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刑终132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新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捕前住本村。2016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刚,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捕前住原籍。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任静,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晓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捕前住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北营社区丰景佳园。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建军,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岢岚县,捕前住原籍。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鹏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陈建军、曾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赵新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晋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新旺、曾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年初,马千里(已判刑)通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443部队签订尾矿综合治理协议书的方式,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进入该部队非法开采铁矿。期间,被告人刘晓鹏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受马千里雇佣,先后以后勤部长和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铁矿开采,亦参与非法买卖爆炸物供开矿使用。经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地质勘测局二一一地质队勘测,马千里等人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量为247928吨。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马千里、刘晓鹏等人的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价值为2727.20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原平市公安局从非法采矿点共查获炸药3144千克,雷管8260枚。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炸药为制式硝铵炸药,能够引爆,该雷管为合格的制式电雷管,能够引爆。
2012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陈建军在马千里的雇佣下,伙同明二白(已判刑)共同看管该矿炸药约20000千克,雷管7057枚,并负责发放供采矿使用。2014年4月17日马千里将非法采矿和库存的雷管、炸药移交给耿光海经营管理。之后被告人曾刚在耿光海的雇佣下,伙同张春彦(已判刑)共同看管炸药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并负责发放供采矿使用。
2014年,被告人赵新旺在李建华的雇佣下,先后两次驾驶自己的×××大型货车从山西省左云县将李建华非法购买的炸药共20000千克运输至马千里铁矿,供采矿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程序性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4年9月18日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平市公安局移送马千里等人非法采矿一案线索,原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9日查获非法储存的炸药。原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8日对马千里非法采矿一案立案,9月20日对耿广海等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立案,2015年5月5日对马千里等人重大责任事故、非法买卖爆炸物立案。
2、刘晓鹏拘留证、逮捕相关文书。
证实:刘晓鹏于2016年4月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提请批捕,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批准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3、陈建军拘留、逮捕相关书证。
证实:陈建军于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提请批捕,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4日批准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4、曾刚拘留、逮捕相关证据。
证实:曾刚于2016年1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2月16日提请批捕,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2日批准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5、赵新旺拘留、逮捕相关证据。
证实:赵新旺于2016年7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提请批捕,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4日批准逮捕,原平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实体性证据
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原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关于将原平红运矿业有限公司及马千里非法开采铁矿破坏资源价值鉴定书移交公安机关的函,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66443部队与马千里非法开采铁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勘测核算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省××队非法开采铁矿案破坏矿产资源数量及金额进行鉴定,山西国土资源厅得出鉴定结论: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量247928t,非法开采破坏铁矿资源价值2727.208万元人民币,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刘晓鹏、陈建军、曾刚。
2、中国人民解放军66443部队与马千里所签订的尾矿综合治理协议书证实:马千里与解放军66443部队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尾矿治理协议,约定由马千里代表的原平祥源铁矿综合治理部队尾矿库及进行绿化。同时,部队方同意祥源铁矿在治理过程中必要的零星开采,用以弥补治理经费。
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证实:2014年9月23日对提取于原平市66443部队的疑似炸药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引爆。2014年12月15日对所提取电雷管、炸药进行引爆实验,能够引爆,并将上述结果告知各犯罪嫌疑人。
4、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千里伙同他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犯罪事实。
5、安俊峰所提供记账单及过磅单证实: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共从马千里所承包铁矿上拉铁粉8416.24吨,合计货款636.817万元。
6、马千里与耿光海所签承包合同书证实:耿光海与马千里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合同,约定由耿光海组织人员在原平市大牛店镇铁矿开采铁粉。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晓鹏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证据
1、被告人刘晓鹏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2012年3月份到上阳武军需仓库里面我朋友马千里的铁矿打工,直至2014年3月份。期间以"后勤部长"、"副总"的身份参与过铁矿的管理,铁矿的名称叫"祥源铁矿"。我只知道这个铁矿的头儿是马千里,马千里曾讲过,梅鑫凯是股东,马千里雇佣我,年薪15万。最初安排我管后勤,后来安排我管选厂。到最后又安排我管了一段后勤,就是有人先称我为刘部,后称我刘总,也有人叫我李总。叫我李总是因为经常有马千里、刘刚等人以及我的朋友去矿上,有时候在一块吃饭过程中,相互介绍可能出错,有人叫我李总,也有人面对面还称呼我李总。我没有见过祥源铁矿的开采手续及证照,只是马千里曾对着我们几个所谓的管理人员说过,部队让他治理尾矿库。但没有经费,让他采些铁矿作为治理经费。刘刚是铁矿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曾直接管理过物流,也在部队外面马路边的物流部住过。
雷管、炸药库的具体方向我记不住,应该在矿山的西南方向较高的一个地方。有一处砖泥结构房子是看管雷管、炸药的明二白、陈建军住的地方,有几间彩钢房是库房,但我没进去过。只是在砖泥房子里应明二白、陈建军的邀请,和刘刚、梅鑫凯、许志勇、赵国兵等人吃过几次饭。我2013年3月离开铁矿时,明二白、陈建军还在那儿看管雷管、炸药呢。张某曾在铁矿管理过财务。2013年8月份,铁矿上的马千里、赵国兵和我以及马千里的岳父母等人一同去内蒙旅游,当时张某驾驶一辆车在返回途中将马千里的岳父母撞死,之后张某就离开了铁矿。赵国兵和我以前在一个部队,刘刚和梅鑫凯是在铁矿上认识的。
2、同案犯李建华于2015年9月25日所作供述。
笔录摘要:我现在记得不太清,不是2011年的冬天就是2012年冬天,那是我第一次买卖炸药的。我只卖给过这个铁矿。开始是李总联系的我,李总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铁矿上需要炸药,让我过原平商量一下,后来我在一天的晚上就来到他说的部队门口外面的物流部,李总和刘总从矿上下来与我见面商量说想让我给弄炸药了。之后我就联系上我以前在繁峙县开矿时认识的"大军"让他给联系买炸药,说下利润我俩伙伙分,他联系卖家,我联系买家。过了一个月后,李总联系我让我给送货,我就开着我的半挂拖车(晋BC966)到了左云县城边,"大军"那面联系下的人将车接走,大约2、3个小时后将装上炸药的车送回来,我就开上送到原平这个部队门外的公路边,过来之后我电话通知李总,矿上下来人将车接上送到矿上。这次我给他们送了五吨,每吨三万一,刘总和李总都在了,后来刘总将十五万五的炸药款全部付清。
炸药从包装看挺正规的,每件就是八包装的,24公斤装,纸箱外面没有任何字样,另外"大军"告我说这炸药是正规厂家出来的,保证质量,后来矿上联系我的人也说这炸药质量挺好。
前后我接触过三个人,开始是李总和刘总。第二趟是第二年的上半年送的,这次联系我的人就不是李总和刘总了,换了一个个子较低的男的,他叫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叫我老李。第二年拉了三趟,前两趟是每车十吨,最后一车人家说年底了快放假呀,让我少拉点,我就给他送了五吨。这一年总共送了二十五吨炸药,炸药的规格和价钱还和以前的一样,付款也就是联系我的那个人,每次都全部付清。这三次都是我的大车拉的,车是我一个人开的。
第三年我雷管炸药都送过,前两年人家也让我弄雷管了,"大军"也弄不下,我就没给送过,具体人家从哪弄雷管我就不知道。第三年矿上联系我的低个子让我给送雷管了,联系了大军之后,大军说一枚十六块钱,我转告矿上以后,矿上嫌贵了,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还是让我给他们送。第一车雷管是大军亲自开的一个依维柯样子的面包车,从崞阳高速口下来,我从崞阳开上这个车送到铁矿物流部,大军没有去在崞阳等钱的。这次送了3700枚雷管,每个十六块钱,黑色管体的电雷管,数码都被刮了。第二次大军开的他的私家车(白颜色丰田标志的轿车,价钱应该在40多万元,车牌号不清楚)从原平高速口下了,到了大牛店那面的一个旅店,我开着自己的五菱面包车(×××)接上雷管送到铁矿物流部,这次送了4000枚,东西和价钱和以前的一样。
第三年的炸药是赵新旺给送的。
物流部的人就是将我的行车证拿上到部队门岗登记后,由矿上的人开上送到里面,我在物流区休息等待。
3、李建华辨认笔录证实李建华在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出7号系其所称其第一次联系购买炸药的上阳武铁矿内李总,7号为刘晓鹏。
4、同案犯许志永于2015年2月13日所作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2013年3月份到66443部队后山铁矿的,铁矿全称叫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马千里。我是我表哥徐创介绍来的,他跟铁矿老板马千里是发小,我在我们县的铁矿上干了十几年了,一直在安全口上,负责管安全的,我表哥跟我说他朋友马千里在原平开了个铁矿,他不懂安全,让我过来帮忙,后来我就来了。这个铁矿有无其他股东我不清楚。这个铁矿的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我从来没见过。马千里是老板,刘刚是副总,负责矿上的日常管理,赵国兵负责选厂的生产,我算是矿长,负责管矿上的安全,还有一个管安全的叫行金明,他跟马千里是战友,他主要是负责植树。
雷管、炸药是马千里安排从外面买回来的。刘刚是2014年才当上副总的,他之前有一个叫刘小鹏(老家是内蒙的,他媳妇是太原的,她在太原有家),大概是2013年9月份左右,刘小鹏给了我一个手机,他说这个手机就是专门用来联系买雷管、炸药的,并且吩咐我不要用这个手机拨打其它电话,之后马千里也吩咐过我,让我看见雷管、炸药用的不多时候,就用这个手机联系买雷管、炸药。这个手机平时就放在我宿舍,每次炸药和雷管用的剩下不多了,我就跟马千里汇报,他就让我用那个手机联系,我在电话中联系好以后,再跟马千里汇报了,他再让会计准备好钱。需要购买雷管炸药时,我除了跟马千里汇报之外,还跟刘刚、赵国兵汇报。刘小鹏也清楚马千里让我联系购买雷管、炸药的事。炸药、雷管也就是只够四、五天用。我平时不用这个手机,我记不清这个手机的号码了。送炸药的听口音是代县、繁峙口音,但具体哪的不清楚,姓名也叫不来。手机号码我不记得了,这个手机只存有这一个号码,存的名字叫"材料"。我和对方在电话中联系好数量和价钱以后,一般他们都两三天以后就给送过来了,他们送过来到了营门口的时候,他再给我打电话,我再跟马千里汇报,之后他安排郑一刚把车从营门口领进来,车只能开到选厂这面,之后再用铲车把炸药运输到炸药库。采矿队的工人装卸、运输炸药、雷管,在组织、清点的时候公司的领导们基本都在了。钱是在清点完之后,会计拿着钱当时就给了,送炸药、雷管的有时候是司机一个人,有时候是两个人,听口音是代县、繁峙的,他俩来了也不多说话,年龄都在50左右,开的红色的半挂车,车牌我记不得了,一辆一般是拉10吨,一吨的价钱也不一样,有时候2万元一吨,有时候3万元一吨,雷管是16元一枚,我联系过三次雷管,第一次是大概2013年秋天,买了十吨炸药,3000枚雷管,第二次是2014年4月份,这次买了十吨炸药,5000枚雷管,第三次是2014年6月份,这次买炸药的时候,耿光海的工队已经来了,这次买了十吨炸药、10000枚雷管,这次付款是我们的会计和耿光海的会计都在来,炸药一共是32万或33万,雷管是17万或18万,这次送炸药的好像是来了两个人,这次买的雷管、炸药没用完了,因为2014年7月份,部队的调查组进驻了部队,后来就停了。
许志永于2015年2月14日所作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2013年3月份去的矿上,当时马千里不常在那住,隔三差五去一下,那会儿是梅鑫凯全面负责,人们叫他"梅总",刘晓鹏负责后勤,人称"刘部",刘刚当时管物流,协调出入部队大门,我从去了以后就管采矿的安全,同时监督爆破的安全,刘后来还给联系过雷管、炸药,人们叫我"许矿"。到2013年5月份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梅鑫凯离开了矿上,之后由刘晓鹏全面负责,改称"刘总"。刘刚不管物流,管上采矿了,郑一钢管上物流了。2014年又变成刘刚全面负责,之后,刘晓鹏管了三四个月后勤也离开了矿上。赵国兵是2013年底2014年初去的,那是刘晓鹏还在,赵国兵刚去时管选厂。刘晓鹏走了之后还去了一个姓李的,管后勤工作。赵国兵老家五台县,年龄可能比我小点儿。
刘晓鹏交给我手机时没其他人在场,他交给我手机让我注意雷管、炸药不多的时候打电话联系。我开始不愿意揽这个活儿,也和刘晓鹏提出来,但刘晓鹏又说,不怕,到时候给我汇报一下,你只是打电话约送货的时间和数量,别的不用你考虑。我当时不愿意干那个活儿是因为我意识到不是正当渠道来的雷管和炸药,手机究竟是打给谁我也不清楚,手机存的"材料",我没有刻意的去看过对方的号码,昨天仔细回想起来,接电话的口音和明二白口音好像应该是五十来岁的男人,雷管、炸药的使用情况一般都由明二白告我,有时候陈建军也说。我没有用联系爆炸物的手机给马千里打过电话,我交给赵国兵那部联系爆炸物的手机的时候没别人在场。
以前我记得是8月份最后一次联系炸药,这些天想了想,是2014年的5月底还是6月初确定不了,而且那一次送货的人没有进部队大门,是赵国兵开车,我坐的,从营区外我公司的物流部附近把拉着十吨炸药的红色半挂车开到选厂去炸药库的半路上,由耿光海的工人以及明二白等人卸车,把炸药运输到炸药库,在卸货点数后把车开出物流部的,公司会计高海超和耿光海的会计去给"送货人"结算的货款。雷管每次联系后都是送炸药的大车先来,过一两天小车送去,在物流部附近将雷管搬到公司的皮卡车由我的人拉到矿上,点货后交钱。我见过一次送货车是白色的面包车,啥牌子想不起来,我公司的皮卡车是绿色的,两辆车牌号我不记得了,送雷管的人与送炸药的人应该是同一伙人,每次雷管炸药来了之后都要向马千里汇报,而且每次都是打电话,马千里告我说郑一钢协调的门岗,同时还让我告给刘刚、刘晓鹏、赵国兵,送雷管炸药的人记得是两个四五十岁的男的,繁峙或代县口音。
5、同案犯赵国兵笔录。
笔录摘要:我和马千里是朋友关系,因为刘晓鹏和马千里闹矛盾在年底离开矿上,到了2014年矿上来了河北任丘人李伟群担任副总,负责管理后勤,高海超担任会计,其中刘晓鹏、梅鑫凯和刘刚可能是马千里铁矿股东,但具体是不是我不敢肯定,我是2013年8月份给马千里打工的。刚开始我在太原给马千里开车,有时也拉他来一下原平的铁矿,到11月份的时候,马千里说矿上人们不好好干,就让我到矿上监督他们,让我担任选厂厂长,主要目的是监督矿上的人员不要私自弄走马千里的东西和钱,后来在2014年年初耿光海准备来之前,因为矿上来了个李伟群,马千里就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马千里宣布让我担任矿上副总,继续负责选厂生产。
2013年8月份以后我给马千里开车时,在太原见到我的战友刘晓鹏,我俩闲谈过程中,刘晓鹏就谈到他给矿上购买雷管炸药的事情,我出于好意还劝过刘晓鹏不要干这些事,刘晓鹏就告诉我说,他终于将买卖雷管炸药的事情推出去了,联系雷管炸药的手机是梅鑫凯给了他的,这下给了许志永了。2014年9月份转移了炸药雷管之后,许志永就请假离开矿上了,在离开的时候,许志永到我办公室将一部联系炸药雷管的电信手机(黑色,直板触摸屏,屏幕比较大,边缘有弧度,)交给我,他说他要回家走几天,先把这个手机放这哇,我就把这部手机放到我办公桌上。我9月8日过完八月十五以后就离开矿上,矿上后来就留下行金明、高海超和郑一钢等人看守,后来行金明给我打电话说郑一钢将我们的办公室弄开,将里面的电视机和一些用的东西拿走了,具体那部手机到哪了,我也不清楚,我记得有一次送来10吨炸药付了人家30多万元,送来一万枚雷管给了人家18万元。
6、同案犯郑一钢2015年6月4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到物流部以后,矿上的总经理马千里,副总有刘晓鹏、刘刚,选厂厂长是姚厂长。2014年刘晓鹏没有来,又来了个李伟群,也是担任副总,刘刚是公司的总负责,总体管理矿上的事情,他和刘晓鹏、李伟群都管理我们物流。
我在物流部期间矿上拉进过雷管、炸药。我在物流部期间大车送过两次,一次是在2013年冬天来的,另一次是2014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来的,雷管是由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送来的大车来了以后,一个脸上有毛病的人将车钥匙交给我,我将钥匙交给矿上派下来的司机,再到部队门口作了登记就把车及货物送出去了。雷管来了以后在物流部等着,矿上派车下来后接上送到矿上,2013年冬天那次我只是见这个面包车来,没有参与装卸,2014年那次我参与来,将袋装的货物从面包车上装到皮卡车上。矿上派的两次司机第一次是在矿上拉矿的大车司机,上阳武人,具体叫什么不清楚,40多岁。第二次是矿上的赵国兵。皮卡车的司机记不起来了。
送货的大车司机2013年冬天那次是一个比较瘦的人,40多岁,2014年5月那次是一个比较胖的人,年龄四十大几岁。面包车每次都是那个脸上有毛病的人开的。
2015年6月11日所作供述证实2013年那次送炸药的人来了,我是接到刘刚和刘晓鹏的电话安排,说货来了,让我与门岗联系登记把货送进矿上。
2015年8月10日所作供述证实接刘刚、刘晓鹏通知送车过部队门岗,不用再汇报,物流部由刘刚、刘晓鹏管理。
7、张某证言。
证实:其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以前在原平上阳武马千里所在的部队铁矿担任会计,并且支付过部分人员工资和购买炸药、雷管的费用。炸药、雷管的来源他不清楚,但是马千里、刘刚、刘晓鹏、梅鑫凯他们几位领导应该清楚,付款给过一名花脸男子。
8、杨子军笔录。
证实:2012年年初证人组建工队在马千里所在铁矿上施工,当时矿上主要负责人有马千里、刘刚、梅总、刘部。
9、龙永万询问笔录。
证实:马千里手下的人主要有另一个股东是太原附近的梅鑫凯,刘刚是雇员,每个月工资三万元,主管矿山的一切事物,包括爆炸物不够用也直接跟他说,另外有个叫刘部的,是内蒙人,管矿山上的后勤工作,姓明的是具体管理炸药、雷管的。
10、同案犯梅鑫凯供述。
笔录摘要:2011年底,我通过太原市交警队的朋友认识太原人马千里。有一次马千里谈到他在原平市上阳武村部队里面开了一个铁矿,说这个矿是军矿,并且还有合法手续,让我朋友出300万占上百分之十的股份,后来我朋友就和他谈好准备和马千里一块开这个矿,到了2012年2月底我朋友先将二三十万交到我手中,让我给了马千里。我就来到原平市上阳武部队里面的铁矿,当时来了以后矿上马千里是大老板,刘刚是第一副总,后来马千里让我也当了副总,后来过了十来天,又来了个刘晓鹏,他也是副总,应该刘晓鹏在我来之前就定下来了,只是因为有事晚来了几天。后来到了5、6月份的时候我知道这矿没有手续,另外矿上挣下的钱也不给分,就和马千里吵了一架,从那以后我就离开了矿上。
我在矿上期间,矿上管理人员先后有:老总马千里、总体管理的刘刚、副总刘晓鹏(内蒙人)、安全矿长许矿长、会计张某、办公室主任王凌祥、看炸药库的明二白和小陈。刘晓鹏负责管后勤的经理,
梅鑫凯于2015年2月14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所在的铁矿名称是祥源铁矿,这个名称是马千里自己起下的,没有注册,只是平时人们这么叫。这个矿在原平市上阳武744部队管理区里面,具体这个部队的番号我叫不来。这个铁矿没有合法手续,马千里和我说过这个铁矿是和部队签订过合同,但是我也没有见过合同,到底有没有我也不清楚。马千里和我太原交警队的朋友具体怎么谈的开铁矿的我不太清楚,他们两人谈好以后,我朋友让我到原平管理铁矿,我才和马千里单独接触上,在接触的过程中,我认识了刘晓鹏。刘晓鹏,男,年龄在40岁左右,内蒙人,口音是内蒙大同一带的口音,他和马千里以前就认识。2013年初马千里的一个叫赵国兵的朋友介绍来的河北人,人家河北人给的价钱高,马千里就说以后的铁粉就都卖给这个河北人吧,到我2013年5、6月份离开矿上时矿粉一直是卖到河北了,我走之后听说这个赵国兵还到矿上搞了管理了,具体搞了多长时间我就不清楚了。
梅鑫凯于2015年3月2日对马千里铁矿上主管后勤,有时也去采矿区和造矿区检点生产的副总刘晓鹏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梅鑫凯辨认出刘晓鹏。
11、同案犯明二白于2015年8月10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在墙上没有见过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牌子,马千里也没有组织我及相关人员参加过上岗培训。我没有民爆方面的上岗资格证书,炸药库的墙上也没有民爆方面的资格证书或者管理制度。
我主要受刘刚管理,有事情向他汇报。最早刘刚和刘晓鹏安排我和陈建军看管炸药库。炸药送来后我们都会进行清点和登记,工队使用时我们也会进行出库登记,具体登记下的资料会不定时的交给矿上,开始时是交给刘刚,在许志永来了之后就交给许志永。火工品的使用是由我和许志永监管的,主要监管炸药是否全部使用和安全引爆。炸药用完之后我会告诉刘刚,由他安排购买。
明二白于2015年3月2日对马千里铁矿上主管后勤并参与采矿、选矿的管理人员人称刘总、刘部的刘晓鹏的辨认笔录,经辨认,其辨认出刘晓鹏。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新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证据
1、被告人赵新旺供述。
证实:其有一辆红色大运牌半挂车,车牌号是×××,户名是其二姐赵补兰,但车款是自己独立支付,独自经营,与他人无关。其和李建华认识很多年,两人曾在东山铁矿一起当过工人,李建华共用过其车两次,都是从左云拉到原平,但拉的是煤。其是因为和大营修理铺的"红红"打架之后自己打电话报的110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的。
当庭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事实,我认可。
2、李建华于2016年9月21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卖的"雷管"是大军送到原平那个部队附近交给我,由我卖给马千里的铁矿。炸药是去左云县由"大军"买下,我用找的车和赵新旺先后都给马千里铁矿上了。我用赵新旺的车拉过两次炸药,每次十吨,共二十吨。用的赵新旺的车,我们两个调替的开车。他知道拉的是炸药,但来源他不清楚。我和赵新旺说好的每车给他二万五千元,第一车的全部给他了,第二车的给了他二万一千元,欠下他四千元。钱是在我两个卖完炸药开车回繁峙的路上用现金给他的。
李建华于2015年9月19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给原平上阳武附近一部队里面的铁矿上送过六次炸药雷管。炸药第一次送了五吨,中间有一次五吨,其余每车十吨,总共送了五十吨。雷管送过两次,第一次3700枚,第二次送了4000枚。
炸药我印象中是在2011年年底送的第一次,第二年送了三次,第三年送了两次。第一次是那个铁矿上的刘总,大名叫不来,他给我打电话联系的,他说先少要些,看好不好用,就先要了五吨。刘总是通过他们铁矿上干活的工头联系上我的,这个工头我现在叫不来名字。我以前养的一辆半挂车,主车车牌×××,挂车车牌晋BS966,第一年和第二年都是我自己的车送的,第三年是我租的赵兴旺的车送的,一共租他的车送过两回。我和赵兴旺以前一起在东山铁矿工作过,关系挺好。我租他的车跑一趟给他两万元钱,他的车,路上我和赵兴旺伙伙调替的开车。赵兴旺的车是大运牌半挂车,车头是红色的,主车车牌记不清了,挂车车牌尾数是668或者688。我给铁矿上送的炸药是从左云县买的。"大军"给联系下的,给铁矿送炸药这个买卖是我和"大军"伙伙闹的,我负责把炸药卖给铁矿,他负责从左云买炸药,挣钱后我俩平分。每次都是我们把车开到左云县城边上,然后那面的人就把车开走,大约三个多小时后,人家就把车装好,然后再把车开过来,我就拉上送到部队内的铁矿了。左云那面卖炸药的人是"大军"联系好的。"大军"是大同广灵人,他大名可能叫董志军,我以前也不知道他真名叫什么,后来是有两次我给他打款时,他给我发短信告给我卡号和名字时,写的名字是董志军,我才知道他真名叫董志军。我从繁峙砂河信用社给他打过款,他的银行卡也是信用社的。
雷管是"大军"给我送过来的,有一回是他给我送到原平西镇附近,他开的小轿车给我送过来,然后放到我的车上,我再送到部队对面的物流部,矿上的人再运到部队内的铁矿上。我开的五菱面的车,银灰色的,车牌是晋H,尾数是587,中间的字母记不清了。
赵兴旺知道我从左云县拉到原平的东西是炸药。平时,从左云拉煤到原平运费一般四、五千就够了。我给他两万元钱运费是因为拉的东西不一样,这是拉的炸药。我买一吨炸药是22000元,我送过来卖31000元一吨。炸药有时候是编织袋装的,有时候是纸箱装的,纸箱外面没有字,一个纸箱能装40斤炸药。我们把车开到部队对面的物流部以后,人家矿上的人出来,接上车以后开进部队院的。
钱开始是刘总和李总给的,后来又换了一个人,这个人我叫不来名字。联系我的就是133XXXXXXXX这个号码。雷管我买是14元钱一个,卖是一个16元钱,卖一个雷管能挣两元钱。我送过来的是电雷管,管体是黑色的,上面的号码早已被刮了。
李建华于2015年9月20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通过董志军从大同左云县买上炸药,然后运输到原平卖给上阳武附近部队内铁矿。我使用过的号码有155XXXXXXXX(太原市宏盛物流给发的卡、开户人赵飞)、132XXXXXXXX(开户人是一女人,名字叫不来)、还有个130XXXXXXXX,后来这个号给了我老婆杨新娥用了。我将炸药雷管运输到部队外面的物流部,到了地方我就打那个133XXXXXXXX,他们就派人到这个物流部。最开始就是持有133XXXXXXXX(我手机上存的"元平")的刘总让我将拉炸药的车停到部队外马路边,然后他们派人出来将车接走,后来这个号码给了另一个人,这人就将让我将炸药雷管送到物流部。炸药雷管送过来之后炸药是在部队里面清点了,我和赵新旺就不进去,在物流部休息。雷管是在物流部打开包装一把一把的清点,清点时有物流和我接头的人和矿上派出的人还有我在场。物流部常在的就那一个,平时他就是负责将我拉炸药的车送到部队门岗里面。
我快到时就打那个电话,当我们到了物流部时物流的人就出来接待我们,见面后也不说拉炸药雷管的事,但是他们都知道我拉的是炸药雷管。
我和赵新旺说用他的车拉炸药,我提出一趟给他两万,路线是从左云县到原平,后来他就答应了。赵新旺没有主动问我有无拉炸药活的情况,他见过"大军",就是在拉那两次炸药时在左云交空车见过两次。他这个车平时拉煤的半挂拖车,一般跑山西、陕西、河北等地。
李建华于2015年10月15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雇赵新旺的车拉过两车炸药,每车十吨,都是在我给原平的部队铁矿拉雷管、炸药的第三年,两车拉的时间一次是在清明节以后,还有一车我记得是在清明节前。两次都是我和赵新旺一起去的,都是从繁峙的××镇,然后从应县去了左云县,返回来是从左云上的二广高速到原平的崞阳高速口下来,走108国道到原平去宁武的路上去了原平上阳武附近的部队营房门外路边的一个物流部还是货运部交的炸药。赵新旺的车开了五六年了,一直没有雇过司机,只有他一个人开。
附:李建华于2015年9月19日所做辨认笔录。
经组织辨认,李建华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赵新旺系与其一同两次运输二十吨炸药人员赵兴旺。
3、许志永2016年9月20日笔录。
笔录摘要:给马千里非法开采铁矿运输雷管、炸药的人是两个,其中一个去的多点,另一个只见过一两次,去的多的那个有点印象,去一两次的那个个子高低与去的多的那人差不多,面部特征几乎没有印象了。
许志勇2015年3月17日笔录。
证实:送雷管、炸药的人是两个四、五十岁的男人,繁峙代县口音。2014年后将雷管、炸药移交给了耿光海的人,是明二白、陈建军和耿光海工队的人办理的。
4、郭娥娥笔录。
笔录摘要:我和赵新旺是夫妻,我丈夫有一辆"大运"牌货车,车牌号我记不得,这辆货车是我家的,户头是他二姐赵补兰,由我丈夫独自经营。近四五年一直是我丈夫一人开车搞运输挣运费,因为是旧车了,不值得雇司机,我丈夫没明没夜的一个人跑车,养活我家五口人,很不容易。
5、郑一刚供述。
笔录摘要:2014年5月29日早上7时左右,我在原平市五五五物流信息部睡觉时,物流的刘刚给我打电话称有辆车拉着一车货在66443部队门口停着,让我协调进入部队。8时多,我到了部队门口,看到有辆半挂车停在部队门口,车上就坐着矿上的赵国斌,我经过协调门卫,我和赵国斌将车开进了马千里的祥云铁矿的炸药库,工人把车上的货卸下后,赵国斌开车拉着我,我们就出了部队。
郑一钢于2015年6月11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见过送雷管炸药的人,脸上有毛病的人每次都来,大车司机两次两个人,一个较瘦,一个比较胖,面包车就是脸上有毛病的人自己开的。
这个人来了之后,他就已经将车停到部队门口,然后和矿上的人联系,具体和谁联系我不清楚,联系完之后他和司机返下我们物流部休息,顺便将车钥匙交给我。2013年那次我是接到刘刚和刘晓鹏的电话安排,说货来了,让我与门岗联系登记把货送进矿上,2014年那次当时矿上管事的有刘刚、李伟群等人,他们电话通知我。等到矿上派出司机来我就将车钥匙交给司机,然后我将行车证交给门岗战士登记后就把车送进去了。送货的车一个是一辆红色大卡车,车上的货物被篷布盖的了,我也没看,一个是银灰色面包车,拉的货物是被编织袋装的,第二次送来时我还参与将货物从面包车上卸下装到矿上的皮卡车上。
6、赵国兵的供述。
笔录摘要:我2013年11月份来矿上之后雷管炸药是由安全矿长许志永联系购买的,许志永和我说过卖炸药的人是繁峙、代县一代的人。我来之后经历过两次,一次是在2014年春季的时候,买了10吨,另一次是在过了两个月之后又买了10吨。其中有一次拉了10编织袋雷管,编织袋里面有纸盒包装的雷管,会计高海超从矿上拿了18万元买雷管的钱在物流部给了送货的人。2014年雷管炸药分别送过两次,送炸药时有一次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每次都来,年龄40来岁,较瘦,脸上有类似于白癜风一样的毛病,繁峙一带口音,另一个是开车的,来过一次,年龄40来岁,较胖。
附:赵国兵于2015年3月25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经辨认,赵国兵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赵新旺很像是和李建华一同运输炸药来马千里铁矿的货车驾驶人。
7、同案犯明二白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在2012年3月份左右至2014年4月份管火工品的,炸药有红颜色的货车先后去过两次,每次十吨,还有三吨、五吨也往里拉过。雷管一般就是我公司的皮卡车和后来给耿广海的白色轻卡车。雷管共保管过约三万枚。拉雷管的车记得是我公司的赵国兵、高海超开过,但详细情况记不得。红颜色的货车司机印象中两次来的司机都是四十几岁,是代县、繁峙两县的口音,其中一个四十多岁,短发,而且头发稀少,鬓牙较深。
8、赵新旺车牌号×××大运牌汽车的违法记录证实:李建华曾驾驶赵新旺的汽车在原平市境内出现违章记录。
第四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建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证据
1、被告人陈建军的供述。
证实:其于2016年2月23日到岢岚县公安局自首,其供述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去马千里位于原平的铁矿与明二白一同看管炸药、雷管库,直至2014年4月份将炸药库移交给耿光海的工队,大约拉过去了十车左右的炸药,雷管每次一万枚,有时候也三千枚、五千枚的运过去。移交给耿光海工队的炸药是一百九十来箱,雷管是六千多还是八千多。雷管、炸药库没有相关机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检查过库房。
2、同案犯许志勇供述。
笔录摘要:我认识明二白和陈建军,石全美工队采矿期间,他俩在山上负责看管炸药库和雷管,采矿队每天用的时候从他俩那领上,然后他俩也跟着下到矿井监督雷管、炸药的使用。后来承包给耿光海以后,炸药库和雷管等就全部交给了耿光海,由耿光海工队的人负责看管雷管、炸药,这之后,他俩也就每天跟着我负责到井下管理安全。我和明二白、陈建军每天都下井,除了检查安全以外,也负责监督他们采矿队领取、使用雷管、炸药,每天去检查时候一看他们有几个工作面就知道他们大概需要多少雷管、炸药,检点他们不能多领,领的多了怕他们用不完出事了。还有就是每到月底的时候,我把他们一个月领取炸药的单子汇总起来给了会计,完了采矿队到会计那结算。
3、同案犯明二白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雇工,每月五千元工资,我是2012年农历二月去的马千里铁矿,一致干到2014年9月12日。矿上马千里是总经理,人称马总,铁矿上有些决策性的都是他说了算。刘刚是全面管理,人称刘总,马千里在与不在刘刚都全面检点工作。有些事情请示马千里,许志永是分管生产安全,人称徐矿长。郑一钢是分管物流的,有车辆及货物及相关人员进出部队门岗由他协调并直接参与。他手底下没有别的人员。我和陈建军是生产安全员兼火工品的保管员。行金明是分管尾矿的治理绿化。赵国兵是分管选厂的生产安全,2014年以后参与矿山开采生产安全,领导许志永、我和陈建军。
矿上只有一处放火工品的地方,是在矿山西南角上,地势最高。有一处相对平整的地方,在高处的沟里,北侧有一个地下存放炸药的库,炸药库的北面有一彩钢房,储存雷管,南面一彩钢房是厨房,有一砖泥房子是火工品保管员的住房。地下储炸药的库房原来就有,我2012年去了时是原有的库房顶没有了,到2012年4月份的时候,铁矿上的马千里、刘刚等人看了场地以后,雇佣的太原一带的民工搭建的两间彩钢房,并把原来放炸药的顶子也搭上了彩钢。砖泥房子是2013夏季,我和保管员陈建军在南面彩钢房做饭,居住热的不行。请示刘刚想开个后窗,刘刚说是再盖上间住人的房吧,应该是他安排的外边的民工盖的砖泥房子。后来马千里去过看到这间房子还问过我说是谁让盖的,看样子他当时不清楚。火工品库盖起来不时长就启用了。火工品是我们铁矿上往回进了,但具体是谁负责我不清楚。火工品2012年4月份以后一直由我和陈建军负责看管、发放,直到2014年的4月份,四川人姓耿的工队去了以后不时长,把火工品的看管工作交给了姓耿的。火工品库房在施工队启用前后没有任何部门的人检查验收过,库房没有任何文字性规定、规章制度,火工品的来源不清楚,炸药纸箱上没有文字和标识。从2012年到2014年进回来的炸药都是统一的,每箱约24公斤,装有8包。雷管是电雷管,我知道国家正规产出的电雷管上有编号,而我的矿上进回来的雷管编号都被人为的打磨掉了,那就是怕公安机关查出来来源了,也能说明进货的渠道不正规。所有雷管的编号都打磨掉了,我经手的每把雷管至少要见两次,进货点数的要一一过数,供开采发放时也是逐个清点,所以能确定都是打磨掉了。
我确实没有见过与部队方面的协议,也没有见到过开采手续。在我两年多保管、发放火工品的时间内,一直没有见到过有标识、文字的炸药和编号的雷管,由此可以断定我们铁矿没有合法的开采手续。
明二白于2014年12月10日16时20分至16时30分对与其一起看管火工品的陈建军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明二白辨认出陈建军。
第五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证据
1、被告人曾刚供述。
证实:其于2016年1月14日在广州火车站被广州市××站民警抓获。其于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份原平市祥源铁矿看管雷管炸药。其是被耿光海雇佣的,与张春彦一同看管炸药库。炸药是纸箱包装的,一箱24公斤,6包,棒状的,雷管是黑色电雷管。其没有看管雷管、炸药的资格证书,雷管、炸药库也没有相关文字性的规章制度。
2、同案犯人耿光海供述。
笔录摘要:我与工队无书面协议,我当时只跟他们口头商量过,朱美利和许兰珠两工队每产一吨15块,吴永富工队每产一吨16块钱,因为吴永富当时给我介绍过这个矿,所以多挣一块钱,吴永富和朱美利是以前陕西老石的工队,他们以前就在这个矿干活,许兰珠是后来来的,但他的工人和另外两个工队一样都是以前的,他们共有70多人,我只带过来30多个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雷管炸药是老板马千里的,他让我保管、使用,当时马千里说使用多少到最后扣钱,不过到现在还没有算过账。今年6月给我们送炸药的车是红颜色大卡车,就是拉铁粉的那种拖车,当时朱美利在我身边,我就安排朱美利的下炸药。先前库里有190多件炸药和8000多枚雷管,其中有不到1000枚报废雷管,具体数字我不记得了,6月份马千里又给我提供炸药差10多公斤10吨,雷管10000枚,入库时都有帐,应该在我妹妹耿光丽那里。这些火工品全部用作铁矿生产,我安排石矿长(平时叫他老石,大名叫不来)监督火工品使用,当天领取当天全部使用,如果不能使用就地销毁,但是这个雷管、炸药没发现有不能引爆的问题,应该是正规产品,不存在销毁和流失的问题。我的库管张春彦和曾刚应该清楚炸药雷管规格。曾刚是四川广元宝轮镇人,男,49岁。
耿广海于2014年10月12日笔录。
笔录摘要:今年5月初的一天,马千里让我接收这个炸药库,当时是马千里公司的明师傅和另外的一个人在看管炸药库,我当时考虑是马千里不想负担这两个人的工资,我也不想接收炸药库,还得多付两个人的工资,我就说让明师傅他们看管吧,我负担一个人的工资,马千里负担一个让人的,但马千里非让我接收,我没办法,只好收下,并派兵娃子和曾刚去看管。接收时里面的炸药和雷管也一起接收了,马千里公司的刘刚和我说让我的人点一下炸药库里的炸药和雷管数量,然后一起接收。以前马千里和刘刚对我说过炸药低于一百件,雷管低于一千发时,就得给他们打报告,他们就给部队报计划申请炸药、雷管。后来到了6月份,库里的炸药、雷管不多了,我就和刘刚说库里炸药、雷管不多了,让他们再给弄,后来过了两三天他们就让一辆红色卡车拉了十来吨炸药过来。那天上午十点多刘刚给我1666这个号上打电话说炸药拉来了,让我派人下炸药,当时马千里公司负责物流的二小领着这个车把炸药送上去,当时他还向我要了一包中华烟。下炸药的时候刘刚也去了,我没去。
耿广海于2014年10月17日笔录。
笔录摘要:当时我和马千里签合同时,我问马千里有没有手续,他说有,但是他没有给我看过,到底有没有我不清楚。接收炸药库时,我就没问过马千里炸药库有没有手续,因为我不知道炸药也得手续。
耿广海于2014年10月24日笔录。
笔录摘要:我工队总共有100多人,我自己带过来管理人员30来个,我是老板,石贵华是矿长,妹妹耿光莉是会计,表妹蔡小红是仓库保管,表妹夫肖义春和徐勇是修理工,张勇(四川省广元市××镇人)是过磅员,还有8个大车司机,曾刚、张春彦是炸药库管理员,其余人员有啥事干啥事。我下面有三个工队,他们总共有70多人,1号洞工头许兰珠,2号洞工头吴永富,3号洞工头朱美利,他们下面的工人我不清楚,我是老板,有啥事一般他们和我说,没人具体管。我工队生产有两个部分,一是采矿,二是选矿,采矿的就是那三个工队,由于选矿厂一直在维修所以没有生产,井下采用铺垫式采法,我给三个工队付款分两部分,一是掘进度付款,二是采矿量。我和马千里按出的铁粉量来结算,另外我出了10万多的电费,炸药是我们使用多少,马千里按一件炸药300元,雷管一枚8块钱在将来结算时一块扣除。马千里给我们提供三个矿洞、选厂、炸药库、炸药、雷管、油库、水电、员工宿舍、一辆轻卡车、人员车辆进出部队的证件。我自己从马千里手里花了300多万买来一台旧的装载机,三台空压机,我还卖了三台拉矿的卡车和一台新的空压机,后来我还买了两台选厂用的破碎机,部队就管我们进出别的不管,刘刚直接管理我们。
耿广海于2014年12月11日笔录。
笔录摘要:火工品是马千里弄到矿上的,供我的井下生产使用,我也的确在井下使用过,不存在丢失的情况。火工品由兵娃子、曾刚和张春彦看管。"兵娃子"是我这一方投资的股东梁小中(1969年生,四川广元市××区人)的堂弟,户口应该还在宝轮镇。在我矿上石矿长全面负责生产和火工品安全,兵娃子代表我从马千里手里接过190箱左右炸药,约8000枚雷管,后来在今年6月初的一天马千里还给我提供过十吨炸药和一万枚电雷管。马千里公司有个姓许的,人们都叫他许矿,他是负责生产和火工品监管的。我们火工品的来源应该与马千里、刘刚、徐矿长、二小等人调查了解。
耿光海于2014年9月19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2014年2月25日进场后,马千里给我们提供了吃住的地方,又把油库、炸药库和铁矿矿洞交给我们。炸药库原来是马千里的人看管的,没过几天他们就把炸药库的人员撤走,让我们的人接管上,开始铁矿生产。
今年6月份我在矿上,有一个卡车拉着炸药就来了,刘刚给我打电话让我的工人去炸药库下炸药,我就安排三个生产队的人去2号洞上面的炸药库去下炸药,炸药当时被放在了炸药库。我当时的库管兵娃子给我清点了以后告诉我说差十来斤十吨。雷管是怎么拉来的我不知道,我当时在四川老家,刘刚和库管兵娃子都告我是一万枚。雷管、炸药的保管曾刚和张春彦。我来了矿上以后,除了那十吨炸药以外,马千里还移交给我们191箱炸药和8000多枚来管,他说这是老石工队用剩下的。
耿光海于2014年9月20日供述。
笔录摘要:炸药是分两批来的,第一批是5月2日我们刚进厂,马千里公司的明师傅将库里191箱炸药和8000多枚雷管移交给我们,我安排"兵娃子"接的。第二批是6月份,刘刚给我打电话让我派人去下炸药,当时是十吨炸药,过了三四天又给了10000万枚雷管。
炸药给我时马千里没和我直接说过,但在太原签合同时,马千里说过给我们提供,并说是军用炸药,我接管后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到炸药库领取炸药时由石矿长批准,我是9月3号晚上张春彦打电话告诉我说马千里转移炸药的,我的索尼摄像机里有录像和照片,这些录像和照片都是我安排侄儿耿浩在7月份录的,都是炸药库里面的情况。
耿光海于2014年10月24日19时5分至19时35分对2014年5月份向马千里承包的铁矿内负责看管炸药库,工人领炸药时负责清点、发放雷管、炸药给工人的曾刚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耿光海辨认出曾刚。
3、同案犯张春彦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2014年6月17日来的原平66443部队库区铁矿,我是铁矿炸药库的保管员,我没有资质,来到原平后也没有培训过。我是老板耿广海安排来当库管的。我来时库里已经有炸药、雷管了,到现在剩下炸药137箱、雷管7000多枚,我来后再没有入过库,都是往外发,工人们领炸药、雷管时都是带有蔡晓红开具的票,我只负责按票上的数字给他们发。炸药库的管理人员还有曾刚。炸药是硝酸铵炸药,箱子上没什么标志,雷管是电雷管。
张春彦于2014年9月20日供述。
笔录摘要:2014年9月3日晚上十一点多,那晚我和曾刚在炸药库附近的房子里睡觉,忽然听有人和车来了,我和曾刚就出去看,发现有6、7个人来了,还开着一辆装载机,我就问他们干啥,其中有人说他们是马千里公司的人,说是公司通知让把库里的炸药、雷管取走。我就给老板耿光海打电话说这个事,老板说那是公司的事情,我们工队也管不了,后来他们用装载机弄了三次,把库里的炸药全部弄走。我认识其中一个叫"二小"的。
张春彦于2014年10月10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今年6月17、18号刚到66443部队后山铁矿就被耿光海派去看管炸药库了。我来时耿光海让我和曾刚看管炸药库,炸药库和雷管库相隔十来米远,雷管库是彩钢活动房,里面有四、五个铁皮柜用来放雷管,雷管是黑色金属外壳的电雷管,上面有无编号没注意,用纸盒包装,外面有油纸包着,一盒一百枚,总共八千多枚。炸药库是地面下修了一个地沟,四面砌墙,上面加了个彩钢顶子,里面存放了大概二百来件,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外包装是统一灰色纸箱,上面什么字都没有,一箱也就二百来公斤,一箱八包,每包用塑料袋包装,里面的炸药是用油纸包成管状的。我没有看管炸药库的资质。这些炸药雷管一部分是采矿工人搞生产领取使用了,剩下的一部分不知道9月3日让马千里弄哪里去了。工人要用炸药的话就找材料库保管蔡小红开票,由石矿长批准后,拿着单子来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我和曾刚就按照上面的数量,领给他们。
张春彦于2014年10月17日供述。
笔录摘要:今年7月份矿上停产时炸药有130多件,雷管7000多发。这些火工品在9月3日晚上让马千里公司的人弄走了,那天晚上,他们来了七八个人,还有一台装载机,他们通知我和曾刚说要把这些炸药和雷管弄走,我问他们是什么人,他们说是马千里公司的人。我说要弄也得和老板说一声,他们说公司的老板和我们老板说过了,我就打电话和耿光海说这事,耿光海说那是公司的事情,他管不了,后来他们就把炸药和雷管用装载机弄走了。领取炸药的都是三个采矿队的带队人,都是用来采矿的,不作其他用。
张春彦于2014年12月11日供述。
笔录摘要:我是耿光海安排给他看管火工品的,发放雷管和炸药,而且是他给我发工资,每月4000元。我没有合法的火工品保管员的资格。我是和曾刚一起看管的,耿光海知道我没有资格,我和曾刚没打磨过雷管上的编号。
4、明二白于2014年12月10日对耿光海工队看管火工品库的人员的辨认笔录,经辨认,明二白辨认出曾刚。
5、耿光莉于2015年4月9日笔录。
耿光莉,女,45岁,系耿光海之妹,耿光海承包铁矿时任会计。
证实:不清楚马千里的铁矿是否有手续,没有见过。雷管、炸药是马千里公司提供给的,是明二白等人提供的。第一次是2014年5月12日,明二白等人移交雷管7057发,炸药190件7包零9管,还有不能用的炸药10袋,雷管92发,当时是明二白、兵娃子、曾刚等人在库里数数,证人在库外。双方清点过后,明二白在入库单上写好名称和数字,证人签名。2012年5月29日经明二白等人提供给炸药416件,2012年6月7日提供10000发雷管。"84#"代表炸药,"85#"代表雷管,"件"是箱子的意思。
6、蔡小红于2014年9月19日笔录。
蔡小红,女,42岁,系耿光海工队库管。
证实:其受耿光海雇佣,担任耿光海工队的库管,该工队的炸药和雷管是张春彦和曾刚负责管理的。领炸药一般是每个队的负责人来找其开票,"84"指炸药,"85"指雷管,从出库单看总共发出473件零一包炸药,9319枚雷管。
第六组证据量刑证据
1、刘晓鹏到案经过。
证实:2016年4月7日下午15时左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前往丰景家园小区C区1号楼3单元6号寻找涉嫌非法采矿的嫌疑人刘晓鹏,刘晓鹏当时不在家,民警给其前妻田慧做思想工作后,当天下午18时,刘晓鹏在田慧陪同下至黄陵派出所投案。
2、陈建军到案经过。
证实:2016年2月23日,岢岚县居民陈建军到岢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述其是网上逃犯,之后民警将其临时羁押岢岚县看守所。
3、曾刚归案情况说明。
证实:曾刚于2016年1月14日在广州火车站第六候车室被民警查获。
4、赵新旺抓获经过。
证实:2016年7月3日上午11时许,繁峙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110接到报警,在大营丁字路口附近有人打架。民警将纠纷双方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发现其中一名当事人赵新旺是网上逃犯。
5、陈建军羁押证明。
证实:陈建军于2016年2月23日至2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岢岚县看守所。
6、赵新旺临时羁押证明。
证实:赵新旺于2016年7月3日至7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7、刘晓鹏、陈建军、曾刚户籍证明及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赵新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晓鹏、陈建军、曾刚、赵新旺的基本信息及入所时健康情况。
原判认为,刘晓鹏受马千里雇佣,参与非法采矿,同时参与非法买卖爆炸物供采矿使用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赵新旺受雇于李建华非法运输炸药20000千克,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陈建军受马千里雇佣,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约20000千克,雷管7057枚,被告人曾刚受耿光海雇佣,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被告人陈建军、曾刚之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刘晓鹏辩护人所提指控刘晓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刘晓鹏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矿的罪行,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建军辩护人所提本案主体属单位犯罪,陈建军系打工者,不应承担责任;无证据证明陈建军主观上明知是爆炸物;涉案炸药数量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建军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建军参与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及数量,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所提陈建军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确系事实,在量刑时将根据以上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军经社区调查后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可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赵新旺、曾刚在其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晓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赵新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陈建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曾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赵新旺上诉称,其虽参与两次运输炸药,但当时不知道运输的是炸药,原判对其量刑偏重。
曾刚上诉称,上诉人小学毕业,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不知道看管炸药库是犯罪行为,原判对其量刑偏重。
其辩护人支持上诉人的意见,另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不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上诉人看管炸药的行为,应当不以犯罪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适用法律不当。
经审理查明,1、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晓鹏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2727.208万元的事实清楚。关于刘晓鹏参与购买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刘晓鹏、李建华、许志永、赵国兵、郑一刚、明二白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证言、李建华对刘晓鹏的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刘晓鹏参与购买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原判对此认定事实清楚。
2、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新旺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炸药约20000千克的事实清楚。李建华、赵国兵的供述、李建华辨认笔录以及赵新旺供述其与李建华向本案案发地运输"货物"两次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赵新旺的犯罪事实。
3、原判认定陈建军受马千里雇佣,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20000千克、雷管7057枚的事实清楚;
4、原判认定曾刚受耿光海雇佣,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的事实清楚。
二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晓鹏受马千里雇佣,在马千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后勤部长、副总经理的名义参与管理开采铁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2727.20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晓鹏在非法采矿期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接受马千里的安排,联系他人非法购买炸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人赵新旺受李建华雇佣,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炸药20000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陈建军受马千里雇佣,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约20000千克,雷管7057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上诉人曾刚受耿光海雇佣,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炸药14000余千克,雷管17579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刘晓鹏、陈建军的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赵新旺辩称其不知道所运输的物品是炸药的上诉意见,经查,李建华多次供述称其与赵新旺拉过两次炸药,且李建华告知赵新旺拉的是炸药,运输费用明显高于正常货物运费标准,虽然赵新旺否认其主观上明知运输的货物是炸药,但李建华前后供述稳定,且赵新旺在一审庭审中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赵新旺对运输炸药在主观上是明知的,故赵新旺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赵新旺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新旺协助李建华非法运输炸药达20000千克,已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原判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认定其为从犯并给予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赵新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曾刚的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曾刚所看管的爆炸物包装箱没有文字标识,雷管的编码也有明显被打磨掉的痕迹,其作为爆炸物的看管者应当注意到该爆炸物标识有被隐蔽、遮掩的情形,其仍予以看管,可以判定其对非法爆炸物是明知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曾刚的辩护人所提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上诉人看管炸药的行为,应当不以犯罪论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中的犯罪是指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并不包括其他犯罪,辩护人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曾刚提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刚系受他人雇佣从事爆炸物储存的一般工作人员,且作案时间较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人曾刚该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刘晓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新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建军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曾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刚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玉震
审判员 董开宇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