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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等七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99   收藏[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3401刑初96号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浩,绰号耗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6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勇、韩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旭,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鑫,男,1992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发财,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富强,绰号刀疤,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凡,男,1992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素彬,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丽娟,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海,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玉兰,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浩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旭、苏富强、尹凡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詹素彬、林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祖鹏、孙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浩、陈旭、王鑫、苏富强、尹凡、林海、詹素彬及其辩护人郑勇、韩钰、杨红、张发财、李丽娟、杨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余浩在互联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名叫"军旅户外"(身份不详)的男子,后从该男子处获得大量制作枪支的资料,并在该男子的帮助下,掌握了制枪的方法。之后,余浩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弹夹、机头、枪管、撞针等枪支零部件进行改装、制造。改装过程中,因部分零部件不合规格,余浩多次将枪支零部件带至西昌市"玉麒加工厂"交给该加工厂的被告人詹素彬、林海进行细加工。期间余浩将改装报废的一支仿"五四式"手枪遗弃在西昌市"玉麒加工厂"内。余浩制造出枪支以后,又在互联网上购得大量弹壳、火药等弹药零部件,自己制造出数发手枪子弹。2016年6月12日,民警在詹素彬、林海经营的"玉麒加工厂"内当场查获一支尚未改装完成的仿五四式手枪(内装弹夹一个)1支、枪管8根,弹夹2个、子弹1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管8根,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套筒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枪管及枪身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弹夹2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弹夹零件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送检的1发子弹为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2016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旭在被告人苏富强、尹凡的介绍下,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余浩处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及子弹数发。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陈旭家中查获黑色金属材质手枪一支,子弹16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旭处查获的疑似枪支能够发射国产64式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0发子弹为军用子弹。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鑫通过被告人苏富强介绍,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以1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余浩处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及子弹数发。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王鑫家中查获黑色自制手枪一支,子弹4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鑫处查获的疑似枪支能够发射国产64式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查获的4发子弹为国产64式军用子弹。2016年年初,被告人余浩因欠陈某某(另案处理)1600元债务。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余浩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8发子弹卖给陈某某,用以抵扣所欠的1600元债务,陈某某再补给余浩4000元。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查获黑色自制手枪一支、仿制式手枪子弹8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某某处查获的8发子弹为国产式7.62mm军用子弹;查获送检的疑似枪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余浩在西昌市"新沸点歌城"门口目睹丁某某殴打一女士后,便上前与丁某某理论,阻止丁某某殴打该女士,双方随即发生撕扯。争执中余浩从裤包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制手枪威胁丁某某,并向歌城旁边的"宝岛眼镜"门市的临街玻璃射击了一发子弹,将橱窗击碎。丁某某等人受到惊吓而四处逃散,案发后余浩迅速逃离现场。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子弹壳一枚。经搜查,在余浩家中搜出仿制式手枪一支,子弹36发。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余浩处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子弹壳为此支枪支所发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旭、苏富强、尹凡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詹素彬、林海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余浩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余浩辩称自己是初犯、偶犯、自首。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仅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不能成立,缴获的子弹不是军用子弹,不符合情节加重的规定,应以基本犯定罪处罚,有自首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旭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主观恶性小,陈旭的如实供述对公安机关查清本案有重要作用。被告人王鑫辩称其没有购买枪支的意思,是朋友间的请求。其辩护人的意见是王鑫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上没有买枪的故意,系初犯。被告人苏富强、尹凡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詹素彬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詹素彬系从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林海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林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被告人余浩在互联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名叫"军旅户外"(身份不详)的男子,后从该男子处获得大量制作枪支的资料,并在该男子的帮助下,掌握了制枪的方法。之后,余浩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弹夹、机头、枪管、撞针等枪支零部件进行改装、制造。改装过程中,因部分零部件不合规格,余浩多次将枪支零部件带至西昌市"玉麒加工厂"交给该加工厂的被告人詹素彬、林海进行细加工。期间余浩将改装报废的一支仿"五四式"手枪遗弃在西昌市"玉麒加工厂"内。余浩制造出枪支以后,又在互联网上购得大量弹壳、火药等弹药零部件,自己制造出数发手枪子弹。2016年6月12日,民警在詹素彬、林海经营的"玉麒加工厂"内当场查获一支尚未改装完成的仿五四式手枪(内装弹夹一个)1支、枪管8根,弹夹2个、子弹1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管8根,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套筒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枪管及枪身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弹夹2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手枪弹夹零件1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送检的1发子弹为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
2、2016春节前后,被告人陈旭在被告人苏富强、尹凡的介绍下,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余浩处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及子弹数发。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陈旭家中查获黑色金属材质手枪一支,子弹16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旭处查获的疑似枪支能够发射国产64式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0发子弹为军用子弹。
3、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鑫通过被告人苏富强介绍,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以1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余浩处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支及子弹数发。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王鑫家中查获黑色自制手枪一支,子弹4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鑫处查获的疑似枪支能够发射国产64式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查获的4发子弹为国产64式军用子弹。
4、2016年年初,被告人余浩因欠陈某某(另案处理)1600元债务。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余浩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8发子弹卖给陈某某,用以抵扣所欠的1600元债务,陈某某再补给余浩4000元。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查获黑色自制手枪一支、仿制式手枪子弹8发。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某某处查获的8发子弹为国产式7.62mm军用子弹;查获送检的疑似枪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
5、2016年5月29日晚,被告人余浩在西昌市"新沸点歌城"门口目睹丁某某殴打一女士后,便上前与丁某某理论,阻止丁某某殴打该女士,双方随即发生撕扯。争执中余浩从裤包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制手枪威胁丁某某,并向歌城旁边的"宝岛眼镜"门市的临街玻璃射击了一发子弹,将橱窗击碎。丁某某等人受到惊吓而四处逃散,案发后余浩迅速逃离现场。民警从案发现场提取子弹壳一枚。经搜查,在余浩家中搜出仿制式手枪一支,子弹36发。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余浩处查获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子弹均为自制手枪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子弹壳为此支枪支所发射。
被告人余浩与丁某某互殴过程中,将歌城旁边的"宝岛眼镜"门市的临街玻璃打碎,西昌市宝岛眼镜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浩赔偿其修复费用186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浩主动赔偿西昌市宝岛眼镜行18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已追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我局在办理“5.29”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余浩非法持有枪支。在对其实施抓捕过程时,余浩侥幸逃脱。2016年6月6日,被告人余浩因强大的法律威慑在其姐姐余某某、姐夫薛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强制措施情况
拘留证、逮捕证
3、身份信息
被告人余浩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余浩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余浩淘宝订单明细及提取笔录。
5、证人证言
证人余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余某某带着其弟弟到公安局自首。
6、证人薜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薛某某和其老婆带着其小舅子余浩到公安局自首。
7、证人王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言:我今天大概是在晚上十点半左右到新沸点门口的,我把车停到新沸点大门口下面一个卖眼镜店的门口,我就在车上看电视,过了一久吧,我就看到一个女的站在我的车子的右前方的人行道上,我看她没得打车的意向,我就继续看我的电视,突然我就听到一个扇耳光的声音,我就抬头看,就看到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站在刚在站在我车子前面那个女的面前,那个女的用手把脸捂着。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的过来劝那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好像当时劝开了,我就继续低头看我的电视。大概又过了一两分钟吧,我就又听到在我车子的后方闹起来了,刚才打女子的那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和那个劝他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从我车子右边走到我车后面去了,我当时坐在驾驶位,就从左后视镜看到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在用脚踢人,有个穿白色T恤的在劝他,我当时就准备开车走了,在准备开车走的时候,我就听到一个男的在说来嘛,你有本事来嘛。接着就听到一声类似于炸火炮的声音。我也没怎么去多看。我就看他们散了,我就下车来看情况,我就看到有两个男子(一个穿黑色T恤,一个穿白色T恤)朝民族风情园那边走了,有三个男子(一个穿黑色T恤,两个穿白色T恤)他们朝新沸点KTV大厅里面去了,刚在被打了一耳光的那个女的就和另外一个女的坐的士走了。
8、证人阿忠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了余浩几人发生争执及开枪的过程,大致与王某某的证言一致。
9、证人边某某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言:丁某某和其一起出歌城后,丁某某就打其中一个女的,一个男的就说不要打女的,丁某某就说不管你的事,然后那男的就腰上掏东西,另外一个男的就去抱住他,后面就听见了枪响声,丁某某我们就往停车场里面跑。
10、被害人陶某陈述:大致与边某某一致,且陶某在双方语言争执时去踢了开枪的男子一脚,后来对方就开枪了。陶某辨认出了余浩就是向他们开枪的人。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人丁某某报警新沸点歌城附近有人开枪,西昌市公安局经侦查后,于2016年5月30日对“2016.5.29”余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17日对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16日对陈旭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6月12日对詹素彬、林海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侦查。
12、抓获经过。
于西昌市三岔口南路的“西昌市玉麒机械加工厂”,将正在该厂内生产的詹素彬、林海抓获。在西昌市欢乐迪KTⅤ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冕宁人民路上品咖啡内将被告人陈旭抓获。于2016年6月25日在西昌市佑君镇久久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尹凡抓获。于2016年6月25日在西昌市经久乡辉煌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苏富强抓获。于2016年6月25日在西昌市佑君镇安置小区内将被告人徐某抓获。2016年7月5日13时02分许,在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罗马假日广场一楼“王小二西昌烧烤”门口现场挡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王鑫。
13、户籍证明。
詹素彬生于1966-08-18;陈某某生于1974-01-25;陈旭生于1988-06-21;尹凡生于1992-06-05;苏富强生于1993-01-25;林海生于1987-08-07;徐某生于1992-03-16。王鑫生于1992年9月4日。以上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8岁。
14、陈某某扣押清单。
黑色金属材质自制手枪一把、黄色金属材质自制手枪子弹八颗、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瞄准镜一个。
15、陈旭扣押清单。
黑色金属材质,标有“mpˉ654kca1.4,5mmt15011795”字样手枪一支、步枪长子弹1发、尖头小子弹4发、圆头小子弹5发、梅花六瓣头子弹6发。
16、对王鑫的提取笔录。
在王鑫家一房间废弃的碗柜内翻出一蓝白色手机盒子,盒子内有一把手枪和四发子弹。提取过程拍摄照片7张。
17、王鑫扣押清单。
黑色自制手枪一支、仿六四式子弹四发。
18、詹素彬扣押清单。
扣押黑色金属手枪一支、黑色金属弹夹一个、黑色金属枪管八根、黑色胶管一根、白色胶管一根、黑色金属弹夹两个、金黄色子弹一枚、黑色扳手一个。
19、收据。
宝岛眼镜收据1860元。宝岛眼镜玻璃损坏更换清单。钢化玻璃一块1600元、工时费260元、人工守夜费4天800元,合计
2660元。
20、公安局情况说明。
我局在侦办余浩等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系列案件中,从被告人余浩的淘宝账号内发现其存在网络贩枪的犯罪。现其网络贩枪的犯罪事实我局刑侦大队已逐级上报四川省公安厅及公安部,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我局在侦办王鑫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中,据被告人王鑫供述,其购买枪支系受朋友沙龙所托,购买枪支的钱款也是沙龙所提供。但根据被告人王鑫所提供的线索,我队办案民警尚未能将沙龙的身份予以核实,仍在调查中,特此说明。
21、前科资料。
陈旭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
22、公安局情况说明。
我队从陈某某处缴获枪支以后,立即将涉案枪支送至“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该支枪击锤撞击力度不够,无法击发,故没有对该支枪进行鉴定。直至今目,“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未将相关书面材料反馈至我队。
从陈旭处扣押的子弹共16发,其中有6发为空炮弹,故只对其中10发进行了鉴定。从陈旭、王鑫处查获的枪支均为余浩以654K气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余浩来我队投案自首时,已将其手机刷机,我队民警对手机进行检查,未发现疑似枪支交易的相关证据;我局民警抓获王鑫后,亦未从其手机中发现疑似枪支交易的相关证据。
我队民警对苏富强住所搜查过程中,未发现疑似制枪工具的相关证据。
证据卷(二)P113送检的检材是从林海、詹素彬加工厂内查获。《鉴定意见书》中描述为:“余浩家中搜出”系笔误造成。
23、证人王某某证言。
大概是20多天前王鑫从成都回来,在家耍了四五天的样子,在他返回成都的那天,他亲手交给我一个手机盒子,他说:“姥爷,你把这个给我捡起”。我接过这个手机盒子以后就随手将这个盒子放在一个柜子头。当时,王鑫没有跟我说里面装的什么东西,我也就没有打开看。昨天,王鑫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王鑫出事了被抓了。我才想起王鑫走的时候,拿了一个盒子给我,我就去房间里在柜子头把这个手机盒子翻出来看,打开盒子一看发现里面有一把黑色的手枪和四发子弹。我就给王鑫的父亲王某打电话,王某回来以后我就把发生的事情跟他说了,我一边说一边将他手机盒子里面的手枪展示给他看。然后,我们就决定将这只手枪和子弹上交公安机关。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子。之前我不清楚里面装的什么东西,都是昨天我打开盒子才看到里面装了一把手枪和四发子弹。我打开盒子以后有没有用手触碰过里面的枪支和子弹。王鑫在家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他有这么一把手枪。
24、证人王某证言。
昨天中午12点过的时候,我老婆熊承凤在成都给我打电话说∶“王鑫出事了,被抓了,你赶快回来。”我就从普格县开车回到冕宁县和平家中,我到家以后我父亲给我说:“王鑫前久拿了个东西放在那儿,我今天看了才晓得是杆枪。”然后,我父亲就带着我到房间里去看,他在房间里面一个没有用的碗柜里面拿出一个手机盒子,他打开盒子以后我看见有一支黑色的手枪和四发子弹。我们就商量要将这只手枪和子弹上缴公安局,之后我们就通知了警察。我及家人都没有用过这只手枪和子弹。
25、证人陈某某证言。
“耗子”问我借一千块钱,说晚上就还给我,当时我也不好推脱,就借了一千块钱给他,之后我就走了。到了晚上九点过的时候,我打电话喊他还钱,他喊我过长板桥去拿。我们见面后,“耗子”上了我的车,我就喊他还我钱,“耗子”就给我说他这段时间老火得很,喊我再借一千块给他。我当时就给他说我也老火,他说他那里有个值钱的东西,他就拿了一把手枪出来给我看,然后说我这个还管不到一两千块钱啊,我都和别人把价格说得差不多了,卖了钱多分一点给我。当时我对枪也特别好奇,觉得这把枪至少管一、两万,我就又借了两千块钱给他。当时我问他枪是不是真的,他说是仿制的,可以打子弹的。我当时对枪也比较好奇,我就问他这枪到底干的起不,他说走嘛我打给你看。然后我们就开车去了四袁公路附近山上的一个练车场里面,开始打了几枪都没有打响,他给我说是子弹不合格有问题,然后他又换了一些子弹继续打还是没打响。他说等明天他找些好点的子弹,再打给我看。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耗子”又打电话给我,喊我去看他打枪,我们又到了昨天试枪的地方,这次“耗子”在打第四枪的时候,终于打响了。第二天中午,我给他打电话要钱,他说没有钱还我,喊我到他那里去把枪拿到我这里先放起。我去把枪拿回来了。到了晚上,他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买这把枪了,喊我把枪给他送过去,我就把枪又还给他了。第二天下午1时左右,“耗子”主动打电话给我说:“你到长板桥来。”我以为“耗子”要还我的钱,我赶到之后“耗子”给我说枪没卖出去,枪有点问题要校准一下才卖的出去,于是“耗子”拿出一把手枪给我,并说:“你先把枪拿到,这把枪咋都值得到你那4000元。”而且“耗子”我们二人又到了四袁公路那个坝子头试枪,这一次“耗子”把枪打响了。“耗子”给我说:“我这把枪要卖一、两万”,你在补点钱给我,于是我给“耗子”身上只有800元,我便将这800元拿给“耗子”。前前后后“耗子”在我这拿了4800元去,“耗子’拿了一把手枪和八发子弹当在我这。一把黑色金属自制手枪,包含弹夹。八发子弹都是手枪子弹,黄铜色。我拿到枪之后击发过,但是都没打响。我听“耗子”说手枪和子弹都是他自己做的。余浩没还我钱,说:“枪在你那儿,卖了枪你就把钱扣起来,剩下的钱就退我。”余浩还喊了尹凡跟我一起到冕宁泸沽。到了后联系孙鹏在车站见面,孙鹏说什么烂枪哦,打都打不起,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我就让尹凡给余浩带话叫他早点还钱。我将孙鹏介绍给余浩买枪时,没有付过定金,也没有收报酬。2016年春节前后,余浩给我打电话说在长板桥见面,还有个人跟着他。余浩见面后就向我要冰毒吃,我从朋友处找了点200块的冰毒,他就拿走了,说以后还钱给我。凌晨一点钟的样子,他找我,从衣服里面拿出一把手枪,喊我拿枪去找人赊点冰毒,我问他能不能打响,余浩说这是一把高仿枪,坏的,修下就打得响了。卖药的不要,我把枪退给了余浩,还借了1000块给他。过段时间,余浩说钱没有,让我先把这点冰毒拿去还,我拿去还冰毒的时候,别人一看就说是假的。过了两个月,他掏出两把枪,第一把枪打响了,第二把枪一直打不响。余浩主动把一把枪放我这里,等他还了钱我再把枪还给他。我想这枪卖12000元,余浩不还我钱我都赚5000元,这样我就同意了,我回家一看,是当时打不响的枪。给他打电话,他说第二天把枪卖掉就还我钱,结果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26、徐某:我看到过余浩有枪,他把他的手枪拿到河西河坝里面打过,我自己也打过一次,打了三发子弹。所以我知道他有枪。一把是充气的仿真枪,还有一把是打子弹的。2016年5月份,余浩给我打电话给我说让我出来打枪耍,我就到河西街找到了他,找到他后我就问他是什么枪?让他给我看一下,他就给我看了,我就看见他拿的是一把黑色,铁质的手枪,然后他就给我说:“走,去扣几发”我们就到河西河坝里面去,去了之后他就先打了几发,他问我:“你耍不耍?”,我就说要的,然后他就给我说:“你把枪拿稳,然后拉一下,直接扣就是了,然后我就拿着枪扣了三枪,之后我和他就到了游戏室耍了一会,之后一起吃了饭余浩就回西昌了。2016年一月份的样子,余浩打电话叫我去西昌吃饭,当时我本身就在西昌,我、王玉磊也就去他家里面找到了他,在他们家的时候,他就从他抽屉里面拿了一把枪出来,问我和王玉磊看见过没有,然后我和王玉磊就拿着他的两把枪(一把仿真枪,一把打子弹的),我还把他的这两把枪拿着用我的手机照了相。2016年5月份我和余浩在河坝里打枪的时候我叫余浩给我录了一段我打枪的视频,当天晚上我们在鑫鑫宾馆睡觉的时候我也拿着枪拍了照片,这些视频和照片现在都存在我的手机里面。2016年5月10号左右,余浩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到河西了,让我去找他,我就到河西街上去找他,找到他之后他就说让我帮他邮寄一个快递,我当时就问他是什么东西,他给我说让我不要多问,就帮他一个忙。我当时看见的市一个手机盒子,盒子上帮着胶带。我就问他你为什么不自己去邮寄,他告诉我说他手上有纹身,他去邮寄的话别人就会以为他是社会上的人,就会觉得他邮寄的是危险物品,别个就会打开看。我就去帮他把这个快递邮寄了,这个快递当时是邮寄到江西省。后面我又追问他是什么东西。他才给我说是手枪弹夹,然后我也就没有说什么。我不知道余浩制造并卖了多少枪,我也没有帮余浩制造过枪支或者配件。
2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①、余浩第一次讯问:我是因为前几天在西昌市新沸点KTV门口开枪的事情,我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5月底的时候,大概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和朋友曾鹏飞(西昌市河西人,20岁)及他的两个女性朋友在唐园酒店附近吃烧烤,结束后曾鹏飞的一个女性朋友就带着我们到新沸点KTV,去找她的朋友耍。在包间内已经有几个人在了,我们到了以后就总共有8个人,我们就在里面喝酒。在里面耍了二三十分钟,我妹妹李可就打来电话喊我过去海河的酒吧喝酒,我就带着曾鹏飞从包间出来。我给我一个跑的士的朋友(冯阳)打电话,喊他过来接我,我和曾鹏飞在新沸点KTV门口等他。在等车过程中,我就看到有三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从KTV出来,在门口就发生了撕扯,其中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的就动手打了这个穿黑白条纹裙子的女士,站在他们旁边的两个男的就在一旁看还有说有笑的。我在一旁注意到这件事情,我本来想上去劝的,曾鹏飞把我拉着让我不要多管闲事,我就没有上去。这个女士被打了几巴掌以后就准备离开,这个穿黑色短袖的男的就不准他走,双方还在推搡。后面这个女的趁男的没注意就打了一个车,把车门拉开半个身子都坐进去了,这个男的跑过去把女的从出租车上揪下来,接着就连扇了几巴掌,当时这女的还在打电话,手机都被扇飞几米远。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冲上去大声说:“嘿,不要打了,你还打女人。”我说这话的时候准备上去拉开这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曾鹏飞就把我拉到喊我不要多管闲事,他们中的一个人就说:“管你锤子事。”然后这个人就从我背后冲上来打了我头部一拳,又用脚踢了我腰部一脚,曾鹏飞就在中间劝,他们还是不依不挠的,我当时喝了点酒就有点冲,我看到其中一个好像是从腰上拔刀的动作,我就把别在右边腰带上的一把枪拿出想吓一下他们。我把枪拿在手里以后就立即上膛,这时曾鹏飞把我死死抱住,我在挣脱的时候,枪就走火了。枪响以后,我也被吓到了,枪就掉在地上,我就马上将枪捡起来放在裤包里。对方被吓到以后就跑了,我被曾鹏飞拉着就上了一辆出租车跑了。那把枪是黑色的,很多部件看上去都很老化,10cm长的样子,枪身上MP645的字样。这把枪是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QQ名叫“军旅户外”的哥哥送我的,我们在一个QQ群里面认识的,对方通过德邦或龙邦的物流寄给我的,物流地址是广东那边的,上面没有留电话,我们都只是QQ联系。获得这把枪没有支付钱,是他送我的。我当时收到的包裹,里面是分开装的,子弹是36颗还是37颗我记不清了。我收到包裹的时候枪已经是组装好的,收到枪后,我没有进行击发,我都是当天在新沸点KTV门口才第一次击发。这把枪大概是今年五一节的时候收到的,我也没有刻意去保管枪和子弹,就是随手放在电脑桌抽屉里面。当时我比较害怕就将手枪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装起丢在我家厕所里面的垃圾筐里,子弹我是放在我们家的电脑桌的抽屉里,总共30颗,弹夹内还有5颗。那天我喝了酒觉得将手枪戴在身上很威风。
第二次讯问:我当日在新沸点门口所使用的枪支和子弹是一个QQ网名叫军旅户外的人通过物流发给我的,当时发的是一把黑色的型号为654K的气枪给我,我拿到手以后就进行了改装。我是在网上购买的部件,我在淘宝人找到卖家分别给我加工机头、枪管、弹夹、撞针,抓勾等部件。这些部件做好以后通过快递就寄到我手头,我拿到以后就进行改装,主要改装的部分是枪管、机头、弹夹等。改装好以后我就自己进行组装。子弹是一个QQ网名叫“64粮”的人发给我的,我从他手里买了50颗64式手枪所使用的子弹,花了大概2300元。我自已打掉十二、三颗,剩下的子弹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我还组装过六支。第一支枪是2016年春节过后,“军旅户外”发给我的。当时发给我的是一支型号为MP654K的气枪,我在淘宝上找到卖家进行零部件的加工,然后到我手里以后进行组装。这些零部件的图纸都可以在淘宝网上买到,我买下后就发给这些零部件加工的卖家,通过他们来进行生产。这些生产厂家的价钱有便宜的也由贵的,一套零件下来还是要一千多块钱。零件到手后,我根据在网上学到的步骤进行组装,组装好以后我就自已拿在手上把玩了一个星期左右。后面因为我欠陈某某的钱,我就提出来用把枪给他抵1800块钱的账。陈某某听后就同意了,他自己也喜欢耍枪,枪拿给他以后他还补了我6000块钱。这把枪里面有四、五颗子弹,都是我自已做的,但是都打不响的。我当时就只做了这几颗。第二支枪的制作组装跟之前的都是一样的,这支枪我组装好以后卖给了一个QQ网名叫“生活要去享受”的人,价格是15000块钱。他拿到货以后觉得枪支击发后弹壳不能抛出来,就要求我换货。他把枪寄回来给我以后,我就将这支枪3700块钱卖给张凡,通过张凡给的钱我就向“军旅户外”买了一只MP-54K的气枪来进行加工组装。组装好以后我又再次发给“生活要去享受”这个人,他拿到枪以后还是觉得不好,他提出来要一把制式的枪支。他把我寄过去的枪支退回来了,并且又打了16000块钱给我。我在网上找到一个QQ网名叫“杜蕾斯”的人,他说自己有路子可以拿到制式枪支,价钱是26000元,我们约定好先打10000块钱的预付款给他,等我的客户收到货以后再将剩下的钱打给他。我将10000块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结果送包裹的快递员找不到了,快递公司老板说快递员卷了一车货跑了。后面这事情就不了了之了。当初从“生活要去享受”这个客户手头退回的枪,我就送给张凡了。张凡从我这里得到两把枪,一把是我以成本价3700块钱卖给他的,一把是我直接送给他的。第一把卖给他的枪还附带了一盒64式子弹,总共35发,有些能打响有些不能。这盒子弹都是我自己在家做的。“生活要去享受”最终没有拿到我组装的枪支,我寄过去两次他收到以后都不满意又退回来给我了。第四支枪的来源也是从军旅户外那里来的,我制作组装后卖给了我的朋友陈旭。当时卖给他是10000块钱,军旅户外和我一人分了5000块钱。这支枪卖给陈旭的时候,我给了他十四五颗自己做的子弹,他拿去以后因为子弹打不响和子弹卡壳我们还闹了些不愉快,后面我们就没有再联系。还有两支都是军旅户外让我做的,他的客户找到他买枪,他又找到我来制作组装。我是分两次组装出来的,每支枪的价钱都是10000块钱,最后我们每人分的10000块钱。这两支枪组装好以后都没有附带子弹,因为我知道自己做的子弹有问题,发给客户以后打不响又引起争吵,单独去买又太贵了,所以后面这两支枪在卖出去的时候都没有子弹。这两支枪有一支发到天津,还有一支好像是辽宁。我组装枪支所使用的零件都是在淘宝网上找卖家制作的,有一个卖家是苏州的,还有一个是江苏的。每个零部件的价钱都是不定的,枪管的价格是200元,机头是150一套,弹夹是320一个,还有一些小配件是搭在里面的。有些弹簧是直接在淘宝里面找卖家买。我在制作枪支零部件上大概花了两三万块钱,我挣的钱几乎全部都花在这上面了。弹壳和弹头我都爰在淘宝上一个叫“弹壳工艺品的商户”买来的,后面因为我制作的子弹不行,我以为是弹壳的原因又换了一个卖家买,名称记不到了。这些商户大多都还能从我的淘宝账户上查看。我自己制作50多发子弹,分给张凡35发,陈旭14发,陈某某4发,我自己也打过二三十发,但很多的子弹都打不响。我是在网上学会制作、组装枪支、弹药的,我完全出于个人爱好。卖枪总共获利不到五万块钱,这些钱大部分是加工费花了,有些是自己挥霍了。
第三次讯问:我还有两支枪的事情没有说。一支是仿五四式,另外一只是654K,这两支枪都是军旅户外发给我的,他发给我的是两支枪,发给我之后我进行改装,改装号后我拿来卖,卖了的钱一人一半。仿54手枪是四个月前到我手上的,654K手枪也是四个月前发给我的,这两支枪是分开发给我的。这两支枪只通过什么渠道发给我的是通过快递或者物流,具体记不清楚。这两支枪到我手上的时候都是气枪,军旅户外发给我的都是成品。五四式手枪是将就原来的气枪零件改的,我就是经过西昌凉山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一个巷子里面的加工厂里进行改装的,我去指挥他们改的,这支枪经过多次改装都没有改好,现在已经改报废了,这支枪我还丢在这家加工厂里面。654k手枪是我网上联系到一家江苏的加工厂,我说明要求后,发了图纸给他们,让他们按我的要求进行制作,之后发回给我。当时他们发的零件都不合适,我又在自己的家加工打磨,然后安装在654K手枪上。654手枪我改装成功了,能正常射击,但是只能单发,不能连发。这只手枪以一万二的价格卖给了刀疤苏富强的朋友,这个人是冕宁人,是刀疤介绍到我这儿来买枪的,他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这个冕宁人一共买了一支枪,二十多发子弹。卖了这支枪我分了六千给军旅户外,是通过转账给他的。我的硬盘上存了我平时收集枪支的改装资料,枪支图片资料,我自已录制的测试、展示枪支的视频,qq账号是我联系上家买枪,做卖枪支改件的宣传广告,联系下家卖枪,我还建了一个qq群交流造枪、改枪的经验、买卖枪支改件。这个群里面有我的合伙人军旅户外,有一小部分是我的买家,有一部分是卖家,还有一些枪支爱好者。我的微信是用来和朋友聊天,一般不涉及枪支的买卖,只是有时候和朋友聊天的时候谈到枪支的问题。我存的654K手枪的改装资料主要有枪支构造图纸,枪支安装步骤资料(视频),枪支改件加工图纸,这些图纸有些是我自己画的,有些是网上下载和QQ上花钱买的,但是卖图纸给我的那个人我记不得是谁了。我自已录制的关于枪支的视频有五六段,这些视频中有两三段都是我持枪射击的视频,我射击的地点是在河西的河坝里。还有些视频是我在家中录制的展示给客户看的视频。我在河西河坝射击的时候我、尹凡、徐鑫三个在场,他们两个也用过我提供的枪射击过。我的qq上自已建了一个群,群里面的人员有卖买气枪的,买卖子弹的,买卖枪支构件的。这些人有我拉进来的,也有看到我打广告后申请加入的。我记得的名字有军旅户外、火很大、万能钥匙、拖拉机、杜蕾斯、哆啦a梦、其他的就记不得了。哆啦a梦是卖成品654K手枪的,军旅户外是卖成品手枪的,火很大是个玩家,在我手上买过一套654K改件,万能钥匙也买过三套654改件,拖拉机买过两套654K改件,杜蕾斯是卖成品气枪的。我申请了一个叫“无趣的人生”用来做枪支买卖广告。我制作买卖枪支制作过程只有我一个人,买卖枪支的过程中有徐某、尹凡帮我收寄过包裹,这个是我要求他们帮忙,我也没有给过他们报酬,只是因为我自己不想动才叫他们两个去帮我收寄包裹。他们不清楚里面装的是枪。
第五次讯问:我向陈某某卖过一支手枪,在卖给他这支手枪之前,陈某某还向我介绍过一个冕宁人,这个冕宁人也想向我买枪。我卖给陈某某这把枪价钱是5600元人民币。当时因为我欠陈某某1600元。有一次陈某某就向我说他想搞一把枪来防身。多次讨价还价,最后他不向我索要1600元,还给我4000元。当时是在美丽阳光酒店后门口给我的钱,然后我给了他枪。陈某某从我手里拿走的这把手枪是能打响的,我们一起在四袁公路上还试了枪,我当着他的面扣了一枪,打响之后他才要的。今年春节后,陈某某给我说他有个冕宁的朋友想买枪。之后陈某某带了一个20多岁的男子到我住的地方拿枪,陈某某拿枪离开后给我打电话说枪炸膛了,就把枪拿了回来,我修了以后就把这支枪卖给他了。
第六次讯问: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到河西去耍,有个客户让我给他寄些枪支改件,我就把这些东西带到河西去寄了。我给徐某说帮我把这个包裹寄了,徐某就去了,我把地址发给他,他寄了以后把快递单拿了一份给我。包裹里面是一些枪支改件。我没有告诉徐某里面装的什么东西,我也没有给徐某报酬。徐某没有为我介绍过买家购买枪支零部件,他虽然知道我在制造、买卖枪支,但他胆小不敢碰这些东西。
第七次讯问:我拿到加工厂改的就是枪管、击头、弹夹、指针等部位,枪管我拿去请加工厂给我改装三个部分,先将枪管车为外圈9mm、内圈7.62mm并在枪管外面套上一根枪管,二是将枪管冲出膛线,三是将原抢管请加工厂切割后再焊按我加工成功的枪管。弹夹我拿到加工厂请他们将我提供的的拖弹4洗个缺口,然后将弹簧、拖弹板装入弹夹内。我到加工厂去改装了多少枪支零部件我记不清了,我去改装枪支零部件时,加工厂的人员清楚我拿去的零件是用来改装枪支的,曾经还向我提出过质疑,我给他们说让他们放心去做,不会牵扯到他们,卖给陈某某的枪是我以抵债的方式给他的,卖给陈旭的枪是尹凡介绍的,我们谈的价格是10000元,我让尹凡在长板桥与陈旭交接的,当时还有几发子弹一起卖给陈旭的。刀疤的朋友这支枪是刀疤介绍的,价格是14000块钱,是我亲自拿去的,在长板桥我把抢拿给了他,里面也有有几发子弹陈某某介绍买家向我买枪的情况是:当时他告诉我他有一个冕宁的兄弟想买一把枪,让我拿把抢给他,他带去给他兄弟看,我不放心,我将枪拿给陈某某后,让尹凡陪着他去,结果在试枪时候枪炸膛,就没有谈成。徐某只替我寄过一次包裹,我没有告诉他里面是什么东西。
第八次讯问:我获得枪支、弹药零部件后,一般是在我自己家中一个人组装,有几次还到过苏富强家,苏富强陪我一起组装过三、四次,因为我们俩是好朋友,他也比较喜欢枪,就是帮我忙,为我提供制造枪支的场所,没有任何报酬。我把粗加工的零件拿到西昌找了几家厂,他们都不敢做,最后我自己找到了玉麒麟加工厂,他们厂敢做,我便在他们厂做过几次。开始的时候他们厂的负责人詹素彬、林海不知道我让他们加工的是枪支零部件,我去加工了几次后,他们起疑便问我,我也如实告诉了他们是枪上的东西,他们知道后也继续为我加工。加工了多少零件我没有记过,总共也就是四、五支枪零部件,我总共就付给他们一千多元钱。王鑫是苏富强的朋友,因为早前我给苏富强说过,你那里有朋友要枪不,让他留意到。后面苏富强的朋友要买,我们定好14000元以后,我在长板桥王鑫的车上将手机和几发我自己做的子弹交给了王鑫。
②、陈旭。
我向苏富强购买的枪支和弹药,他和尹凡告诉我他们有个朋友叫耗子(绰号)做枪做的很好问我需不需要。然后我找他的朋友叫做尹凡那里买到了这把枪,当时尹凡把枪拿给我的时候就拿了4颗打这把枪的子弹给我。枪是耗子拿给他们的。我买这把枪和弹药花了一万二千元的现金,钱是我亲自交给耗子的。子弹我没有买,是买枪的时候耗子送的,但枪和弹药都是尹凡交给我的。我家搜到10发子弹,这10发子弹里面有1颗长的尖头子弹还有短的4颗尖头子弹以及1颗短的圆头子弹,这六颗子弹是苏富强2015年年底的时候我到他家去耍,他就拿给我看,然后就把这5颗子弹送给我了。另外还有4发金色的圆头短子弹,是买枪的时候耗子送的,由尹凡交给我的。我拿到这把枪刚回家的时候,我就在我家院坝里试了两颗空炮弹,之后我又装起实弹来试,结果六颗实弹都打不响,我就拿起钳子夹开了其中两颗子弹,发现没看到啥子东西,我也不懂,我就把这两颗实弹丢在我家院坝里的田里。我买这把枪因为好奇,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一直放在家里,这把枪从我买来开始只有我一个人摸过。
③、王鑫。
第一次讯问:2016年4月份左右,我一个叫“刀疤”的朋友用微信还是qq给我发了一个手枪上膛的小视屏,问我安逸不安逸。之后我们也就没有什么联系。过了几天我的一个叫“沙龙”的朋友问我:“你有没有枪?”我告诉他:“我没有,但是我的朋友刀疤有。”沙龙就告诉我:“你能不能帮我买一只?”我说:“我帮你问一下我们朋友看能不能买到。"我就在qq上发了消息给刀疤,问他:“你朋友有没有枪?”刀疤告诉我他一个叫“浩子”的朋友有枪。之后刀疤就给了我“浩子”的qq号,我就加了“浩子”的qq,并且在qq上问了“浩子”,我当时是这样给他说的:“我一个朋友想买枪,你没有?”“浩子”告诉我说他有枪,并且要一万五一把,然后我就告诉了我叫沙龙的朋友,沙龙让我给“浩子”说让他便宜一点,我就在qq上给“浩子”说让他便宜一点,浩子告诉我最低一万四,我也转告了沙龙要一万四一把,沙龙也就给我说让我去买过来。就这样到了2016年4月下旬,我从成都回冕宁后,沙龙给我说让我把枪买回来,我就到了西昌,打电话给“浩子”说我来拿枪,“浩子”就约好了到西昌长安那个桥头(长板桥)见面,见面了之后“浩子”还说让我去试一下枪是不是好的,我给他说不用试。之后我就用手机支付宝将沙龙给我的一万四千元转给了“浩子”。之后我就把枪拿着回了冕宁,并且将枪给了沙龙。沙龙让我帮他买枪,并且给我说了很多次,我后面就帮他买了。买枪过程中我没有收取沙龙或者浩子好处费。那把枪黑色、铁质、二十厘米左右、枪身上面写的有654数字,是击发手枪子弹的。这把枪现在在冕宁和平老家里,我自己没有击发过,当时我把枪给了沙龙后,我们到冕宁之后到解放桥,沙龙打过这把枪,我听见“嘭”的一声。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就没有打过了。沙龙之后有没有再打过这把枪我就很不清楚了。
第二、三次讯问:与第一次讯问一致。第四次讯问:2015年7月,我在成都高升桥罗马假日广场开了一个烧烤店,之后“刀疤”(苏富强)就经常到我们烧烤店消费,我们慢慢熟悉以后就互加了微信。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就说到我自己比较喜欢枪支之类的东西,对枪支的图片这些很感兴趣。2016年年初的时候,“刀疤”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张手枪照片,我问他是谁的,他只告诉我是朋友的,他还问我这支枪如何,我告诉他挺漂亮。过了一段时间,我的一个朋友沙龙到烧烤店上来耍,沙龙在耍我手机的时候翻到我手机上的这张手枪照片,沙龙问我:“这种枪是哪个得哦?”我告诉他是我朋友的,沙龙就说:“你帮我问一下可不可以买一支?”我当时没有答应他。过了一段时间,他又问了我两三次,喊我帮他问一下能不能买到这种手枪,还让我最好不要别人晓得。有一次,“刀疤”当好在成都,我就给“刀疤”说:“我朋友想买一支这种手枪,这个是啥子枪?”“刀疤”说:“这是654,具体型号我也不清楚。“刀疤”给了我一个余浩的电话,让我直接问他。我就在网上查了一下654这种枪,网上说这种枪是一种玩具枪,是打玻璃弹的一种气动枪。网上还说到这种枪产自台湾,价格在七八千一支。我以为是玩具气枪就没在意,就帮他向余浩打听这种枪。余浩说:“枪我手头有,价格一万多一支。”我就将价格告诉沙龙了,沙龙就让我帮他买一支,我说我最近没有空,你们自己联系,沙龙就说等我回西昌了再说。过了一段时间,我回到西昌,沙龙就给我说:“你帮我把这个东西(手枪)买上来嘛。”我说我有时间就去帮你拿,“刀疤”当时也在西昌,可能是他告诉余浩我在西昌,余浩给我打电话问我:“这个东西你还要不要?”我问他这个啥子枪嘛?”余浩说:“654啊”。我问价钱是好多,余浩要价14000块钱。我说:“我再问问我朋友”。我把情况给沙龙说了以后他还是要买,他就把钱转给我,我通过支付宝转给了余浩。之后,余浩约定在西昌市长板桥附近将枪交给了我。这支枪是装在一个手机盒子里面的,我把手机盒子打开确认枪在里面以后就返回冕宁。我当天回到冕宁以后在冕宁县城红军广场上将枪给他了。第二天我就回成都了,沙龙就给我打电话:“你买的这个是啥子枪哦?全是烂的,到处都是胶水粘的,枪管都掉下来了。”我说:“我也不晓得,”沙龙就让我把枪拿回去还给余浩。我给沙龙说我又回成都了,等我有空回来再说嘛。过了一久,我回冕宁以后,沙龙让我到他们家里把枪拿走还给余浩,拿到枪以后我看到枪在里面就放回家头。我跟余浩联系说:“你这个啥子枪?到处都是乱七八糟的。”余浩当时没有正面回应我,他说:“最近有事,等会儿再说!”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沙龙,沙龙就让我先把枪收到。我把这个手机盒子打开瞟了一眼,里面除了一支黑色的手枪还有几发子弹,我就将这个手机盒子藏在我们家头客厅左手边的房间,房间里面有一个放杂物的衣柜,我就将手机盒子藏在里面。我到成都以后给我姥爷王某某打电话:“你给盒子捡好。”然后,我又给沙龙打电话:“这个东西我是还给你还是交给公安,放在我这里也没有用。”沙龙说他有事等有空再给我说,之后沙龙也没有联系过我。我不知道这只手枪与普通654K气动枪的区别,不知道这支手枪能不能正常击发,我从来没有使用过。
④、苏富强。第一次讯问:在璀璨歌城门口,陈旭喊尹凡去取一万二千块钱,然后尹凡就说到长板桥去,我就问为什么要去长板桥,陈旭就说“过去你就知道了”。我们就往长板桥走了,在车上陈旭就问我耗子这个人怎么样。我就说这人还是有他的原则。到了长板桥那,尹凡就下车了,几分钟以后他就回来了,他回来就拿了把枪放到了陈旭背的黑色挎包里。然后我们就去老海亭的一个酒吧里找其他的和我们一同下来的朋友。我们就坐到那喝酒,晚上11点左右,我们就准备走了,就全部都到酒吧门口来了,我就去给陈旭开车,车子刚发燃,我就看到陈旭拿出那把枪,然后对天上扣了两下,但是都卡弹了,陈旭就把枪装进了包包里和尹凡一起上了车子,上了车陈旭就对我说“枪卡弹的,不好,你问下你朋友是啥子情况”,我就跟到发短信给余浩,我说你卖给陈旭的枪卡弹了,陈旭喊我问你是啥子原因。余浩就说“那就把枪放到河西,我哪天下来拿,我给他修好”,之后陈旭就送我和尹凡回河西,到了河西之后,不知道陈旭是怎么想的,他又把枪拿回冕宁了。过了两天,陈旭给我打电话说“我买枪的事情,被家里人知道,也在骂我,我把枪退了,你给你朋友说哈”。我就给余浩打电话“陈旭打电话来说他家人知道了,他不想要这把枪了”,余浩就说“那就叫他退回来,我只能退他5000元”,我就给陈旭打电话“我那朋友说的他退你5000元,你把东西退田来。”,陈旭就说“那钱我也不要,我把东西退给他”。我就说“那反正我也不好说得,你们自己看到办”。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余浩和陈旭之前不认识,后来是通过我和尹凡才认识的。在璀璨歌城那里取了钱之后我才知道陈旭要去找余浩买枪的。陈旭买这把枪花了一万二钱元。是尹凡去找余浩拿的枪,钱交给尹凡,枪是一把黑色的手枪,弹夹就在枪上,子弹有几颗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余浩拿了两颗子弹还有弹壳放在我家,陈旭在我家里拿过子弹,拿了一两颗,有长的和短的,当时我在场我也同意送给他了。第二次讯问:我隐瞒了一些事情,从一开始我就认识余浩,2015年下半年左右余浩给我说他想做把枪来耍,他想租个房子,看租到哪里。我就说没必要租房,我说这些东西你要是沾上迟早都是会着的,但是余浩就是执意要做。后来他到我们家来耍,余浩就带了些矬子、手磨机还有些做枪的工具和材料。当时他和我准备去找个车床来加工部件,路过河西大桥时,我就看见有家可以加工的工厂,余浩就跑去问老板,老板就说不加工。然后我们看见还有家废品站,就进去选了几块2cm左右厚的钢板,然后让废品站给我们割了。然后我们就回家去了,余浩也回西昌,钢板放在我家的。之后余浩每天起来就到我家来磨那些小零件,每天都没整出个啥子东西,他就回西昌睡觉了。后来有一天余浩从我家拿了一块钢板,他拿回西昌拿氧焊焊了几个槽槽,第二天他又拿回我家了,还是磨不起没整出个名堂来,基本每天都是这种情况。之后他就把他需要用的零件带起走了,有些他不需要放在了我家。后来大概有几个月我们互相没联系。之后他经常给我打电话,喊我去他家找他耍。我没事就去他家耍,看见余浩家有很多枪还有些零部件,他手机摄像头有问题,就拿我的手机给这些东西照相和摄像,完了之后就发到他的手机上。还有些照片是我自己照着玩的。这样大概过了十多二十天,我就回成都上班了。知道今年5月初他找人和我联系,他说他出事了,他来成都找我耍,第二天中午,我回到我租的房子那就看余浩还有曾鹏飞还有老沙就在我房子里,余浩当时带的有一根金项链,余浩说他没钱了,把这根项链卖了,然后我们就去把项链卖了,卖了之后。他就说他在沸点门口和别人打架扣响了一枪。我就带他在成都红牌楼的凯宾酒店开了一间,然后我就去找我女朋友了。他就去凯宾酒店睡觉了。第二天他就说他家人给他打电话,要来成都接他,然后他说他要回西昌自首,之后我就不晓得了。2015年年底10月份左右,我陪西昌的一个哥哥去成都检查身体,我给他开车到了成都,晚上就和“王星星”吃烧烤,王星星有把钢笔枪,他就开始摆枪的事情,说着我就说我有个朋友也在搞这些事情。王星星就问我“你的朋友整的是啥子枪?”,我就说“是小牛枪”。然后王星星就问“他那里有没有改件”,我就说等我回西昌问了才晓得。我的那个哥哥检查完身体我们就回西昌了,当天晚上到了西昌送了我哥哥后,我就去找到了余浩,我就给余浩说“我有个朋友喊我帮问下,你这有没有改件”,余浩说有,有两套。我跟到就给王星星发微信,我说我朋友这里有,王星星就问我多少钱。我问了余浩,余浩就说2000元一套,也可以多要点,多的就是我的。然后我就给王星星说两千一套,王星星就说贵了点,我有点不好说了,我就把余浩的微信给了王星星,喊他们自己谈。后来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有一天余浩给我打电话叫我去西昌来找他耍,说王星星和他在一起。我到了西昌长板桥那里的一家冷饮店,他和王星星正在那吃东西。然后我过去坐到,坐了一会儿我就和王星星上了王星星的车,余浩就去楼上把枪拿了下来给王星星,当时这把枪是余浩装在一个布口袋里面给王星星的。王星星当时就在车上说余浩还有套改件没拿给他,钱先转一部分给余浩,第二天再把剩下的转给余浩,余浩就说他急到用钱,王星星就说那要得,等余浩有改件了再发给他。当时就听到王星星说要转一万三千几给余浩,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然后王星星就回冕宁了。之后我就和余浩到余浩家去了,我陪余浩耍一会儿,当天下午我就回家了。之后我就不晓得了。2015年年底,有一天我去找余浩耍,陈某某就到余浩家楼下来了,余浩就拿了几盒子弹给我,喊我拿下去给陈某某,陈某某借枪去用下。然后我就拿着子弹下去给了陈某某,然后陈某某。然后我回楼上去找余浩了。第二天我就回家了,隔了大概有十多天,余浩又电话给我喊我去找他耍,我到他家去了,余浩就给我说“那把枪已经拿给陈某某了”,之后我就不清楚了。余浩在我家做枪,我就是搭起买点材料,我也不懂,他喊我做什么我就作什么,这段时间我们做枪需要的东西,还有做了下子弹,但没成功。做枪的工具还有磨的机子在我家,还有些余浩不需要的还在我家,其他的都被他搬走了。王星星的真名应该叫王鑫,是冕宁人,大概有二十多岁,汉族,他在成都市罗马假日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叫“王小二”的烧烤店。我说的王鑫的钢笔枪是看起来就像一根钢笔,可以写字。这把钢笔枪我不知道可以击发吗。王鑫去找余浩买改件是我介绍的,王鑫买这把枪和改件用了一万三千多,我从中没得过好处费。我出于朋友的情谊,一开始帮余浩做做枪,后头王星星那里给他介绍了余浩。陈某某的事情,我是不太清楚的。
⑤、尹凡。第一次讯问:2015年5月中旬,我通过“刀疤”(苏富强)认识了冕宁的陈旭,我和陈旭在一起喝酒,陈旭突然问我能不能联系到卖小口径手枪的人。我当时给他说,我去帮他问一下,找朋友打听看弄得到不。就在陈旭跟我表达了买枪意愿后的七、八天后,刀疤上冕宁找陈旭耍,我问刀疤:"陈旭喊我帮他找把小口径手枪,你认得到人不?"刀疤说:“这还用找啊,耗子那里就有!只不过我现在跟耗子有些矛盾已经不联系了”。我就对刀疤说:“那我来联系”。刀疤告诉我耗子的电话已经换掉了,他也没有联系方式。我告诉到刀疤我有耗子的QQ号,我在QQ上可以联系到他,并找到他的电话号码。过了几天,我就在QQ上给耗子发消息向他要电话号码,耗子就电话号码发给我以后我就立即联系他了。在电话里,我问余浩:“你那里有那个不?”余浩:“啥子哦”,我就说:“你懂的三”,余浩说:“我现在手上没得,但可以联系得到。是哪个要?”我告诉余浩是我自已要,余浩还问我出什么事了,到底是不是我要。我就直接告诉他是帮朋友的忙,余浩就让我告诉对方要两万块钱。我当时不敢答应余浩就说要跟对方商量一下,我就给陈旭打电话把价钱说了。陈旭觉得贵,我把这个事情给余浩说了,余浩通过QQ发了一个视频给我,里面看到一只戴着手套的手,拿着一支银白色的手枪扣了三次扳机,然后退了三颗弹壳出来,视频里面没有声音。我把视频给陈旭看,陈旭说只能接受一万二,余浩说他要考虑下。过了一天,余浩就给我打电话:“一万二就一万二,你让你朋友先把钱拿给你,你来找到我,我再把东西拿给你,你直接拿给他就是了。”我就告诉陈旭余浩的意思,陈旭不干,说至少要先拿给我见识一下,万一是假的。我就给余浩说了这个意思,余浩说:“不可能,要看都是你来,我拿给你看。你问你朋友,你来看他放心不嘛?”我就给陈旭说了,陈旭同意了给我说:“那就你去看嘛!但是你要看准哦,我是相信你哦!”第二天我就到了西昌,我问余浩在哪里,他就让我到他位于长板桥一个叫六月酒店对面的小区。到他家以后,余浩在他房间里将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黑色手枪从电脑桌下面的抽屉里拿出来给我看,枪里面有一个弹夹,里面有6颗子弹。余浩当着我的面将6颗子弹从弹夹内取出来又装上。然后开始上膛,每次上膛就会有一颗子弹出来,一直到六颗子弹全部退出来。余浩问我你看过了没问题吧。我说没有问题,然后陈旭叫我等着,明后天到了西昌把钱给我,让我把东西拿过来,到山上试一下。之后,我就在余浩家中耍,我看到氽鲨电座桌下面的一个盒子里装了很多各式各样的工具,我问他这些是啥子,余浩告诉我:“这些是废掉的枪管和拆下来的弹簧”。我在他们家耍了一会儿就回河西的家里了,临走的时候我告诉余浩等对方过来了拿到钱我再跟他联系。过了两天,陈旭到西昌后说他已经到西昌了。陈旭让我到西昌跟他一起吃饭,在电话里陈旭说他已经将钱拿过来了,陈旭开着车到大成接我的,车上有陈旭、刀疤、陈旭的老婆和一个弟弟。到电信酒店以后,我就喊陈旭就钱拿给我,陈旭又让我先去将手枪拿下来看了再拿钱,实物都没有看到,不稳当。我下车给余浩打电话说对方要先看到东西才给钱,余浩就让我先把枪拿下去看了再说。我就到他家里,在房间里的时候,余浩就教我要怎样装弹夹上膛和关保险。我拿到枪是余浩直接递给我的,我就将枪装在包里下楼找陈旭。上车我就将手枪拿给陈旭叫他怎么上膛装弹关保险,陈旭拿到手上玩几下后就让他老婆把钱给我。陈旭将枪收起来以后,还约我到冕宁耍,我没有跟他去。下车以后,我就到余浩家中将钱拿给余浩。余浩就约我到外面去耍,晚上就在他们家睡觉。第二天早上十点过的时候,陈旭就打来电话:“不得行,这枪才扣了一发弹壳就卡在枪管头,你是不是整到个假的哦!”我说不可能哦,陈旭就很生气的说,我喊他们送下来看,或者你自已上来拿。过了一天我就上冕宁去将枪拿下来给余浩,余浩看了说:没得事的,我帮他维修下。过了两三天,陈旭给我打电话说:“反正这枪都这样子,你干脆给你朋友说这枪我不要了,让他退我一万块钱就是了,两千块钱就当交个朋友请吃饭了。”陈旭到西昌后约我到西昌K1酒吧喝酒,在酒吧里陈旭喊我去把手枪拿过来,他要给他几个朋友看看。我就和刀疤开着车去余浩那里把枪拿到K1酒吧门口,陈旭带着他的一个朋友和刀疤还有我开着车到四袁路上的一个山坡上试枪。第一枪扣响后,弹壳又被卡在枪管内。陈旭就不安逸了,说是要退枪。我给余浩打了电话,他说明天再说。晚上,陈旭又让我将手枪拿去给余浩再维修一下,让他整巴适点。第二天,我又去找余浩。余浩说,这支枪我改了那么多次还不清楚对方叫什么名字,我就将陈旭的情况告诉余浩了。余浩说改是可以改,但是要一个月的时间,改好以后你喊陈旭再拿两千块手工费。余浩经常喊我去长富的韵达快递、天天快递和小区门口保安室拿快递。这些快递拿回来以后打开,有些是衣服,有些是整只的枪支,弹夹,弹夹上的弹簧,还有一些枪上的铁坨坨及一些枪管。有一次我给他取得包裹内打开看到里面是四支完整的枪,都是打钢珠那种。他平时寄东西都是打给一个叫快乐跑腿公司的,里面有一个固定的人来接受他的快递。我就联系余浩,余浩说已经整好了,还叫我拿过去给陈旭,但是要拿到那2000块钱以后再交给陈旭。我拿到枪以后就找到陈旭,在车上的时候,我让陈旭先将2000块钱拿给我。陈旭说自已身上没有2000块钱,试过以后没得问题再将其打给余浩。余浩就不同意要现金,我当时也难办就只有将枪给陈旭。后面我就回家了,三天以后余浩没有收到钱,就找我要,我找到陈旭,陈旭对枪依然不满意,不愿意打钱,余浩收不到钱也不安逸我。这样,我就没有跟他们联系了。第二次讯问:2014年的时候,余浩开始在河西从一个叫黄涵(已抓获)的人手中买冰毒,然后自己包装成小袋以后再卖出去。黄涵被抓了,余浩就在网上认识了一个QQ网名叫“壮哉我大四川”的人,并从这个人手中买冰毒,余浩还通过网上买卖枪支,并在西昌通过我、刀疤等人卖出过枪。余浩他给我讲过他卖了一支手枪给一个叫陈某某的人,余浩说他准备拿手枪跟陈某某换100g冰毒,最后他们双方的事情我不清楚。余浩还给我说他用枪向“壮哉我大四川”的人换过100g冰毒。有一次我遇见余浩跟这个“壮哉我大四川”的人QQ视频,余浩问对方东西拿到没有,对方说拿到了,但没上次的好,视频中对方在山上试枪。余浩还给我说过,刀疤正在介绍他一个成都朋友买枪。据河西的黄维亮跟我说,余浩还卖了一把枪给西昌一个叫阿凯的人。我还知道余浩将枪管、弹夹等枪支零部件装好后,给快乐跑腿公司打电话,通过这种方式发出去。余浩在刀疤河西的家中组装打磨枪支零部件。我在余浩家中看到过他自己的子弹,他将网上购买的弹头弹壳配上射钉枪加工做子弹。我有一次看到他做了3颗,一次看到做了10多颗。这些子弹都能打响,因为他给陈旭的子弹就是他自己做的。余浩提过他自己卖冰毒搞了几十万,卖枪一个月能挣四五万。第三次讯问:。在为陈旭买枪过程中没有获得好处。第四次讯问:余浩叫我陪他去泸沽,因为陈某某要试枪。我就等着陈某某接我,他们开着车来,车上还有一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他在给陈某某开车。余浩让我跟着陈某某担心陈某某拿着枪跑了。我在路边的一个面包车上等着陈某某,陈某某带着他的一个朋友去试枪。当时因为枪炸膛所以没有交易,就拿回去了。我在今年一月份的时候,在余浩家中替余浩寄过两个包裹,当时余浩不在家就让我把东西装好以后拿给快乐跑腿的工作人员,是用天天快递寄的。快乐跑腿公司的人过来收包裹。里面装了三根弹簧,用胶带粘好了以后装进一个黄色的信封里,然后用胶水将信封粘牢。我将快递单填好后贴在信封上,这个快递是发往浙江的。另一个包裹是两盒铅弹,装在一个饼干盒子里,然后用胶带缠了几圈,再把快递单贴在上面,这个包裹发到了重庆。
⑥、詹素彬第一次讯问:第一次是2016年2月初的样子,一个小伙子找到我们厂子头,拿着5根白色的管子要求我们将它车小。我问他是什么东西,他说是机器上的东西。这些管子的长度大概是120、130mm,直径是13mm,他要求我们将3根管子车为10mm,2根管子车为9mm。他在我们厂头看着我加工,我的合伙人林海当时在做其他客人的东西。等加工完成后,我收了这个小伙子200块钱。第二次是2月中旬的时候,这个小伙子跑到我们厂头来,要求我们给他加工些东西。他拿了3块40x20mmx2mm的铁片要求我们加长30mm,林海就将铁片焊接了一块3公分的铁片;这个小伙子一起还拿了3根直径16mm的管子过来要求我将其车为直径为13mm。这次我收了他150元人民币。第三次是3月初的样子,这个小伙子拿着两根16mm管子过来要求我将管子车为13mm,车好后他又要求将一根管子焊接在一个黑色的枪壳上,这根管子是焊接在枪壳的前部,我当时说:“你这个像是枪哦。”这个小伙子告诉我这是他用来打野鸭子的,我听后就喊林海去焊接。将这根13mm的管子焊接在枪壳上以后,这个小伙子自己就拿起枪壳去打磨光滑。枪壳做好后,他连同车好的管子一起拿走了,这次我收了150块钱。第四次是4月中旬的时候,这个小伙子拿了20根直径为13mm的管子和一个冲头来,这个冲头长约3、4公分,冲头上布满了5根线。他要求我们用车床将冲头顶进管子内顶穿,顶出5跟线来。我就将管子一根一根的夹在车床上,将冲头放进管子内,然后用车床上的尾座去顶这个冲头。一分钟就能顶好一根,顶穿以后,枪管内就有5根直线。我就给他加工了20根管子,加工好以后他就拿走了。这次收了他300块钱。第五次是4月底的时候,这个小伙子拿着两个枪壳和十来只16mm的管子过来,要求我们将管子车为13mm。管子改好以后,他要求我们将一根管子焊接在一个黑色的枪壳上,林海就去给他焊接上了,然后他自己去打磨的。剩下的这个枪壳上已经有一根枪管在上面的,枪壳上还有一个弹夹。这次他还让我给他焊接了一个弹夹的底座,我给他用电焊杵了弹夹底座两下就焊接上了。对了,我想起来,第二次、第四次他还拿分别拿了一个弹夹来让我焊接底座。第五次,我总共收了他400块钱。公安机关在厂内搜查出来的仿54式手枪和弹夹、枪管些都是那个小伙子放在我们厂头的,东西都是他的。之前这些东西都是放在铣床上面的,有一天下雨我就将这些全部收到我住的房间里,放在一个红色的旧柜子里。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会将这把仿54式手枪放在我这,因为当时是他放在我厂子里面,我有义务有责任替他保管好。我保管的东西,里面有八九根黑色的管子,有一个枪壳,还有一个我做来锁电瓶车的套筒扳手。我不知道里面还有一发子弹是怎么回事。我总共为这个小伙子加工制作了41个零部件。第一次我问他这些零件是干什么的,他说是机器上使用的。第二次他来让我们将管子焊接在枪壳上,我就引起怀疑了,我就知道我们制作加工的是枪支。我问他是做来干什么,他告诉我做出来在河西那边打野鸭子的。之后几次加工我也就没有再过问。我们为其制作的枪支零部件是他提供的,我们只负责按照他提供的尺寸改装。我们厂从来没有做过这些东西,我们为其制作加工枪支零部件总共获利1200块钱,我和林海是平分的。第二次讯问:公安机关在我们加工厂搜到的枪支和弹夹、枪管都是耗子的,上次材料中的小伙子就是耗子。后来听说这些东西都是从网上买来的,搜出的那颗子弹是耗子带来的,我看到他在我们厂将组装好的枪支上膛后试着扣动扳机。
⑦、林海。第一次讯问:我和詹素彬帮一个叫“耗子”的人加工手枪上的零件,今天在我所经营的玉麒机械加工场被西昌市公安局的警察发现并将我和詹素彬带到这里。警察在我和詹素彬经营的加工厂内,詹素彬的房间内的木柜子内发现了一个白色布袋,布袋内装有一把手枪,十根左右枪管,两个弹夹,手枪子弹一颗,塑胶枪管两个根,还有一个用胶带绑着的扳手。手枪、子弹、弹夹、塑胶枪管、十根枪管是耗子在五月初拿给我的,让我帮他将其中的一根枪管焊接在他给我的这把手枪上,再将剩下的十根左右枪管膛线冲好,然后让我帮他给我的几个弹夹和铁块焊接在一起,并将弹夹上夹个缺口。他说他明天来看,做好之后给我们五百块钱。我三姑爷詹素彬当天就将这十根枪管的膛线冲好了,并将他给我的弹夹焊接上小铁块,切割上缺口,当天下午我又将他给我的其中一根枪管焊接在了他的那把手枪上,我还用砂轮机将焊接疤磨光。弄完之后“耗子”就一直没有来拿,我三姑爷詹素彬还告诉我他打过电话给“耗子”,但是电话没有打通,直到今天“耗子”都没有来拿这些东西。我和詹素彬一共帮耗子加工过五次枪支零件。第一次是2016年春节过后,大概是2月份,这个叫“耗子”的人拿着十来根枪管来到我加工厂内,让我给他冲膛线,我给他说这个我们不敢整,他就说:“没得事,你整嘛,不要怕”,我和詹素彬就给他说我们害怕,但是他还是一直在那里说,叫我们不要怕,后面我们就答应了,帮他冲好之后他问我们多少钱,我就告诉他说是一百块钱,但是他说给三百,我给他说:“要不了那么多”,但是他还是塞了三百块钱给我。之后他就走了。第二次大概是距离第一次十多天后,“耗子”又拿着十个左右弹夹,还有大概十根左右枪管来到我的加工厂内,让我将弹夹的弹夹底部磨个缺口,再把枪管的膛线冲好,我给他说你这次整了下次不要来了,他说:“不怕的,你整嘛,我这个朋友都是派出所的”,我就将他给我的弹夹底部磨好了缺口,詹素彬帮他冲好膛线,弄完过后他就给了我们两百多块钱,具体我记不清楚了。之后拿着枪管和弹夹走了。第三次大概是三月底,“耗子”这次拿着十根左右根枪管,一个铁片来到我的加工厂内,让我和詹素彬给他把枪管外沿从11MM改小成10MM,铁片是焊接一个小铁块,铁片有四五毫米宽,两公分长,一毫米多厚,上面有一个小勾。当天我和詹素彬将他交代的枪管改小和铁片焊接好过后他就拿走了,这次他没有给钱,说下次再给。第四次是四月中旬,“耗子”拿着几个、十个弹夹、十个小铁块来到我的加工厂,让我把弹夹上钻两个孔。并且给我说:“你先给我弹夹弄好两三个,我要去发货”,我告诉他钻孔我这里钻不起,“耗子”就说:“你把我弹夹上底座缺口磨好,然后把小铁块打磨一点就行,我发出去让他们自己弄。”我就照他说的加工好四个弹夹,他就先拿着这四个弹夹走了,当天他就没有回来了。他走了后我就将剩下的几个弹夹底部磨好,几个小铁块磨好,他第二天来拿走的剩下的这几个弹夹和小铁块。来了后也没有给钱,说下次一起算钱。第五次是五月初,“耗子”拿着一把手枪、一颗子弹,十多根枪管,还有一个塑胶枪管到了我的加工厂内,警察今天在我的加工厂内的詹素彬的房间内找到的这些,让我帮他将其中的一根枪管焊接在他给我的这把手枪上,再将剩下左右的枪管膛线冲好,弹夹他没有说怎么做,我就没有管。我三姑爷詹素彬当天就将这十根枪管的膛线冲好了,当天下午我又将他给我的其中一根枪管焊接在了他的那杷手枪上,我还用磨光机将焊接疤磨光。这次他也没有给钱,他问我们多少钱,我说加前两次一千块钱,他说:“可以,下次来一起给你”。让后他就走了,说是明天来拿,之后他就一直没有来,詹素彬还说打电话问他来拿他的那些东西,但是电话也没有打通。除了我讲的这些,还有两三次,耗子拿着一些小铁片来让我给他焊两下,焊了过后他就拿着到砂轮机上去磨,磨了他就走了,我们也没有要他的钱,还有一次,耗子拿了个手枪座座来给我,让我帮他焊接上去了。其他的就没有了。我一共给“耗子”加工了三十多根的样子,枪管外沿改小的有十根,冲膛线的有二十多根。弹夹有十四、五个,这些弹夹每一个都是在底座上磨了缺口,其中有些是焊接小铁块上去。磨小铁块的个数和弹夹差不多,因为小铁块和弹夹是配套的。“耗子”一共拿过两次枪到加工厂,第一拿的是一个手枪架子,让我帮他焊接枪管上去;第二次拿的是一把手枪,就是今天警察搜查到的这把,让我焊接一个枪管上去。开始耗子给我说是他自己做来耍的,后面有一次听说他要去发货,我就知道他是拿来卖的。还有我看见他拿到我这里来冲膛线和改小的枪管的光洁度等在西昌市加工不起的,只有外面的数控车床才可以做,我才知道他是拿来卖的。而且我和他吹牛的时候我问过他:"你这些东西这么贵,你是拿来卖的啊?"他给我说:"是拿卖的"。所以我知道他加工手枪是拿来卖的。
28、鉴定意见
①、收缴陈某某子弹8发、疑似枪支1支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送检的8发子弹参数与国产64式7.62mm子弹参数一致,属于同一种子弹。送检8发子弹为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送检疑似枪支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
②、收缴陈旭子弹十发、枪支一支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送检的5发子弹JC1为国产-4式7.62mm军用子弹、送检的4发子弹JC2为国产92式5.81mm军用子弹、送检的1发子弹JC3为国产56式7.62mm军用子弹、送检疑似枪支JC4能够发射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③、收缴王鑫子弹四发、枪支一支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送检疑似枪支JC1能够发射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送检的4发子弹JC2为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
④、收缴余浩在詹素彬、林海加工厂内查获的手枪零部件13件及子弹一发鉴定意见书。JC1为枪管,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8根;JC2为手枪套筒,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1件;JC3为手枪枪管及枪身,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1件;JC4为手枪弹夹,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1件;JC5为手枪弹夹零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1件;JC6为手枪弹夹零件,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数量为1件;送检1发子弹JC7为国产64式7.62mm军用子弹。
2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①、对陈某某搜查笔录。2016年6月15日在被告人陈某某卧室的洗手间天花板暗格内发现黑色金属材质自制手枪一把、客厅茶几抽屉内发现仿制式手枪子弹八发、笔记本电脑一台、瞄准镜一只。
②、对陈旭搜查笔录。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旭卧室的衣柜抽屉内发现黑色金属材质自制手枪一把,仿制式子弹十余发。
③、陈旭辨认笔录。侦查员将30名男子的照片依序排列在A4纸上,分别编号为1-30号,请辨认人陈旭对照片进行辨认。辨认人陈旭仔细看了照片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叫尹凡。”附:辨认照片一份及身份信息。
④、苏富强辨认笔录。苏富强指着编号为6的照片说:“6号照片这名男子我们平时叫他王鑫鑫,真名王鑫。2016年2月份经我介绍,余浩卖了一把自制手枪给王鑫。”附:辨认照片一份。
⑤、詹素彬辨认笔录。辨认人指出照片上5号就是多次在玉麒加工厂加工枪支零部件的被告人,绰号“耗子”。附:辨认照片一份。
⑥、林海林海辨认笔录。辨认人林海指出照片上5号就是多次在玉麒加工厂加工枪支零部件的被告人,绰号叫耗子。附:辨认照片一份。
⑦、对詹素彬搜查笔录。在詹素彬卧室一木制柜子内发现一白色塑料袋,内有手枪一支、弹夹三个、枪管八根、黑色胶管一根、白色胶管一根、子弹一枚、扳手一个。
⑧、徐某辨认笔录。徐某带民警来到位于西昌市佑君镇河西渠的中通快递投递站,并指着中通快递投递站的门面告诉民警这里2016年4月左右帮被告人余浩邮寄包裹的地点,最后徐某再次向民警供述了当天帮助余浩邮寄包裹的过程。
⑨、电子勘验。办案民警在余浩的西昌市长安小区住所卧室内找到子弹36发,在其家储物室内找到手枪一支,并扣押其使用电脑硬盘一个。次日,我局刑侦大队送我大队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在电脑桌面上,有一个名为“新建文件夹2”存有107个文件,涉及枪支图片、图解、部件图纸,其中部件图纸包括底板、钩、管、击针座、654改等。在iC1oud照片“下载”文件夹2015中存有一张4袋白色粉末自拍照,疑似冰毒;在文件夹2016中存有嫌疑人自拍生活照、自拍枪支制造、自拍枪支使用及枪支购买聊天信息截图等。在D盘根目录下,存有名为IMG_1659(1).MP4、IMG_0381(1).MP4、IMG_1375(1).MP4的枪支使用视频。对其QQ号475331194勘验发现,与QQ∶550067167(无趣的人生)有涉枪交易内容;与QQ∶2078190577(搭档)有涉枪制作内容;与QQ∶154522232(大家的精选集)有涉枪制作内容;与QQ∶1872642126(奥泰金属)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2885632792(JaGk.Li-未来工场)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3274548597(猴子请来的救兵之小王)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515555176(壮哉我大四川)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550067167(无趣的人生)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703151147(耀晟机械五金零件加工)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970784948(机械加工)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与QQ∶990615647(依山伴水)有涉枪部件加工内容。
30、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31、鉴定意见
鉴定书摘要: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16.5.29”西昌市健康南路新沸点歌城门口寻衅滋事案现场提取的一支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现场提取的弹壳一枚为该手枪所发射,从余浩处查获的37发子弹均认定为自制手枪弹。
詹素彬、林海涉嫌非法制作枪支相关材料摘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詹素彬、林海为余浩制造的零部件为:8根枪管为枪支散件,1根枪支套筒为枪支散件,1件枪支枪管及枪身,1个弹夹、2个弹夹零件、均为枪支散件。1发子弹为军用子弹。
问题说明:凉公(物)鉴(痕迹)【2016】第94号鉴定意见,所提供的检材均为詹素彬及其厂里搜查扣押的。不是在余浩家里搜出的。
陈旭非法买卖枪支相关证据材料摘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旭处查获的1支枪疑似物为枪支。10发子弹为军用子弹。
王鑫非法买卖枪支相关证据材料摘要: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鑫出查获的1支枪支疑似物为枪支,4发子弹为军用子弹。
3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提取笔录摘要:民警在新沸点KTV门口约4米的南侧公路边发现一枚六四式子弹(未击发)。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摘要:被搜查人余浩卧室电脑桌鼠标垫上放有一黑色金属材质弹夹,弹夹内装有黄铜色金属手枪子弹五发。办案民警又在被搜查人余浩床头柜内发现一白色纱线手套,手套腕部使用橘黄色线包边,办案民警发现该手套内装有金属黄铜色手枪子弹三十发。随后办案民警将被搜查人余浩的床抬起,进行搜查,发现床下藏有一发金属黄铜色手枪子弹。办案民警初步勘查被搜查人余浩房间电脑内内容,发现部分可疑电子数据,故对该电脑主机内“westerndigita1”硬盘予以暂扣。办案民警随后进入被搜查人余浩卧室旁一房间内,该房间布局含有一厕所,进入该厕所后,物品砸乱,积灰较多。办案民警仔细寻找后,打开厕所内的马桶盖,发现马桶内一黑色塑料袋包裹装有硬物泡于水中。办案民警打开塑料袋后发现一黑色金属材质手枪,手枪上标有“madeinrussia”、“MP-654K”“ca1.4,5MM“、”t15012516“字样,该手枪未装有弹夹及子弹。民警发现该厕所一床头柜上抽屉发现银色金属钳台一个;下抽屉发现红色塑料外壳模具电磨工具一个、磨盘八个、绿色塑料外壳切割器一个,圆柱形锉刀一根、扁口长方条锉刀两根、长方体盘绕弹簧一根、金属游标卡尺一把。随后办案民警对被搜查人余浩住所客厅进行搜查,在客厅沙发下发现一根约15cM长圆柱形盘绕弹簧一根。办案民警随后进入被搜查人余浩住所练琴房内,在练琴房一柜子抽屉内发现圆形锉刀一根、扁口长条锉刀一根,银色金属材质、圆柱形连接螺纹杆的弹头打磨模具一个。
33、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关于自制子弹不属于军用子弹的说明。根据公安部[2010]67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的规定,自制子弹为非制式弹药,不属于军用子弹。
3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之中对于本案搜缴子弹的鉴定性质问题,由于从被告人余浩、陈旭、王鑫、林海、詹素彬处查获的子弹出处不一致,其中从被告人余浩处出来的子弹,也来源不一,子弹种类不同,不同子弹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种类、型号分别进行了鉴定,因此本案中涉案子弹的种类、型号认定以其对应的鉴定结论为准。其他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气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3支、子弹59发(其中23发为军用子弹,36发为自制子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浩在公共场所开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鑫非法购买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旭非法购买枪支1支、弹药10发,被告人苏富强、尹凡介绍买卖枪支、弹药,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海、詹素彬帮助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浩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富强、尹凡、林海、詹素彬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浩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浩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坦白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余浩非法制造、买卖的子弹59发中23发是军用子弹,已构成犯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符合情节加重的规定,以基本犯定罪处罚,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余浩情节严重的指控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浩在公共场所大街上不计后果开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不予采信。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浩主动赔偿西昌市宝岛眼镜行1860元,该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已追回,被告人余浩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1支、子弹10发,购买时子弹系枪支的附属品,购买行为已全部完成,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居间非法买卖枪支1支、子弹4发,购买行为已全部完成,被告人王鑫及其辩护人关于王鑫没有购买枪支的意思,是朋友间的请求,王鑫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富强、尹凡、詹素彬、林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素彬的辩护人关于詹素彬系从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海的辩护人关于林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查获的枪支、弹药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浩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陈旭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四、被告人苏富强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五、被告人尹凡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六、被告人詹素彬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七、被告人林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八、对扣押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龚亚红
审 判 员  谢松甫
人民陪审员  沈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仁 薇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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