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与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丙未按期还款,甲遂起诉丙要求还款,人民法院判决丙向甲还款。丙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甲因而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丙投资开发的某项目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两个。经查,该人防车位尚未竣工验收,亦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丙因欠乙工程款,在人民法院查封该车位之前已经与乙达成以案涉车位抵债的协议。获悉人防车位被查封后,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人防车位归其所有,应排除执行。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故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车位应归丙所有和使用,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法律问题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为鼓励社会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国家对人防工程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案涉人防车位由丙投资建设,因而丙对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甲可以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乙说:否定说
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设施,应归国家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办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10条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经人防部门验收和批准而取得使用证的人防工程车位,丙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甲申请人民法院将其作为丙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阐述
近年来,随着城市及其人口的不断扩张,城市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而车位却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停车难、停车贵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城市的普遍顽疾。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具体形态,兼具战时防御及平时停车功能,在城市车位资源稀缺的大背景下,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围绕人防车位的权属和利用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 ₁ 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这类争议尤为突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不明确,各地规章规定各异,加之学理上认识分歧较大,导致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亟需研究解决。
一、人防车位的内涵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