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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55   收藏[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2刑初13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谋,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务工,住沭阳县。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沭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9]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刘谋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刘谋以3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一本。2018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刘谋驾驶鲁16/×××××农用车行驶至245省道与326省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省十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认定,涉案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的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谋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谋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谋在拘役一至三个月之间量刑,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刘谋供述、证人耿某、周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综上,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谋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谋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刘谋案发后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刘谋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宣告被告人刘谋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刘谋伪造的涉案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王一如
书 记 员 张帅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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