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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俊、赵昱合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015   收藏[0]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9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广俊,男,1998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宗晖,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昱合,曾用名赵鹏飞,男,199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未检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俊、赵昱合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丽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俊及其辩护人张宗晖、赵昱合及其辩护人吴景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8日,刘某(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张某(2003年10月30日出生)约至曹妃甸区唐海镇文馨花园小区105-5-501室日租房。在该日租房内,被告人赵广俊、赵昱合明知刘某等人引诱未成年被害人张某在日租房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仍积极参与,并与刘某(已判决)、郑立辉(已判决)等人轮流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淫乱行为。
2.2017年2月17日,李勋(己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为了与被害人张某(2003年10月3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庆丰华苑小区110-4-302日租房。在该日租房内,刘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被告人赵广俊与被害人张某轮流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广俊、赵昱合积极参与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的聚众淫乱活动并实施淫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广俊辩称,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没有实施引诱行为对指控罪名不认可。
被告人赵昱合辩称,对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其不知道张某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引诱,也不知道他人引诱。
辩护人张宗晖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赵广俊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首先,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引诱对象是未成年人,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未成年人发育早熟、貌似成年或者本人隐瞒实际年龄,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由于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不应构成本罪。根据被害人张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陈述,其身高1.68米,体重115斤;李勋的讯问笔录能够证实被害人张某有喝酒、宾馆过夜的行为,根据杨某的讯问笔录供述被害人张某化浓妆;被告人赵昱合讯问笔录供述张某画着挺浓的汝,身上香味挺大;及赵广俊供述张某和他说其19岁。上述证据反应出的被害人张某的身体特征及行为习惯,能够让一般人确信其系成年人。并且通过案卷材料反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广俊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
其次,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还应具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观看录像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根据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赵广俊明知其他人有引诱的行为,更谈不上其本人存在引诱的行为。
辩护人吴景兰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昱合的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无论对于聚众淫乱罪,还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其犯罪主体都是指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人员。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昱合是聚众淫乱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其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同时,赵昱合仅仅参与了一次淫乱活动,显然也不是多次参加者。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昱合不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昱合“明知刘某等人引诱未成年人被害人张某在日租房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仍积极参与”,证据不足。
1、认定被告人赵昱合明知被害人张某尚未成年,证据不足。本案中,据被告人赵昱合供述,其与被害人张某事先并不相识,在见到被害人时,发现其个子很高浓妆艳抹,看起来比其本人大(赵昱合当时差一个多月即年满十八周岁)。被害人本人称其身高168CM,体重115斤,能够印证被告人赵昱合的供述。证人赵某1及本案被告人赵广俊的供述,其它已决同案犯刘某、杨某等人的供述,也能与被告人赵昱合的供述相印证。另外,通过被告人赵昱合、证人赵某1的陈述,以及被害人本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昱合是自宾馆接的被害人。综上,通过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化浓妆、住宾馆等行为表现,被告人赵昱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主观推测被害人已经成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刑终799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认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张某系幼女,同时对同案犯杨某是以聚众淫乱罪判处,说明其认可杨某对于案发时其不知被害人张某尚未成年的供述。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昱合明知被害人张某系未成年人,证据不足。2、被告人赵昱合对于刘某等人引诱被害人张某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不知情。通过被告人赵昱合供述及证人赵某1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昱合是受刘某的指派,与赵某1一起将被害人张某接至唐海镇文馨花园小区105-5-501室日租房。当时赵昱合对于刘某等人让其接被害人来的目的并不知情。在接被害人到日租房的途中,被告人赵昱合与被害人没有言语交流。到日租房后,赵显合对于刘某等人是否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也不知情。3、被告人赵昱合之所以参与淫乱活动,完全是因其本人未能抵制被害人的身体诱惑,冲动之下临时起意。4、被告人赵昱合对被害人张某没有实施引诱行为。通过被害人张某陈述及被告人赵昱合的供述,可以认定赵昱合进入被害人房间后,先是与其协商可否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得到被害人同意之后才对其开始爱抚动作。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昱合对被害人并未实施任何引诱行为,而且,双方并未发生性器官的实际接触,未完成性交,淫乱活动的情节显著轻微。
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8日,刘某(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张某(2003年10月30日出生)约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文馨花园小区105-5-501室日租房。在该日租房内,被告人赵广俊、赵昱合、刘某(已判决)、郑立辉(已判决)等人轮流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2.2017年2月17日,李勋(己判决)、刘某(已判决)等人为了与被害人张某(2003年10月3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庆丰华苑小区110-4-302日租房。在该日租房内,刘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被告人赵广俊与被害人张某轮流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事侦査大队案件来源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信、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某系张某的女儿,2003年10月30日出生,案发时系学校在读的学生,被害人张某原来名为郭某,因后来随母姓改为张某。被害人张某与别人在盛唐府邸小区打架,后来报警,办案民警在打架的地方发现了安全套,后来张某从被害人张某处得知张某被强奸过。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赵广俊2019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昱合2019年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证人赵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赵某1与李勋、刘某、郑立辉、赵广俊均相识,2017年2月初正月十几,其与刘某、郑立辉、赵广俊等人去过文馨花园小区的日租房,该日租房是赵某2租的,下午来了一个不认识的女孩,刘某后来告诉他女孩叫郭某,几个人说了一会儿话,后来,刘某和郭某进南卧室了,过了一会儿刘某出来了,郑立辉进去了,郑立辉出来之后一个人进去了,该人出来后赵广俊又进去了,整个过程大概半个多小时,后郑立辉将郭某送走。此外,在2017年2月下旬去盛唐府邸小区日租房的前一天,李勋曾打电话让赵某1和刘某打车去二中,说郭某要跟人打架。经赵某1辨认,该郭某即被害人张某。
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后,赵安康、赵鹏飞、张广俊、赵一凡、赵嘉良一起去过文馨花园的日租房,其找的文馨花园的日租房,其一直在该日租房北卧室与其对象视频,听见过客厅有女孩说话的声音,没有在意,发生什么情况不知道。
已判决同案犯李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联系电话150××××7558,刘家宝真名刘某,杨某有一辆白色捷达车。在大年初几的时候,李勋与郑立辉、刘家宝、田静、郭某(即张某)在滨海名居小区的日租房玩真心话大冒险,后来送田静和郭某的时候,刘家宝跟李勋说“你不上郭某,我就上(就是与其发生性关系)郭某了啊”。结果没过几天,刘家宝给李勋发了一张深色的女式内裤照片,说是郭某的,又发了一张手机背面的照片和一张屏坏了的手机正面照片,李勋确定是郭某的手机,其给郭某打电话,是刘家宝接的电话。当时开视频,李勋看到现场有刘家宝、郑立辉、赵广俊、赵某2、赵某1等人。刘家宝跟李勋说给郭某使了(发生性关系)。后来,郭某给李勋发QQ,说都怪李勋,不认识李勋是滴就没事了,还说就当两个人没认识过,然后李勋将其拉黑名单了。2017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勋通过QQ得知被害人郭某喝多了,后于11点多打通电话,得知其在宾馆倒着,双方约好在帝澳歌厅接人,在接郭某之前,赵广俊、刘某、杨某表现出的状态就是想和郭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杨某开车拉着李勋去接郭某,并回到其租住的位于一中对面的庆丰华苑小区日租房(北门口左手边北数第一栋4门3楼对着楼道的那家),在该日租房内,赵广俊、刘某、杨某先后轮流与被害人张某在卧室发生了性行为,都是光着进去光着出来。次日,李勋问刘某,刘某说郭某在二中上初二,今年14。
已判决同案犯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刘某小名家宝,挺多人叫其家宝或者刘家宝,联系电话153××××2058,其在今年2月份初刚过年的时候第一次见到郭某(她说自己叫郭某),李勋说其对象要找他来,然后郭某当时自己一个人来了。大概过了四、五天,刘某在兴海名都曾用常星宇的手机号给郭某打电话,称常星宇找她有事,后在赵某2租的文馨花园小区105-5-501的日租房内,刘某将郭某抻到一个卧室里,并将卧室门反锁,后郑立辉进来,刘某出去,此后,郑立辉、赵广俊等先后进去与郭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将郭某的女式内裤照片用手机QQ发给李勋。在2017年2月17日,刘某和李勋一起租的庆丰华苑小区110-4-302日租房,李勋付的钱,在该日租房内,赵广俊、刘某、杨某先后与郭某发生性关系。其供述中供述知道被害人张某是二中初二学生。
已判决同案犯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于1984年出生,与其妻子生有一个儿子,在案发时其儿子上小学四年级。杨某与李勋同村,很早就认识,杨某通过李勋认识了刘家宝。李勋曾打电话让杨某去庆丰华苑小区找他,然后去接疯丫头回来发生性关系,当天白天,李勋、杨某等人从十一场接了孙某,并与其在庆丰华苑小区日租房内发生了性关系。当夜,杨某开车拉着李勋和孙某又接了郭某,回到庆丰华苑小区日租房后,留下来的男的、刘某、杨某先后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郭某是李勋联系的,他们一直通过QQ或者微信聊天,有时打字,有时语音,李勋还打电话问郭某在哪。李勋和刘某说郭某是疯丫头。2017年2月21日晚,李勋给杨某打电话称有个疯丫头,让杨某过来玩(即发生性关系),并让其买点饭,杨某同意,后刘家宝也给杨某打电话,意思和李勋差不多,到盛唐府邸小区物业楼1单元702室的日租房内,杨某发现李勋、刘家宝、孙某、郭某在该日租房内,他们四个吃完饭后,孙某和郭某就走了,后来李勋打电话让他们回来,后来李勋开车把孙某接回来了,李勋和刘家宝都给郭某打电话让其回来,后来杨某和刘家宝开车去白金帝国把郭某接回日租房,在该日租房的客厅内,杨某、刘家宝轮流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李勋和孙某在卧室内。当时是李勋将杨某叫过去的,叫杨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杨某和女的发生性关系,因为杨某可以买饭和开车当司机,所以叫杨某过去,杨某去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生性关系,为了舒服。在此之前,在庆丰华苑小区110-4-302的日租房内,李勋、刘某、杨某曾与孙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当时也是李勋给杨某打电话让杨某去该日租房找他,然后去接疯丫头回来发生性关系,杨某开车到庆丰华苑小区,刘家宝将其接到日租房内,后杨某开车拉着李勋等人去十一场接孙某,回到该日租房后,李勋、刘家宝、杨某与孙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孙某是李勋联系的,当天晚上,杨某等又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最初并不认识李勋所说的疯丫头,都是李勋和刘某联系的。
已判决同案犯李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刘家宝在世纪名苑底商的网吧当网管,2017年2月15日晚,李勋给刘家宝打电话,后到该网吧找刘家宝,让其给自己介绍小姑娘,刘家宝把孙某的手机号150××××1033告诉李勋,李勋随后打电话给孙某说找她玩去,后经多次联系和聊天,二人逐渐熟悉,2017年2月17日李勋联系孙某,让她过来玩,孙某同意了,然后李勋给杨某打电话,让杨某开车拉着李勋去十一场接孙某,给杨某打完电话手机没电了,李勋用刘家宝的手机搜附近的日租房,并打电话联系,李勋和刘家宝去租房,该日租房为庆丰华苑小区110-4-302,李勋把房租钱给了女房东。杨某到了后,经与孙某联系,孙某说吃完中午饭就过来,下午李勋和杨某去接孙某,把孙某接到提前租好的日租房处,在该日租房卧室内,当时孙某称自己来了月经,李勋先与孙某发生性行为,刘家宝、杨某又先后与孙某发生性行为。2017年2月21日,李勋租了盛唐府邸小区物业楼1单元702室的日租房,刘家宝来该日租房找李勋,并在该日租房内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快来,称“今天晚上给你安排喽(即发生性关系)”,后来郭某来到该日租房后又离开,为了使郭某再次来到该日租房,刘家宝让李勋骗郭某称孙某也在楼上,郭某说孙某去她就去,后刘家宝从白金帝国接的郭某,回到日租房后,李勋与孙某在卧室内,杨某、刘家宝在客厅内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外,通话记录还证实李勋在2017年2月21日案发前后频繁与被害人孙某、张某、刘某、杨某等进行通话联系。
8、已判决同案犯郑立辉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4日供述称,我和一个女孩发生性关系,她不是自愿的。2017年过完年之后,具体几月几号想不起来了。那天大概下午两三点左右刘某跟我QQ通话联系说他在唐海镇文馨花园,他说他那有个女的招呼我过去一块儿玩去。我到文馨花园后,刘某出来接的我。到了之后我就和刘某进屋了,屋里还有几个人印象不深了,有的我也不认识,我就记得有赵广俊,是个个子不高眼睛挺大的小子。一进门南边有个卧室,当时卧室门关着呢,刘某进屋之后就上那屋去了,他开门的时候我看见张某在里面呢。刘某进去之后就把门反锁上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吧,刘某就出来了,他出来的时候已经把衣服穿好了,当时张某上半身的衣服也穿好了,好像正在提裤子,我就进去把门反锁上了。我进屋之后张某正在床上坐着,我就坐到床边哄哄她,跟她说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不强迫她,她要是愿意就整,不愿意就算了,我还说我可以想想办法一会儿送她早点离开。张某答应了,她说忒晚了想走,让我想想办法。然后我就伸手想脱她衣服,她说自己脱,然后就自己脱光了,我也脱光了,就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时她没有反抗。我从张某屋出来后刘某就又进去把门锁上了。我和赵广俊还有那个高个的长得挺好的小子在外面,听着里面吵吵喊,大概意思好像是刘某想脱张某的衣服,张某不让。后来赵广俊和那个高个子小子就让刘某别锁门,刘某就把门打开了,那个高个子小子就进去了,后来赵广俊也进去了,这时候张某和他们三个人在屋。这段时间我没进去,一直在客厅,过了一阵子大概6点左右,我觉得忒晚了就上去敲打门。印象里是刘某开的门,我说别整了,太晚了赶紧让人家走。后来张某就出来了,我说正好我俩顺路我送送她。我就跟张某一起下楼了。不确定刘某、赵广俊还有那个高个子小子和张某发生关系没有。当时他们四个人在屋的时候,我敲门进去,看见刘某开完门后又跑到床上去压着张某上半身亲摸,张某躺在床上,上身穿着衣服,刘某还把手从张某的领口伸进去摸。张某下身的裤子脱到脚腕处,两条腿弯着,赵广俊双手抓着张某的两条腿抬高,赵广俊的裤子脱了一半正用腰部往张某的下身压呢,但是进没进去我没看到。那天谁叫张某去的文馨花园我不知道,我去的时候张某已经在那了。我不认识张某、就见过两回面。当时他和我发生关系应该不是自愿的,可能是当时形势所迫。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2月28日供述称,承认和张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她是自愿的。我以前说她是形势所迫,是我口误,张某当时有说有笑的,没有逼迫。
9、被告人赵广俊的供述,2017年2月初,具体几号想不起来了,是在元宵节前头。那个日租房在唐海文馨花园小区,是赵某2租的,我是和赵某2、赵鹏飞、赵某1一起去的。到那之后我和赵某1在靠厕所的那个卧室玩电脑游戏,大概玩了20分钟,然后我出来上厕所的时候看见刘某和郭某在客厅站着唠嗑呢,说啥没注意听。上完厕所之后就又回屋玩电脑去了,玩了大概20分钟,我从屋出来的时候看到南卧室门开着缝呢,我就推门进去了。屋里有个双人床靠着西边墙,郭某在床上躺着盖着被子,她的衣服在床上放着呢。我进屋之后就随手把门带上了,我看见郭某躺在床上没穿衣服盖着被子,我就上床上坐着把左手伸进被窝里摸郭某的上半身、胸部和肚子。我当时啥也没说,郭某也没说话,也没反抗。我摸郭某的时候,她伸出右手摸我的左胳膊,然后我就把上衣脱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钻进郭某的被窝里躺在她的左手边,当时我想脱裤子和她发生性关系,突然觉得头晕,后来我就从被窝里出来穿上衣服上卫生间吐了。后来就没进郭某的屋。后来我觉得不舒服就从日租房离开了,我是自己走的。我走的时候郭某没有离开。郭某是谁叫来的不知道,叫她来干什么也不知道,不认识郑立辉。第二次和郭某见面是在庆丰花苑的日租房,在北卧室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
10、被告人赵昱合的供述,我的曾用名是赵鹏飞。2017年2月份的时候,应该是2月8号。那天下午我和赵某1一起打车去唐海县城玩,赵某2在唐海县城东南角的一个小区租了间房子,我们去找他玩。到了那个房子之后,屋里有赵某2、赵广俊还有另外几个男的。当时屋里没有女的,后来刘某和“草蜢”一起来了,刘某打了一会电话,然后让我和赵某1去宾馆接个人。具体哪个宾馆想不起来了。到了那里后,赵某1给刘某打电话,刘某又给那个女的打电话,然后那个女的就出来了。我俩就把他接回日租房了。那女的个子挺高,大概一米七左右,化着挺浓的妆,身上香味挺大的。接回日租房后,我就去一个卧室躺着玩手机去了,等我从那个卧室出来上客厅里正好赶上“草蜢”从另一间卧室出来,我听见那个卧室里有那个女的的声音,刚才“草蜢”应该是和那个女的在那个屋里着。“草蜢”和那个女的在屋里干什么不知道。“草蜢”出来后,我就打开屋门往屋里看,看见那个女的光着身子在床上躺着。就问刘某怎么回事,刘某说的什么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那个女的是他之前约过的一个炮友。然后我就开门进去了,我也想和那个女的发生性关系。我就进屋和那个女的说话,我说“我能和你内个啥呀?(指性交)”那个女的冲我点头说:“嗯。”然后我就脱裤子,把裤子脱到膝盖处,当时我的阴茎已经勃起了,那个女孩光着身子半坐在床头靠着,我在她身边用手一搂她。我搂她的时候我的阴茎碰到她的大腿了,她用手一摸我的阴茎我就射精了。射完精之后我就穿上裤子出去上卫生间用水擦蹭衣服去了。我没和她发生关系。不知道“草蜢”、刘某和她发生关系没有。
1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为2003年10月30日出生,案发时系就读于曹妃甸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联系电话186××××0905、130××××7180。原来名为郭某,因母亲离婚将名字改为张某。
其于2017年2月22日陈述称,我曾与常星宇搞过对象,曾和常星宇说过自己是二中初二的学生,2017年2月8日下午,有人以常星宇朋友的身份给我打电话,说常星宇找我有事,但常星宇通过电话说他们在兴海名都的唱吧,并暗示我不要去,后来该人多次打电话叫我过去,我便到文馨花园小区105-5-501的日租房,到了以后并未发现常星宇,并被房内的刘某和喜欢田静的男的要求把其好友田静叫过来,但我给田静打电话对方未接。此后,刘某、草蜢、高个男子先后与我发生性关系,都是他们强迫我的,我不是自愿的,后来其他人还想和我发生性关系,草蜢没让,然后把我送走了。当晚,常星宇给我打电话询问情况,我就说他们强奸我了,他说他早猜到了,说对不起我,在唱吧刘家宝给我打电话时,他咳嗽就是提醒我别去。
2017年2月26日陈述称,在文馨花园是四个人和我发生性关系了。他们四个都是强迫我的。第一个是刘家宝、第二个是草蜢、第三个是1.8米左右那个男的、第四个是喜欢田静男的。刘家宝强奸我后我把衣服穿上了,后来不容我穿衣服,他们就轮着强奸我,喜欢田静的男的进来了,然后刘家宝还有两个不认识男的一起进来了,刘家宝当时没穿衣服,喜欢田静男的跟我发生关系时,他们三个就在旁边看着。开始没说喜欢田静男的和我发生关系是因为那天脑袋很乱,没想起来。
2018年12月6日陈述称,在文馨花园和我发生性关系的有刘家宝(刘某)、草蜢(郑立辉)、赵广俊,还有鹏飞(赵昱合)。
2019年2月21日陈述称,我在文馨花园小区的时候没有和鹏飞、赵广俊发生性关系。在之前说和他们两个都发生性关系是怕我妈打我,是因为从盛唐府邸我和孙怡晨打架引出的之前的事,鹏飞、赵广俊和孙怡晨都认识,所以我故意说在文馨花园小区和他俩发生了性关系想埋汰他俩。和草蜢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和草蜢发生完性关系后又进来两个人,一个是鹏飞,一个是赵广俊,鹏飞是穿着衣服进来的,当时我躺在床上一丝不挂,鹏飞进来之后没上床站在床边摸我,摸了大概十多分钟之后,鹏飞说他射精了,然后他就出去了,鹏飞没有脱裤子。赵广俊是穿着一条深色的平角裤进屋的,其余的衣服都没穿,他进屋之后就上床了,当时我光着身子仰面躺在床上,赵广俊直接上来压在我的身上了。我跟他说我胃疼,不舒服,说了一会儿话,后来赵广俊就出去了,他没有摸我,就压在我身上,手没有摸我的身体。没有和草蜢、鹏飞、赵广俊达成谅解,希望对他们宽大处理。这次向公安机关说的是实话。
12、其他情况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相关照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俊、赵昱合通过被害人的身高、体重、身体发育情况不能确认被害人尚未成年,且对于刘某等人引诱被害人张某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不知情,也没有对被害人有具体的引诱行为,其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无罪辩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广俊、赵昱合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广俊无罪。
二、被告人赵昱合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风志
人民陪审员  杜锡贵
人民陪审员  孙才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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