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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银行卡民事纠纷发布司法解释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结束

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75   收藏[0]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两种方案下可不全额计息;分析称新规将给消费者更多保护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名词解释

何为“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人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打个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是全额计息。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额计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红利政策。“有些国家信用卡没有免息期,用户刷完卡后,第二天开始计息,对未还的钱进行计息。”郭田勇说,目前国内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内偿还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针对“全额罚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新政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案例

央视主持人曾因全额罚息告银行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计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彼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行的计息方式并非根据其未逾期的69.36元来收取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计息的基数是否应为69.36元,以及银行是否充分地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李晓东一审败诉,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金额。

李晓东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虽然没有将银行的“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比例降低。可以预见将来主管部门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观点

“新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

“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来,随着银行对信用卡定位的转变,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最初,银行把信用卡当成信用类贷款,但给予了客户一个月的免息期,对银行来说,这块资产并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收取逾期贷款的利息来赚钱。”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随着舆论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变得“宽容”。“这种‘宽容’背后的逻辑有两个,第一,银行把信用卡当成抓住优质客户的切口;第二,与全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时也可以赚取手续费。”

其他热点

被盗刷如何争取先行赔付?

规定:关于网络“盗刷”现象,最高法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义务做了划分。在备受关注的“先行赔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许先生在回复诈骗短信后银行卡、支付工具中积蓄被盗走。而由于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许先生刚开始遇到了理赔困难,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答应赔偿部分损失。

解读:“盗刷问题,多数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处理后,受害者对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才能实质性开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说,最高法本次意见,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给予受损害一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非银机构未履行安全义务,存在安全缺陷,与持卡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银支付机构或发卡行在合同中承诺或者单方允诺“先行赔付”,则应当对受到财产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肖飒看来,关于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要证明对方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