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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过失损毁文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18   收藏[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22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欣,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河南水利投资集团职工,现任安阳蓝润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秀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8)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犯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05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欣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05刑终3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万杰、刘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及其辩护人张秀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欣与安阳市水利局签订合作协议,承建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协议明确约定在项目工程建设前应报请相关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前期的调查勘探,李欣未按照约定履行前期调查勘探,导致2017年3月1日至4月23日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供水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26座古墓葬被损毁,其中有16座古墓位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固岸墓地保护区。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破坏墓葬为古墓,年代为汉代至北朝时期。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队对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安阳县一带汉代至北朝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欣的供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欣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秀清辩护认为:(一)被告人李欣在本案中过失极小。1、李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安阳蓝润水务有限公司系开工后接任的工程,按照常理本身不可能赋予其开工前勘探的义务,本案考古勘探的义务主体应为安阳市水利局。2、安阳市水利局在开工后与蓝润公司签订格式合同(部分),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赋予了蓝润公司开工前文物勘探的义务,本身不合逻辑。3、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型过失犯罪,被告人李欣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极小。(二)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的鉴定文书”不能达到证明本案危害后果(文物损毁)的目的。(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且被告人构成自首,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欣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欣系安阳蓝润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欣代表安阳蓝润水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水利局签订合作协议,承建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协议明确约定蓝润公司在项目工程建设前应报请相关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文物勘测,李欣未按照约定履行文物勘测,导致2017年3月1日至4月23日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供水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26座古墓葬被损毁,其中有16座古墓位于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固岸墓地保护区。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破坏墓葬为古墓葬,年代为汉代至北朝时期。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队对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安阳县一带汉代至北朝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另查明:1、被告人李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欣劝说并陪同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当日,该犯罪嫌疑人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欣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欣供述
证明蓝润公司在2016年5月23日成立,是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控股公司,由河南水利投资集团、安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水利第一工程局和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联合成立。主要针对安阳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PPP项目成立的。其是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工程的开工仪式是2016年3月31日。工程开工前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到文物局办理勘测手续。2017年4月份,引岳入安工程管线工程施工阶段开挖土方的时候,挖到了古墓。当时认为这个工程是合法工程,相关手续已经完备,不用报相关部门进行文物勘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元某(时任安阳市文物局资源科科长)证言证明,其负责各级文物单位的申报,文物资源调查,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引岳入安工程应当到安阳市文物局办理手续。引岳入安工程在立项前安阳市水利局于2015年7月7日就向我局发过《关于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引水管线项目)线路选址意见的函》,我局当日就回函安阳市水利局,原则上同意该工程项目,并明确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施工前须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确认无文物遗存后,方可进行施工。
2、证人石某(时任安阳高陵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证言证明,高陵文物保护管理所管辖的范围是曹操高陵、固岸墓地、西门豹祠、渔洋遗址、英烈烈士楼共五个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4月24日,殷都区文化局的原文光给其打电话说:“引岳入安工程施工在固岸墓地保护区的范围内,你去瞧瞧,让他们停工”。其和局里执法大队郭军民等人到施工现场的,让施工方停工,他们不停工,然后到项目部下达停工通知书,项目部的领导拒绝签字,也不停工。其就给安丰派出所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了后,才停止施工了。
3、证人原某(时任安阳市殷都区文广新旅局副局长)证言证明,安丰乡高陵文保所的管辖范围包括两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固岸墓地、曹操高陵,三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渔洋古村落、西门豹祠、英烈楼。2017年4月24日安丰乡派出所通知他们局引岳入安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古墓,其到现场后才知道引岳入安工程的。这个工程在施工前没有向他们单位报备过。
4、证人王某(时任安阳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卫科科长)证言证明,2017年4月底,他们接到关于引岳入安工程损毁文物保护单位的举报,到现场去查看,经实地勘察,发现引岳入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损毁固岸墓地的情况严重,其单位就立即按国家文物局的规定将此情况上报至河南省文物局安全处,当天下午省文物局就派人到现场查看,并及时向国家文物局上报。
5、证人张某(安阳县安丰乡郭家屯村村民)证言证明,2017年4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其去自家地里,看到引岳入安工程占了其的地,其见西南的坑里有青色的砖,怀疑是墓砖,就让挖掘机停,挖掘机没有停,其就拨打110报警了。
(三)鉴定意见
证明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破坏现场为一条用机械挖掘的时断时续的曲折形深沟。在沟壁上发现26座拱券顶砖室墓葬被破坏,其中16座墓葬在固岸墓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另外10座墓葬在固岸墓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之外。根据墓葬形制、残存陶器、墓砖和墓底铺白灰等要素,可以断定被破坏墓葬为古墓葬,年代为汉代至北朝时期。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对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安阳县一带汉代至北朝时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四)相关书证
1、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关于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引水管线项目)线路选址意见的函及安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此选址项目意见的复函证明,要求工程方案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
2、安阳市文物管理局关于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涉及文物行政审批的情况说明证明,文物局多次提出要提供设计方案,提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同时也向省文物局做了专题汇报。目前,水利部门没有提供设计方案等资料,理由是没有确定投资方。
3、被告人李欣代表蓝润公司与安阳市水利局签订的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证实,合同要求蓝润公司在项目建设前应报有关部门进行文物勘测等。
4、安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固岸墓地案件查处情况、立案审批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现场检查笔录等在卷佐证。
5、安阳市文物管理局固岸墓地保护范围文字说明。
6、户籍证明证实李欣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党员证明证实案发时李欣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8、到案证明证实李欣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9、立功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起诉意见书、安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李欣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证明,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欣劝说并陪同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当日,该犯罪嫌疑人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明,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欣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另有安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督查通知、关于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固岸墓地被破坏时间调查处理情况的函及蓝润公司营业执照、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类申请受理表、文物考古工程合同、文物钻探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欣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欣劝说并带领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属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过失极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欣在项目工程建设前未按照约定报请相关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前期的调查勘探,致使26座古墓葬被损毁,其中16座位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固岸墓地保护区内,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欣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欣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玉萍
审判员  李贺锋
审判员  赵红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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