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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967   收藏[0]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刑终147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宏,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大营坡派出所原副所长,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但溶,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64274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被告人刘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将案件卷宗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5日开庭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祖伟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刘宏及其辩护人但溶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刘宏受刘某(另案处理)请托,通过公安数字证书在公安内网帮助刘某查询借款人的户籍信息、住址信息等内容,使得刘某安排公司人员实施暴力催债得以顺利进行,事后刘宏获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户籍信息,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督察大队民警姚航、王丰出具的抓获经过,“一键通”操作日志,微信聊天截图图片,任某手机截图图片,证人刘某、任某、敬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宏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六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提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被告人刘宏不认罪,检察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四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仍然在判决书中载明“公诉机关提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错误,被告人刘宏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刘宏不服,以“在2016年以前刘宏所获得红包等,不是因向刘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而获得。2016年以后被告人刘宏因向刘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得四万余元才是犯罪金额,其认罪认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查明:2013年,上诉人刘宏受黑社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条件,在公安内网帮助黑社会犯罪集团查询他人的户籍、住址等信息,为黑社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事后收受黑社会犯罪集团给予报酬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原判决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所列证据已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上诉人刘宏收受黑社会犯罪集团报酬的部分财务单据,并组织双方当庭质证,上诉人刘宏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刘宏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对于检察机关所提被告人刘宏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案犯罪情节,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四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刘宏所提“在2016年以前刘宏所获得红包等,不是因向刘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而获得。2016年以后被告人刘宏因向刘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得四万余元才是犯罪金额,其认罪认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宏身为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大营坡派出所副所长,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在公安内网帮助黑社会犯罪集团查询他人的户籍、住址等信息,为黑社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事后收受黑社会犯罪集团给予报酬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的事实,有同案人的供述,相关书证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根据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故其所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服,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宏受黑社会犯罪集团的请托,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条件,为黑社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事后收受黑社会犯罪集团给予报酬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所提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刘宏所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四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赃款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峥嵘
审判员  弋 玮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雪莲
书记员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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