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刑终117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婷,女,1985年7月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谷卫勇,山西国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杰文,男,1986年8月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中国移动山西阳泉公司平定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龙,男,1982年7月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康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杰文犯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原审被告人刘玉婷、张海龙犯聚众淫乱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玉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玉婷、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年初,被告人赵杰文为寻求刺激进行多人淫乱活动,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告人张海龙,之后从2012年至2018年间,经赵杰文组织,刘玉婷、张海龙积极参加,三人共同在太原市某宾馆、阳泉市多家酒店(宾馆)、北京市某酒店以及赵杰文、刘玉婷位于阳泉市的家中,多次发生淫乱行为。期间,被告人赵杰文、刘玉婷还在太原市参加了吴某(另案处理)组织的多人淫乱活动一次。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杰文在其位于阳泉市的家中,将其三人或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淫秽照片上传至名为“91”的色情网站供人观看。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杰文上传淫秽照片总点击量达87万余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证人吴某、范某、张某、王某、柳某的证言(2016年至2018年间,三被告人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杰文上传色情网站的照片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赵杰文、张海龙的党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均为阴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赵杰文、刘玉婷、张海龙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杰文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人淫乱活动,被告人刘玉婷、张海龙多次参与其中,被告人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聚众淫乱罪。被告人赵杰文在相关网站上传淫秽照片,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杰文在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杰文、刘玉婷、张海龙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杰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杰文不具有直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站截图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杰文多次组织、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并拍摄照片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影响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玉婷辩护人对于聚众的人数提出异议。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玉婷多次参与他人组织的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它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杰文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被告人刘玉婷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被告人张海龙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杰文上传至互联网的淫秽照片,由原侦查机关予以删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玉婷以“其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丈夫犯罪在押,家中尚有年幼5岁的孩子需要照顾,父亲身患残疾不能自理,婆婆身患精神疾病尚在治疗中,原判量刑重,请改判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玉婷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其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及患病的母亲、公公需要照顾,对其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阳泉市城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玉婷适宜社区矫正,并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实。其他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婷、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张海龙多次参与原审被告人赵杰文组织或者参与他人组织的多人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在相关网站上传淫秽照片,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在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刘玉婷、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张海龙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被告人赵杰文、张海龙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刘玉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刘玉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刘玉婷改判缓刑的意见,本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人赵杰文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海龙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杰文上传至互联网的淫秽照片,由原侦查机关予以删除。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刑初70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玉婷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婷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宝成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原俊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