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刑终100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莉,曾用名胡桂丽,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文彬、夏威夷,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劲松,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资阳区学门口和顺家园3栋304室。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蓉,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姚海华、刘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蔡望,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6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岳帅,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尹向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正辉,绰号“大飞”,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谭文广,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沅江市草尾镇,住沅江市阳罗镇。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宇轩,绰号“三三”,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住益阳市。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28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贱生,绰号“胡师傅”,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贺加贝,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住益阳市。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3月3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赛波,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住益阳市。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曾春明,绰号“阿明”,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芳,绰号“贾妹几”,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喻寄清,又名朱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乡市流沙河镇,住益阳市。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军,绰号“军叔”,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肖安,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文强,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7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蔡浩文,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志华,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汤志勇,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党员,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田宇,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殷姿,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鲁明,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王玫,曾用名王白云,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郭艳华,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蔡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邱之青,绰号“黑仔”,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毛协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华容县注滋口镇,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胡军辉,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宁乡市横市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任伟,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湘阴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任友,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白马寺镇,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望、胡莉、岳帅、张劲松、王蓉、吴正辉、谭文广、曾宇轩、胡贱生、贺加贝、张赛波、曾春明、贾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喻寄清、何军、肖安、李文强、蔡浩文、李志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犯代替考试罪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蔡望、胡莉、岳帅提出抗诉,胡莉、张劲松、王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龚宏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莉及辩护人陈文彬、夏威夷,上诉人张劲松及辩护人王少华,上诉人王蓉及辩护人姚海华、刘军,原审被告人蔡望及辩护人李亮,原审被告人岳帅及辩护人尹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5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张劲松、王蓉、吴正辉、谭文广、曾宇轩、胡贱生、贺加贝、张赛波、曾春明、贾芳等人的介绍,以每人每科2400元到32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要求代考学员给付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下统称科目四)考试的报酬。蔡望组织了与学员年龄、性别等基本特征相似的被告人喻寄清、何军、肖安、贺加贝、张劲松、李文强、蔡浩文、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曾春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蔡益新(在逃)作为代考人员,按每科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给付报酬。蔡望通过胡某平(另案处理)伪造学员身份信息与代替考试的被告人照片合一的身份证,指使代替考试的被告人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的照相室拍摄并上传、替换驾驶员考试系统内的照片,再安排代替考试的被告人代替学员参加考试。为避免代考行为被发现,蔡望在代考的被告人通过科目四考试后,找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驾驶人档案室工作的被告人胡莉(辅警),按每张成绩单100元、每份档案100元作为报酬通过微信转账给胡莉,让胡莉提前拿到被代考学员的成绩单和档案。胡莉在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的情况下收取蔡望给付的报酬,再按每张成绩单25元、每份档案25元作为报酬,微信转账给在益阳市交警支队驾管所驾驶人档案室工作的被告人岳帅(辅警),让其违规拿出驾考成绩单和档案。蔡望按月向在益阳市交警支队驾管所制证室工作的周某支付2000元的报酬,蔡望在拿到被代考学员的档案后,让周某尽快将驾驶证制作出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蔡望经张劲松、王蓉、吴正辉、谭文广、曾宇轩、胡贱生、贺加贝、张赛波、曾春明、贾芳等人的介绍,组织喻寄清、何军、肖安、贺加贝、张劲松、李文强、蔡浩文、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曾春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蔡益新代替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的学员考试300余次,除支付相关报酬后,从中非法获利53万余元。
2.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胡莉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帮蔡望违规提前拿出被代考学员的成绩单和档案数百份,从中非法获利52400元。
3.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岳帅明知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仍帮胡莉违规提前拿出被代考学员的成绩单和档案数百份,从中非法获利6500元。
4.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张劲松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被告人肖安、贺加贝、李文强代替学员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70余次,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
5.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王蓉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44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约9000元。
6.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吴正辉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34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约7000元。
7.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文广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26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10900余元。
8.2017年上半年,曾宇轩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何军、喻寄清代替学员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从中非法获利3600元。
9.2017年至2018年,胡贱生明知吴正辉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16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9600元。
10.2016年底至2017年,贺加贝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14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
11.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张赛波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13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
12.2017年7月至12月,曾春明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仍为蔡望介绍7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1800元。
13.2018年3月至5月,贾芳明知王蓉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介绍4名被代考的学员,从中非法获利900元。
二、代替考试罪
经被告人蔡望的安排,被告人喻寄清、何军、肖安、贺加贝、张劲松、李文强、蔡浩文、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曾春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被告人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为了通过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喻寄清代替曾令晴、吴永得、陈文青、罗贤禄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61次,非法获利18000元。
2.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何军代替毛协平、李宝富、冯金寿、黄宗机、张侍应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40次,非法获利12000元。
3.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肖安代替张永红、王才均、吕玉除、**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36次,非法获利约13000元。
4.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贺加贝代替任友、彭伟升、毛智杰、宋浩、黄国兵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29次,非法获利约9000元。
5.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张劲松代替沈泰露、陈鸿昌、王某宏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24次,非法获利约12000元。
6.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李文强代替他人参加科目四的考试16次,非法获利约5100元。
7.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蔡浩文代替邱龙伟、潘进成、王辉宽、曾某刚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14次,非法获利约4200元。
8.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曾宇轩代替任伟、冉龙春、钟健男、汪祝融、谢马耀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11次,非法获利约3300元。
9.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李志华代替邱之青、高振海、胡孟阳、宋富强、黄大宁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9次,非法获利约2700元。
10.2017年3月至9月,汤志勇代替李棚、胡军辉、胡银权、林杰兴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9次,非法获利约2700元。
11.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曾春明代替李兴瑞、吕乾墩、杨国平、张凤良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7次,非法获利约2100元。
12.2017年3月至9月,田宇代替邱志海、何景男、王镇城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7次,非法获利约2100元。
13.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殷姿代替蒋道莲、卓琼秋、黄秀花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4次,非法获利约1200元。
14.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鲁明代替余美娟、朱静芳参加科目四的考试2次。
15.2017年4月17日,王玫代替黄少花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2次。
16.2017年5月23日,郭艳华代替陈明华参加科目四的考试1次,非法获利300元。
17.2017年7月11日,蔡乐代替冯火旺参加科目一的考试1次,非法获利300元。
18.2018年4月,邱之青为了通过科目四的考试,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共计4000元给被告人贾芳,通过贾芳等人的介绍,由李志华代替邱之青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
19.2018年3月,毛协平为了通过科目四的考试,经微信转账3900元给毛某林等人,通过介绍,由何军代替毛协平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
20.2018年7月,胡军辉为了通过科目四的考试,支付现金4000元给丁某某(身份不详)后,通过丁某某介绍,由汤志勇代替胡军辉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
21.2018年2月,任伟为了通过科目四的考试,微信转账5000元给徐振英和胡贱生,通过徐振英、胡贱生介绍,由曾宇轩代替任伟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
22.2018年3月,任友为了通过科目四的考试,微信转账5200元给胡贱生,通过胡贱生介绍,由贺加贝代替任友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
2018年5月22日,喻寄清在考场代替学员曾令晴进行科目四的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并被移送至益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处理。2018年6月2日,民警在益阳市秀峰中路益秀园小区将蔡望抓获归案。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吴正辉、王蓉、谭文广、张赛波、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贾芳、胡贱生、胡莉、岳帅、肖安、何军、蔡浩文、李志华、汤志勇、田宇、李文强、殷姿、郭艳华、蔡乐、鲁明、王玫、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分别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如下:吴正辉20000元;王蓉20000元;谭文广10900元;张赛波2600元;贺加贝7800元;张劲松27000元;曾春明3000元;曾宇轩11100元;胡莉52400元;岳帅6500元;贾芳5500元;胡贱生9600元;喻寄清18000元;肖安7500元;何军12000元;蔡浩文4200;李志华3000元;汤志勇3000元;田宇1800元;李文强5100元;殷姿1500元;郭艳华1200元;蔡乐9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望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考试作弊;被告人胡莉、岳帅积极为蔡望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蓉、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蔡望介绍学员和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喻寄清、何军、肖安、贺加贝、张劲松、李文强、蔡浩文、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曾春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均在蔡望的安排下,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被告人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均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在组织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中,蔡望、胡莉、岳帅、王蓉、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均系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胡莉、岳帅、王蓉、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何军、肖安、李文强、蔡浩文、李志华、汤志勇、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蔡望、喻寄清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吴正辉、岳帅、谭文广、胡贱生、张赛波、贾芳、李文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蔡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被告人胡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岳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张劲松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五、被告人王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吴正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谭文广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八、被告人曾宇轩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九、被告人胡贱生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十、被告人贺加贝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十一、被告人张赛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十二、被告人曾春明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十三、被告人贾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十四、被告人喻寄清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十五、被告人何军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六、被告人肖安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七、被告人李文强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十八、被告人蔡浩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十九、被告人李志华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二十、被告人汤志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十一、被告人田宇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十二、被告人殷姿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鲁明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王玫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郭艳华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二十六、被告人蔡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邱之青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十八、被告人毛协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二十九、被告人胡军辉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十、被告人任伟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十一、被告人任友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检察机关抗诉提出,蔡望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多人多次考试作弊,时间长达2年,涉及人数300多人次,获利达50多万元;胡莉、岳帅积极为蔡望组织考试作弊提供拿取档案等帮助,获取非法利益,系蔡望组织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均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胡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全案不构成“情节严重”,胡莉应认定为从犯;胡莉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胡莉未婚生育的小孩尚在哺乳期内,胡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请求二审改判胡莉缓刑或对胡莉免予刑事处罚。
张劲松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张劲松并非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不构成共同犯罪;张劲松于2015年11月接触考试作弊时,刑法条文中并无该罪名的规定,张劲松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劲松系初犯,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王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王蓉应认定为从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因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照顾,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蔡望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的适用规定,考虑类案平衡的原则,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岳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岳帅明知他人组织考试作弊而提供帮助,岳帅没有主观犯意,与蔡望、胡莉不构成共同犯罪,全案不属于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证明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考试成绩单、被代考学员的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全案进行代考、被代考的人员和次数情况,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获利的情况。
2.扣押文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吴正辉、王蓉等人的违法所得,扣押了喻寄清持有伪造的身份证2张,扣押了毛协平、胡军辉、任伟的驾驶证各1本。
3.户籍信息,证明全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蔡望系被抓获归案,喻寄清系在考试现场被抓获归案。吴正辉、王蓉、谭文广、张赛波、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贾芳、胡贱生、胡莉、岳帅、肖安、何军、蔡浩文、李志华、汤志勇、田宇、李文强、殷姿、郭艳华、蔡乐、鲁明、王玫、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分别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5.情况说明,证明同案人蔡益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经被上网追逃;胡某平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
6.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证明2016年4月25日,王蓉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
7.劳动合同书、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工科的证明,证明胡莉、岳帅系益阳百年物业服务公司派遣至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的文职警辅人员,在驾管所负责驾驶人档案管理。
8.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制证室岗位责任制、档案室工作制度,证明了该所档案室、制证室均制定了规章制度。
9.辨认笔录,证明蔡望辨认出曾宇轩、喻寄清、胡某平、张赛波、谭文广、曾春明、殷姿、肖安、王玫、田宇、汤志勇、李志华、蔡浩文、蔡乐、郭艳华、何军、贺加贝。吴正辉辨认出胡贱生、蔡望。王蓉辨认出胡贱生、蔡望、贾芳。谭文广、张赛波、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胡莉、殷姿、郭艳华、王玫、周某分别辨认出蔡望。贺加贝分别辨认出肖安、曾春明、张劲松、谭文广、胡某平。曾宇轩辨认出喻寄清、何军及胡某平。贾芳辨认出王蓉。喻寄清辨认出蔡望、蔡益新、胡某平。肖安辨认出张劲松、蔡望。何军、蔡浩文、田宇辨认出蔡望、胡某平。李文强辨认出张劲松、蔡望。曾某刚、王某宏分别辨认出吴正辉。
10.证人邓某伟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至2018年4月,她在韵益公司的照相室上班负责收取考生照相费用,姚某负责拍照并于2015年起负责核实考生身份信息。照相室是负责给交警支队驾管所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照相,再上传至驾管所的电脑系统。在考生考完科目一后,考官发现内网的照片模糊,会要求考生到照相室重新拍照上传,或者考生考完科目一后,在考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时,考官发现内网的照片与考生不符,考官会要求重新拍照上传。在装身份证读卡器之前,照相室是按每个驾校领队提供的考生姓名及身份信息进行拍照上传的。因工作量太大,没有认真核对,而且上传照片时也看不出已经上传的照片和上传的次数,曾发现过身份证与考生本人不符的情况。如果考生背不出身份证的号码,他们就不会上传照片。她认识蔡望,蔡望以前是一个驾校的领队。在没装读卡器之前,先根据蔡望提供的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蔡望带考生到照相室姚某那里照相,姚某再上传照片,她收取照相费用,中间没有认真核实考生的身份。装了读卡器之后,蔡望带考生来拍照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考生本人到场。
1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至2108年4月,她经资阳驾校外派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旁边的照相室上班,照相室邓某伟负责收费,方芳负责照相,她负责上传照片。考驾驶证的学员在考科目一之前必须到照相室拍相片,拍好后上传至交警的内网系统,学员通过考试后打印出来的成绩单上的照片就是照相室拍的照片,之后考科目二、三、四就不需要再拍相片了。上传学员的照片需要将电脑连接到交警支队的内网,再装好上传相片的系统,输入密码和账号就可以上传。电脑系统上传照片看不出以前上传的照片及次数。而且系统经常出问题,不能正常上传照片,只能让学员先参加考试,所以有的成绩单上没有学员的照片。在2017年11月以前,只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学员的相片,她们就会把照片上传到交警的内网里。工作量特别大时,他们就让驾校的工作人员给学员照相,由她经手输入学员的身份证号码、上传照片,没有怎么核实。后来装了身份证读卡器后,就不需要手动输入了,但依然不能显示身份证上的照片。2017年之后系统升级,读卡器能显示学员的照片,但电脑上的相片分辨率不高,因每天照相的人太多,她们也没有认真比对。到2017年11月之后她们开始认真核对,并发现了三、四个身份证相片与本人不符的情况,学员马上就跑掉了。她认识蔡望,蔡望曾带学员来照相室拍照,2017年11月之前,都是由蔡望事先写好身份证号码,经她照相后再上传照片。因为蔡望没有带身份证原件,她无法核对照相的学员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到2017年之后,蔡望带学员来照相。必须带学员身份证原件及本人来照相,她才上传照片。她记得蔡望曾带学员来照相,不知是身份证有问题还是学员与身份证上的照片不符,就没有上传照片。
1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她到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制证室当辅警,制证室有审核岗、打证岗、制证岗、归档岗、查询岗、打印档案袋岗。审核岗是由民警负责,民警把数字证书插到电脑上就可以审核学员档案、生成学员档案编号,但是审核岗的民警没有认真履行审核的职责,也没有审核过档案,审核都是辅警做的。在她们办公室上班的辅警都审核过档案,审核时都没有按照规定仔细看档案内容,没有核对成绩单上的照片是否是学员本人,所以很多问题发现不了。学员的档案应该由制证室的民警在每天上午和下午去科目三档案室拿过来,但驾校的教练或工作人员有时也把档案送到制证室来。学员档案一般直接交给审核岗审核,再走程序制证。驾驶证的领取应该是由学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制证室来领取,有的驾校教练或学员的朋友、亲戚持学员的身份证也可以来拿证,特别熟的教练不拿学员的身份证只拿学员档案也可以来取驾驶证。比较远的驾校教练或工作人员把学员档案送到制证室想提前拿证的话,一般会发个50元的红包给她表示感谢。蔡望提前制证都是找制证室的周某,她记得2016年下半年,周某曾拿了蔡望给的档案袋送到审核岗去插队,很快把驾驶证做出来,蔡望没有拿学员的身份证过来,周某直接把驾驶证给了蔡望。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她在驾管所的制证室上班,负责把通过了驾驶证科目一到科目四考试的学员的驾驶证打印出来。先由审核岗的人审核学员是否通过了所有的考试科目,具体由交警在内网上审核学员的考试情况,如果学员所有的科目都通过了,会自动生成档案编码,审核岗的人就会把档案编码写在档案袋上给她。她将档案编码输入电脑后把驾驶证打印出来,打印出来的驾驶证上没有学员的照片,只有学员的基本信息,由制证岗位的人负责把学员的照片贴到驾驶证上过塑,再将学员档案交给归档岗位的归档,把制作好的驾驶证放在对应驾校的抽屉里。原则上拿驾驶证是由学员本人持身份证来领取,实际操作中也有他人持身份证来领取的,一般都会同意领走。还有就是驾校的领队拿着学员的档案来制证,他们做好证后,直接把证给了驾校的领队,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没有机会核对身份证上的照片、本人与驾驶证上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也不能发现驾驶证有问题。蔡望经常找她要求尽快制证,蔡望将学员档案交给她,她交给审核岗位审核通过,将驾驶证打印出来做好证后直接交给蔡望。她没有翻看过蔡望送来的学员档案内的成绩单,有次余某审核发现了两次电脑系统内的照片与申请表上的照片不相同,她说可能是系统上传照片有误,大家也没有做声,她就把证做好了。她大约为蔡望制作了200余本证。从2017年初开始,蔡望每月微信转账2000元给她表示感谢,总共转了16000元给她。
14.证人毛某林的证言,证明经益鑫驾校的教练赵志强介绍,他认识了毛协平。2018年3月份,毛协平通过科目三的考试,请赵志强和他吃饭,毛协平提出想找人帮忙通过科目四的考试,他就答应去帮忙打听一下。后来他找红旗驾校的李国华问了大约要3000-4000元钱,并在第二天打电话将此情况告诉了赵志强,赵志强要他给毛协平帮忙是的。他又打电话给李国华还价,李国华同意3900元。之后,他要赵志强把毛协平的身份证拍照发给了他,他发给了李国华。2018年3月28日,赵志强用微信给他转账3900元。2008年3月30日,他与毛协平到了科目四的待考区,等了约半个小时,李国华电话通知他不要学员自己排队考试了,只要学员的身份证就可以了。当天下午,毛协平通过李国华拿到了驾驶证,李国华要他转3700元,讲余下的200元给他买烟抽,他就用微信给李国华转了3700元。
15.证人曾某刚的证言,证明2017年约5、6月份,他在珠海的驾校报名考驾照,到益阳这边来考试,益阳这边是一个叫吴正辉的教练接待的他。科目二、科目三都是他自己考的,科目一、科目四是花钱请人代考的。他考科目一的时候没有通过就回了珠海,约过了一个月,准备第二次考科目一时,珠海那边报名处的人讲,如果科目一和科目四考不过的话可以每科出5000元钱请人代考,保证能通过考试。他就还价每科出4000元钱,对方答应了,他交了8000元钱给珠海报名处的人后要他联系吴正辉,他把身份证及照片拍照后用微信发给了吴正辉。过了一个月左右,珠海报名处的人告诉他已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后来他自己在益阳通过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按吴正辉的要求将他的寸照邮寄给吴正辉。又过了一个月,吴正辉告诉他科目四的考试也已经通过了,然后邮寄了驾驶证给他。
16.证人何某南的证言,证明2017年初,他在珠海安康驾校报名学驾驶技术,在益阳的驾校报名参加考试。2017年4月,珠海的教练帮他预约科目一的考试后,事先联系的谭教练因临时有事,由谭教练的弟弟开车到益阳火车站接他去益阳科目一的考场。在车上谭教练的弟弟问他是否有信心通过考试,他回复没有信心,谭教练的弟弟说谭教练有关系能帮他通过科目一的考试。他当即打电话问谭教练,谭教练讲能够帮忙,但需要4000元钱。因他不太相信,就提出先付2000元,余下的2000元等考试通过后再付,谭教练同意了,并要他将钱直接给其弟弟。他没有参加科目一的考试,谭教练的弟弟直接将他送回益阳火车站。过了十多天,谭教练告诉他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并把成绩单发微信给他看了,他将余下的2000元钱微信转账给了谭教练。谭教练还讲通过科目三的考试后,如果科目四过不了,仍可以帮忙,不要他参加考试,也只要出4000元钱。2017年6月,他自己通过了科目三的考试,因担心科目四过不了,他又联系了谭教练。几天后,他与谭教练商量出3700元钱考科目四,谭教练同意了,于是他用微信给谭教练转账3700元。大概十多天后,谭教练告诉他科目四的考试通过了,帮他拿到了驾驶证,并把驾驶证拍照后发给他看。之后,谭教练将驾驶证邮寄给他。
17.证人王某宏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左右,珠海的一个中介宣传说只要花8500元考试,学员只需到益阳去两次,48天左右就可以拿驾驶证。在益阳考试比较容易,预约时间短,他就交了8500元钱报名考C1的驾驶证。半个月后,中介通知他去益阳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在考试前一天,中介又讲去益阳考试的只有他一人,嫌麻烦,不要他本人去益阳参加科目一的考试了,在益阳会安排人帮他通过科目一的考试,等考科目二和科目三的时候再过去,他同意了。五天后,中介给他发了成绩单的截图过来,显示科目一已经通过。因为他本人没有参加科目一的考试,中介要加收3600元的费用,他又交了3600元。到2017年5月17日,他从珠海到益阳参加科目二的考试,顺利通过后,陪考的教练说已帮他预约了科目三的考试,先要他进行科目三的模拟训练,认真考科目三,不用参加科目四的考试,会找人帮忙通过科目四。5月19日,他一次性通过了科目三的考试。当天下午四、五点的时候,陪考教练让他去驾考中心拿驾驶证,并带他去照相室拍了照片,等了一会就将驾驶证给了他。
18.证人胡某平的证言,证明有个微信昵称“等待平淡”(蔡望)的人曾找他做过假身份证。
1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莉供述:她在益阳驾管所科目三的办公室上班,负责统计各个驾校科目三的通过情况、排名等。考驾驶证的学员在考科目三之前,档案由驾校自行保管,在考科目三之后,才会由驾校工作人员把档案送到她们这里,交由审核岗的张虹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给岳帅、王范科归档管理。制证室的工作人员每天上午和中午会到她们这里把通过了考试的学员档案领走制证,有时她们这里的工作人员也会把学员档案送到制证室去制证。按规定,学员档案应该由专人负责管理、调用,只允许在驾管所内部传递或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个人代为传递和保管,但实际操作当中也会有驾校的领队帮忙把学员档案送到制证室去。他于2015年认识了蔡望,2016年9月,蔡望要她帮忙在科目三的档案室把学员档案拿出来,并讲了每拿出一份档案给100元表示感谢。她当时没有答应,在问了岳帅可以帮忙后,她才答应的。蔡望先将通过了科目三考试没有通过科目四考试要拿档案的学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微信告诉她,她找到岳帅把对应的学员档案放在一起,再由蔡望在她这里拿走。之后,蔡望又要她帮忙找出学员科目四的成绩单,她又要岳帅找出学员的成绩单在交给她后再交给蔡望。每找出一份成绩单,蔡望给她100元报酬。蔡望找她拿学员档案的目的是提前把驾驶证做出来交给学员。到2107年下半年,她听说蔡望找人帮忙代考。因为拿档案和成绩单给蔡望是违反规定的,她就从侧面问蔡望这样帮忙拿成绩单是否会出事,蔡望说不会出事。她每次找岳帅拿一份档案和一份成绩单,就会给岳帅50元。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她收取了蔡望给她的52400元报酬,她总共给付岳帅6500元。
2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劲松供述:2015年11月,他在清吧玩时,蔡望要他帮忙代一个朋友考驾照的科目四,他练习几次后,帮忙考过了,蔡望给了他500元。后来蔡望经常叫他代考,蔡望一般会在考试的前一天打电话与他确定时间,考试当天到驾考中心后,先到理论考试旁的照相室照相,在考试系统内把要求代考学员的相片换成他的相片,然后给一张有他的相片与被代考学员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要他去考试。他用假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登录考试系统做题,出来成绩后离开考场,再打电话告诉蔡望通过考试的情况,蔡望在收取被代考学员的钱后给他报酬。2016年1月,蔡望要他帮忙介绍其他人来代考,并承诺给500元一个人,他给代考者300元,自己从中可赚200元,他就介绍了贺加贝、肖安和李文强给蔡望。到2017年,蔡望自己加了李文强、贺加贝、肖安的微信,就没有给他每次200元的介绍费了。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他自己代考科目一、科目四有24次,得了12000元的报酬,介绍费得了15000元;肖安代考了32次,经他微信转账给付了9600元;贺加贝代考29次,经他微信转账给付了9200元;李文强代考了16次,经他微信转账给付了5100元。
2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蓉供述:2016年上半年,她认识了蔡望,蔡望问她是否有考驾照科目四的学员需要帮忙,并表示愿意帮助学员通过科目四的考试。不久她帮一个没有通过科目四考试的女学员找蔡望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拿到了驾驶证。女学员用微信给她转账2800元,她转给蔡望,蔡望再返给她200元作报酬。后来她介绍学员给蔡望,一般收取每名学员或中间人2800-3000元,还有很少一部分收取的2600元,蔡望返给她200元。贾芳介绍了4个学员给她,胡贱生介绍了2个学员给她,她都介绍给了蔡望。2016年底至2017年,她总共介绍了100个左右的学员给蔡望,获利在20000元左右。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她共计介绍了44个学员给蔡望。
22.原审被告人蔡望供述:他曾在朝阳驾校专门送考驾驶证的学员参加科目一的理论考试,发现益阳驾管所的管理存在漏洞,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以代考的方法帮助学员通过理论考试。他从2016年底开始组织代考作弊,有些学员考科目一、科目四通不过,经教练或中介找到他,他根据学员的年龄段确定相对应的代考者,找胡某平伪造身份信息与代考者照片合一的身份证。教练或中介通知学员预约好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时间,由代考者到照相室照相,把系统里学员的照片换成代考者的照片,再由代考者持伪造的身份证去考场考试。考完后他到科目三档案室找人拿到学员的档案和成绩单,再让教练或中介带学员又去照相,把内网系统里代考者的相片换回学员自己的相片,然后到驾管所制证室制作学员的驾驶证。拿到学员的驾驶证后,教练或中介再将钱给他,他再支付代考者的报酬。他请了喻寄清、蔡益新、何军、曾宇轩、张劲松、肖安、汤志勇、田宇、曾春明、李志华、贺加贝、蔡浩文、蔡乐、郭艳华、王玫、殷姿、鲁明、李文强代考。其中汤志勇是他表哥,蔡乐是他堂弟,鲁明是他妻子,曾宇轩、张劲松、田宇、曾春明、蔡浩文及田宇的女朋友王玫都是一起玩认识的。曾宇轩介绍了喻寄清、何军,喻寄清介绍了其岳父蔡益新,张劲松介绍了肖安、贺加贝、李文强,殷姿是贺加贝的妻子,曾春明介绍了李志华和郭艳华。他答应给代考者支付报酬,这些人都愿意代考。其中喻寄清代考61次,何军代考40次左右,曾宇轩代考20余次,张劲松代考10次左右,肖安代考20余次,汤志勇代考不超过25次,田宇代考5-7次,曾春明代考10次左右,李志华代考28次左右,贺加贝代考29次左右,蔡浩文代考30次左右,李文强代考5-6次,郭艳华代考4-5次,蔡乐、王玫、殷姿、鲁明均代考4次左右。根据微信转账记录,他找代考者代考的次数有318次左右,另外还有谭文广、张赛波、张劲松、曾春明、王蓉、吴正辉,及银城驾校的女教练经贺加贝介绍了学员给他。其中谭文广介绍了约31个,张赛波介绍了约12个,王蓉介绍了约110-120个,吴正辉介绍了约90个,张劲松介绍了约4-5个,曾春明介绍了约5个,还有一些不记得名字的介绍了约20个,总共有280多个学员,具体数字他记不起了。他一般收教练2600-3200元一个,收中介那边平均2600元一个。按每次2600元计算,他一共收了82.68万元。他支付代考者300-500元不等的报酬,花费了约14万元;支付胡某平办假证约8.1万元;支付驾考中心辅警胡莉和周某帮忙尽快制证的感谢费用约7.2万元,其中给胡莉5万余元,给周某2万余元。他总共花费了约29.3万元,他自己获利53.38万元,这些钱用于他购买路虎车及酒吧、KTV等地方的日常消费。
23.原审被告人岳帅供述:她是益阳驾管所科目三档案室的内勤,主要负责科目三、科目四成绩单的档案管理,把学员科目三、科目四的成绩单贴到学员档案里,然后把学员科目一到科目四的成绩录入电脑,再移交制证室。档案室所有学员档案分区管理,不得随意调出,只允许在驾管所内部传递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会单位、组织或个人代为传递、保管,同事之间因私也不能随意调出。胡莉跟她关系很好,要她拿学员档案和科目四成绩单,她也没有多想。胡莉先将学员的姓名告诉她,她帮忙拿出档案,成绩单出来后,再将学员的成绩单打印出来交给胡莉,由胡莉自己贴到档案里,有时也将科目四的成绩单贴好后再给胡莉。她问过胡莉为什么不等学员考完科目四贴好成绩单后再帮她提前拿出档案,胡莉回复她说拿证的人要求这么做。后来她仔细想只怕是科目四成绩单上的照片与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出现的照片不一样,科目四找人代考会被发现。胡莉每次拿档案和成绩单,都发了红包给她,后来拿多了就提出拿档案和成绩单分别25元一份,并要她注意不让人发现,所以她是偷偷拿的。自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胡莉给她转了6435元。
24.原审被告人吴正辉供述:因蔡望常在他妻子王蓉的摊点做生意,他们就彼此认识了。他接手弟弟的教练车后,有学员问他能否帮忙通过驾照科目四的考试,他找到蔡望帮忙,蔡望答应了,但提出要3000元报酬。他把学员的身份证发给蔡望后,在考科目四的当天下午,他带学员在考场外等,约半个小时后,蔡望帮此学员拿到了驾驶证。他把驾驶证交给学员,学员按约定用手机转账付了3000元报酬给他,他用手机转账给蔡望。每介绍一个学员给蔡望,他自己得200元的报酬。他都是用微信转账将学员费用给蔡望,很少现金交易。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他共介绍了34个学员给蔡望帮忙通过科目四的考试。加上2016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介绍给蔡望的学员,共计应有约100人,他获利20000元左右。另外还有胡师傅介绍了7-8个学员给他,他都介绍给了蔡望。
25.原审被告人谭文广供述:2017年5月,他在益阳考驾照科目四的考场听人说蔡望可以帮学员顺利通过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他就找蔡望要了电话号码和微信。他在深圳宝华驾校当教练,在广东至少要半年才能拿驾驶证,在益阳最快可以45天拿到驾驶证。有部分学员不认识字,科目一、科目四考不过,而在益阳可以想办法,所以他也带部分学员来益阳驾考中心参加考试。他联系蔡望帮学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蔡望收2600-3000元的费用,都是微信转账。如果学员一开始就讲不能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要他帮忙的,他就收学员11800元的费用。他只需向蔡望提供学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预约考试,其他由蔡望安排。学员本人不需要亲自参加考试。他不知道蔡望怎么搞的,应该是找人代考取得的成绩。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他介绍了19个学员给蔡望,按平均每个学员500元计算,他自己得了9500元左右。另外2016年底至2017年初,他介绍了约7个学员给贺加贝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贺加贝收费用是3000-3300元之间,他收学员的费用是3300-3500元之间,每个科目获利200元,共1400元。上述两项,他共计获利10900元。
26.原审被告人曾宇轩供述:2006年,他就认识了蔡望。2016年上半年,他坐何军的车回益阳,在益阳机动车考场遇到了蔡望,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几天后,他发微信给蔡望要求介绍做事,蔡望约了他在清吧见面,说其帮考驾照科目一、科目四通不过的考生找人代考,要他帮忙代考,每次考试通过后给付300元的报酬,他同意了。蔡望要他回家复习,模拟考试做题达到94分以上再联系。约一个星期后,他联系蔡望,按蔡望的要求准备了一张证件照片给蔡望。过了三四天,蔡望开车带他去团圆路与益阳大道的一个地方拿身份证,此身份证除了照片是他的,其他信息都是考生的。到科目一的考场后,他在电脑里输入伪造的身份证上的号码开始答题,交卷时是96分。后来经他介绍,喻寄清、何军也加入了代考。自2107年4月至2018年4月,他共代替学员参加了11次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每次代考蔡望会给他300元的报酬。他介绍喻寄清、何军每代考通过一次,蔡望会微信转账给他500元,他分别转给喻寄清、何军每人300元,自己赚200元,他总共赚了3600元的介绍费。
27.原审被告人胡贱生供述:他在益阳驾考中心考场外开出租三轮车,并介绍学员参加科目四理论考试的培训。有的学员考科目四通不过,他就找新城市快车驾校的教练吴正辉帮忙。吴正辉提出要收3400-3800元的费用,不要学员自己考试,等通过考试,只要他去拿驾驶证。他把学员交给吴正辉后,吴正辉会带学员去照相。他收取学员的费用是4000-5200元不等,给教练的介绍费是每人300元,他自己要赚600元左右。从2017年至2018年,他共介绍了16个学员给吴正辉通过科目四的考试,获利9600元。
28.原审被告人贺加贝供述:约2016年6、7月份,他经张劲松介绍认识了蔡望。几个月后蔡望约他见面,问他是否能代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他答应了。几天后,蔡望约他到照相馆照相,说是做假身份证。又过了几天,蔡望约他考试,讲要是通过了,就买烟给他抽表示感谢。考试那天,蔡望在车上给了他伪造的身份证,告诉他考科目四,并开车送他去了考场。他用伪造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在电脑上输入伪造的身份证上的号码,通过了考试,当晚蔡望微信转账300元给他作为报酬。自2016年底至2017年,他还介绍了14个参加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学员给蔡望,其中有个女教练经他介绍了6个学员给蔡望,女教练每次按2800元一个付现金给他,他微信转账给蔡望后,蔡望再返给他200元作为报酬,如果他自己还代考了,蔡望就会返给他500元作为报酬。谭文广经他介绍了7个参加科目一、科目四考试的学员给蔡望,也是按2800元一个付现金给他,他按2600元一个付现金给蔡望。还有一个陌生人经他介绍给蔡望,付了2800元现金给他,他给了蔡望2600元。他总共得介绍费2800元左右,他自己代替考试有20余次。2017年,他还介绍殷姿给蔡望代替女学员参加考试,他记不清殷姿代考的具体次数了。他和殷姿参加考试是坐蔡望的车去,蔡望会在益阳大道旁停一会儿,路边有个40余岁的男子将假身份证给蔡望,蔡望再分发给代替考试的人,同车的还有肖安、曾春明及几个不知道姓名的人。他们输入考生的身份信息后,电脑系统就会显示代考者的照片。考试之前,蔡望会带代考者去照相室照相,每考一次就拍一次。2017年下半年后,蔡望就只用手机给代考者拍一次照片,不需要在代考前拍照了,他不清楚蔡望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29.原审被告人张赛波供述:他是七里桥驾校的教练,一些考驾照的广东学员是经广州驾校的教练通过他在广州的亲戚介绍给他的。因为在广东考驾照最快也要半年时间,益阳考驾照最快可以两个月拿到。广东学员问他是否可以出钱想办法不参加考试就通过科目四考试,他联系蔡望,蔡望提出要2800元的好处费。学员都同意出钱,有的是付现金,有的是微信转账。蔡望要他提供学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要他按其预定的时间预约科目四的考试。蔡望帮学员通过科目四的考试后,他要学员在蔡望那里拿证,学员拿证后,他就按每个学员2800元微信转账给蔡望。他总共介绍了13个学员给蔡望,他每介绍一个学员得200元,获利2600元。
30.原审被告人曾春明供述:2016年,他认识了蔡望。蔡望提出要他帮忙代替别人参加驾照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并答应每次考试通过给他300元报酬,他同意了。他在网吧练习答题一个月左右,告知蔡望可以参加考试了。蔡望找他要了证件照,过了一个星期就安排他参加考试。考试前,蔡望给了他一张身份证,上面的姓名和号码都不是他的,他不知道此身份证是怎么来的。他拿了假身份证进入考场,在电脑上输入了考生的号码后答题,考了90分就交卷出来了,后蔡望给了他300元现金。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他代考了7次,每次考试通过,蔡望在考场外给他300元报酬。每次代考后,假身份证都被他销毁了。提取的成绩单上的照片有些是他的,应该是蔡望将照片换上去的。2017年8月至12月,他还介绍了7名学员给蔡望,他收取每名学员2800-3000元的费用,转给蔡望2600元,他自己获利1800元。
31.原审被告人贾芳供述:2017年9月起,她在益阳大明检测站附近帮人搞车辆年检、上牌、过户等业务,赚取中介费。曾有考驾照的学员找她帮忙不要参加考试,只要出钱就可以通过考试拿到驾照。她就找王蓉帮助学员通过科目四的考试,2018年3月至4月,她共介绍了4名学员给王蓉,她找1名本地学员收费是3500元,介绍给王蓉是3200元,她自己得300元报酬。他找外地学员收费是3800-3900元左右,她介绍了3名外地学员给王蓉,每介绍1名外地学员她得200元的报酬。她收学员的费用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转账。她除去报酬,其余的全部微信转账给王蓉。
32.原审被告人喻寄清供述:2017年上半年,曾宇轩跟他讲有朋友找“枪手”替人考驾照科目一和科目四,每通过一科就付报酬300元,问他是否愿意,他答应了,曾宇轩就把他的手机号码告诉了蔡望。约一个月后,蔡望打电话要他准备参加考试,并告诉他会用他的照片与被代考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伪造一张身份证,到考试时就用伪造的身份证参加考试。几天后,蔡望打电话通知他考试,他拿了伪造的身份证去驾考中心通过了考试,蔡望用微信转账给了他300元。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经蔡望安排,他代替陈天红、韦克强、陈文青等人考试61次,总共得了18000元报酬,其中有的是经曾宇轩微信转账给他的。最后一次的报酬,因他在考场被发现就没有给付。
33.原审被告人何军供述:有次他送客去驾考中心遇到了蔡望,蔡望要求他帮忙代考驾照科目一、科目四的理论考试,只要他提供相片,每次通过考试后给他300元报酬,他答应了。约一个月后,蔡望要他去照相馆拍了相片,然后开车带他去益阳驾考中心给了他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是他的相片,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都不是他本人的。他拿了这张身份证进考场,考了十几分钟超过了90分就交卷了,他出来后把身份证扔到了垃圾堆。2017年他代考的都是科目一,2018年他代考的都是科目四。自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他代替李宝富、冯金寿、张侍应等人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40次,总共获利12000元。有些是蔡望经曾宇轩转发给他的,曾宇轩也是代替别人考试的。
34.原审被告人肖安供述:2016年1月,他与张劲松吃饭时认识了蔡望,蔡望问他能否帮忙考驾照的科目四。他回家在电脑上把科目四的题库认真看了几遍,试着在电脑上考了两次,都通过了。约一星期后,蔡望打电话给他,他告诉蔡望可以考过科目四了,蔡望要他准备几张一寸的照片,他拍照后交给蔡望。第一次代考时,蔡望给了他一张有他的照片和被替考者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并告诉他考完后剪掉。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蔡望安排他代替张永红、王才均、吕玉除等人参加科目一、科目四的考试有36次左右,每代考通过一次,蔡望就给他300元报酬。刚开始的时候,蔡望是将钱经张劲松微信转账给他,到2017年3月份后,蔡望就直接微信转账给他,他共收取了13800元报酬。
35.原审被告人李文强供述:2015年下半年,张劲松讲如果代替参加考驾照科目四,可以搞点烟钱给他。他当时没有答应,后来因家里经济情况不好,张劲松又讲起这个事,他就答应了,并在网上做了模拟试题,张劲松还找他要了一张证件照。约2015年底,张劲松在考试的前一天要他准备考试,第二天带他到了益阳驾考中心跟一个教练见面。教练要他考科目四,并给了他一张假身份证,上面的照片是他的,其他信息是被代考者的。他进入考场后,将假身份证的号码输入电脑,大约20分钟就通过了考试。第二天,张劲松给他微信转账300元。后来每次考试前,这个教练就会给他一张假身份证,他再去照相室拍照后排队考试。听张劲松讲这个教练叫蔡望,是专门帮别人通过科目四考试的,张劲松说其也帮蔡望考科目四。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他总共代考16次左右,获利5100元。
36.原审被告人蔡浩文供述:经一个女性朋友介绍,他认识了蔡望。2017年上半年,他在益阳考驾驶证,有天和蔡望一起吃饭,蔡望问他考驾照的理论考试怎样,他回复自己的通过率和做题的速度都比较优秀,蔡望说正好缺人考驾照的理论考试,问他是否有时间代考,他回复偶尔有时间。第二天,他按蔡望要求将自己的照片用微信发给了蔡望。约一个星期后,蔡望要他去代考科目四,考试当天蔡望开车带他到了益阳大道和团圆路交界的地方,找一个操娄底口音约40岁的男子拿了两张身份证,其中一张身份证是用的他的照片,信息是被代考者的,蔡望核对后将身份证给了他。他用伪造的身份证顺利进入考场,并在电脑上输入了伪造的身份证上的号码开始考试,不到十分钟便完成考试,得了96分。他出考场后打电话告诉蔡望,并按蔡望的要求把伪造的身份证剪碎扔掉了,蔡望给了他300元辛苦费。后来的代考都是这个流程,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他代替邱龙伟、潘进成等人参加了14次考试,得报酬4200元。
37.原审被告人李志华供述:他于2014年认识了蔡望,2017年上半年,蔡望要他去益阳驾考中心代考科目一和科目四,他答应了。约过了五天,蔡望找他要了一张证件照,后来蔡望就要他参加考试。考试当天,在科目一的考场外,蔡望交给他一张身份证,上面只有照片是他的,其他信息是别人的。他拿了这张身份证进入考场,在电脑上输入这张伪造的身份证上的号码答题,显示成绩合格后,他出了考场。以后的代考,都是这样完成的。每次考试通过后,蔡望就会给他300元现金作为报酬。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他代高振海、胡孟阳等人考科目一、科目四9次,获报酬3000元左右。
38.原审被告人汤志勇供述:2017年3月,蔡望打电话要他帮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并要他背驾考方面的理论书。他在电脑上模拟考试每次达90分以上,就答应了蔡望去代考,蔡望承诺每次考试通过给他300元报酬。每次代考时,蔡望会开车接他去驾考中心,先到理考旁的照相室照相,然后给他一个身份证号码要他记住。他拿了自己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后,用蔡望要他记住的身份证号码登录进行考试,看到成绩超过90分,他就交卷。2017年3月至9月,他代李棚、胡军辉等人考试9次,蔡望共计给付报酬3000元,每次都是给的现金。
39.原审被告人田宇供述:2016年7月,他刚考了驾照,蔡望就要他帮忙代别人考科目一和科目四,承诺每通过一次考试给300元报酬,他答应了。大约一个星期后,蔡望开车送他去驾考中心,给了他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上面的照片是他的,姓名、号码都不是他的。他曾看见蔡望在益阳市国安局旁边一巷子里找一个40余岁的男子拿过两次假身份证。在考试之前,蔡望会带他去照相室拍一次照片,每考一次就拍一次,一共拍了两次,后面代考就不要拍了。考试通过后,蔡望嘱咐他将假身份证用剪刀剪碎。2017年3月至9月,他代廖李强、王镇城、唐孝军等人考试7次,每次考试通过后,蔡望会给他300元现金。
40.原审被告人殷姿供述:2017年上半年,她认识了蔡望。2017年6月份的一天,蔡望给她丈夫贺加贝打电话,要她帮忙去考科目四,她答应了。考试当天,蔡望开车送她并给了她一张假身份证,上面的头像是她的,其他信息是一个叫卓琼秋的。她拿了假身份证排队考试,考了90分通过了。她回家后把假身份证给了贺加贝,贺加贝给了蔡望。考试之前,蔡望说过趁着人多的时候进考场,随时注意考官,平时考试衣服不要重复穿,发型也不要重复。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她代替蒋道莲、黄秀花等人考了科目一、科目四4次。每次考试通过后,蔡望都会给贺加贝微信转账300元,说是给她的辛苦费。
41.原审被告人鲁明供述:2018年2月份,有人介绍女学员给她丈夫蔡望,想通过驾照科目四的考试,刚好那段时间她在准备考科目四练习做题,蔡望让她试试。2018年2月7日考试那天,她拿了蔡望给她的一个叫朱静芳的身份证,她考试时输入了朱静芳的身份证号码,考了94分后出考场,把朱静芳的身份证给了蔡望,她不知道蔡望是否收了被代考者的钱。2017年5月27日,她还代一个叫余美娟的考了科目四,她还知道王玫、田宇都帮忙代考过。
42.原审被告人王玫供述:5年前她与鲁明相识,后来认识了蔡望。2017年4月的一天,蔡望知道她刚刚考完驾照,代替别人考科目一、科目四没有问题,就提出要她帮忙。鲁明在旁边劝她,她就答应了。后来蔡望要了她的证件照,考试那天,蔡望开车接了她,并在车上给了她一张印有她照片的身份证,而姓名与号码都不是她的。蔡望要她进去考就是,没有问题。她进考场考了十几分钟,看通过了就出来把身份证给了蔡望。蔡望没有跟她提报酬,她的男朋友田宇与蔡望是好朋友,她不清楚蔡望是否给了田宇报酬。2017年4月17日和5月27日,她分别代黄少花参加了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
43.原审被告人郭艳华供述:她于2014年认识了蔡望,2017年5月的一天,蔡望提到了代替考科目一和科目四的事,她当时觉得很简单,自己是开车的,应该可以通过。几天后,蔡望给她打电话,要她帮忙代替别人考科目一,考试通过给她300元作为报酬,她答应了。之后,蔡望要她通过手机传了照片。考试当天,蔡望给了她一张身份证,上面是她的照片,号码与姓名是别人的,她知道是假身份证。蔡望嘱咐她进入考场后,要是有人查身份证或输入电脑的身份信息有误就不要考了。她进去考了十几分钟,看成绩通过就交卷出了考场。她把身份证交给蔡望,蔡望给了她300元报酬。她代考科目一、科目四应该有4次,每次考完蔡望都给300元现金作为报酬,其中2017年5月23日她代陈明华考了科目四。
44.原审被告人蔡乐供述:2017年5月,蔡望邀他一起做事,说是给他搞点费用,他答应了。蔡望要他用手机下载一个“驾校一点通”的软件,把里面的题目背熟。2017年7月的一天,蔡望让他穿一件白衬衣,用手机给他拍了照片。几天后蔡望开车带了他、何军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到益阳机动车驾考中心科目一的考场。下车时,蔡望给了他一张身份证,上面除了相片是他的,其他信息都是别人的。蔡望告诉他进入考场后,把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做完题目就走,其他都不要管。他跟着蔡望车上的另外两个人一起进了考场,按照蔡望所说的做完了题目,电脑显示是93分。另外还有两次代考,有一次是蔡望开车送他与“三三”去的考场。被代考的学员都是外地的,年纪与他差不多大。每次考完的第二天,蔡望就给他微信转账300元报酬,共计给了他900元,其中2017年7月11日他代冯火旺考了科目一。蔡望还找了何军、汤志勇、“三三”、“小贝”代考。
45.原审被告人邱之清供述:2017年9或10月份的样子,他考驾照科目一过不了,经资阳驾校的工作人员给的一个电话号码,他联系了一个女的,说给4300元包通过,他答应了,并按要求在再次考科目一之前付了4300元。结果考试时有人告诉他做题,他就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他自己考过了科目二、科目三之后,知道科目四肯定考不过,便又跟那个女的联系。那个女的提出要收3600元以上,并让他用微信发了身份证照片。过了几天,他给了那个女的36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现金,那个女的要她回去等消息。几个星期后,那个女的打电话给他,要他去拿驾驶证,说他是外地户口,要加收400元。他急着拿证,就用微信给那个女的转账400元。之后又有一个男的打电话说想拿证的话,还要买2包和气生财的烟。他又买了2包和气生财的烟在电话约定的地方等,一个开白色小车的男子过来摇下车窗,他把烟递过去后,拿了驾驶证就走了。那个女的微信昵称是“贾妹几”,他考科目一给了4300元,考科目四给了4000元。他自己没有去考科目四,应该是有人帮忙代考了。
46.原审被告人毛协平供述:他经赵志强介绍在益阳益鑫驾校报名考驾照,他自己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2018年3月,赵志强帮他预约了科目四的考试,因为做生意没有时间,他就拜托赵志强找人代考,赵志强回复要花三、四千元钱,并给他介绍了毛某林。之后,赵志强打电话说帮他找到了代考的人,要他微信转账3900元,赵志强再转给了毛某林。2018年3月30日,毛某林亲自将驾驶证送到了他手上。
47.原审被告人胡军辉供述:2017年5月或6月的时候,他考驾照通过了科目三的考试。因为要去广东打工,且对自己通过科目四的考试没有把握,他就问灰山港东方驾校的苏教练是否可以找人代考科目四。几天后,苏教练给了他一个姓丁的人的电话,他与姓丁的人联系约定给付4000元钱通过考试。2017年7月,姓丁的人打电话说找到了代考的人。考试当天,姓丁的人用手机给他的身份证拍了照片后联系了一个姓胡的人见面,姓胡的人用手机给他拍了照片后就进考场考试去了。约个把小时后,姓胡的人出来把驾驶证给了他,他就给了姓丁的人4000元现金。
48.原审被告人任伟供述:他考驾照的科目四是找人帮忙考过的。2017年12月份,诚信驾校帮他预约了科目四的考试,因他没有把握考过,就到处打听是否有人帮忙通过科目四。2018年2月份,吴奇说认识一个叫徐振英的人可以帮忙通过考试,并给了他徐振英的电话号码。他打电话给徐振英,徐振英讲找到了一个代考的人,但要4800元钱,并给他联系一个姓王的人。他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通过微信发给了姓王的,还经徐振英微信转账3000元给了姓王的,后来姓王的帮他预约了考试。考试当天,姓王的在益阳交警支队考场外等他,带他到照相室拍了照片后要他在考场外等通知。约半个小时后,姓王的把驾驶证给了他,他就用微信向姓王给支付了1800元钱。他总共花了5000元,其中给了徐振英3000元定金,给了徐振英200元报酬,给了姓王的1800元。徐振英的微信昵称是徐教练,姓王的人的微信昵称是“叫哥”。
49.原审被告人任友供述:2017年5月,他在益阳诚信驾校报名学驾驶,2018年3月考科目四没有通过,就找教练黄涛想办法通过。黄教练给了他一个电话号码,接电话的是胡师傅。胡师傅讲可以帮他通过科目四,但要4500元钱,他拍了身份证发给胡师傅。考试当天,胡师傅开了一台三轮车过来,讲不要他自己参加考试,会帮他安排好。过了约一个小时后,胡师傅拿了他的驾驶证出来,提出找关系买烟花了钱,要他给5200元,他通过微信给胡师傅转账5200元,胡师傅的微信名是“叫哥”。
上述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蔡望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考试作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莉与原审被告人岳帅为蔡望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蓉及原审被告人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蔡望介绍学员和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劲松及原审被告人喻寄清、何军、肖安、贺加贝、李文强、蔡浩文、曾宇轩、李志华、汤志勇、曾春明、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均在蔡望的安排下,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原审被告人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均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案发后,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均系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胡莉、岳帅、王蓉、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何军、肖安、李文强、蔡浩文、李志华、汤志勇、田宇、殷姿、鲁明、王玫、郭艳华、蔡乐、邱之青、毛协平、胡军辉、任伟、任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望、喻寄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吴正辉、岳帅、谭文广、胡贱生、张赛波、贾芳、李文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抗诉提出,蔡望以牟利为目的,在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组织多人多次考试作弊,时间长达2年,涉及人数300多人次,获利达50多万元;胡莉、岳帅积极为蔡望组织考试作弊提供拿取档案等帮助,获取非法利益,系蔡望组织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均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请求二审依法判处。经查,全案被告人数较多,蔡望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跨度较长,组织同案犯代考次数较多,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故蔡望等人实施的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在组织考试作弊的共同犯罪中,蔡望起组织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莉、岳帅、王蓉、吴正辉、谭文广、张赛波、贾芳、胡贱生、贺加贝、张劲松、曾春明、曾宇轩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胡莉、王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应认定胡莉、王蓉为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部分成立,本院对抗诉意见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蔡望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的适用规定;胡莉、岳帅上诉及胡莉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岳帅上诉提出,没有主观犯意,与蔡望、胡莉不构成共同犯罪;张劲松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张劲松并非明知蔡望组织考试作弊,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胡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全案没有伪造身份证或更改系统数据。经查,该意见与一、二审查明的全案犯罪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胡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胡莉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胡莉未婚生育的小孩尚在哺乳期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张劲松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张劲松系初犯,且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王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王蓉的认罪、悔罪态度好。经查,原审法院已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胡莉、张劲松、王蓉予以从轻处罚,故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再重复评价。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对部分被告人量刑不当,应予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刑初80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至第三十一项,及第一项对被告人蔡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刑初80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蔡望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蔡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蔡望的违法所得五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审被告人蔡望的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毅东
审 判 员 叶 青
审 判 员 倪新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卫
书 记 员 张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