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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时间:2019年12月08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64   收藏[0]

     一、概念及其构成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常见问题

  1、非法雇用童工与合法招用童工的区别在哪里?

  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又同时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如何认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法律规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关键。在我国,非法使用童工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同时又要看到,使用童工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家庭困难,出于养家糊口的需要,经本人或者家长自愿而从事劳动。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对本罪增加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限制性条件,并对本罪罪状的表述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体现了慎重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同样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3、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有造成其他事故的应如何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等罪存在牵连关系时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并安排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时,因劳动强度过大或环境过于危险,童工往往不愿从事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采取暴力、威胁、要挟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童工劳动。其强迫行为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或过失)杀人、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进而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形成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两罪中法定处罚较重一个罪定罪处罚。以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形成牵连关系为例,由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应当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来定罪处罚。

  5、若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时又造成其他事故的情况,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指挥童工违章作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童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没有违章指挥作业,而是由于童工不能承受或适应高强度、高危险的劳动以至于出现死亡或伤残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在该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决定判处的刑法,不实行数罪并罚。

  6、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包括哪些?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具体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该物质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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