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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木么你各传播性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50   收藏[0]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终316号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别名王西西,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布拖县,2019年10月9日因卖淫被抓获,并于次日因卖淫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币种下同);现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木么你各犯传播性病罪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闽03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曲木么你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曲木么你各被确诊为0601-HIV(艾滋病),并于2018年11月开始在四川省布拖县人民医院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与阿力友尔(另案处理)一起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社区从事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向张某、陈某、沈某等不固定男子进行卖淫一千余次,共非法盈利约10万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因卖淫在莆田市城厢区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后被该局行政拘留至2019年10月25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同案人阿力友尔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张某、陈某、沈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作出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抓案经过、案件侦破揭发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的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界面、告知单、传染病报告卡、布拖县抗病毒治疗领药登记表、成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历记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曲木么你各的供述、辨认地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且原审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在原审庭审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曲木么你各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不特定人员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木么你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曲木么你各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曲木么你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曲木么你各上诉称:其不知道自己患有0601-HIV(艾滋病),系被抓获到案后才得知;系受男友阿力友尔诱拐才去卖淫,且卖淫所得款有一部分被阿力友尔拿走;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曲木么你各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曲木么你各关于其不知道自己患有0601-HIV(艾滋病),系被抓获到案后才得知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于2018年1月被老家布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且医院有免费给其发放抗艾滋病毒的药物,但其仍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开始从事卖淫。该供述能得到相关领药登记表、成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历记录、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的印证,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此亦无异议。故其翻供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曲木么你各关于其系受男友阿力友尔诱拐才去卖淫,且卖淫所得款有一部分被阿力友尔拿走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与男友阿力友尔找不到工作,阿力友尔提议并经自己同意后其去卖淫,卖淫所得款有一部分给阿力友尔,其余的供两人开销;该供述能得到同案人阿力友尔相关供述的印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木么你各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不特定人员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并应从重处罚。原判在量刑时考虑曲木么你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予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要求二审再予从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丽培
审判员  林越峰
审判员  王长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剑晶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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