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6884号
原告:孙靖辉,男,汉族,1952年8月26日出生。
原告:杨美荣,女,汉族,1953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孙双全,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温彦苏,女,汉族,1954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马圈。
法定代表人:李洪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有慧,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勇,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
原告孙靖辉、杨美荣、孙双全、温彦苏诉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靖辉、杨美荣、孙双全、温彦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孙勇于2016年8月所签关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原系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出租给原告之父孙振声居住,四原告长期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1979年孙振声去世,涉案房屋改由孙振声长子即被告孙勇之父孙来庆承租。1994年,孙来庆因单位分配住房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户口迁走。2010年,孙来庆去世。2016年8月,被告孙勇找到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在没有涉案房屋其他共居人和户籍人到场的情况下就把涉案房屋承租人改成了被告孙勇,四原告认为被告孙勇依法不具备承租人资格,故此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的自管公房,四原告所提要求确认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孙勇于2016年8月就承租涉案房屋所签租赁合同无效的请求,涉及单位自管公房租赁权的变更,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靖辉、杨美荣、孙双全、温彦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娅
书 记 员 张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