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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运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49   收藏[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29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秦运平,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1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3月9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19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资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平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辩护意见被告人秦运平辩称自己是投案自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查明事实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秦运平的妻子龚某离家出走。2020年2月7日13时许,为了找寻妻子,秦运平在手机微信聊天群“滴滴打车(欢迎包车)”中,编造自己已感染“××”,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引起微信群友的恐慌。后秦运平见事态影响严重,便报警编造称自己已感染“××”,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自己现在资源县金山宾馆入住。公安接警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派出多名民警、辅警,并联合资源镇政府多名工作人员、金山村村干部及120急救中心多名医护人员共同前往资源县金山宾馆进行处置。随后,在金山宾馆207号房间找到秦运平,并将其带至资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查,确认秦运平并未感染“××”,其妻龚某也未感染“××”。
另查明,被告人秦运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检查报告单、微信截图、接受征集材料清单、资源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莫某1、莫某2、周某、邓某、王某1、肖某、李某1、梁某、赵某、刘某1、莫某3、蒋某、王某2、阳某、李某2、罗某、龚某、刘某2的证言;3、被告人秦运平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意见被告人秦运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秦运平辩称自己是投案自首,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运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被告人秦运平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珊璐
书 记 员  莫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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