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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 浏览次数:2561   收藏[0]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范莫某,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21964110500XX,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中信城二期一号楼X单元503室,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宋莫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68061021XX,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40号西X楼1层13户,联系电话:


  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某新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1X号院1号楼3层302、2号楼1层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宋莫某, 电话:


  原审被告:北京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1X号1号楼2层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莫某      电话:


  原审被告:任某如,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21988081001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5号天伦誉海湾一期B区1X栋502房,联系电话: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宋莫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469号上诉请求及其事实理由,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宋莫某主张1200万元本金毫无事实依据,是出尔反尔,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原审认定的借款本金4028万元人民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对账单,还款承诺书等相互印证,被答辩人宋莫某原审庭审中当庭承认4028万元人民币借款事实。


  虽然对账明细显示五份合同合计借款本金为4500万元人民币,但该4500万元中有396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答辩人主动将计入本的利息剔除,另有76万元人民币出借款找不着银行流水,答辩人主动核减76万元借款本金。两项合计核减借款本金472万元。这低于被答辩人宋莫某、北京市宣武某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晋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对账明细和还款承诺书中确认的4500万元借款本金。因此,被答辩人宋莫某主张1200万元本金毫无事实依据,是出尔反尔,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


  二、北京市宣武某新医药有限公司、宋莫某自2010年9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向答辩人借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累计用款时间长达十年,按照双方约定的合法利息计算标准,被答辩人宋莫某应支付答辩人利息应超过3400万元人民币,被答辩人宋莫某支付给答辩人款项仅仅是利息,被答辩人及原审其他被告从未归还过本金。且被答辩人宋莫某、北京市宣武某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中确认只归还答辩人部分利息,未归还过本金。被答辩人宋莫某上诉书推翻自己书面确认的只还息未还本的事实,企图长期无偿使用借款,完全违背了诚信原则。


  三、答辩人根本不是职业放贷人


  被答辩人宋莫某上诉状中称答辩人借款本金来源于范L向银行借款,这完全是歪曲事实,虚假陈述。答辩人及范L从未向银行借款并转贷。2017年1月北京市宣武某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医药公司)与华夏银行和平门支行签署430万元《最高额融资合同》,借款人是某新医药公司,被上诉人宋莫某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答辩人及其儿子范L不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也从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借款需要抵押担保,宋莫某与答辩人儿子范L洽商,最终范L同意拿自己住房为某新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因某新医药公司拒不归还银行借款,范L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范L已经成为受害人,被答辩人却颠倒黑白,竟然说范L从银行借款后转贷,范L除了为宋莫某控制的某新医药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外,与银行并无其他借款业务往来。


  答辩人范莫某与被答辩人宋莫某民间借贷案是平生第一起官司,此前从未打过官司。答辩人不存在向不特定人多次发放贷款谋取高息的事实,也不存在银行贷款转贷事实。范莫某向被答辩人出借款项就是为了支持被答辩人控制的某新医药公司经营,完全是合法民间借贷行为。被答辩人宋莫某关于答辩人是职业放贷人完全是乱扣帽子,混淆视听。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宋莫某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