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寄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寄地址:
出租人享有租赁房屋出租权,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欲承租该房屋用于从事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期限
1.出租人将座落于北京市海淀中街1X号三层商业用房中的 房间,共计 平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办公使用。(附相关位置图)
2.该房屋类型为商业用房,承租人只能用作办公用途使用,不能改变租赁区域的使用用途。
3.租赁期限为:贰年,租赁期间 年 月 至 年 月 止。出租方需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与承租方办理验收及入住。出租人延期交房的,租赁期间相应顺延。
4.交房状态描述:承租人所租赁的该房屋状态为有装修的房间,有吊顶,玻化砖地面,节能隔珊灯,玻璃大门,中央空调风机盘管与开关控制系统,(装修和房间设备细节和数量详见附件设施清单),消防符合该状态下的验收条件。承租人到期交房标准:以双方确认的装修图为准,没有破坏性拆除,可移动设备除外。
第二条:租赁双方的保证条款
1.出租人保证依法拥有该房屋的出租权,倘若有任何第三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该房屋出租权主张权利或出租人以不拥有出租权导致本合同无效,则出租人承担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承租人保证租赁场地用于合法经营,不从事非法集资、赌博、色情,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从事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承租方违反该项承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6个月房租损失。
3.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保证合同载明的邮寄地址真实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可按本合同中载明邮寄地址发送通知、磋商函,催款函等文件。
任何一方按上述地址将文件寄往对方,均视为已经送达。任何一方改变上述地址均应在变更地址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对方按变更地址送达文件。
第三条:租赁租金、相关费用、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时间
1租金
1)承租人承租的办公区租金为 元/天/平米(含物业费及房租发票);面积为 平米,合计每年(按365天计算)为 元,每月为 元。其中免租期为 天,免租期内不免物业费,物业费为每平米0.7元/天。装修管理费每平米5元。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采用押二月付二月的方式支付,为先付后租,其中的二个月租金 元为租赁保证金,其余的二个月租金 元为当期租金,第一期的租金和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首期租金起始时间为 月 日,以后每期租金缴纳时间和金额详见如下列表,支付可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及数量如下: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3)租金逾期支付的法律责任: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逾期5日以上的,承担未支付租金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应付租金时止,超过30日未支付租金,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相关费用:该约定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用和冬夏季国家法定办公时间冷暖费用。
1)承租人租赁期间承担该房屋产生的水、电、通讯,数据宽带等费用,不承担公共部位水、电费的分摊。
2)水、电、通讯费,加班中央空调使用费等支付时间及方式:水电通讯费用当月支付,电费为1.25元/度在每月的费用清单送达后5日内支付,通讯费用为单独向运营商缴纳,加班中央空调使用费为使用后5日内。
3)相关费用逾期支付的法律责任: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相关费用,逾期5天以上的,承担未支付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30日未付,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损失。
3.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需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元,该定金自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始自动转为本合同租赁保证金。
2)支付方式:支票(现金,支票 或电汇)
3) 保证金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保存。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方于租赁期间无违约、违法行为,出租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由出租人在承租人注册手续迁出后十五日内退还给承租人,但不计利息。
第四条:承租人经营范围及时间
1.承租人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经营业务为公司办公,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作非办公之外的任何培训教室,营业厅等其他用途,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只能用作办公用途使用,如擅自改变用途,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中止合同并不作任何赔偿。
2.承租人每日的经营时间应遵守大厦整体时间的规定,并配合出租人对于商业办公用房的整体检查维修安排。冬夏季中央空调开启关闭时间为早8点至晚18点,冬夏两季加班及周六日空调使用费为0.5元每平米/小时。如果承租人平日加班或周六日办公要求使用中央空调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安排空调使用,并在使用后5日内单独结清中央空调使用费用。
第五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 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2. 出租人有权监督承租人按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包括不限于督促承租人:依据约定装修、使用、维修养护等。
如承租区域出现人身伤害、火灾、水灾,犯罪等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出租人有权进入承租区域,并采取适当措施。
3.出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年 月 日前与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订房屋及设施移交清单;在本合同届满,双方不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在本合同届满之日起3日内与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订房屋及设施移交清单。
4. 出租人承担因出租该房屋所应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5.出租人负有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相邻关系的装修产生的垃圾、噪音、电力的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的协调义务。
第六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享有承租房屋使用权,并承担约定义务,承租人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1.装饰装修:
1)由承租人自行要求装修该房屋的,承租人需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出租人,并附上图纸及说明,在经征得出租人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人不得对于该房屋作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一切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变更图纸按图施工。承租人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租人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A、立即停工 B、及时整改 C、没收保证金,收回该房屋,终止合同。
2) 施工期间,承租方必须始终保证相邻房产的完好无损,并遵守出租方对施工下述时间段的要求:
一般无噪音施工时间: 18:00 PM至次日 9:00 AM
噪音施工时间: 9:00 AM 至18: 00 PM
周六、周日不能进行噪音施工。
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人监督管理,如出现因装修施工而造成的漏水,漏电,相关设施受损等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租人进行赔偿,装修产生的施工垃圾,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等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洁场费用,在施工期间如运送材料的应对相关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进行成品保护,对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应进行修复或赔偿。
3)经承租人装修后该房屋的装潢物,在合同终止后,动产归承租人,不动产归出租人所有。
4)装修期间或免租期承租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空调能源费、停车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用或其他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仍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
5)承租应在施工期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单位名称、资质证书、营业证书、消防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联系人、施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及施工单位入场施工。承租方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方监督管理,并承担洁场费用。承租方与其正式授权的承包商根据以上条款共同完成上述工程,并负连带责任。
2.承租物业使用和管理:
1)承租人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商、合法经营、合法从业,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出租人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2)承租人存放于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行保管。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内容留不明身份者。承租人负责该房屋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3)承租人在该房屋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负责其善后工作,如为顾客提供服务后产生不良事件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誉受损时,承租人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该房屋办公经营活动期间,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或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承租人在该房屋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承租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与出租人无关,造成对出租人的影响和损失,出租人保留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5)承租人不经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抵押或调换该房屋。
6) 房屋存续期间,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转让或抵押该房屋,转让或抵押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7)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外或在华庭街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公司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8)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制定的有关的“商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
9)经双方协商可有偿为承租人提供在墙外围公共部位处悬挂广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10)接受该房屋后,出租人负责该房屋范围内门窗、电力、消防设施等维修,承租方自行装修和改动部分除外。承租人应妥善使用该房屋,保持该房屋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的完好,并积极配合出租人对该房屋主体结构的检查和维修。承租人不得对水电表及表箱作任何改动。
1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①. 该房屋主体结构部分发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而损坏由出租人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无法修复,则承租人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承租人装修改建部分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②. 电以电表控制箱为界,靠该房屋一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电表及控制箱以外(含电表及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③. 弱电系统以该房屋控制箱为界,控制箱靠该房屋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控制箱以外(含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该房屋内部消防设施由承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自行改建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④. 该房屋的电梯为客梯,电梯的装修、维护、年审及所涉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电梯旁每层的厕所装修、维护及所涉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签订之后,经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变更。
2.本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时当年度2个月租金的赔偿金(不提供发票)。
3.为使商业用房商业业态更加合理,更有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根据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同一区域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部分业态进行调整。承租人理解并支持出租人的调整。
4.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意向,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内,承租人未曾以书面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通知,则出租人有权在租约期届满后将该房屋出租他人,并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与他人订立本租赁期满后起租的新租赁合同。
5。合同到期或承租方提前中止合同,承租方有义务将租赁房间恢复到租赁前的原始状态,或双方协商由承租方支付相应费用由出租方自行恢复解决。
第八条:违约处理
1.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如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则承担每日月租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该房屋交付之日止。超过30日仍未交房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付房租等全部费用。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的,则承担每日月租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30天,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不作任何赔偿,并追究承租方的赔偿责任:
1)由于承租人在该房屋内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商标构成侵权,被指控侵权并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确认且已影响到出租人声誉或利益的。
2)由于承租人经营的商品质量或销售手段或服务项目及内容导致消费者投诉并经国家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承租人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影响出租人经营,声誉及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双方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拖欠超过30天的;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有权收回该房屋,没收保证金,但承租方已交付未使用之房屋租金等费用出租方应当返还。
3.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30日的。
2)交房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因产权纠纷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承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押金,退还承租方已支付未使用之房租租金等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诉讼纠纷,双方确认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二:场地位置图(用红线标明)
附件三:合同双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执照及许可证等(复印件)
附件四: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出租人: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