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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航、熊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91   收藏[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5刑初261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航,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庆,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辉,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未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航、熊辉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航及其辩护人陈庆,被告人熊辉及其辩护人张克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唐航、熊辉将焦某(14岁)、方某(15岁)、吴某(15岁)及被告人唐航女友王某带至本区藏龙岛栗庙社区军齐酒店。被告人唐航在酒店开了8408号房间,在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麻果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伙同被告人熊辉示范吸毒方法,让王某带头吸毒,谎称吸食的毒品为水烟,引诱、教唆、欺骗焦某、方某、吴某吸食毒品,后焦某吸食了毒品,方某吸食一口毒品后吐出。
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至现场,抓获上述六人;并查获麻果壶、锡纸等吸毒工具。经检测,被告人唐航、熊辉及王某、焦某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焦某、方某、吴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航、熊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航、熊辉的行为均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熊辉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航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熊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
被告人唐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恳请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熊辉进一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唐航、熊辉将焦某(14岁)、方某(15岁)、吴某(15岁)及被告人唐航女友王某带至本区藏龙岛栗庙社区军齐酒店。被告人唐航在该酒店开了8408号房间,在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麻果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伙同被告人熊辉示范吸毒方法,谎称吸食的毒品为“水烟”,可“提神”,让王某带头吸毒,引诱、教唆、欺骗焦某、方某、吴某吸食毒品,后焦某吸食了毒品,方某吸食一口毒品后吐出。
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接警赶至现场,抓获被告人唐航、熊辉,查获麻果壶、锡纸等吸毒工具并扣押。经检测,被告人唐航、熊辉及王某、焦某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押金单、明细账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焦某、方某、吴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航、熊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酒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航、熊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熊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罪责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航、熊辉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航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航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熊辉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三、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的麻果壶、锡纸等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育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张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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