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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06   收藏[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刑终44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豫04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梁某军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下牛村一矿路与一矿铁路向东400米左右铁路北侧的荒地整理出的长1米、宽1米和中间地块长8.4米、宽4.6米菜地中,种植罂粟共计2110株,当作青菜食用。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出具的豫农技协〔2019〕检字第404号鉴定报告认定所种植物为罂粟。2019年4月27日,梁某军种植的罂粟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查获并予以铲除。
另查明,2019年4月27日10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干警接到“110”报警电话后到种植罂粟现场,被告人梁某军到该地菜地内摘罂粟苗。经询问,梁某军承认该菜地是本人开荒种菜,菜地内的罂粟苗是其本人种植并采摘食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军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常某、任某、梁某、张某、马某、朱某、司某、庆某杰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铲除罂粟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清点罂粟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丁某芳诊断证明书,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出具的豫农技协〔2019〕检字第404号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亦有梁某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结果等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军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惩处。其辩护人辩称梁某军构成自首,经查,梁某军尚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经公安干警询问,即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种植罂粟的事实,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梁某军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及辩护意见认为,其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自用,未向其他人出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平顶山市卫东区司法局对梁某军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卫东区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梁某军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卫东区司法局出具的(2019)卫社矫调字第9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自用,未向其他人出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梁某军种植罂粟系自用,并未向他人出售,且梁某军经卫东区司法局审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梁某军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钦
审判员  王俊奇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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