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曹晓亮,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深圳市梵高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范峥铎,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晓亮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于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晓亮及其辩护人范峥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曹晓亮为非法牟利,伙同王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能“出生入籍”为由,招揽中国内地居民郑某1、黄某、徐某1等人办理缅甸联邦共和国护照,并收取每人20万元至25万元人民币,先后出售出入境证件共计9份。2018年9月11日,曹晓亮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明细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屏、缅甸护照、缅甸身份证、缅甸户口纸等书证、物证;涉案人王某、蒋某、郑某1的供述;证人黄某、徐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晓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晓亮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曹晓亮有自首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晓亮对起诉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曹晓亮的辩护人认为曹只是招揽客户、收取费用及办证资料等基础工作,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核心工作是王某负责的,曹在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中只是起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曹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等,希望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曹晓亮为牟利,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能“出生入籍”为由,招揽我国公民办理缅甸联邦共和国护照,先后向郑某1、黄某、徐某1等9人出售缅甸联邦共和国护照共计9份,非法收取费用共计22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8年9月11日,曹晓亮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市公安机关经侦查获悉曹晓亮有为他人介绍中国籍偷渡人员购买缅甸护照从中牟利的重大犯罪嫌疑,经电话工作,曹晓亮于2018年9月11日主动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投案。
2、被告人曹晓亮供述:其为9名客户办理缅甸护照,其中通过王某办理了5份,通过老夏办理了4份,给王某和老夏都是按每名客户15万元办理的(多给王某的8000元是感谢费)。其向9名客户共计收取了2,201,165元,其中杨某、陶某1、徐某1和徐某2分别支付25万元,郑某1由郑的朋友次仁多吉支付260,165元,黄某支付24.5万元,詹某支付24万元,陶某2支付25.6万元,季某支付20万元。其通过梵高公司的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办理缅甸护照的广告,客户通常打电话联系到公司的业务员曹某,由曹某负责对接;向客户宣传的是以“出生入籍”的方式为客户办理缅甸护照,都是通过缅甸政府办理的,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也可以由客户到缅甸领取护照。应王某和老夏的要求,客户需要提供照片、出生年月、身高、体重、血型、体貌特征、十指指纹等信息,其让曹某收集好材料后通过邮件发给其,其再转发给王某或者老夏。客户的身份证、户口纸及护照办好后,王某会拍照给其看,其让曹某转发给客户确认信息是否正确,客户确认之后,其回复王某。其交给客户的都是白本的护照,里面没有办理任何签证。客户郑某1拿到缅甸护照后说他因为有经济官司不能乘飞机,不能出境,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王某,王说可以通过云南中缅边境的便道偷渡到缅甸办理中国的旅游签证,其让公司的业务员郑某2把情况告诉了郑,郑同意,其就把郑某1的联系方式给了王某,后来听说郑在缅甸办了中国旅游签证后持缅甸护照入境的。其还通过王某的介绍帮郑某1在上海安排了一个签证中介黎小姐为郑办理工作签证。
辨认笔录证明,曹晓亮辨认出王某。
3、涉案人王某供述:其通过蒋某为客户办理缅甸护照,曹晓亮共给其介绍了五名客户办理缅甸护照,每办理一份护照其收取曹15万元,支付给蒋11万元。其经辨认相关材料,确定五名客户分别是郑某1、陶某1、杨某、黄某、季某,客户办理的缅甸护照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他信息都不是本人的。曹晓亮把客户的照片、身高、体重、出生日期等信息给其,其再给蒋。客户的缅甸身份证、护照办好后,蒋会拍照给其,其再发给曹晓亮,缅甸那边会把客户的缅甸护照等寄给蒋某,蒋再寄给其,其再给曹。郑某1的缅甸护照办出后,曹晓亮说郑因为经济问题不能使用中国护照出境,郑需要办理中国签证,要用缅甸护照入境,为使缅甸护照能在中国正常使用还需要办理工作签证。蒋某说他可以安排人员接应客户从云南便道偷渡到缅甸,用缅甸护照入境,其通过曹晓亮转告郑某1,后来郑要求自己开车去云南,蒋向其要了郑的联系方式给了去瑞丽接应郑的人。
4、涉案人蒋某供述:其通过王某等人介绍需要办缅甸护照的客户,收到客户的照片、血型、出生年月、身高体重等资料后,再找上家杨姐(杨某3)、吉玲等人办理缅甸户口纸、身份证、护照等。其收取王某每名客户11万元。有的客户是通过快递将缅甸护照寄回国内,有的客户是通过云南的便道前往缅甸,还有的客户是持用中国护照前往缅甸领取缅甸护照。王某介绍的郑某1是从云南走便道偷渡前往缅甸拿护照,用缅甸护照入境的,由其联系了人员负责接应郑的。王某说需要其帮郑某1办理缅甸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三件套,其联系了在缅甸的吉玲办理,收取了王某1万元。王某说郑某1要办工作签证,其介绍了黎某,让她们自己联系。
5、涉案人郑某1供述:其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想办理一本外籍护照来逃避限制。其在网上找到深圳A公司,打了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办缅甸护照。后来对方郑姓经理和一个姓曹的男子来成都和其面谈,谈妥以25万元的价格办理一本缅甸护照。其是通过朋友次仁多吉打款给曹晓亮账户,除了25万元,还支付了一笔额外的费用。其把自己的照片等资料发给郑姓经理,后来郑姓经理发了缅甸护照的照片给其。郑姓经理讲如果要在国内正常使用该本缅甸护照,必须要在缅甸护照上办理中国签证,然后拿该护照入境,可以二种方式去缅甸拿护照,第一是拿中国护照去缅甸,再用办好中国签证的缅甸护照入境,第二是到云南瑞丽后他们会安排人接应其从便道去缅甸,再拿办好中国签证的缅甸护照入境。因为其是失信人员,不能用中国护照乘飞机,故选择第二种方法。后郑姓男子说已经把其的联系方式给了在云南接应的人,其按照约定开车到瑞丽,然后有人开车把其送到缅甸,并有人陪其到中国使馆办理了中国签证,最后其持缅甸护照入境。其要办工作签证,姓郑的男子还介绍了上海专门办签证的女子黎某。
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梵高公司的移民顾问。曹晓亮对其进行移民业务培训,说是对来咨询的客户宣传办理缅甸护照时间短,费用低,报价只需要25万,可以为客户更改姓名办理缅甸的出生入籍等。公司在百度推广、微信公众号都有可以为客户办理缅甸护照的广告。其经辨认工作邮箱中向曹晓亮发送的邮件,可以确认于2017年10月起先后为8名客户办理缅甸护照。其主要是接电话告诉客户流程和要求,再把客户资料给曹晓亮,客户再和公司签合同,缅甸护照是由曹晓亮办的,具体怎么办的其不知道。与客户杨某、陶某1、黄某、郑某1谈好的价格都是25万元,陶某2谈好的价格是26万元,与MICHAEL的成交价是24万元。
7、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梵高公司帮客户郑某1办理过缅甸护照,其和曹晓亮一起去成都见过郑,其通过微信向郑某1收取了办证的材料,郑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到曹晓亮的建设银行卡。办好的缅甸证件本来是要通过快递直接寄给郑某1的,但是郑某1说白本护照没有办法用,需要办签证,其把郑的要求告诉了曹晓亮,曹刚开始说没有办法,后来说有渠道可以帮客户在缅甸申请来华旅游签证,但是需要客户去一次缅甸。2018年4月左右,曹晓亮让其通知郑某1可以去缅甸办签证,让郑先到云南瑞丽,曹会安排人在瑞丽接应,曹晓亮还让其通知郑某1再支付一笔办理签证和保关的费用。郑某1回国后想要续签缅甸护照内的中国签证,其问曹晓亮,后来曹晓亮在网上找了一家签证中介公司,将黎姓女子的电话发给其,其转发给郑某1。
8、证人黄某、徐某1、徐某2、陶某2、詹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分别出于想逃到国外,或买房,或子女读书,或方便出境旅游等目的,通过深圳B公司办理了缅甸护照,他们分别提供了照片、血型、身高体重、指纹等资料,办好的缅甸护照是寄给他们的。缅甸护照的照片是他们本人的,其他信息都不是本人的,他们没有使用过缅甸护照。关于办理缅甸护照支付的费用,黄某陈述其通过前妻支付了24.5万元;徐某1、徐某2陈述他们分别支付了现金25万元;陶某2陈述其支付了25.6万元;詹某陈述其是通过女友委托MICHAEL办理的,支付了100万元左右。
9、有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4月24日,曹晓亮共计转账给王某账户75.8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曹晓亮收到陶某1、郑某1、季某等人支付的钱款,其中陶某1转账25万元,郑某1通过次仁多吉转账260,165元,季某通过他人转账20万元。
10、扣押的黄某、陶某2、徐某1、徐某2的缅甸护照、缅甸身份证、户口纸,有关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屏及相关缅甸护照、身份证、户口纸、缅甸身份委托办理协议等,曹晓亮等人均辨认并予以确认。其中缅甸身份委托办理协议证明,梵高公司与杨某、陶某1、郑某1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均为25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晓亮伙同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9份,非法收取费用20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曹晓亮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晓亮在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中只是起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曹晓亮伙同王某等人为他人办理缅甸护照,曹负责招揽客户,收取客户资料,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等,在出售出入境证件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曹晓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晓亮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晓亮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护照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燕燕
审 判 员 郭 震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3、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