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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民、葛大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06   收藏[0]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刑终1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民,男,出生,河北省献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献县。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大方,男,出生,河北省献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在河北省。2007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11月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撤销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霸州市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文欣,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民、葛大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冀10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建民、葛大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葛大方、赵红桥(已死亡)、“三儿”(身份不详)等人,在霸州市扬芬港镇褚河港西村租下张某家厂院。赵红桥组织他人在塘燕复线75号桩+处钻孔,将输油管线引入所租厂院中,期间被告人葛大方参与围院墙、搭建彩钢板等活动,以掩盖盗窃原油行为,被告人杨建民参与搭建彩钢板、在厂院内挖池子以及后期的盗窃原油行为,造成部分原油泄露,危害了公共安全。经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3年11月份塘燕复线原油损失3674788元,同时因对输油管线维修致使原油停输,所造成各项损失341429.14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输油处廊坊输油站的管道技术员。,输油站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发现褚河港村北发现一处打孔盗油现场,其和站长雷光等人到现场后,通过查找发现塘燕复线75号桩北面处被打孔。管道打孔处焊接阀门,阀门连接橡胶管向西一直延伸到一个彩钢房的院内。这个院子位于褚河港村北、津保高速北侧几远的距离,院子东墙墙角后有一个坑,上面盖着黑色的防晒网,拉开之后是一个阀门连接着橡胶管,是放油的地点。同时其证实2013年12月份之前,上级调度中心多次通知输油站,塘燕复线大汪庄至陈家堡村存在不定时的管线压力下降,怀疑有人偷油,巡查了好几个月也没有找到压力下降点。这次漏油造成管线停输损失327879.14元,2013年11月份被盗原油损失3674788.94元,维修费用13550元,共计损失4016218.08元。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石化廊坊输油站职工,负责塘燕复线石油管道的巡线工作。2013年8、9月份,中国石化调度室通知说大汪庄至陈家堡村带经常有掉压现象,要求巡线时多加注意。下午得知褚河港村北地里有原油泄漏。其和潘某、雷光到现场后发现津保高速北侧田地里有原油泄漏,距离输油管道大约一公里,凭经验认为管道被打孔盗油了。通过挖掘,在漏油点西侧十多米处挖出偷油的黑色高压管,顺着走向一直向西,输油管伸到西边公路边的彩钢棚院子,院子里没人。院子东边有垒的池子,北侧搭着一个彩钢棚,彩钢棚的东北边有黑色的防晒网,下边是一个土坑,偷油管的末端在坑里盘着。偷油管的另一端连着输油管道打孔处焊接的阀门。维修队把阀门进行了摘除并修补,把偷油管挖了出来。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霸州市扬芬港镇褚西村村民,早晨,其在自家地里发现石油,就报警了。后来石油公司人员说是有人偷管道的石油,偷油的管子在其出租的院子里。其出租的院子位于褚河港村北,津保高速北侧路东边,在公路边。院子东西长左右,南北宽30多米,院子北侧有三间房,房东边搭了彩钢棚,是租房的人自己建的。房子是三个外地人租的,自称是河间的,一个上岁数的男的,50多岁,另外两个年轻的30多岁,他们租房说是拉木头、停大车、养奶牛,还垒了个坑用来盛水,但是也没养牛。其中一个人是他们的车长,他们垒水坑的时候,这个车长也去过院子。平时一个姓杨的司机在院子里住,他们一共有三辆车经常进出院子,一辆红色的卡车,有长,高槽帮;一辆蓝色的,前四后八;第三辆蓝色的槽帮上搭着帆布棚子。这三辆车都是姓杨的司机开,他们是2013年4月份租的房,5月份来的,10月份走的,之后就不来了。这些车在这几个月里一共拉了10多趟。
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辨认,证人张某指出开车的司机是本案被告人杨建民;开车司机的车长(司机的领头人)是本案被告人葛大方。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的老伴,二人住在霸州市,津保高速公路北边,紧挨着住处的东边有三间平房和院子,2013年4月份租给了几个外地人,他们用彩钢把院子圈了起来。租房的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不知道叫什么,还有一个上岁数的男子,还有别的人就没什么印象了。他们租房停大车,还养过羊,还挖了一个水池子说养牛,但是没有养。
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辨认,证人高某指出本案被告人杨建民、葛大方就是租其房子的人。
5、被告人杨建民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否认其到过霸州市扬芬港镇褚河港村,否认到过本案案发地点。当庭供述其到过案发现场,是老板张三强雇佣其去拉木材,其一共去过三四次,没有在现场见过葛大方,只是见过房主。其没有参与打孔盗油,也没有参与搭建彩钢棚。同时其供认与被告人葛大方是战友关系。
6、被告人葛大方的供述,证实其之前一直跟着赵红桥干事,2013年春天,赵红桥让其跟着去租个房,挣个钱。后来赵红桥带着其和“三儿”到霸州,在霸州市子附近租的房,房子前面紧挨着一条高速公路。房东是霸主本地的老两口,大概六、七十岁。其负责租房、搭建围挡圈院子。赵红桥和其说租房子圈院子、搭建彩钢棚说养羊、养牛,其就知道是偷油了。租房圈围挡是给偷油做掩饰,打完孔后用输油管把原油引到院子里,再往大车上的油罐里装。赵红桥让其找个开大车的司机,其就找的战友杨建民。在石油管道上打孔是赵红桥安排的,其不知道。运油的车是一辆蓝色的凯马牌货车,冀J牌照,上边是木头,下边是油罐,能拉3、4吨油。其一共来过三次租房的地方,第一次是租房,其和赵红桥、“三儿”,第二次是去圈围挡,其和“三儿”、杨建民一起去的,第三次是拉了20多只样到租房的地方,其和赵红桥、“三儿”、杨建民。
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葛大方对租房的案发地点进行指认。
辨认笔录证实,葛大方经过辨认,指出被告人杨建民就是驾驶偷油车辆的同伙;赵红桥是打孔盗油的组织者。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包括被告人租用房屋、漏油地点。
公安机关自被害单位职工潘某处调取照片50张,证实案发后被害单位组织人员寻找、挖掘盗油管道的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比中通报基因信息、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某出租屋中提取烟头、矿泉水瓶为被告人杨建民所留。
9、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原油646.46吨价值人民币3674788元。
10、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天津管理处出具塘燕复线308#+打孔盗油造成损失的证明,证实因抢修管道造成停输损失327879.14元;管道掉压21分钟,经计算被盗原油41.59吨,价值236417.52元;管道掉压261分钟,经计算被盗原油604.87吨,价值3438371.42元;抢修费用13550元;共计损失为4016218.08元。
11、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赵红桥于死亡。
12、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相关刑事拘留、释放文书,证实二被告人之前刑事处罚情况。
1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情况。
14、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民、葛大方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方式盗窃原油,并导致管道原油泄漏,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人直接实施了管道打孔行为,在破坏易燃易爆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杨建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葛大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依法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建民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建民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葛大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杨建民、葛大方均辩称未参与打孔盗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葛大方的供述录像与笔录内容不符,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应当改判二上诉人无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杨建民、葛大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相同,所依证据一致,且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核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二上诉人无罪的意见。经查,葛大方供述称,2013年春天,赵红桥带着其和“三儿”在霸州市子附近租的房,房子前面紧挨着一条高速公路。房东是霸主本地的老两口,大概六、七十岁。其负责租房、搭建围挡圈院子,其知道是偷油,租房圈围挡是给偷油做掩饰,打完孔后用输油管把原油引到院子里,再往大车上的油罐里装。赵红桥让其找个开大车的司机,其就找的战友杨建民。运油的车是一辆蓝色的凯马牌货车,上边是木头,下边是油罐,能拉3、4吨油。其一共去过三次租房的地方。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出租的院子位于褚河港村北,津保高速北侧路东边,租房的人自己建的围档。房子是三个自称是河间的人租的,一个上岁数的男的,50多岁,另外两个年轻的30多岁,他们租房说是拉木头、停大车、养奶牛,还垒了个坑用来盛水,但是也没养牛。一个姓杨的司机在院子里住,他们一共有三辆车经常进出院子,都是姓杨的司机开,他们是2013年4月份租的房,5月份来的,10月份走的,之后就不来了。这些车在这几个月里一共拉了10多趟。经其辨认证实,开车的司机是杨建民,车长是葛大方。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杨建民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供述,其一共去过案发现场三四次,是去拉木材,没有参与打孔及盗油。其供述的相关事实与证人王某、高某的相应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综合以上证据能够证实,杨建民、葛大方到案发现场租住房屋,修建围档,以掩盖赵红桥组织的偷盗原油的事实。因为造成了原油泄漏,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二上诉人参与了打孔这一环节,根据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所起的作用,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居从属地位,系从犯。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葛大方供述的录像与笔录内容不符的意见。经查,虽然该录像与笔录在个别语言顺序方面稍有出入,但记录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犯罪过程相一致,均清楚、准确,对葛大方供述的真实性没有实质的影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建民、葛大方伙同他人采用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方式盗窃原油,并导致管道原油泄漏,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原审判决认定杨建民、葛大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建民、葛大方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二上诉人在整个犯活动中居从属地们,应当认定为从犯,本院据此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
%1、上诉人杨建民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至。)
三、上诉人葛大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至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桂忠
审判员  李淑芬
审判员  徐 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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