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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格果各传播性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73   收藏[0]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刑终15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勒格果各,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彝族,文盲,住四川省冕宁县。2019年8月14日因卖淫被石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田鹏,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勒格果各犯传播性病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川18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勒格果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勒格果各,听取辩护人田鹏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1月,勒格果各被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抗体阳性。2018年8月21日,冕宁县卫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勒格果各,其已感染艾滋病及相关注意事项。自2018年9月开始,勒格果各在冕宁县人民医院进行艾滋病相关治疗。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14日,勒格果各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况下,多次在石棉县威某旅馆、山某宾馆等地从事卖淫活动,与任某1、孙某1、吉某1等人进行性交易,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14日,勒格果各与吉某1正准备支付嫖资时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人赵某1、勒某1、吉某1、孙某1、任某1、勒某2、钱某1、李某1、韩某1、钱某2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旅馆住宿记录表,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勒格果各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勒格果各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勒格果各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予以从重处罚;勒格果各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勒格果各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勒格果各违法所得21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OPPOR11S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上诉人勒格果各及其辩护人提出,勒格果各归案后坦白认罪,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致,均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刑法三百六十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勒格果各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勒格果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第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诉人勒格果各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应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坦白、认罪情节,量刑适当。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勇
审判员 严 宏
审判员 刘海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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