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刑法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程中,单位参与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将单位纳入此罪的犯罪主体之中。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组织者大多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是否牟利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体器官。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罪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三十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