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保人认为“猝死”意味着突然死亡,当然属于意外事故,既然购买了意外险就应当赔付。其实不然,意外险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猝死”的发生与被保险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关。
作为广大保险产品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时,特别是互联网投保缺乏线下代理人指导时,切记要阅读合同条款,看清保险责任是否包涵“猝死”,以免陷入自己购买的意外险当然包涵“猝死”责任的认识误区。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意外险中产品中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包含“猝死”责任,或通过纳入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并依法对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与告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保报案后,同时也负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