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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赵某1等与牛雪丽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55   收藏[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刑终7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雪丽,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
女,1959年3月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
,男,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
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2,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
,女,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
,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
,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3,。
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4。
,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5。,女,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1949年5月21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某,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女,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女,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6,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女,1949年11月23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7,女,1956年7月6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88,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9。,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2,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女,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0,女,1952年4月2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1,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2,女,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雪丽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赵某1,孙某,王某1,牛某1,牛某2、丁某、段某、夏某、牛某3、牛某4、田某1、牛某5、王某2、甄某、赵某2、李某、赵某3、高某、王某3、牛某6、郑某1、牛某7、牛某8、牛某9、王某4、郑某2、韩某、王某5、牛某10、牛某11、田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新刑公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雪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牛雪丽伙同其丈夫牛辉(在逃)、牛记明(另案处理)向本村及附近村民销售假冒伪劣“先玉335”玉米种子1657.6斤,涉及种植户90户,种植亩数485.22亩,给广大种植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新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玉米种子“先玉335”造成减产损失为332521元。
根据新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假玉米种子先玉335造成减产损失332521元的鉴定,得出每亩损失为685.3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种植5亩,损失3426.5元;赵某1种植10亩,损失6853元;孙某种植4亩,损失2741.2元;王某1种植2亩,损失1370.6元;牛某1种植7.5亩,损失5139.75元;牛某2种植8亩,损失5482.4元;丁某种植4亩,损失2741.2元;段某种植3亩,损失2055.9元;夏某种植5.5亩,损失3769.15元;牛某3种植9亩,损失6167.7元;牛某4种植7亩,损失4797.1元;田某1种植7亩,损失4797.1元;牛某5种植4亩,损失2741.2元;王某2种植5亩,损失3426.5元;甄某种植6亩,损失4111.8元;赵某2种植7亩,损失4797.1元;李某种植2亩,损失1370.6元;赵某3种植4.6亩,损失3152.38元;高某种植2.2亩,损失1507.66元;王某3种植4亩,损失2741.2元;牛某6种植6亩,损失4111.8元;郑某1种植5亩,损失3426.5元;牛某7种植5亩,损失3426.5元;牛某8种植2.5亩,损失1713.25元;牛某9种植6亩,损失4111.8元;王某4种植4.7亩,损失3220.91元;郑某2种植4亩,损失2741.2元;韩某种植4亩,损失2741.2元;王某5种植4亩,损失2741.2元;牛某10种植3.5亩,损失2398.55元;田某2种植4亩,损失27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新乐市农业畜牧局案件移送函。
2、新乐市畜牧局关于牛辉、牛雪丽销售先玉335玉米种子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新乐市农业畜牧局关于鉴定通知文书送达情况说明。
新乐市农牧局关于牛辉、牛雪丽夫妇物价认证中心损失鉴定结论书等的送达回证无法送达的说明:因牛辉牛雪丽夫妇长期不在新乐市居住,致使关于假335玉米种子《玉米种子田间检测意见》及《田间检测补充意见》《北京玉米中心品种真实性检测报告》《新乐市物价局物价认字中心造成损失的鉴定结论书》无法送达。附送达照片。
关于通知牛辉、牛雪丽种子取样、335玉米田间取穗的送达情况的说明。附照片。
5、一般委托检验合同(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农)中种检字(2011)第001号:检验结果及结论:待测样品:YA3182(条码号),先玉335;对照样品:BGG253(条码号),先玉335,比较位点数20,差异位点数9,结论:不同。
6、田间现场鉴定书:(冀石新)农种鉴字(2014)第01号:1、三户种植的“先玉335”平均亩产394.0公斤,其中郑金路地块亩产373.8公斤;李保生地块亩产341.6公斤;赵某3地块亩产486.8公斤。2、三种植户购买的先玉335品种真实性调查已错过最佳时期,品种的真实性依据新乐市农作物种子管理站及种植户共同取样送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中心鉴定结果为准。3、李保生、郑金路地块密度过大倒伏严重,倒伏均发生在授粉抽穗前导致空杆严重影响产量。4、三种植户均不同程度感瘤黑粉病,瘤黑粉病与品种、土壤、气候等因素有关,与品种质量无关。
田间检测补充意见:根据实测千粒重进行产量重新计算,三户种植的“先玉335”平均亩产338.5公斤,其中郑金路地块亩产308.5公斤,李保生地块亩产297.4公斤,赵某3地块亩产409.7公斤。
田间检测补充意见:1、品种真实性,也就是说香城村村民牛辉、牛雪丽夫妻二人销售的种子是不是先玉335,种子法第46条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为假种子;田间调查一个品种真假,最好要三个时期都调查(苗期、抽雄期、成熟期)最后综合在一起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当前最准最好的办法是DNA鉴定,所以送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中心进行鉴定。2、鉴定意见第四条“三个种植户均不同程度感瘤黑粉病,瘤黑粉病产生于品种的种性,与土壤带菌、气候有关,与品种质量无关。”玉米病害受多种因素影响,病害发生由品种的抗性、土壤带有病菌、气候是否适合病害诱发等因素决定是否发生,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种子销售商要负责种子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种子纯度是指销售的种子与审定的品种特征、特性典型性状一致的程度。牛辉、牛雪丽夫妻二人销售的所谓先玉335与真正的先玉335性状不符,所以说是假种子。综上所述,所造成的减产,因牛辉、牛雪丽夫妇所售种子为假种子所致。
赵某3、郑金路、李保生田间测产表。
7、新乐市统计局证明:新乐市邯邰镇2011年、2012年、2013年玉米平均产量分别为586公斤、548公斤、532公斤。三年平均产量为555.33公斤。
8、价格鉴定结论书:市价鉴字(2014)第090号:假玉米种子先玉335造成减产损失价格鉴定332521元。
9、新乐市农作物种子管理站统计表:香城村、小牛村、东西牛林、苏仙庄共90户,购种子数量1657.6斤,种植亩数485.2亩。
10、辨认笔录
牛某9辨认出牛辉就是卖给其先玉335玉米种子的人。
曹增岐辨认出让其帮忙代购种子名叫牛辉的人。
11、邯邰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证明牛雪丽的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
12、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13、曹增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4、曹增岐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2015年3月3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曹增岐16000元。
15、曹增岐账本,账本上记载曹增岐收边建武边某某种子18182斤,从中选出17400斤。12月29日给牛辉送种子到靖边运费400元。
16、证人证言
边建武边某某证言,证明其从2000年开始帮种子公司培育玉米种子,2012年后就不再培育种子,改种大田玉米了。2012年培育的玉米种子因为收购价格没谈好,种子公司没收,就自己把种子卖了。其共卖给曹增岐1万多斤,不到2万斤。2014年春天4月份前,曹增岐买了800斤左右,第二次是2013年11月份左右,他过来买了1万6千斤左右,记得是按每斤2.7元卖的,曹增岐后来这次说有人想买点种子,他也想买点,曹增岐没有说想买种子的人叫什么名字,卖到哪。其没有销售种子的合法手续、合格证、委托书、检疫报告等。
边红伟边某甲于2015年7月7日9时5分证言,证明河北省一个叫牛辉的2014年租其家的地,租了两年,有50亩左右,他种的是大田玉米。牛辉他媳妇种玉米时过来给帮过忙。
刘瑞刘某丙证言,证明其只记得给曹增岐配过两次货,送的都是玉米种子,第一次是曹增岐把种子拉到其货运部,其给他找的车配的货,是白色编织袋,每袋100斤,散装的,要拉到河北石家庄。第二次是曹增岐给其打的电话,说再往石家庄送点种子,其就给他找的车和司机,后他们自行联系的。这两次每次运了多少斤,什么时间运的,货车司机是谁真的忘记了。
证人牛某12证言,证明其没有在卖过玉米种子,只给本村的人捎过种子,他们听说其娘家有玉米种子,就让其哥哥牛记明送点种子,送了一大袋,一百斤,是用一个大袋子装着来的,散装的,袋子是什么样的记不清了,送来种子后,其通知王某5、郑某2等人让他们过来分种子,记不清都有谁了。其不知道牛记明家的玉米种子是从哪弄的。牛记明说种子品种是335。不知道牛记明给其送的种子有没有合格证,卖完种子的钱都给了牛记明。
17、被害人陈述:韩某、高某、牛某2、牛小彦、牛俊然、潘双振、潘会欣、王芹英、牛俊美、刘秀然、张占波、高改芬、田某2、赵会霞、牛某9、牛某8、牛某6、郑某1、田银格、韩增然、田某1、胡香棉、牛某10、牛某5、郑某2、李某、王某4、周某、赵某2、赵某1、王某5、李平均、牛某7、段某、韩志杰、王某3、甄某、王某2、丁某、牛记有、夏某、牛玉欣、马保亭、王振英、牛某11、牛军民、王俊杰、牛雷刚、丁法军、丁翠彦、牛庆永、牛振考、卜新圈、田彦花、牛新荣、牛新用、张夫平、高改英、牛琴肖、陈香彩、胡明彦、丁造法、牛林朋、牛新永、牛新占、段青卫、王某1、牛某3、牛秀青均陈述购买的玉米种子是牛辉家的。听乡亲们口传以前种过牛雪丽家种子的都长的不错,收成也挺好,才去买的。去买时牛雪丽说卖的是“先玉335”玉米种子。他们卖的种子就在一个大白色编织袋里放着,编织袋大概能装100斤,种子在里面散装着,编织袋上面什么都没写。种子由哪生产,生产日期,品种型号,合格证等什么都没有。牛雪丽没有给购买的相关票据。种植后的玉米发生空杆、长黑蛋、玉米穗小、两头长粒,中间没有粒、畸形,减产、倒伏等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村民一起找过新乐市农业畜牧局,后来农业畜牧局聘请有关单位对种子及种植后的损失情况都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说种子是假的,并出现了减产情况。
18、同案人员供述
牛记明供述:其卖过玉米种子,记得是农历2014年正月的时候卖的,卖的玉米种子是335品种。其销售的335玉米种子是从内蒙古一个叫曹增岐的人那购买的,购进了500斤,每斤11.5元,曹增岐负责运输给配送,其给的他现金。种子的包装和其卖的是一样的,白色编织袋,每袋100斤都是散装的,上面没有任何标示。其在家放了3袋,在牛某12家放了1袋,在女儿牛雪丽家放了1袋,都卖完了。
曹增岐供述,称其认识牛辉,他经常到门市买化肥、农药,其不认识牛雪丽,她没有到其家门市买过玉米种子。2013年十一、二月份左右,其在边建武边某某家以每斤2.7元的价钱买了18182斤玉米种子,后用清筛机筛选后剩下好的玉米种子有17400斤,平均每斤2.86元,分两次共卖给了牛辉8000斤,每次4000斤。第一次是在2014年过年前也就是12月29日卖给牛辉4000斤,是通过靖边县鸿运货运公司给他配的货,第二次是2014年3月3日左右,其又卖给牛辉4000斤玉米种子,牛辉将种子款,运费共1.6万元打到其银行卡上了。当时牛辉不在内蒙,他在河北老家接的种子。牛辉说卖给村民当玉米种子。其卖给牛辉的玉米种子都是从边建武边某某家运回来的,两次卖的都一样。也不太清楚是什么品种型号,边建武边某某说是替种子公司培育的玉米种子,种子公司没有跟他们说玉米种子的型号,他说像是60什么品种。其卖的种子什么合法手续也没有,没有种子合格证及种子公司的委托授权书、检测报告等。其和牛辉以前都种过边建武边某某的种子,没有出现种子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减产、不出苗等情况。自己的这个账本上记载着卖给牛辉种子,给他往河北运种子,去边建武边某某家买种子的事。其从边建武边某某那买种子,跟边建武边某某说有个人想要点玉米种子,其也想要点玉米种子。边建武边某某家种子,是他自己培育的,他没有任何合法销售玉米种子手续。
1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牛雪丽于2015年2月5日9时30分供述,称2014年春季,其和父亲牛记明向香城村及附近村民销售玉米种子,其父亲从内蒙古购进500斤玉米种子,其在自己家卖过50斤左右,有时其他人到父亲家买玉米种子其也给帮忙往外卖,其丈夫没有参与销售玉米种子。
牛雪丽于2015年3月12日15时5分供述,其不知道父亲从哪弄回去的种子,只是帮他从香城村村口用一个电三轮运回家里的,一共5袋,用白色尼龙袋装着,封着口上面没有字,生产厂家品种型号等也没留意。其不认识一个叫曹增岐的人。
被告人牛雪丽在庭审中供述,供认2013年其在内蒙种地剩下点种子,就种在自家地里,他们看长得好,就让捎回来点。其也不知道是假种子。经销商告诉其是335,其也告诉他们是335,没有说是先玉335。种子一共是500斤,大包装,每袋100斤,是托运回来的。种子是哪生产的不清楚,编织袋上写着是玉米杂交种,有生产商的电话号码。是从曹增岐那进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
出工人员登记表,证明原告人在此次事件中的误工费用。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被告人销售种子的外包装照片一张。
2、新乐市香城牛场收购农户玉米带穗秸秆证明及相关收据。
3、九十户被害人其中十四户玉米产量的证明。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牛雪丽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牛雪丽在庭审中称托运回来卖的种子是500斤,其卖的时候说是335,没有说是先玉335,但本案被害人均证实在买种子时被告人牛雪丽说卖的是先玉335,且经过计算各被害人实际购买的假种子数量为1657.6斤,故对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不予采纳。被告人牛雪丽将从内蒙运来的没有任何标签的散装玉米冒充“先玉335”玉米种子进行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销售假种子的行为,故对被告人牛雪丽的不知销售的是假种子的供述不予采纳。
原判认为,被告人牛雪丽明知是假的种子仍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牛雪丽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出工人员登记表要求误工损失,因其不能证明是因被告人牛雪丽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对此不予采纳。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农户减产的损失小于鉴定的损失,因种植假种子给种植户造成的损失是由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严格根据相关程序做出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效力不能对抗该鉴定的效力,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11提起的对被告人牛雪丽的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牛雪丽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牛雪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损失3426.5元;赵某1损失6853元;孙某损失2741.2元;王某1损失1370.6元;牛某1损失5139.75元;牛某2损失5482.4元;丁某损失2741.2元;段某损失2055.9元;夏某损失3769.15元;牛某3损失6167.7元;牛某4损失4797.1元;田某1损失4797.1元;牛某5损失2741.2元;王某2损失3426.5元;甄某损失4111.8元;赵某2损失4797.1元;李某损失1370.6元;赵某3损失3152.38元;高某损失1507.66元;王某3损失2741.2元;牛某6损失4111.8元;郑某1损失3426.5元;牛某7损失3426.5元;牛某8损失1713.25元;牛某9损失4111.8元;王某4损失3220.91元;郑某2损失2741.2元;韩某损失2741.2元;王某5损失2741.2元;牛某10损失2398.55元;田某2损失2741.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牛雪丽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造成损失的数额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雪丽明知是假种子仍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提出造成损失的数额不清楚的理由,因本案种植户造成的损失是依法委托,并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该鉴定合法有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予以采纳,故上诉人牛雪丽上诉所提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戚风祥
审判员  马寅生
审判员  邵彩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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