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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时间:2017年12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97   收藏[0]

一、概念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本罪结果犯,需要造成情节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三、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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