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860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楠,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被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解放,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楠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时致使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楠及其辩护人李东风、鉴定人杨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楠驾驶牌照为皖S96066的混凝土泵车向亳州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地运送混凝土,施工完毕后李楠因为疏忽大意没将该泵车臂架完全落下,当日22时许,该泵车在经过亳州市汤陵路与京九线交叉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时,泵车的臂架与铁路立交桥发生连续撞击,导致铁路立交桥梁体上部受压区开裂并基本贯通,被害单位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立交桥后续产生的维修、更换梁体费用共计1092411.91元。2017年4月7日,李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楠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张某某1、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报警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桥梁检定评估报告、现场勘查报告及刑事摄影、审价报告等证据。依据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楠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楠操作皖S96066混凝土泵车在亳州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地泵送混凝土,施工完毕后李楠未确定泵车臂架已经完全收拢并已固定,即驾驶泵车返回,22时许,李楠驾驶泵车沿亳州市汤陵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该路与京九线交叉的下穿铁路立交桥(京九线上行K739+017613号桥)时,泵车的臂架与限高架及桥梁梁体发生连续撞击,导致两侧限高架损坏及立交桥梁体上部受压区开裂并基本贯通,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经审价该桥换梁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1086277元。2017年4月7日凌晨4时许,李楠在吴某某等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驾车撞击立交桥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楠供述证明,2017年4月4日下午三四点钟,李楠根据公司安排驾驶皖S96066泵车去新发地批发市场建筑工地泵送混凝土,5点钟左右开始打料,晚上10点多完工开始收泵。由于泵车感应器故障,其没有检查臂架是否完全收到位,就开车离开工地,在沿亳州市汤陵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过京九线交叉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时,泵车臂架撞击到立交桥顶部及限高架。李楠停车下来查看,将掉在地上的泵车电瓶盖子拾起盖好就开车返回,到公司后,发现臂架的第五节泵管中部弯曲。第二天,李楠将车开到十河街上姓付的一家修理厂修理,修了二天才修好。之前李楠也驾驶皖S96066泵车从该立交桥走过,都能正常通过。
2、证人孙某(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调度)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下午三四点钟其安排李楠驾驶皖S96066泵车去新发地批发市场工地泵送混凝土,当晚10点30分左右开泵车回公司。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4日晚上11点左右,其听见铁路桥的位置有非常大的“轰隆”“轰隆”响声,趴在二楼的窗户看见一辆泵车停在烟酒店门口,车上下来一个男子,男子下车后看看车,又看看铁路桥的限高,停留了二三分钟就走了。
4、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5日8时许,司机驾驶皖S96066泵车来到维修点维修臂架,司机讲开车撞了限高了,是第五节臂架凹下去,长约一米、宽约20厘米,当天没有修好,第二天上午才修好。
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7日凌晨3时许,其和张某某2、杨某某陪同李楠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警队。
6、证人张某某1证言证明,2017年4月6日17时左右,对京九铁路线路进行巡查时,发现京九线K739+017613号亳淮立交铁路桥上行线横梁下部有一块约50CM×30CM左右的被撞痕迹,里面的钢筋裸露出来,有一道裂纹由撞击点向上延伸,直到桥梁顶部,形成一个环形贯通伤,随即按要求封锁线路。
7、报警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6日下午,阜阳工务段亳州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发现京九线613号立交桥梁体被损坏后,向亳州铁路派出所报警,该所于当日23时许电话通报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8、蚌埠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2份及刑事照片证实,京九线K739+017613号亳淮立交铁路桥4月4日被撞后,该桥限高防护架及桥梁横梁,有明显被撞痕迹,桥梁有贯通裂纹;肇事车辆皖S96066白色泵车机械大、小臂均有撞击、擦划痕迹,小臂中段有焊接补漆痕迹,机械大臂前端根部散布碎水泥块。在第一根横梁(由西向东排列)西面,距桥梁南侧桥墩水平距离4.7米处见一新鲜裂痕,裂痕表面可见钢筋外露。在皖S96066车辆机械大臂根部提取的碎水泥块,其中一块其凹面的印压痕迹花纹特征与梁体裂痕处裸露的螺纹钢筋的花纹特征及走向相符。
9、上海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出具的桥梁检定评估报告及鉴定人杨炯当庭陈述证实,京九线K739+017613号亳淮立交桥梁体受损主要由车辆撞击所致,梁体上部受压区开裂并基本贯通,该梁已基本丧失承载能力,必须立即对其进行更换。为确保两片梁使用性状及耐久性基本一致,建议对该孔内侧片也同步进行更换;并对该桥两侧限高架进行整修,确保桥梁运营安全。
10、上海铁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证实,京九线K739+017613号桥换梁工程结算造价为1086277元。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楠的归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涉案皖S96066白色泵车已被扣押。
1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害单位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附带民事诉讼得到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楠应当预见驾驶未经确定臂架已经完全收拢并已固定的混凝土泵车上路行驶,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公共交通设施被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了铁路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楠系由其亲友送去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附带民事诉讼得到了赔偿,故本院对被告人李楠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关于对被告人李楠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楠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宝智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玲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限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