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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殷华、秦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30   收藏[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殷华,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现住新乡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秦琳,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现住新乡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殷华、秦琳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26日变更起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殷华、秦琳及其辩护人王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殷华、秦琳在新乡市华兰大道与劳动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新乡市睿笙医疗器械商行”,向社会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现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月6日,被告人刘殷华、秦琳向新乡医学院、103厂职工医院等95个受害单位及个人销售假冒伪劣“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下简称“飘安”牌口罩)20250个,“卫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以下简称“卫安”牌口罩)5700个,销售总价值3万余元。其中“飘安”牌口罩销往新乡医学院10000个,103厂职工医院1000个,新乡市卫滨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郑州市郭振英中医诊所等2个社区医院、4个诊所共计1000个;“卫安”牌口罩销往新乡医学院1000个,新乡市卫滨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郑州市郭振英中医诊所等2个社区医院、4个诊所共计2000个。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送检“飘安”牌、“卫安”牌口罩,细菌过滤率未达防护标准,系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殷华、秦琳向新乡医学院陈某销售假冒伪劣“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个,销售价值1万元。
本院另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家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0000元。
被告人秦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殷华、秦琳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秦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望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殷华、秦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秦琳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殷华当庭认罪。被告人秦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其认可被告人秦琳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2、对被告人秦琳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因被告人刘殷华、秦琳育有三个子女,最小的刘芳芸年仅十岁,正在读小学,因两人的犯罪行为成为了事实孤儿,建议在量刑建议区间对秦琳从轻处罚,让刘芳芸能够得到必要的家庭照顾。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刘殷华、秦琳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陈某、康娜、李冰璐等90人提供的向新乡市红旗区睿笙医疗器械商行的付款记录及购买口罩等物品照片、陈某2020年2月6日的退货清单、新乡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及新乡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情况说明、新乡医学院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应急物资领取单”、罗某提供2020年1月25日向湖北武汉胡斌邮寄口罩的快递单、“新乡市睿笙医疗器械商行”购买假口罩统计表等书证、证人张某1、陈某、罗某等23人证言、赵某、张某2、王宁等83名受害群众的报案材料、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殷华、秦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虚假宣传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殷华、秦琳作为经营医疗器械的个体工商户,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材料,虚假宣传向新乡医学院、103厂职工医院等95个受害单位及个人(名单附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殷华、秦琳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殷华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秦琳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口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殷华、秦琳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黎
审 判 员  李艳利
人民陪审员  王文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飞
附:被害人名单:张立凯、张爱国、罗权兵、薛天彬、管香丹、李冰璐、岳碧辉、**、郭迎峰、陈晓双、陈璟琨、焦志强、陈明勇、赵璐、武莹莹、王玉鑫、俞扬、姬雁杰、郜智达、张艳国、胡玉胜、韩志平、申有芳、李科、陈莹、牛红庆、穆其杰、邵长银、张连红、俞河、耿霄、王艳红、徐鋐、宋战刚、程孟君、邱庆杰、贾卢、陈倩、候玲芳、鲁宁、孙爱景、周薛、王明东、郭娅如、李雪杉、赵平生、李艳萍、刘金燕、宋玮、刘嘉宝、徐启民、黄天笑、宋佼佼、祁润洋、杨静、张建峰、闫胜伟、王春芳、赵伟然、张晓燕、李松魁、徐茜、王莹、吕中华、王名芳、岳伟、李晨、崔红霞、杜兴影、张宗森、郭莉、赵君梅、龚琛、陈政飞、赵艳茹、邵超、周晋鹏、郝长春、吴洲、高嘉悦、王惠有、张媛媛、金鑫、魏全纪、王敬琳、陈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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