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7101刑初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夏长新,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务段道口车间(道口看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长新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因涉及到民事赔偿事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决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长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长新及其辩护人贾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5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夏长新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滨绥线25公里26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接送完上行线K7196次旅客列车后,夏长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在下行线列车未通过时,提前开启道口拦门,致使一辆黄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码:黑A×××××)通过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5003次货运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吝长生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9800700元,并中断铁路行车2小时58分钟。事发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务段赔偿吝长生家属人民币70000000元,赔偿货车车主李某人民币34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夏长新于2018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夏长新的供述;案发现场照片;书证有归案情况说明、铁路交通事故认证书、滨绥线25km269m道口工作秩序、内容及标准、户籍证明等:证人左某、陶某、林某1等13名证人的证言;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机车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案发过程的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长新作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夏长新当庭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提出在这起事故中自己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夏长新的辩护人提出夏长新案发后向本单位报告了发生事故,属于自首。夏长新在这起事故中应认定为次要责任,其犯罪时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长新于2018年7月15日13时51分许,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滨绥线25公里269米监护道口作业时,接送完上行线K7196次旅客列车后,夏长新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在下行线列车未通过时,提前开启道口拦门,致使一辆黄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码:黑A×××××)通过铁路道口,并与途经道口的15003次货运列车相撞。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吝长生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9800700元,并中断铁路行车2小时58分钟。事故发生之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务段对吝长生家属赔偿了人民币70000000元,赔偿货车车主李某人民币34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夏长新于2018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1)被撞毁货车的相关信息文件复印件、购车发票、强险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被撞毁的黑A×××××解放牌货车的相关信息。(2)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证实:2018年7月15日,通过检测,被害人吝长生血样中未检测出有乙醇。(3)被害人吝长生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吝长生的尸体状况。(4)被害人吝长生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吝长生的主体身份等信息。(5)被告人夏长新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夏长新的主体身份、无犯罪记录。(6)案发道口视频分析。证实:2018年7月15日13时46分许,被告人夏长新打开栏杆后致使货物列车驶入道口发生碰撞的过程。(7)事故调查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证实:经过哈尔滨公安处香坊站派出所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夏长新未按照标准流程操作关闭道口栏杆,致使黑A×××××货车进入铁路道口与15003次货物列车相撞。(8)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8年8月10日经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定,夏长新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248400000元。(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夏长新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公安处香坊站派出所。(10)列车时刻表。证实滨绥线25公里道口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的列车时刻表。(11)道口交接班记录簿、考勤表。证实: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夏长新当班。(12)哈尔滨工务段任职通知、道口类别情况说明、滨绥线25公里道口作业程序标准、道口岗位责任制、铁路道口管理办法。证实:被告人夏长新任哈尔滨工务段道口车间道口看守职务。文件要求接到23公里、24公里道口第一次联控后,不允许开启栏杆,列车到达道口前3分钟不允许开启栏杆。(13)哈尔滨市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证实:2018年7月15日,吝长生死亡的事实。(14)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证实: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段赔偿被害人吝长生家属人民币70万元,赔偿货车车主李某人民币34万元。(15)15003次列车行车记录。证实:2018年7月15日,15003次列车的行车信息,13时51分许开始减速直至停车。
2.证人证言:(1)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13时30分许,其开车到成高子镇张家湾屯火车道口的时候,道口关闭,过了一会开过去一辆客运火车,火车过去后道口员就把栏杆打开了,从其对向开过来一辆货车,货车行驶至靠近证人左某一侧铁轨的时候,从其的右侧开过来一列火车与货车相撞。其下车后发现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司机已经死亡。(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其在滨绥线24公里道口当班,有一列火车和汽车在滨绥线25公里道口相撞。火车来临时其按正常工作流程与25公里道口进行了联控。(3)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其在滨绥线26公里道口当班,13时50分左右,滨绥线28公里道口员联控证人林某2上行客车将通过,其接到联控后向25公里联控,大约3、4分钟后上行客车通过。上行客车接近26公里道口之前我听见23公里道口联控24、25公里道口“下行列车接近23公里道口”,24公里道口联控后,25公里道口回答“25公里道口明白”,接着25公里道口联控26公里道口,大约3分钟左右,其听到对讲机里喊“25公里道口故障,撞车了”。(4)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其在15003次货物列车当值,负责操作机车,王某1负责协助工作,董某间休。13时50分左右列车运行至滨绥线下行线,成高子至阿城件25公里道口处,其发现列车运行方向右侧,有一辆红色重型卡车侵线,采取紧急制动后,机车与大货车相撞。(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其和郑某1、董某担当15003次货物列车值乘工作,13时50分左右,列车运行至滨绥线25公里200米道口时,其发现右侧有一辆红色货车侵线,车头已经开上了滨绥线线路,其告诉郑某1采取紧急制动,紧接着机车与货车相撞。(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15003次货物列车由王某1、郑某1值乘,其间休,郑某1负责操作机车,王某1负责协助,13时35分左右,列车运行至成高子至阿城间25公里200米道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对吝长生死亡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8)证人丛某和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14时05分,夏长新给其打电话说撞车了,其第一时间打电话向李景波报告。(9)证人遂艳宝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运转值班员卜某向其报告说线杆倒了,其赶到现场后发现,25公里道口附近一个货车翻倒在地上。(10)证人卜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5日13时52分,15003次火车司机用电台向其喊话:“撞折两把栏杆,停车了”,其直接报告行车调度员郑国哲,站长知道后直接过去了。(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建设滨绥线25公里道口的人行天桥,2018年7月15日14时,其在滨绥线25公里道口附近民房内休息,听到外面一声巨响,出来看到火车与一辆货车相撞了,货车的车头被撞倒路基旁了,车头变形,里面一个人一动不动。(1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已知吝长生死亡的事实。(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吝长生与其是雇佣关系,其雇佣吝长生开货车拉货,2018年7月15日,司机白某打电话告诉证人李某:“车肇事了”,其到达现场后,吝长生头部已经碎了,然后120把吝长生带走了。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卷内共有被告人夏长新3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鉴定意见:(1)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铁)公(刑技)鉴(法医)字[2018]4号。证实:被害人吝长生符合生前遭受巨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滨绥线25公里269米铁路道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价格如下:HXN5机车修复价格为18790500元;接触网修复价格为21386900元;滨绥线25公里269米道口救援抢修费用为5603000元;黑A×××××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失价格为340203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79800700元。
5.笔录:(1)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7月15日,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机车勘查笔录。证实:2018年7月15日14时30分,15003次机车在肇事后的勘查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案发过程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被告人夏长新对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不持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能够对被告人夏长新的犯罪事实相互佐证,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长新身为铁路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夏长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其他观点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理由一、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夏长新为全部责任,应认定为次要责任。经查哈尔滨铁路局监督管理部门,是责任事故认定的专门机构,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关的资质,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观点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被告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二、被告人夏长新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9800700元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0000万元。虽然工务段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但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及单位予以赔偿,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范围。被告人夏长新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长新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振伟
审判员 尹 坤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云飞
书记员沈轶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