟宏、符伟光先后到现场,后张文圣等高村坊人就朝钟赞同的简易房围上来准备强行拆除,我和钟赞同、钟赞良等家人就阻拦,中途张文圣勒住符伟光的脖子,符伟宏见状上前抓扯张文圣,张文圣松手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乱成一团,不知谁丢一块木头出来砸到我的头(当时戴头盔),我便拿石头砸对方,对方有人拿石头、砖头、汽油瓶等朝我们砸过来,我们家这边也拿石头、汽油瓶等砸回去,双方就用石头、砖头、汽油瓶等扔打约半个小时,警察赶到现场阻止,双方都有人受伤。当时还有吴庆兰及钟赞同的两个儿媳也在场,除了我参与拿石头砸对方外,我们这边还有钟赞同、钟赞良及钟赞良的一个儿媳妇等人参与打架,我们都拿石头、汽油瓶等砸对方;对方有张文圣、万长女、陈开川、李日美、李琼亮、李姑女等人带头冲到钟赞同家里打架,约200人。
3.同案人符伟宏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9时40分许,我五娘告诉我有人要拆我三舅钟赞同在禾能村委会高村坊靠近禾能村新公路旁的房子,并说我母亲钟赞妍可能就在那里,我就想过去帮忙,于是我就带着儿子符锦炫到现场时,已经聚集很多高村坊村民,很多妇女拿着锄头、铁锹、铁锤在拆墙,我就带着儿子走进里面,有一名男性老人和很多妇女拥过来,我三舅及家人开始阻拦对方,这时那名男性老人和一名老年妇女已经进来开始大声和我三舅及家人吵架,后我发现那名男性老人和老年妇女与我弟弟符伟光发生拉扯,因符伟光一只手刚做完手术,我就上前掰开那名男性老年人勒住符伟光脖子的手臂帮符伟光挣脱,推他把他甩在一边,符伟光被拉出来后站在我身后,符伟光不知何时被对方扔过来的石头砸到头部流血。此时,我三舅的家人和对方村民互相扔装有汽油的塑料瓶、石头、砖块,我突然看见那名男性老人捡一块木头扔向我母亲,砸到我母亲戴的头盔上,我母亲也捡起砖头扔向对方人群,我当时很生气就捡起那块木头砸到对方人群,我三舅见我母亲被砸,也用汽油瓶扔向对方,随后又拿起铁锤打砸那名男性老人,是否打到不知道,这时那名男性老人和老年妇女及另两名妇女开始和我三舅及家人拉扯,有一名妇女拿铁锤砸打到我三舅腹部附近位置,后双方开始争夺铁锤,很混乱,对方拿着锄头等农具,我害怕对方用工具打到人,我就边推搡对方,边用手挡,让我三舅出来,这时我三舅头部流很多血,我也不知何时被人打伤,一名禾能村干部将双方拉开后,双方继续用石头、砖块相互扔砸,后被制止,民警到后把我们带离现场。
4.同案人吴如葵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外号叫“尾”,2017年2月7日9时许,我从白马井镇返回到禾能村,途经禾能新公路旁我三叔钟赞同家时,发现禾能村委会高村坊的张文圣等约200多名村民持锄头、铁锤、铁耙等工具围在我三叔家那里,我见状就知道是要拆我三叔家的房子和猪栏,双方在现场发生争吵,我也有和对方争吵,接着高村坊村民冲进我三叔家想强拆我三叔家的房子,我和我三叔及我家公钟赞良等人想拦着不给拆,后来我三叔、家公及钟赞妍与对方村民发生冲突,双方纠缠、抓扯和推搡在一起,接着用拳脚打起来,后高村坊村民朝我们扔石头和汽油瓶,我当时被一个着火的汽油瓶砸到胸口后,我就将砸到我的汽油瓶扔回去砸他们,接着捡石头扔向他们,我们家这一方也有人持石头和汽油瓶扔对方,具体是谁不清楚,我家公和三叔都有在前面,他们可能有扔,后我发现三叔的头破了,对方张文圣的头也破了,接着禾能村的干部到现场制止,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将我和钟赞同、钟赞良、钟赞妍、符伟宏等人及对方的张文圣等人传唤到派出所。钟赞良、吴庆兰也被打到,符伟光头部被打伤流血。
5.同案人张文圣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9时许,我从白马井镇回到禾能村路口时,看到我们高村坊聚集约200人在高村坊靠近禾能村新公路旁,有人拿着锤头、铁锹等工具去强拆钟赞同在该处违建的猪圈、简易房等建筑物,我就跟他们到钟赞同的住所,我们高村坊的人要拆钟赞同的房子,但遭到钟赞同一家人的反抗阻止,我见状就上前与钟赞同、钟赞良理论时,也被钟赞同、钟赞良等人阻拦,我就与对方互相拉拽,我强行冲进去,钟赞同、钟赞良等人上前围打我,高村坊的人帮我解围后发现头顶被打破流血,当时我生气就捡起一块木头扔向对方一名妇女,钟赞同就拿一把木柄铁锥打到我左额头部,双方都互打在一起,双方也被打伤。之后,我们后退约10米,双方就持石头、汽油瓶相互扔打,后警察赶到现场阻止。因为钟赞同一家侵占禾能村高村坊集体土地建猪圈、简易房等,政府拆除后,又重建起来,我们高村坊人就召集村民去强拆。我和万长女、李日美、陈开川、李琼亮等人及钟赞良一方的人都在现场,也参与斗殴、扔石头,我们一起被传唤。
6.同案人陈开川的供述。主要内容:钟赞同一家因侵占禾能村高村坊集体土地建猪圈、住房等,被政府拆除后,又继续搭建简易房居住,高村坊的群众都很反对。2017年2月7日6时许,我在家听到钟赞良在我家外面喊说:“你们不要去钟赞同家拆他家房子,去拆他家房子要是引起打架,打死人了不负责的。”我听到就走出去看到钟赞良走了几个巷子口喊这几句话。他喊以后,我们村就有一些群众敲锣打鼓起来,到当日9时许,我在家听到外面高村坊的群众大叫去把钟赞同占用高村坊集体土地上的简易房拆掉,我出门看见很多高村坊村民拿着锄头、铁镐、铁锹等农用工具赶往钟赞同家占用的土地处,我也从家里拿一把锄头一起去,我赶到时看到约有200人聚集在那里,当时张文圣等很多村民在和钟赞同等人吵架,钟赞同还拿一把刀和一个汽油瓶喊说我们谁敢拆,他就杀了我们,我们村民听到这话就要冲进钟赞同家拆房子,钟赞同一家阻止我们进入,当时有村民在拆地上的建筑,不知何时张文圣已经走到钟赞同院子下面和钟赞同及家人吵架并发生推搡打架,当时钟赞同及一名穿米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和张文圣互相推搡,万长女也在其中,钟赞良当时也在旁边拦架,那名穿米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用手臂扣住张文圣的脖子一下把他用力甩在一边,张文圣搬一块木头砸到一名戴头盔的女子头部,此时村民和钟赞同家人开始互相丢石头、汽油瓶,钟赞同点燃汽油瓶扔向村民,那名戴头盔的女子也捡石头丢向张文圣,钟赞同见状也拿一把铁镐打张文圣,我拿着锄头和李日美一起上前阻拦,钟赞妍就向我们扔一个汽油瓶砸到我身上,我捡起汽油瓶砸向钟赞同家人,钟赞同又拿铁镐打到张文圣肩部等处,我急忙拿一把大铁锤叫钟赞同别过来,过来我就打他,接着我用锤头捅钟赞同头部没打到,我又捅他腹部要他后退,当时我和张文圣、李日美、万长女与对方钟赞同、穿白色T恤的男子、戴头盔的女子相互推拉厮打,被拉开后,我们村民和钟赞同及其家人互扔石头、汽油瓶,我和张文圣、李日美、万长女、李琼亮也有扔石头,对方钟赞同、钟赞良、钟赞妍、穿白色T恤的男子等家人都有扔石头、汽油瓶等,一会儿就被制止,民警到现场把我们双方带走。
7.同案人万长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7时许,钟赞良在白马井镇高坊村巷口里大声喊:“今天谁要是敢去拆钟赞同的房子,我就拿刀捅死他,捅死不犯法”,当日9时许,我听到高村坊有人敲鼓,说要去拆钟赞同占用高村坊土地盖的房子和猪栏,我便从家里拿了一把斧头和村民一起到白马井镇禾能村新公路旁钟赞同占地建的房屋处,钟赞同及其家人与我们村民发生争吵过程中,我丈夫张文圣和其他村民冲向钟赞同的家人,张文圣冲上去和钟赞良互相拉扯,扭打在一起,我上去将张文圣拉开后,张文圣从地上抱起一块木头扔向钟赞同,钟赞同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打张文圣未打到,我和村民过去把钟赞同的铁锹抢过来,在抢的过程中不知谁扔一块石头砸伤张文圣的头部流血,之后我拿着铁锹到公路上面,期间双方互扔石头和汽油瓶,我也捡一块石头扔对方,后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将我们双方传唤到案。
8.同案人李日美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7时许,儋州市白马井镇禾能村高村坊有人在敲锣打鼓,过一会,钟赞良就在高村坊每条巷跟我们村民说“谁要是敢到禾能村新公路旁拆除钟赞同家的房子,谁就要被钟赞同打死”,我走出家门看到是钟赞良在喊。因钟赞同占用我们村集体的土地建房,他哥哥钟赞良又在村里挑衅,我们村民很生气,就有人喊去拆他家的房子,这时高村坊就有人打鼓,当日9时许,约200多村民就持锄头、锤子等工具到禾能村新公路旁钟赞同建的简易房处准备拆除,我拿一把锄头,当时钟赞同及其妻子、钟赞良和他们家亲戚10多人也在,钟赞同等家人准备好汽油瓶等,这时村民张文圣上去和钟赞同等人争吵,当时钟赞良的儿媳就说想打架就过来,村民张文圣、万长女、陈开川、符美女、李琼亮等人就冲上去,钟赞同一方有四五个人也冲上来,钟赞同拿一把锤子要打张文圣,我们就冲上去拉扯钟赞同和他的家人,拉扯完后,张文圣头部流血,我们都退到钟赞同家对面的公路上后,我和村民捡起石头、砖块砸钟赞同他们,钟赞同也用石头、砖块、汽油瓶扔我们,双方互扔一会就停止,不久民警到现场。我和张文圣、陈开川、万长女、李琼亮也有扔石头,对方钟赞同、钟赞良、钟赞妍、穿白色T恤的男子等家人也有扔石头、汽油瓶等。
9.同案人李琼亮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7时许,我在白马井镇高村坊我家听到钟赞良喊说“你们不要去拆钟赞同的房子,要不然钟赞同打死你们,你们就完了”,我出来看到钟赞良走了几个巷口来回喊这句话,后来我听到村里敲锣打鼓的声音。当日9时许,我们高村坊的村民在村里呐喊要求所有村民一起到新公路钟赞同的家里要他把违建房拆掉,把地还给我们,后我们整个高村坊村民拿着自家的锄头、铁锹等工具一起到钟赞同家外面,当时钟赞同家有10来个人在家里,双方互相争吵约1小时后,陈开川等几名妇女及张文圣等人往钟赞同家里走,我们跟在后面,刚走到钟赞同家门口,双方便吵起来,接着看到钟赞同家的人拿燃烧的汽油瓶向我们扔过来,双方便捡起石头互扔,接着张文圣被钟赞同等人摁住打,陈开川和我们一些妇女上去拦,在拦的过程中,我被人用燃烧的汽油瓶扔到帽子上,烧到我的头发、眉毛和鼻梁处,我捡起汽油瓶向对方扔过去,双方越打越激烈,石头越扔越厉害,我也捡起石头朝对方扔,我们撤到新公路上后,双方不断用石头和汽油瓶扔来扔去,后村干部出来将双方劝停,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部分人员带走。
10.被告人钟赞同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2月7日7时许,我哥钟赞良告诉我说高村坊村民打鼓要来拆我家房屋,我便叫钟赞良、钟赞妍、符伟光、符庆娥、符伟宏等亲戚来到我家,叫他们在高村坊民拆我家的时候帮我拍照录像。当天上午9时许,张文圣带领高村坊约有两百多名村民持锄头、铁锤等工具到家来,冲进我家里想要强行拆除我家的房子和猪栏,我和我哥及其他亲戚就拦着不让他们拆,张文圣他们就用手推我和我哥并扬言要打我们。后来张文圣他们那边的人就先朝我们扔石头和燃烧的塑料瓶子砸到我老婆和我哥等人,我们出于自保也朝张文圣他们扔东西,但我们人少扔不过。我看到张文圣拉扯我哥,就从地上捡起一把木柄的铁锹,朝张文圣打,没有打到张文圣,然后双方就互相抢铁锹。在抢的过程中有人就打到我的右手大拇指和中指受伤,额头也被打流血。张文圣他们那边继续持石头砖头来砸我们,砸到我的左胸部,后来又被对方扔过来的燃烧的塑料瓶子打中,致使我的鼻子、面部等部位被烧伤,我也捡起扔向对方,张文圣他们更加疯狂地朝我们扔石头、砖头,我和我的家人就退后躲起来。后来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员就陆续到达现场,制止了事态的发生。120救护车也来到现场,把我送到西部医院治疗了。
(五)鉴定意见
琼公物鉴(理化)字[2017]129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1瓶黄色液体,检出汽油成份。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儋州市××镇)旁钟赞同所建的简易房处,以及现场概况和李某2受伤的部位。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赞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钟赞同纠集亲属持械与同村村民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钟赞同一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二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赞同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赞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赞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及个别情节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土地问题引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被告人钟赞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及定性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没有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如下:(1)干扰的持续时间短。(2)干扰的强度不大且过程中没有采取极端的手段。(3)上访事出有因,并非出于恶意扰乱社会秩序。(4)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缺乏必要、充足的证据。对于造成“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原公诉机关除了提供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等外,并没有太多的证据来证明已构成“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故指控上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此外,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入罪,不合理也不合法。上诉人的行为虽然对政府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一审没能考虑到,上诉人作为农民群众在思想上存在一定认识错误,对于政府的工作一时难以理解也是正常的,在儋州农村地区类似这种并未报建就建房的情况很多,如果都入罪并不能达到惩罚与教育结合的目的,如此轻易入罪更容易造成群众与政府之间对立的情绪,以后农村工作将更难展开,会产生更不稳定的因素。这与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不相容。2.一审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也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的一般违法行为。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村民斗殴只是因宅基地建房引起矛盾,上诉人并非是出于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特征。上诉人建房虽定为违建项目,但本质上还是与村民存在宅基地建房矛盾引起的纠纷,显然没有超出民事纠纷的范围。(2)斗殴中,上诉人是出于本能自卫心理,对村民非法纠集二百多人上门强拆,上诉人并非真心伤害这些村民,只是出于自身的安全和为了阻止事态发展产生斗殴行为,这种被动性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质,这与典型的流氓性特点是不同的,故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特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村民纠集二百多人持械上门的行为,公然藐视法纪,是典型的滥用私权表现,上诉人阻止这些违法行为没有过错。同时在斗殴中也并没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情节,故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是不成立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钟赞同因涉嫌犯本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传唤到案,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该事实有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赞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人钟赞同还纠集其亲属持械与同村村民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钟赞同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上诉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均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及上诉人本人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钟赞同组织二十多人身穿印有煽动性标语的T恤,聚集在白马井镇政府高呼口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当地政府的工作长时间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上诉人钟赞同纠集亲属与同村村民持械斗殴,双方参与斗殴的人数多、规模大,并致多人身体受伤,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并不属于违法治安案件的范畴。故上诉人钟赞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将上诉人钟赞同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处于羁押期间的30日予以折抵刑期,导致刑期计算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刑初34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二、上诉人钟赞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灿
审 判 员 马 康
审 判 员 张德雄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伟
书 记 员 邱桢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