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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王灵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13   收藏[0]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27刑初30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增,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19年9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灵,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19年11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增、王灵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刚、助理检察员曹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增,被告人王灵及其辩护人陈飞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增、王灵酒后至磁县107国道肿瘤医院南院区附近,王增、王灵共同打开联通公司位于该处的光缆井盖,王增跳入该光缆井内,用剪刀将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讯光缆剪断。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物价造成直接损失1123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被告人王增、王灵进行处罚。
被告人王增、王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
辩护人陈飞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灵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增、王灵受雇于马某为磁县移动公司架设、铺设、穿线通信光缆等工作。2019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增、王灵酒后乘车去邯郸拉光缆,车行驶至磁县107国道肿瘤医院南院区附近时,被告人王增想起马某曾安排过有时间将附近不用的光缆剪断拉回,被告人王增就让被告人王灵一起下车,二被告人未查看井盖而共同打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位于该处的光缆井盖,被告人王增跳入该光缆井内,用剪刀将正在使用中的联通公司通讯光缆剪断之后,二人未汇报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该区域通信阻断8个小时。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信光缆损坏后接通修复时的价格1123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增、王灵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该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1证实,2019年3月21日15时10分左右,我接到机房值班人员电话通知说政府办公网不通了,随即我和工人就开始查找原因,查到磁县107肿瘤医院往南50米路西的时候发现地下的传输光缆被人损坏了,于是我就报警了。
2、证人王某2证实,2019年3月21日那天,我开着车拉着王增和王灵去邯郸拉光缆,走到107国道肿瘤医院附近,王增和王灵说去买脚扣。后来我才知道他们两个下车后把联通的光缆线剪了。我、王增和王灵都是跟着马某干通信光缆线路安装工程的。马某是我们的工头,他负责承包各个通信公司的线路工程。
3、证人马某证实,我是承包移动、联通和广电的通信光缆的架线、铺线和穿线活儿的。王增和王灵是我的工人,跟着我干活,有时候王增在我这带班。在王增和王灵剪错线之前的一天(2019年过完春节以后),我给王增说磁县火车站往北路西便道移动的地井中,有一根移动的通信光缆不用了,你们有空就去把那根移动的通信光缆剪断,把线收回来。后来有一天中午,因为下午没事了,我就和王增、王灵还有王某2在磁县一个饭店吃了点饭、喝了点酒,我就让他们三个人去邯郸仓库拉通信线缆,我去别的地方看活了。我之前做过移动公司磁县火车站往北路西便道附近的活。
4、证人朱某证实,我做了王灵几天的思想工作,才把王灵的工作做通,我带着王灵主动投案。
5、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王增辨认王灵、王某2;王某2辨认王灵、王增;王灵辨认王增;王增、王灵指认剪断光缆的具体地点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7、2019年中国联通河北邯郸传输配套一阶段设计磁县107国道144芯光缆接续工程载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为维修被剪断的光缆花费项目及金额。
8、关于磁县联通公司107国道在用主干光缆被破坏的说明载明,联通144芯光缆是一条在用民用主干光缆,承载着县党政机关和部分公众语音及数据业务。本次破坏我公司144芯光缆造成从3月21日下午15时至晚上20点基本恢复通信阻断共计8小时,实际影响范围的单位及公众区域有:县委、县政府、政协、人大、纪委、事物管理局、信用联社、建设银行、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专线线路不通,造成家庭宽带2500户及3560户手机用户的传输线路不通。
9、磁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载明,联通144芯通信光缆损坏后接通修复时的价格11238元。
10、和解协议、谅解书载明,王增、王灵就其行为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深表歉意,并一次性赔偿该公司11238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了解到二嫌疑人家庭都较为困难,且能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赔偿,有悔过表现,危害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犯罪行为完全予以谅解,建议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给予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王灵、王增从轻、减轻其刑事责任。
11、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载明,王增、王灵的身份信息及社会表现无前科。
12、到案证明载明,2019年9月6日12时许,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西苏刑警队民警在邯郸市永年区一宾馆内将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网上逃犯王增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王灵到磁县公安局投案。
13、被告人王增、王灵对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供述。
上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增、王灵酒后作业,剪断正在使用中的通信光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王灵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考虑。同时,经二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灵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以充分考虑。并纵观全案证据、二被告人的作用及社会表现,在处罚时应区别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增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王灵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程红军
审 判 员  姚纪泽
人民陪审员  赵林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一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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