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刑终330号
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存根(又名郭发展、郭春耕),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南省爱生谊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桂枝,女,汉族,1951年7月8日出生,文盲,无业,捕前住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妨害公务犯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因周口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张桂枝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当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永先,女,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捕前住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何永利,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西华县。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永先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何永利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郭存根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张桂枝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豫162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存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6月26日10时许,何某5在被告人何永利(系何某5叔叔)、被告人何永先(系何某5二姑)的陪同下到西华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7年3至5月份在奉母镇一中学生寝室、女生寝室值班室内遭到奉母镇一中老师何某2、邵某1多次强奸。西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多次询问何某5,其称自己没有被教师强奸,并供述报假案的原因是何永先、何永利发现其被褥、床单上有血痕,多次询问并殴打何某5,质问是不是被邵何二人强奸,不得已情况下,何某5才做出了其被强奸的陈述。2017年7月2日,何永先联系被告人张桂枝咨询如何处理何某5被强奸一事,张桂枝称可以在网上发微博炒作引起关注,并由张桂枝联系被告人郭存根。在郭存根、张桂枝、何永先的策划下,先于2017年7月3日带何某5到西华县奉母镇一中门口,由郭存根书写一张“十二岁留守儿童遭两教师数十次性侵,求叔叔阿姨救救我”的字幅,让何某5举起并拍照。拍照结束后,郭存根、张桂枝、何永先等人带着何某5来到漯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何某5进行妇科检查,经医生检查,告知何永先、郭存根等人何某5处女膜未破裂。在得知何某5处女膜未破裂的情况下,2017年7月4日14时17分,郭存根、何永先在漯河市七星酒店内,经过商议发送微博的内容、方式后,由郭存根用何永先的手机,注册“白衣天使茉莉花”网名,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何某5被强奸”的微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微博发出后,在网上被转发12374次,评论3650条。7月4日17时16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发布“我侄女被西华警方单独询问两个多小时,不让我们家属在跟前!恐吓威胁我侄女不能讲真相,做假笔录”,该微博被转发20310次,评论7241条。7月4日20时07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发布“我侄女被老师性侵的微博为何被屏蔽?我对我发布的内容负一切法律责任”微博内容,该微博被转发10514条,评论5261次。7月4日20时16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发布“何某5被强奸”的微博内容,该微博被转发55885次,评论35774条。
2017年7月24日,专案组民警陈静在周口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办案中心对张桂枝进行讯问时,遭到被告人张桂枝暴力妨害公务,张桂枝将陈静的右胳膊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军绿色被子、单子、视频、白色纸字幅等物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西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奉母镇小学五年级课程表及上学期寝室值日表、崔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介绍信及工作证等书证,证人何永经、何永芳、耿某、何某1、赵某、何某2、邵某1、邵某2、王某1、闫某、张某、何某3、何永生、刘某、何某4、陈某、王某2、崔某、谢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何某5陈述,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周口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远程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何永先、何永利、郭存根、张桂枝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西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桂枝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永先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存根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永利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郭存根上诉称:不构成犯罪,原审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郭存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郭存根在未对“何某5被强奸”信息充分核实、且明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情况下,即参与策划、实施2017年7月3日西华县奉母镇一中门口举字幅、拍照,在其得知何某5经检查处女膜未破裂后,仍与何永先等人网上发微博炒作引起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上诉人郭存根关于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被告人郭存根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综上,上诉人郭存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先伙同被告人郭存根、张桂枝编造虚假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何永利辱骂、殴打何某5,让何某5作出其被强奸的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桂枝以暴力妨害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桂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存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赫志平
审判员 倪善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