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1刑初3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岳琴,男,1960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小品,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身体原因未羁押),并于同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莉莎(曾用名叶来珊),女,1994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青田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凤娇,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王培静,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科鹏、检察官助理王中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以及辩护人陈章隆、王雷音、胡安阳、王培静,侦查人员陈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达成合意组织偷渡人员进行偷渡并提供伪造的港澳台护照,约定收益平分;被告人叶莉莎受吴岳琴和叶小品的雇佣,帮忙处理与伪造护照相关的事务;被告人吴凤娇为吴岳琴介绍了陈某1、邱某1两人,并帮忙收集护照信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吴岳琴伙同叶小品为周某、叶某提供伪造的澳门护照,后周某、叶某两人持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塞尔维亚,在塞尔维亚出境至克罗地亚时因使用伪造的澳门护照被当地海关抓获后遣返。
2.2019年5月,被告人吴岳琴为陈某1、邱某1提供伪造的台湾护照,后陈某1、邱某1持两人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白俄罗斯,在白俄罗斯明斯克机场使用伪造的台湾护照出境至里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遣返。
3.2019年4月,被告人叶小品为林某2提供伪造的台湾护照,后林某2持自己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白俄罗斯,在白俄罗斯明斯克机场使用伪造的台湾护照出境至里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遣返。
4.2019年,被告人叶小品为帮助詹某、陈某4两人偷渡,联系了微信名为“欧洲发财之路”的人制作两本伪造的台湾护照,后詹某、陈某4因个人原因未进行偷渡,两本伪造的护照被叶小品留在其住处。
2019年8月6日、7日,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单独或合伙为偷渡人员提供伪造的港澳台护照,其中叶小品提供伪造的港澳台护照五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莉莎、吴凤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岳琴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小品有两本台湾假护照提供给他人,但因个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小品前罪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结合前罪进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叶小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莉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凤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章隆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岳琴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定性无异议;2.认为被告人吴岳琴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岳琴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王雷音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小品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定性无异议;2.认为被告人叶小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始终保持口供一致性,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叶小品有两本假护照未提供他人使用,系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叶小品减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胡安阳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莉莎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叶莉莎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叶莉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叶莉莎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且未实际获利。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叶莉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指定辩护人王培静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凤娇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吴凤娇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吴凤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吴凤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吴凤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单独或合伙为偷渡人员提供伪造的港澳台护照,约定收益平分;被告人叶莉莎受吴岳琴和叶小品的雇佣,帮忙处理与伪造部分护照相关的事务;被告人吴凤娇为吴岳琴介绍了陈某1、邱某1两人,并帮忙收集护照信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被告人吴岳琴伙同叶小品为周某、叶某提供伪造的澳门护照,后周某、叶某两人持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塞尔维亚,在塞尔维亚出境至克罗地亚时因使用伪造的澳门护照被当地海关抓获后遣返。
2.2019年5月,被告人吴岳琴为陈某1、邱某1提供伪造的台湾护照,后陈某1、邱某1持两人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白俄罗斯,在白俄罗斯明斯克机场使用伪造的台湾护照出境至里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遣返。
3.2019年4月,被告人叶小品为林某2提供伪造的台湾护照,后林某2持自己真实的中国护照出境至白俄罗斯,在白俄罗斯明斯克机场使用伪造的台湾护照出境至里加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遣返。
4.2019年,被告人叶小品为帮助詹某、陈某4两人偷渡,联系了微信名为“欧洲发财之路”的人(身份不清,未到案)制作两本伪造的台湾护照,后詹某、陈某4因个人原因未进行偷渡,两本伪造的护照被被告人叶小品留在其住处。
2019年8月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吴岳琴的住处扣押到手机4部(其中2部手机已发还吴岳琴);从被告人叶小品的住处扣押到护照4本、手机1部和农业银行卡1张;从被告人叶莉莎住处扣押到手机3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平板电脑1台和电脑主机1台(其中平板电脑和电脑主机已发还给叶莉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吴凤娇在丽水开元酒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到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叶小品于2013年12月16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决定对叶小品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8月6日叶小品因涉嫌犯新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7部、银行卡2张、护照4本,户籍信息、(2012)扬邗刑初字第0365号刑事判决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书、(2014)丽青刑执字第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青田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验报告单、归案经过、搜查证、外交密码收电、驻外使馆明码发电、飞机票本、农业银行卡转账流水、涉案照片、护照信息、携程订单信息,证人赖某、周某、叶某、林某1、谢某、邱某2、邱某1、蒋某、陈某1、陈某2、刘某、傅某、林某2及侦查人员陈某3的证言,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吴岳琴、吴凤娇等人手机微信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鹤城支行、丽水开发区支行等银行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单独或合伙为偷渡人员提供伪造的台湾澳门护照,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且部分属于共同犯罪,其中叶小品提供伪造的台湾澳门护照达五本,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岳琴、叶小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莉莎、吴凤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岳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小品提供的五本伪造的出入境证件中,有两本伪造的台湾护照提供给他人,但因个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小品、叶莉莎、吴凤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岳琴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小品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上述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岳琴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叶小品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前罪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执行后未执行的三年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叶莉莎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被告人吴凤娇犯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护照4本以及从被告人吴岳琴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秀丽
审 判 员 李晓伟
人民陪审员 张飞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叶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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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