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北京金惠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利公司)与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卫星公司)签订了《秦皇岛中兴恒和北斗卫星运营服务公司机房建设》工程合同,2014年7月14日签订了《工程增项补充合同》,约定金惠利公司承包北斗卫星公司机房装修、设备、大型显示系统安装与调试,合同及增项合同工程总造价共计人民币11203797.7元。金惠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验收,且设备运行已经满一年,北斗卫星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多次催告无效后,金惠利公司委托曹小明律师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6年1月15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2015)秦开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斗卫星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金惠利公司1,500,000元人民币,2016年2月15日之前支付金惠利公司603,797.7元人民币,同时支付违约金160,000元人民币。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