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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59   收藏[0]

   一、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地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三、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追诉标准

  1、情节严重: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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