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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银、王宗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77   收藏[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9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海银,女,1950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2019年8月6日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宗梅,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2019年7月22日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海银、王宗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海银、王宗梅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春,被告人王宗梅因疾病经人介绍开始接触并相信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王宗梅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在信教过程中,王宗梅化名“孟化”,尽“王三”教会事务本分负责分发“全能神”邪教书籍、信件、音视频等物品,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宗梅分多次向他人发放“全能神”邪教书籍《神的交通》合计128册。2019年,被告人王宗梅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将其本人持有的102册《神的交通》等“全能神”书籍、2个播放器及9张存有“全能神”教义内容的内存卡送交给“小平”秦海银进行藏匿。经认定,该9张内存卡中含“全能神”相关音视频1100个,电子文章427篇。
2015年,被告人秦海银因疾病经人介绍开始接触并相信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秦海银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在信教过程中,秦海银化名“小平”,尽“王三”教会接待事务本分,多次容留“全能神”邪教人员“李月”、“明明”、“王慧”等人在其家中进行聚会,以传播为目的存储、持有“全能神”邪教书箱206册及存有“全能神”教义内容的内存卡1张,经认定,该张内存卡中含“全能神”相关音视频246个,电子文章199篇。2019年7月,被告人秦海银协助“全能神”邪教人员王宗梅将102册“全能神”书籍、2个播放器以及9张存有“全能神”教义内容的内存卡藏匿于其住宅南侧空置房屋内。经认定,该9张内存卡中含“全能神”相关音视频1100个,电子文章427篇。
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査支队认定:秦海银处被扣押的308册《神的交通》等书籍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在组织邪教成员聚会、传播邪教思想、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秦海银处被扣押的3个播放器内存储的共有2个音视频文件,1个电子文章以及10张内存卡内存储的共1346个音视频文件、626个电子文章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在组织邪教成员聚会、传播界教思想、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
案发后,新野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宗梅的协助指认下抓获一名邪教人员。
新野县公安局从各被告人家中查获出的邪教书籍及内存卡资料,并非各被告人制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海银、王宗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郑某、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认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海银、王宗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均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海银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宗梅在案发后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宗梅没有传播出去的部分宣传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各辩护人对被告人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为了打击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四)项、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海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王宗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秦海银的刑期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被告人王宗梅的刑期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 钦
人民陪审员  赵永锦
人民陪审员  韩国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淮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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