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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040   收藏[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刑终42号
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栋,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2018年12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萍,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国栋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做出(2019)新010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国栋及其指定辩护人杨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被告人张国栋于2017年3月、4月份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军官常服、军帽、军衔、制式军用皮鞋等。在2018年10月,通过探探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冯某后,冒充新疆军区机关上尉军务参谋人员,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冯某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使被害人冯某怀孕,被告人张国栋为了归还自己透支的信用卡,多次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钱财。被害人冯某从2018年7月14日至9月23日共转账给张国栋32049元,多次索要未果后报案。被告人张国栋在接到米东区公安分局民警的电话时,知道冯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害怕事情败露,给冯某卡上转了6000元。被害人冯某被骗金额26049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张国栋使用QQ昵称“军官证”在QQ军迷交流群里发布办理伪造军官证件的广告,被害人张某1想办理军官证,添加其为好友后,向其咨询办理军官证的事情,被告人张国栋假装自己办不了,以给被害人张某1介绍能够办理“军官证”的朋友为名,将自己另一个QQ号“路灯下的小狼狗”给了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张国栋以帮助办理武警陕西总队警察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保障卡和警官证的识别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办理费6700元。期间,被告人张国栋以办理的伪造证件出现了问题,需疏通关系和孩子生病等为借口,又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财共计982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及挥霍。被害人张某1多次向被告人张国栋索要被骗钱款,被告人张国栋仅还款1503元后,以转业费和公积金没到位为理由拒不还款,欺骗被害人张某1,并用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写了一张欠条拍照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张某1实际被骗金额103397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在嘉峪关市亚朵酒店610房间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张国栋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国栋的供述与辩解、军装及军官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赃物照片、孕检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冯某交往,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骗取被害人冯某钱款共计26049元,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国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警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款共计103397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国栋有坦白情节,据此,依照《中给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国栋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张国栋犯罪所得12944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冯某26049元,张某1103397元。
上诉人张国栋二审提出,1.其与冯某之间互有资金往来,原审认定其骗取冯某26049元没有充分的证据,对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量刑过重;2.其与张某1之间系借贷关系,并通过微信给张某1出具了借条,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国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认定的被骗金额证据不充分;2.上诉人张国栋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3.上诉人张国栋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赔部分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国栋假冒军人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并骗取被害人冯某钱款26049元,其还谎称有能力办理军官证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款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本院查明,上诉人张国栋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款应为10389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7年9月,我通过他人认识了张国栋,他穿着军装,自称是新疆军区军务参谋,同年11月我们开始交往,2018年1月发生性关系,2月怀孕,5月同居了一个月。同年6月我发现他不说实话,10月我和他分手。2018年3月开始,张国栋说以找领导疏通关系、送礼、还房贷及还账等为由,陆续向我借钱共计45000元。同年10月3日我要求他还款,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10月19日我到新疆军区司令部报张国栋的军官证和身份证,查无此人,我发现被骗了。我到公安机关报案前几天,张国栋通过微信转账给我还了1000元,报案之后给我建行卡上转了4000元。
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陈述证实,2017年9月我想办一张军官证,我搜索到昵称为“军官证”的QQ号,我提出想办军官证,对方说办不了,可以介绍他的朋友给我办,于是让我加了一个呢称为“路灯下的小狼狗”,第二个QQ号就是张国栋的。张国栋自称是现役军人,说他可以办理武警陕西总队的“警官证”和“军人保障卡”,让我交6700元,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到2018年3月,张国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称办证出了问题,需花钱疏通关系及自己家里急需钱为由向我多次借钱,共计98200元。2018年5月30日、9月19日,张国栋给我还款1503元。后我说不想办了,并让他给我出具一张借条,他说他的转业费很快要发下来了,能还我的借款,并按要求给我写了一张借款1037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一直没邮寄给我。同年12月8日,张国栋手机关机。
2.证人贾某(被害人张某1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张某1为办一张武警部队的警官证,添加了网名为“路灯下的小狼狗”的QQ,对方自称是武警陕西总队的军官,以办证和疏通关系为由,多次从张某1处骗钱,后又以转业费下发后就还钱为借口拖延还款。
3.上诉人张国栋的供述证实,2017年3、4月份,我在网上购买了一张假军官证和一套假军装,10月份,我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冯某,自称在新疆军区服役,是军区后勤的军务参谋,我们见面后我隐瞒自己结婚生子的情况,谎称自己没结婚,与冯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2018年初冯某怀孕,后我的信用卡透支,银行催我还款,我谎称单位工作的事或给朋友还款,分多次问冯某借款共计45000元。同年10月冯某和我分手,向我要钱,我们发生争吵,我把她的电话、微信拉黑。之后我接到民警电话,知道冯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害怕被抓给冯某银行卡转了6000元。我先后给冯某还了一部分,现还有16000元没还。
我有两个QQ通讯工具,一个网名是“军官证”,另一个网名是“路灯下的小狼狗”。2017年8月,我在一个“军迷交流群”里认识了张某1,我自称是陕西武警总队的文职干部,可以办理军官证。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我以家里开销、给别人还钱为由陆续向张某1借了105000元。期间,我给张某1还了1500多元。2018年5月张某1让我还钱,我谎称转业费和住房公积金很快发下来了。同年12月,我给张某1出具了一张假借条,用微信给她发过去。
4.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冯某怀孕的事实。
5.军人保障卡、临时军人身份证明等照片证实,张国栋通过微信给被害人张某1发送虚假的武警部队军人保障卡、军人身份证明、退役金银行卡。
6.手机语音提取笔录及语音存储光盘证实,上诉人张国栋给被害人张某1发语音,其内容为不让张某1将办理军官证和保障卡的事情告诉贾某。
7.扣押决定书及赃物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从上诉人张国栋处扣押士兵档案袋、军帽、军官证、军鞋、军装等军用物品。上诉人张国栋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
8.被害人冯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7月14日至9月21日,被害人冯某给上诉人张国栋转款32049元。
被害人张某1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张某1给上诉人张国栋转款共计105400元。
9.上诉人张国栋出具的借条证实,2018年12月7日上诉人张国栋给被害人张某1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张国栋于2018年3月至10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红包、银行转账方式,共向借出人张某1借款人民币103700元,承诺于2018年12月18日前归还全部欠款”。
10.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上诉人张国栋给被害人冯某、张某1转款后,二名被害人要求上诉人还款的过程。
11.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保卫处出具的《关于落查军人身份信息的复函》证实,军区保卫处对持有证件号为“军字第0752796”号军官证的人员张国栋进行了落查,此人非新疆军区部队现役干部。
12.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月12日,上诉人张国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13.抓获经过及临时羁押证明证实,上诉人张国栋于2018年12月7日被抓获归案,收押于甘肃省嘉峪关市看守所,于同年12月12日带离出所。
14.身份证明证实,上诉人张国栋,曾用名为张存存,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栋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38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骗取被害人冯某财物数额有误的意见,对此,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国栋骗取被害人冯某钱款26049元,有被害人提供的其于2018年7月14日至9月21日期间给上诉人张国栋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至于上诉人张国栋提出其与被害人冯某之间互有资金往来,对此,经查,被害人冯某虽认可张国栋曾给其还过款,但该还款是发生在2018年7月之前,而原判认定的被骗数额是2018年7月14日至案发前被害人冯某给上诉人转账的钱款,且扣除上诉人张国栋归还的6000元。故上诉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被骗数额有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张国栋提出其与被害人张某1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对此,经查,上诉人张国栋谎称系部队军官,有能力为被害人张某1办理军官证,后又谎称办理军官证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疏通关系及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1索要钱款。上诉人张国栋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之所以给上诉人张国栋转款,完全是陷入上诉人所编造的办军官证、疏通关系、家里急需用钱的谎言中,其与上诉人之间并非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上诉人虽通过微信给张某1出具的借条,但该借条仅是证实被害人张某1损失钱款的数额,并不能因此否定该损失钱款是骗取而形成的,故上诉人张国栋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张国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骗取被害人财物,还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谈恋爱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较为恶劣;上诉人张国栋冒充军人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军官证,骗取他人钱款103897元,数额巨大,其所骗取钱款均未退还,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判鉴于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国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诈骗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国栋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14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张国栋犯罪所得129446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冯某26049元、张某1103397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栋犯罪所得129946元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本案被害人冯某26049元、张某11038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包旭霞
审  判  员   仝淑莉
审  判  员   梁士辉
二 Ο 二 Ο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苏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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