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12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春宇,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过失爆炸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居住。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一组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宇犯过失爆炸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日,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陈春宇经营的双汇冷鲜肉店铺内的燃气设备检查并下发整改意见书后,被告人陈春宇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并没有完全按照整改通知书上的内容进行整改,指使服务员进行更换燃气塑料管,由于胶管与表后阀连接插深不到位,造成胶管与表后阀连接端脱落,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引发大量燃气泄漏,遇随机点火源爆炸,造成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号楼报废,导致多人受伤。经鉴定: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号楼报废前整体市值为人民币44487394元。杨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杜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春宇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春宇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赵某、栗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杨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春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春宇过失引起爆炸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故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春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陈春宇经营的双汇冷鲜肉店铺内的燃气设备检查并下发整改意见书后,被告人陈春宇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没有完全按照整改通知书上的内容进行整改,指使服务员更换燃气塑料管。由于胶管与表后阀连接插深不到位,造成胶管与表后阀连接端脱落,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3时40分许,引发大量燃气泄漏,遇随机点火源爆炸,造成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号楼报废,导致多人受伤。经鉴定: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号楼报废前整体市值为人民币44487394元。杨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杜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春宇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春宇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春宇的自然信息。
2.到案经过。证实:在长春市烧伤医院住院部病房找到正在治疗的被告人陈春宇。
3.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A区3#楼一楼双汇冷鲜肉商铺6.14爆炸事故专家组意见及照片。证实:此起事故属于胶管维护更新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4.天然气维修整改通知单、查表卡。证实:对被告人陈春宇已发过整改通知。
5.个体户信息。证实:双阳区汇丰肉品经销店信息。
6.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证实:天然气管理内容。
7.服务电话信息登记表。证实:晨宇A区3号楼爆炸信息已登记。
8.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春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于2016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9.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14日晨宇小区爆炸案件中,受伤的兰某因没有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无法对其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因当时受损群众不能提供具体损失情况,所以无法对其具体情况进行后果鉴定。
10.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照片。证实:杨某、杜某住院治疗情况。
11.陈春宇出院诊断书、住院病案。证实:被告人陈春宇受伤住院情况。
1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双阳区双汇冷鲜肉服务员,一个月2450元,老板是陈春宇,在店里干五年,是朋友介绍来的。去工作的店爆炸的事,是在我们店服务员崔丽某微信里看到的,当时我在家里还没起床,和崔丽某联系,后来去现场外围看了一下。我们店位于长春市双阳区晨宇A区3号楼一楼由东向西数第五家门市,卖冷鲜肉,进店是一个卖肉的大厅,大厅里侧西面是一个洗手间,东侧是一个小冷库,后侧有一个小厨房。早上店里有货老板陈春宇早上4店左右到店,给学校送肉,老板娘米某平时六点多到店里,平时收钱开票,服务员张某负责剔肉,早上6店上班,我啥都干,早上7点上班,还有司机刘超,平时开面包车送货取货,没有固定点,面包车在我们店门口被炸坏了,这个店就我们五个,平时晚上6店下班。店冷库里一个制冷设备,和空调差不多,外面有外挂机,冷库里面有一个内挂机,挂在冷库背面墙上,厨房里都是做饭的碗筷,有水桶,自来水管,还有一个单盘煤气灶,厨房西北角有黄色天然气管道。平时中午我们用天然气做饭。制冷设备使用氟利昂制冷。店门口靠西侧是柜台,大厅内有两个冷柜靠大厅西侧墙,大厅东侧靠墙有一个保鲜柜,大厅内侧有两个切肉的案板。最近几天我在店里没闻到煤气味,店内没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我们店内部很和谐,老板在外面有没有结仇我不知道。店里我负责做饭,偶尔老板娘也做饭。爆炸前一天商贸城这一片停电了,我们店休息,老板安排我们服务员到长春北湖公园游玩,下午3店左右我们回到双阳店里,按照原计划老板安排我们在晨宇A区三号楼的店门前吃烧烤,我们全体员工都参加了,还有其他两店的服务员李某、崔丽某、林红某、蒲某、陈某,一共十个人,我们在店门口支了一个烧烤炉子,用炭火烤牛肉、青菜,从四点左右一直吃到六点多,一起收拾完,大伙就散了,陈某最先走,然后我和蒲某,我去医院看我三姐夫,蒲某回家。老板娘和其他几个服务员打麻将去,陈春宇看店,晚上有买货的,平时晚上也是他自己在店里看店,几点回去的我不知道。我们吃烧烤没用天然气。最后一次使用天然气是爆炸前一天,我们去长春玩,老板、老板娘、张某在店里看店,我们店没有电也能卖货,我们晚上回来张某说他们中午吃的面条,面条是谁做的我不知道,但是肯定是我们老板娘,那两个男的平时不做饭,肯定不是他俩做的。我们游玩回来,我没有收拾厨房,也没看天然气关没关,平时我或老板娘使用完天然气,有时候关有时候不关天然气管道上的小开关。今年开春三四月份,我换的店里从硬链接管道炉盘的一个软管,用老板新买的天然气黄色管换的,链接的地方都用铁卡子卡上,因为管老化,太硬,就自己换上。店煤气灶使用两年多,外面不锈钢,一个灶盘,手拧电打火,品牌价格我不知道。我换完管后,使用天然气的时候没发现天然气泄漏。陈春宇吸烟,除老板娘,平时我们几个在店里也吸烟。这一个月左右没有大量使用天然气,就中午一顿饭,有时候中午都不使用。还要比平时使用的少一些,因为天气热,我就买点黄瓜啥的,电饭锅做点饭。冷鲜肉屋内大厅有四个冰柜,两个大的,两个小的,其中两个大的、一个小的在西面摆着,另一个小的在东面,还有一个展示柜,在大厅北面摆着,都是用电的,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行,不运行冰柜里面的东西就坏了。冷库里有制冷风扇,风扇在冷库靠北墙上挂着,冷库北面墙外面有制冷压缩机。冷库的压缩机和风扇是一体的,属于一个制冷机,采用氟利昂制冷,平时白天是打开的状态,冷库内维持在0-4摄氏度,自动控制,每天早上8点左右打开,晚上关店后就把这个制冷机关了,谁有时间谁关,我关的时候多。冷库用氟利昂制冷。店内还有一个监控设备,有主机、显示器、摄像头,每天都开着。剩下的还有大厅,过道、冷库、厨房、厕所的灯是用电的。店的结构是从南面一进店是一个大厅,大厅中间北面是一个过道,过道西侧是厕所和厨房,厕所在南面没有窗户,厨房在最北面有窗户,过道东面是冷库。大厅灯的开关在进门右手边,厕所、厨房、走廊的开关在一起,设在走廊东面的墙上,冷库屋里就一个小灯泡,在冷库里面进门右手边。上厕所需要开灯,厕所里没有窗户,就一扇木头门。一般老板陈春宇最早去,每天三点多,他去给客户送肉,送完肉他就回到店里,在店里休息,直到店里上班。我不知道陈春宇在店里休息时关不关卷帘门,因为等我去时已经开店营业。我们进店后开灯,因为屋里暗,平时白天我们也开灯。店里就中午吃一顿饭,基本上都我做,有时太忙了就老板娘米某做。我们做饭用天然气,我们使用的是单个炉盘的。我们使用的天然气安全阀门是有一个大阀门,平时也不关,做饭的时候把炉盘开关一打,做完后把开关一闭就完事了。
13.证人栗某证言。证实:我家在晨宇小区A区3三号楼3门3楼606室,2018年6月14日凌晨四点左右,我在我家里北卧室睡觉,我妈程晶把我叫醒,我一看窗户玻璃损坏,程晶让我赶紧和她出屋,我俩跑出了房间去楼下,4点08分,楼下很多人,听在场的人说爆炸了。我昨天晚上九点十分下晚自习往家走的时候,走到我家楼的北面路过二单元,我闻到很浓的煤气味,从我家楼道往上走,到六楼我家门口也闻到煤气味。
14.证人李某陈述。证实:我负责双阳区晨宇A、B区天然气抄表。2018年6月14日早上晨宇A区3号楼门市房爆炸的事我听说子。百老泉酒业、双汇冷鲜肉使用天然气,这趟门市房都有天然气。百老泉酒业使用的天然气量少,一个月一个字左右,双汇冷鲜肉一个月大约使用10多个字,一个字是一立方。我大约5月14日抄的他们两家表,表数我记抄表卡上。双阳区所有商户的天然气表都是我和姜涛抄表,我是5月1日接管这片,之前是姜涛抄表。一月公司统一安排安检,给双汇家下整改通知,我和姜涛一起去,公司要求一季度安检一次,二季度没安检。我们要求住户整改,不整改可以给用户停气,让用户停止使用天然气。他们两家没向我反映有煤气泄漏,我大约一月份检查,他们两家不漏气,发现双汇冷鲜肉天然气胶管老化,要求他们家更换,我二月份再去抄表时发现他家换了新胶管,上面两个接头卡扣都安装了,当时有记载他家人员签字,是谁签字我忘了。我给双汇家下的整改通知让他家人签完字,回到公司我整理整理,之后交给安全科,这个整改通知书在工商服务部部长衣应朴那,有时候直接送给安全科,有时衣部送长送安全科。我当时给双汇家下三条整改,一是胶管老化,卡环缺失,这个整改了,二是灶具没有熄火保护,这个他家没整改,三是燃气表上罩个塑料袋,下通知写的是拴绳挂物。这个我记不得他家整改没有。2018年1月份长春市双阳区晨宇A区3栋一楼门市双汇冷鲜肉下发整改通知单,我们抄表时复查,当时姜涛负责这个门市的抄表工作,在今年5月份我上他家抄表时看见他家已经整改,把原来的透明胶管换成天然气公司使用的带颜色的胶管,具体什么颜色记不清。别的是否更换记不清。我们对整改情况不进行书面登记,只是抄表的时候看一下是否整改,如果未整改的话继续给他们下整改通知单,如果再不整改可以给用户停止供应天然气。
15.证人汤某陈述。证实:我在双阳区晨宇B区3号楼下开小康蔬菜批发超市,隔壁门市百老泉酒业,往东是双汇冷鲜肉。不知道谁家煤气爆炸,百老泉和双汇都挺严重。2018年6月14日早晨三点开车进菜回来,我把车停在超市门口就进屋,我坐在屋里门口,3点10多分钟到3点30分钟之间,我看见邻居双汇冷鲜肉老板开一辆车停在他家门口,记不清从哪个方向来,他平时都是从西侧来,他进他家屋里,3点30分钟,我家的服务员老金上班,进屋后收拾收拾屋子,把不要的东西拿到屋外,回来时,对我说有点异味,我没吱声,老金往屋里走几步时,大约3点50分左右,听见轰的一声爆炸,我和老金以为地震,出去看一圈,看见我家另外两个员工,一个姓杨的和一个姓杜的,当时躺海乐威超市门口地上,姓杨的腿、脸出血,姓杜的脸出血,我没细看哪有伤,打120把他俩送医院去,打电话问了,说伤者没有生命危险。双汇家老板受伤了,浑身都烧伤,他出屋后我扶他,百老泉家老板脸受伤了,其他没看见哪受伤。别人家没看见谁受伤。整个3号楼所有窗户玻璃都碎了,包括门市和楼上住户,我家玻璃全碎,门炸没了,门口箱货的外箱炸没了,菜炸一地,我们和百老泉和双汇中间墙都炸开了。应该是煤气泄漏爆炸,双汇家和百老泉家最严重,双汇家老板严重。我家一车菜都废了,现场封锁,都得烂,车废了,屋里玻璃电脑啥的一共损失30万左右。双汇冷鲜肉商店有2个女的服务员,一个男的服务员,男的是司机。
16.证人金某证言。证实:我在晨宇商厦后侧小汤蔬菜批发店打工。2018年6月14日早上3点30分,我到商店,闻到一种异味,说不好是什么气味,刺鼻子,小汤商店屋里往北走,中间处闻到的,不是在屋外闻到的。回到店里对小汤说,有一股味,边走进屋里,就听到“砰”的响声,当时就看见烟气冲天,我和小汤往西跑,店东侧一个门市发生爆炸,具体哪家不清楚。当时能有3点50分左右,我们店里的另两个工人刚走到这楼东侧被炸伤,他俩4点上班,刚来店打工,不知叫什么,就知道一个姓杨,一个姓杜,具体伤势不清楚,听老板说他俩是从东侧来的,没到店就发生爆炸被炸伤。不清楚现场是否还有人受伤。我上班时看见双汇冷鲜肉老板的车已经停在他家门口,他家的商店门开了。
17.证人蒋某证言。证实:我家店是卖蔬菜的,双阳区晨宇A区双汇冷鲜肉的陈春宇每天早上给我家送肉。2018年6月14日早上不到4点,陈春宇到我家店来送肉,他从我家后门进来,把肉放在我家门口,然后走了。陈春宇开的是一台银色车,不清楚什么牌子。
1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双阳区双汇冷鲜肉服务员,老板是陈春宇。2018年6月14日早上4点多,我们店同事崔丽某给我打电话说:“店里出事了,好像是爆炸了,你来看看吧,老板送长春了。”我才知道我们店爆炸了,大约早上5点钟左右我去的,当时现场都被警察封上了。我们店位于长春市双阳区晨宇A区3号楼一楼由东向西数第五家门市,我家店卖冷鲜肉,一进店是一个卖肉的大厅,大厅里侧西面是一个洗手间,东侧是一个小冷库,后侧有一个小厨房。平时老板陈春宇一般都是早上4点左右到店,给学校送肉,我负责切肉,早上6点上班,其他的服务员都是早上7点上班,晚上6点我们下班。我们店内冷库里有两台风机和几根制冷的氟利昂管,用于肉品保鲜,连接氟利昂管的制冷设备放置在楼后单元门的门斗上,厨房都是做饭的东西,平时中午我们用天然气做饭。我是三年前来的,我来时制冷设备已经安装,不知道谁安装。我们使用的氟利昂制冷,我原来整过制冷,前几年米沙子冷库氨气爆炸后,双阳政府就不让安装氨气制冷设备。我们店门口靠西侧是柜台,大厅内有两个冷柜靠大厅西侧墙,大厅东侧靠墙有一个保鲜柜,大厅内侧有两个切肉的案板。最近几天我没有闻到过有煤气味。我们店没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我们店老板和员工没有人与他人结仇,我们都是和和气气的,没听说我们跟谁有仇。
19.证人衣某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燃气公司工商服务部部长。我负责工商用户(门市房)的抄表,安检和日常管理,我们单位一年安检两次,2018年时1月份安检的。今天发生事故的晨宇商厦北侧的双汇冷鲜肉门市房,由姜涛和李某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员发现安全隐患后首先口头通知用户整改,然后下发整改通知单。如果用户不整改,我们有安全隐患级别,如果是一类隐患,我们会强制整改,如果用户不服从,会给用户停止供气,如果是一类以下隐患,我们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用户要是不整改,我们就只能连续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别的措施。我们在2018年1月份对双汇冷鲜肉门市进行安检时发现安全隐患,当时安检员李某和姜涛对该用户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业主陈春宇也在通知书上签字。双汇冷鲜肉门市抄表卡表针栏显示数字为0708,是截止到2018年5月,总共使用了708立方米的天然气。我们单位每个月抄一次表,基本上都是每个月的中旬去一次,相差也就两三天的时间。2018年3月份,我们公司对全区所有的门市房用户查询燃气费用透支情况,776这个数字表示,这家用户在3月份的燃气费余额可以使用至776立方米的天然气,用户燃气表到达776这个数字后,就会自动停止供气。今天查看双汇冷鲜肉的燃气表,发现该用户燃气表的数字是776,表示这家用户的燃气费余额没有了。双汇冷鲜肉的输气管主管径是一寸(DN25),燃气表是JGML2.5F型号,意思就是每小时最高流量4立方米。当燃气与空气的浓度比例最低达到百分之五至十五,遇见明火、静电或者是开、关电源都会引起爆炸,很多电器的启动也会产生火花。
20.被害人兰某陈述。证实:我是双阳区百老泉酒业的老板,店地址在晨宇小区3栋104号门室,是我租的张志的房子。2018年6月14日早晨3点50左右,我正在我的店北屋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我发现我睡觉那屋的石膏吊顶掉下来了,玻璃碎了,左胳膊和腿被划伤,不严重,就是被玻璃渣子划坏了三、四十个小口子,伤口都不大,出了点血。当时我以为地震,我就从北边的后门跑出去,从楼东边绕到楼南边,也就是我店正门东侧,看见我店着火,这时候我还帮着抬了一个受伤的群众,我就听说不是地震,是天然气爆炸,有说是我家店的天然气爆炸的,还有说是我家西侧门市双汇冷鲜肉家的天然气爆炸的,之后我就去医院去处理我的伤口,没有医疗诊断证明,就是简单给我消消毒。等我处理完伤口回到店时,火已经扑灭,我回到店里取我的金项链和现金,现金只取出钱包里的700多元,金项链拿出来了,柜台里的一万零点现金都烧没了,我家店的墙倒了,是从西侧双汇冷鲜肉家那侧向我家这个方向倒的。我店西侧是双汇冷鲜肉商店,东侧是空房。我店里平时使用做饭用的天然气,我做饭,一个人吃,我父母有时候能过来。2017年7月1日租房子之后安装天然气灶、管子,报警器没安装过。双阳天然气公司去我店里没有下过整改通知。我一共损失有30多样白酒,能有6000斤左右白酒,损失4万多元。
21.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8年6月14日早上4时左右,我和杜某一起去上班,路过晨宇居民楼,然后发生了一声巨响,晨宇居民楼的一家冷鲜肉店爆炸,给我和杜某崩倒,然后我看到我左脚折了,手指头也不好使,右脚的脚趾头也不敢动,然后又发生了一次爆炸,给旁边的一个小车厢崩飞,我们就赶紧拨打120、110,120来了给我送到双阳区医院。我左脚折了,右脚的筋也有损伤,左手折了,左胳膊有损伤,脸部、前胸有烧伤。
22.被害人杜某陈述。证实:2018年6月14日早上4时左右,我和杨某一起去上班,路过晨宇居民楼,发生一声巨响,晨宇居民楼的一家冷鲜肉店爆炸,我和杨某崩倒,我看到我右手受伤,腰部有划伤,眼皮被划伤,右耳听不见,然后我们打120,医生来了给我和杨某送双阳区医院。我右手被划伤,腰部有划伤,眼皮被划伤,右耳耳膜穿孔,我所受的伤是在路过晨宇居民楼时发生爆炸给我崩的。
23.被告人陈春宇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6月14日早晨将近四点钟,在双阳区晨宇商厦后院门市房,我开的双汇冷鲜肉店里发生爆炸,当时店里就我一个人。我的店是2013年开始经营,员工有我、我妻子米某、张某、赵某、刘超,一共五人,我早晨主要负责给客户送肉,一周能有四五天这样,都是早上三点多钟到店里,张某负责剔肉、片肉,赵某主要负责卖货,我妻子负责收银工作。我早晨三点多钟到店里,张某六点多钟上班,我妻子和赵某都是六点四十分到七点钟上班,下班时间都是晚上六点钟,我有时间多呆一两个小时,再卖点货。我家店最外面是卷帘门,然后是双开的玻璃门,进去就是大厅,再往里靠东侧是存肉的冷库,西侧是厕所,最北墙头是厨房。我家大厅有六个灯,有灯管四个,灯泡两个,开关就在旁边墙上,冷库、卫生间、厨房都有灯,冷库是灯管,灯管都是节能镇流器灯,电器是大厅里有四个冰柜,两大两小,有一个展示柜,都是24小时运转,有一个电脑,有视频设备室内的。我家冷库使用氟利昂制冷,平时自动控制在0度至4度,外面有个总开关,我们晚上都走了,大约七八点钟就把它关上,早上大家都来之后,把肉从冷库运出来处理完,大约早上八点左右钟才开始启动,因为晚上凉不用成宿制冷,平时基本是我和张某负责这个工作。我家店里卫生间是封闭的,没有窗户。木门灯开关和厨房灯、冷库灯几个开关都走靠冷库外墙上一个面板,冷库和卫生间中间过道灯,都走一个面板控制。厨房燃气是单灶燃气灶,电动开关,平时我家店就中午做一顿饭,是赵某做饭,除非她太忙,就由我妻子米某做饭,一天就使用一次天然气。我家燃气灶就有一个长柄的安全阀门,但不知道咋的,有时关上还影响楼上,所以就不关,都由燃气灶那个电打火开关控制,就是做菜时一拧就打开,做完一拧就关上,没有其他控制阀门。6月13日,使用燃气做面条,谁做的忘了。6月14日早上,即爆炸当天早上,我没有使用天然气,平时早上都不使,只有中午用一次,我平时吸软包的玉溪。6月13日晚上大约九点多,我才从店里走,因为那晚我妻子在外打麻将,我晚上点连顺便接她,走时门窗都关好了,卷帘门落下去。6月14日早晨,我是三点二十分从统战部家属楼家中开车去店里,将近三点半我就到店里,我用推控器打开卷帘门,开到一半,双扇玻璃门平时也不锁,我进屋开灯,到冰柜里取了两袋猪肉给岭下海天市场二老蒋蔬菜店送去,我把肉放车上,屋里灯关上,把门又都关好,卷帘门也放下锁好,我就去岭下送肉,送完肉大约三点四五十分,我又回到店里,开开卷帘门,进屋开灯,把卷帘门又落下,我平时也是这个习惯,在店里再休息等他们来上班,我进屋后想去上厕所小便,直接去卫生间,我到里开灯后,边解腰带边顺手带了一下门,裤子还没脱下来,也就是刚脱还没便那,就爆炸了,把我也炸蒙了,咋出去的我都不知道。我家店大厅的灯平时开着,虽然白天但屋里光线暗,成天开着,只有晚上人走了才关掉。那天早晨我在店里没有吸烟,往岭下送货时在车里吸了一支烟。我家天然气以前燃气公司下过整改,是2018年年前年后的事,给了一张单子,具体下啥我也不知道,这些事都是我媳妇管,我签的名,但是我没细看是啥内容,没太在意。后来整改就换了一个连接天然气灶和硬连接处的一个软管。这个管谁买的我忘了,应当是在商贸城买的,就是那种黄色的管,大家都使用的那种,啥牌、多少钱不清楚,忘了,我家店员赵某换的安的。不记得谁让她换的安的,因为当时这也不是啥事,是让的、还是她自己主动安的不记得。我平时使用一元钱一个那种一次性打火机,不记得我当天兜里搁的是啥颜色打火机,好像不只一个打火机。我当天穿深蓝色像牛仔裤那种裤子。我当天早晨两次进店,没有闻到其它别的味道,比如天然气味,一点都没闻到。发生爆炸时,我不知道店里哪个地方气流较大、最严重爆炸点,爆炸一瞬间我就蒙了。换燃气灶那根管不是我张罗,我不知道具体咋回事。我不记得管是什么时间换的,反正得是天然气公司下整改之后的日子。整改单上有一项要更换燃气灶,内容我都没看,没有更换。我现在手还是不行,字都签不了。2018年6月14日,我到店后又出去送货,回来开门后上厕所,然后就爆炸了。我没吸烟。我现在也不清楚到底是咋回事,当时我知道的情况你们以前问我时我已经和你们讲了,现在也没弄清楚原因。我现在还在省医药治疗,但是没钱治,出院了,就在门诊治。我想不起来当时爆炸还有啥细节没说到。
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杨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杜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25.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建质检(结构)字2018第1107号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该建筑(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楼)破坏等级为轻微破坏级,即个别承重构件存在轻微裂缝,个别部位构造连接受到损伤。
26.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建质检(结构)字2018第1108号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楼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评级为BU级,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U级,结构整体性评级为CU级,结构侧向位移评级为BU级,结构形式不合理,传力路线不当,框架部分与砌体部分无法协调变形,抗震能力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7度区丙类建筑、B类砌体房屋建筑的要求。
27.吉林省国信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省国价1920010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3号楼报废前整体市值为人民币44487394元(取整),大写肆仟肆佰肆拾捌万柒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28.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双)公(法医)鉴(活)字[2019]0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春宇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9.2018年6月14日双阳区晨宇小区爆炸案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爆炸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春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宇因疏忽大意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爆炸,导致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春宇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陈春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吉0112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春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陈春宇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崔澜馨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人民陪审员 安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