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商)初字第27934号
原告雷海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非,男,1983年9月5日出生。
原告雷海强与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有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俊发、徐宇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海强、中信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雷海强起诉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于2012年4月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超日债),面额100元,发行总额10亿元,年利率8.98%。中信建投公司是11超日债的受托管理人。雷海强研究募集说明书后认为11超日债安全性较高、偿债保障措施完善、有抵押担保且收益较好,故于2013年3月初,分两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当时信用评级为AA-级的11超日债2170张。然而,同年4月12日,11超日债的信用评级降为BBB+级,5月20日超日公司公告11超日债将暂停上市,且11超日债的信用评级被降为CCC级。5月22日,超日公司发布11超日债将于7月8日停牌的公告。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不能全额支付11超日债共计8980万元的利息,只能支付利息400万元。雷海强所持11超日债未能得到18618.6元利息。雷海强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受托管理人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应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相关事务,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有重大违约时,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追偿等。但是,中信建投公司未尽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表现在四方面:第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超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于2010年1月24日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信保公司提供2亿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超日公司已与中信保公司签订1亿美元的保单,被保险人包括超日公司的母公司以及子公司,根据保单,若超日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局面,则将利用中信保公司的保险,将应收帐卖断给银行,快速回款等。2013年4月2日,雷海强向中信建投公司的官方邮箱发送邮件并粘贴了该公司官方网站截图,说明其为11超日债投资人,超日公司2月曾发可能不能按时付息的公告,即已出现了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情形,要求中信建投公司履行托管人义务,立即协调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债券持有人。4月8日,雷海强再次给中信建投公司的官方邮箱发送相同内容的邮件,并在结尾处增加说明如中信建投公司不尽职履行托管人义务,债券持有人受到损失,则应根据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对债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中信建投公司均没有任何回复。4月11日,雷海强拨打中信建投公司号码为4008888108的电话,被告知11超日债已经由中信建投公司做了抵押担保,没有任何风险。然而,随后11超日债出现两次降级与停牌事件。实际上,超日公司2014年4月5日发布的公告中就说明中信保公司的保单已在2013年1月7日到期,超日公司没有进行续保,也没有在法定理赔期内申请理赔,已丧失了理赔资格。中信建投公司是明知没有续保,但既不答复雷海强,也不向所有债券持有人公告。第二,募集说明书中有应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即除与各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仍未使用的6.8亿元授信余额外,发行人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针对本期债券发行签订了共计8亿元的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以保障债券本息的偿付。2014年3月7日,雷海强到中信建投公司的办公室,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督促超日公司启动11超日债的应急保障措施,要求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发放贷款支付11超日债的剩余利息;如果两家银行不贷款,由中信建投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两家银行。但是,中信建投公司没有任何行动,只表态同意起诉没有偿还能力的超日公司,拒绝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两家银行。此后雷海强又先后4次提出同样主张,均未被采纳。第三,中信建投公司在2013年1月17日发出的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提出已要求超日公司为11超日债追加担保并采取相应担保措施,并记载超日公司已提供不动产、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担保物,但实际未对这些担保进行实质审查,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些担保,否则就不会发生欠息。第四,中信建投公司未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雷海强等投资人自己召集,中信建投公司还进行阻挠。因为中信建投公司上述过错,导致雷海强未取得应得利息。故雷海强起诉来院,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18618.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雷海强以超日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11超日债停止计息,雷海强因此损失了该日以后的利息和罚息为由,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赔偿其利息、罚息损失(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7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8.98%计算,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诉讼过程中,因超日公司重整完毕,雷海强在2014年12月22日通过结算中心取得了2014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故其明确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息和罚息的赔偿期间调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12月22日。
原告雷海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股票明细对账单;2、11超日债的募集说明书;3、中信建投公司作为超日公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2013年1月17日)及附件(已抵押的主要机器设备);4、超日公司评级公告三份(2013年1月8日、4月11日、5月21日);5、雷海强邮箱内电子邮件两封(2013年4月2日、4月8日);6、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7、超日公司关于11超日债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公告(2014年4月4日);8、中信建投公司关于11超日债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2014年6月26日);9、中信建投公司关于延期召开会议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2014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给雷海强的回函;10、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11、11超日债债券兑付公告(2014年12月17日)。
被告中信建投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雷海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超日公司作为11超日债的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依法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超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超日债的本息将作为破产债权受偿,重整计划公布前,是否全额清偿本息尚不确定。故雷海强起诉时主张的利息损失尚未发生。第二,中信建投公司作为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已经尽职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不对债券的本息兑付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对超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中信建投公司尽职履行的工作包括:1、在超日公司2012年12月发生流动性危机时,已要求超日公司为11超日债追加担保并采取相应担保措施,并发布公告予以说明;2、在超日公司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第二期债券利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中信建投公司已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也于2014年7月15日召开;3、已通过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超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均没有法定及约定权利要求超日公司等相关方将保险合同项下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债券持有人,且中信建投公司已经尽职履行了对超日公司的提醒、督促义务;5、对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之偿债保障措施,当超日公司存在或预计可能存在临时流动性资金不足时,中信建投公司已经尽职履行了对超日公司的相关提醒、督促义务。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超日公司作为发行人依法无需向债券持有人支付2014年6月26日之后的债券利息。雷海强要求中信建投公司承担11超日债该日期之后的利息损失既没有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中信建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超日公司关于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2014年6月26日)、超日公司关于债权申报说明的公告(2014年7月10日);2、超日公司与中信建投公司关于超日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中信建投公司名称变更的通知;3、中信建投公司尽职履行受托管理义务的部分工作清单及相应备忘录文本、电子邮件截图;4、超日公司关于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公告(2014年4月4日);5、中信建投公司作为超日公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2013年1月17日);6、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7、中信建投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14年3月11日);8、中信建投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提示(2014年3月11日、2014年3月19日);9、中信建投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关于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延期召开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0、中信建投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2014年3月28日、4月4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9日、5月16日、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7日);11、中信建投公司关于11超日债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2014年4月4日、5月22日、6月26日);12、中信建投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及增加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2014年7月9日);13、中信建投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及康达律所关于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14、中信建投公司关于向债券持有人单独征集委托授权参与超日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15、11超日债兑付公告(2014年12月17日);16、超日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14年12月26日);17、中信建投公司关于超日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履行完毕的公告(2014年12月26日)。
经本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一)有关11超日债发行、停牌、重整、清偿情况。
2011年10月20日,证监会批准超日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11超日债。超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载明:公司债券不超过10亿元,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在债券存续前3年保持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债券采用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方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起息日为2012年3月7日;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的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兑付日为2017年3月7日;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中信建投公司;偿付债券本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等。
2012年4月20日,11超日债在深交所上市。
2013年1月8日,超日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内容为超日公司评级机构将超日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11超日债信用等级均由AA下调为AA-,并均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4月11日,超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发出公告,说明评级机构将超日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11超日债信用等级均移出该机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并均下调为BBB+。5月21日,超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发布关于11超日债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说明评级机构将债券信用等级下调为CCC。
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发布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说明:11超日债至2014年3月6日将期满2年,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6日,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为2014年3月7日,每手应派发利息89.8元,利息金额共计8980万元,鉴于超日公司目前仅落实付息资金400万元,因此将于付息日每手派发利息4元(含税),后续将努力筹措资金,延期支付剩余利息,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处置担保物等。
2014年5月30日11超日债被终止上市。
2014年6月26日,超日公司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说明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超日公司进行重整,上海一中院于当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风险。
2014年7月10日,超日公司管理人发布关于债权申报说明的公告,告知了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特别申报方式等。
2014年9月30日,超日公司管理人发布重整计划草案,载明:债权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2114人,其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按照相应担保物评估价值有限受偿1781.25万元,其余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普通债权组;偿债资金来源于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支付的款项,以及超日公司处置境内外资产收入,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支付的14.6亿元,以及超日公司通过处置境内外资产和借款等方式筹集的不低于5亿元,合计不低于19.6亿元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约18亿元)、作为超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11超日债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对于超日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评估价值3064.82万元有优先受偿权,每张11超日债债权金额本息合计约111.64元,可以优先受偿约3.06元,剩余约108.58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每名债券持有人在对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具体受偿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11超日债的清偿款由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则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支付,未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按照上述标准同时受偿。
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2014年12月17日,超日公司董事会发布2011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说明:本期债券自2014年6月26日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之日起视为到期,并自该日起停止计收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复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复利);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承担违约责任;债权登记日为同年12月19日,还本付息日为12月22日;兑付方案为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1116.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1093.12元),其中债券本金1000元、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未支付的欠息85.8元(含税)及该款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复利2.34元(含税)与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罚息0.95元(含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27.31元(含税)。
2014年12月26日,超日公司发布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说明当日收到上海一中院有关确认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终结超日公司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二)有关雷海强持有11超日债及受偿情况。
据2014年4月14日查询记录,雷海强持有11超日债(证券代码112061)2170手,市值147833.27元。
2014年12月17日11超日债兑付公告发布后,雷海强收回了投入的本金,并取得了以公告的方法计算的、截至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三)有关受托管理人义务的约定情况。
2011年9月2日,超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信建投公司(时名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更为现名)签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甲方聘任乙方为11超日债的受托管理人,并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即: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作为11超日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时,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的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受托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可能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协议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11超日债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深交所网站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披露媒体公布;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超日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公司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鉴于乙方同时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受托管理费等。
同日形成的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召集与通知等内容。其中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在发行人不能偿还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出现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减资、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七种情形,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应开会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如期发出开会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单独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等。
11超日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偿债应急保障方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等做出了专条规定。中信建投公司除作为受托管理人,还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募集说明书上进行了签章。其中,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条款规定: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时,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受托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息,以及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等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应主要包括发行人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并登载于监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受托管理人应遵守本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深交所房展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披露媒体公布;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跟踪评级情况等内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报告。
偿债应急保障方案条款规定:(1)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即发行人与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针对本期债券发行签订了共计8亿元的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以保障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偿付,银行授信额度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达26.5亿元,尚余可用6.87亿元,一旦受本次债券兑付影响遇到突发性经营周转问题,超日公司所需周转资金可通过银行信贷资金予以解决。超日公司与两行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分别承诺当超日公司对本期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在11超日债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10个工作日给予超日公司合计不超过3亿元、5亿元的流动性支持贷款;超日公司在债券付息和本金兑付发生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应在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45个工作日通知两行;超日公司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应就每笔流动性支持协议另行签订贷款合同,在债券到期前,应每年提供相应的材料供该行授信审核。(2)应收账款卖断方式。2010年,超日公司与中信保公司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信保公司给予超日公司2亿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超日公司已与中信保公司签订1亿美元的保单,被保险人包括超日公司以及子公司超日贸易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客户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和拖欠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故若出现流动性紧张局面,超日公司将利用中信保公司的保险,将应收帐卖断给银行,快速回款。截至2011年6月30日,超日公司应收帐账面价值211499.64万元,若本期债券到期时资金不足,超日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等机构卖断应收账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以及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情形时,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等;单独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此外,募集说明书中还规定: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追索,并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四)雷海强与中信建投公司联系以及中信建投公司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的情况
雷海强分别于2013年3月7日、4月、5月、6月,5次向中信建投公司提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两家银行履行义务,或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两家银行。
2013年4月2日,雷海强向中信建投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说明自己是11超日债的投资人;提出募集说明书中有关于应收账款卖断方式、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超日公司2月曾发公告称不能按时付息,即出现了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情形,中信建投公司是保荐人、承销人和托管人,应当履行义务,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超日公司在中信保公司有海外应收帐1亿美元保险金的投保,按照超日债的募集说明书,这是债券的保障之一;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协调超日公司把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债券持有人,以保证其作为债券持有人将来不受损失。4月8日,雷海强再次向中信建投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重申上述内容,并说明如中信建投公司不尽职履行托管人义务,债券持有人受到损失,根据11超日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中信建投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雷海强提出,超日公司应收帐未收回就可以理赔,应收帐款给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保全以便偿还债权人本息;作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公司应找银行办理专项贷款,银行不拨发,中信建投公司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取得委托之后去起诉银行。中信建投公司承认雷海强曾找其谈过起诉两家银行的事情,但提出:其针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履职,非只针对雷海强一人,其与债券持有人均不是银行的合同相对方,其义务就是督促超日公司履行义务;超日公司称具备理赔条件,但没有去理赔;保险是保全超日公司一般资产,不是担保11超日债的措施,且第一期利息已经偿付,因此中信建投公司未就保险到期问题通知债券持有人;担保物价值19亿元针对超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当时没有评估,是按账面进行测算,但登记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中信建投公司披露了审核过程,也已经对债券持有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2014年,雷海强拟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中信建投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3月21日公告了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4月25日,中信建投公司又发布关于延期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说明:中信建投公司作为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关注到有债权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对超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已于4月4日发布关于11超日债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当发生超日公司被申请破产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顺延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会议延期期间,受托管理人将每周公告已登记参会的债权持有人持有的未偿还债券面值;2014年4月1日,曾有一名债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现场出示了提议文件及拟审议事项、部分债券持有人名单等材料,经受托管理人核查,提议文件仅有该名债券持有人本人签名,没有其他债券持有人的签名,也没有相关债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该名债券持有人也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有权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权文件或其他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其为会议召集人的文件,不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已就此向该债券持有人做了解释与说明;受托管理人也注意到该债券持有人近期又通过媒体声称其将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拟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议案,且称该会议将于2014年5月5日在受托管理人北京总部大堂召开,经受托管理人核查,该会议的召集及相关文件不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提示全体债券持有人,如果有债券持有人需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等规定进行;受托管理人将继续依照规定积极筹备延期召开的会议,督促超日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等。
证监会接到雷海强反映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会议问题,请求证监会就此进行指导的信访后,于2014年6月30日函复雷海强,告知应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证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对该事项予以持续关注。
中信建投公司另有以下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的行为:
1、2013年1月17日,中信建投公司发布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的公告,说明: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已要求超日公司为11超日债追加担保并采取相应担保措施;截至公告日,中信建投公司已与超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及其权利状态,办理了相应不动产与动产的抵押登记及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担保物包括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动产抵押等证书)、应收账款(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帐质押登记);担保的债权为11超日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超日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偿付本息的违约金等其他经济赔偿,以及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担保期间不早于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兑付日。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风险:用作抵押的土地上的在建建筑物已被法院查封,能否顺利处置土地使用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机器设备仍由抵押人继续用于生产经营,保管不当或违约擅自处分等将导致抵押物价值贬损,大部分机器设备属于光伏行业专用,光伏行业陷入困境,能否顺利处置及处置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能否得到债务人的配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债务人未对已质押的应收帐作出优先偿付的安排,用于质押的应收帐基础合同关系有纠纷或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欠应付帐款,超日公司违反担保合同约定转让债权、豁免或变相豁免债务,则应收帐质押权利的行使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质押应收帐的最终实际回收金额可能远低于其目前账面金额;上述担保物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影响处置。
2、2014年1月21日至3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先后向超日公司发出《关于提醒公司注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备忘录》、《关于提醒公司偿付公司债券利息的备忘录》、《关于保障11超日债增信资产安全,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备忘录》、《关于提醒公司申请广发、中信银行流动性贷款的备忘录》、《关于提醒公司严格执行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的后续安排的备忘录》、《关于提醒公司务必审慎实施资产处置事项的备忘录》等6封电子邮件,超日公司于2014年8月6日签章确认收到上述函件。
上述邮件的内容分别包括:提醒超日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注意生产经营状况变化、诉讼的最新进展、公司债担保抵押物的变化等,提醒发行人注意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诉讼进展以及公司债担保抵押物的变化等,特别针对担保物的变化,要求超日公司应严格履行质押担保合同的规定,应继续加强应收帐的催收,确保已质押的应收款回到指定的监管账户等;提醒超日公司第二期利息支付日即将到来,应切实积极筹措资金,如有资金缺口,需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偿债应急保障方案落实偿债资金,特别提醒超日公司出现付息及还本资金缺口时,可以要求两家银行提供流动性贷款支持,以保障第二期利息的支付;提醒超日公司守法守约、履行约定义务和程序,确保增信资产安全(不得擅自处置增信资产、担保资产、作为11超日债质押物的应收帐回款应入监管账户,不得挪作他用等),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醒超日公司截至3月5日付息资金缺口极大,已构成违约,应按照《银行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的规定,向两家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支持,抓紧落实付息资金;提醒超日公司针对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进行后续安排,包括落实偿债应急保障方案并尽快支付剩余利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违约措施、妥善保管本期债券的担保物;针对超日公司处置资产计划,提醒超日公司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事先告知保荐机构及11超日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处置11超日债增信资产。
3、2014年3月11日,中信建投公司作为超日公司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布通知,就召集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日及3月19日,中信建投公司先后作出关于召开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提示,说明:鉴于11超日债持有人的持债数量分散、地域广泛,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即因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因此,为增加本次参会人数以尽可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节省参会成本,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11超日债受托管理人代为参会并表决,同时告知了具体的办理程序。3月21日,中信建投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召开的通知。3月28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9日、5月16日、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7日,中信建投公司分别发布关于延期召开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
4、2014年4月4日,超日公司发布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公告,载明:超日公司正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催促和协助下努力落实,以最大限度地保障11超日债本息的偿付,但由于公司已处于资信完全丧失的状况,偿债应急保障方案的执行效果难以保证,部分保障措施无法实施;《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在偿债出现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出发,其实质是为11超日债本息偿付提供合计不超过8亿元流动性支付贷款的进一步保障,但不构成对11超日债的担保,11超日债本身为无担保信用债券;目前超日公司发生的是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资信完全丧失情况,非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超日公司所提出的流动性贷款支持申请难以被执行,正待银行正式答复;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超日公司筹措11超日债付息资金的过程中,已多次提示和督促超日公司在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支持,以确保利息的如期足额偿付;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披露的应收账款卖断是偿债应急保障措施,应收帐向中信保公司按出口企业的清偿做法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的一般性风险防范措施,意在保全公司的一般性资产,投保的应收账款理赔并非偿债应急保障措施,超日公司自2010年初起与中信保公司在出口保险业务方面展开合作,2份保单分别续保至2013年1月7日,因超日公司已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金极度紧张,故未能再次续保;虑及保留客户、已筹足第一期利息等原因,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超日公司没有申请理赔,截至本公告日,超日公司已投保应收账款已丧失理赔资格;超日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第一时间督促超日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就已经投保的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向中信保进行理赔,以缓解超日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并可将理赔资金作为偿付第一期利息的资金来源;因光伏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超日公司也陷入资信完全丧失的境地,银行等机构合作积极性大幅下滑,应收账款的买断价格难以达成一致,目前超日公司尚未落实应收帐卖断的交易;出现流动性危机后,超日公司已尽可能变现了能变现的光伏组件、电池片等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用于缓解公司的流动性危机,尽力偿付11超日债利息,目前紧急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效果不佳,超日公司仍在尽最大努力通过自身及外部资源筹措第二期利息延期支付的部分。
2014年4月4日、5月22日、6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分别作出关于11超日债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内容包括:说明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公司关注到超日公司于4月4日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债权人提出的超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是否能由法院受理,超日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11超日债将在受理时视为到期,同时停止计息;告知受托管理人于3月11日发出公告,并已提出《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公司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因此当发生超日公司被申请破产的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将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请债券持有人继续关注会议通知及其后相关公告;说明11超日债终止上市后债券登记、托管事宜、以及受托管理人决定继续顺延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参会登记时间等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承诺尽职履责,积极筹备会议,及时发布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等。
2014年7月9日,中信建投公司作出关于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及增加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告知4月15日14时开会以及召开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现场会议参会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其中审议事项包括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其就逾期付息对超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授权其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授权其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公司整顿、和解、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关于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等。7月17日,中信建投公司发布关于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说明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及表决情况,结果是上述会议各项议案无法获得持有债券50%以上未偿还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均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当日,中信建投公司还发布关于向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单独征集委托授权参与超日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称为便利债券持有人参与重整程序,其将接受债券持有人单独授予的委托代理权,受托参与重整程序,根据各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康达律所就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给中信建投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2014年12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发布公告,说明超日公司11超日债受托管理职责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雷海强和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的行为。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客户与证券公司为上述托管事宜签订的协议为证券托管协议。本案中,虽然雷海强与中信建投公司没有就11超日债签订书面的托管协议,但是,超日公司作为债券发行公司,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明确写明11超日债的承销商中信建投公司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做出专条规定的同时,还特别明确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超日公司与中信建投公司所签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内容也是中信建投公司要为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为特定的行为,并对债券持有人负责。雷海强成功购买并持有11超日债,说明其接受超日公司为所有债券持有人安排的受托管理人,并认可募集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据此应认定雷海强与中信建投公司之间成立证券托管关系。中信建投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以及其与超日公司所签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对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原则性规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受托管理人应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时,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等。相对具体的规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报告的内容等。雷海强主张中信建投公司在四方面未尽受托管理人义务,以致其产生利息损失。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有关变更保险受益人及保险理赔问题。
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对受托管理人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采取的正当合理措施包括哪些并没有进行全面的列举说明。中信建投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出发,勤勉尽责,积极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偿债应急保障方案中列明超日公司2010年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雷海强2013年4月曾向中信建投公司发函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协调超日公司把保单受益人变更为债券持有人。现有证据表明,中信建投公司2013年1月发布履职情况公告,说明已要求超日公司为11超日债采取相应担保措施,并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风险。中信建投公司2014年1月至3月先后向超日公司发出多封电子邮件,提醒发行人注意生产经营状况变化等。超日公司2014年4月发布的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公告内容表明:受托管理人正在催促、协助超日公司,以最大限度保障11超日债本息偿付;投保的应收账款理赔非偿债应急保障措施,保单分别续保至2013年1月7日,因超日公司已陷入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资金极度紧张,故未能再次续保,由于已筹足第一期利息等原因,超日公司没有申请理赔,发布公告时已丧失理赔资格。雷海强自述其2013年3月初买入2011超日债。当时中信建投履职情况公告已经发布,风险提示已经存在。2011超日债第一期利息并没有出现逾期不能足额偿付问题,不申请理赔也未为不可。雷海强2013年4月提出变更保险受益人则已客观上不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信建投公司就保险问题未履行义务。
第二,有关两家银行贷款的应急保障问题。
偿债应急保障方案中说明有专项偿债流动资金支持协议,以保障债券本息的偿付,并列明了超日公司与两家银行的协议主要条款。但是从所列内容看,两家银行提供给超日公司的是授信额度,双方就每笔流动性支持资金需要另行签订贷款合同,两家银行需要根据超日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授信审核。可见,两家银行提供贷款只是一种可能,并非必然。雷海强在2013年3月至6月曾提出中信建投公司应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两家银行履行义务或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两家银行,在4月的书面函件中其也说明中信建投公司应找银行办理专项贷款,如银行不拨发,则中信建投公司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取得委托后起诉银行。从现有证据看,中信建投公司2014年一季度向超日公司发出过《关于提醒公司申请广发、中信银行流动性贷款的备忘录》,提醒超日公司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偿债应急保障方案落实偿债资金,特别提醒可以要求两家银行提供流动性贷款支持,以保障第二期利息的支付。2014年4月超日公司发布的偿债保障措施说明公告不仅说明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不构成对2011超日债的担保,超日公司发生的是资金链断裂引起的资信完全丧失情况,非临时性资金流动性不足,流动性贷款支持申请难以被执行,正待银行正式答复,还印证中信建投公司已多次提示和督促超日公司在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及时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支持。从该证据内容看,超日公司自知不符合放贷条件,已向银行申请正待答复。此外,中信建投公司发布通知说明了2013年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人员少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提出了增加2014年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人数的方案,发布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受托管理人代为起诉银行的有效决议也存在现实困难。在此情况下,中信建投公司没能接受雷海强的建议,不足以证明其不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
第三,有关担保审查、追加的问题。
募集说明书明确说明偿付债券本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均规定,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信建投公司曾在2013年1月的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公告中说明已与超日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对担保物存在的问题、能否顺利处置、担保物权行使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逐项说明,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风险。这可以证明中信建投公司发现了超日公司抵押担保方面的问题和行使权利的不确定性,并如实向债券持有人进行了通报。雷海强2013年4月向中信建投公司提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其中理由之一是超日公司2月曾发布公告称不能按时付息。但事实上2013年3月2011超日债第一期利息已经兑付。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当时即可以判断出一年之后的第二期利息将不能如期足额兑付。中信建投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发出的多封电子邮件,提醒超日公司注意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诉讼进展及公司债担保抵押物的变化,严格履行质押担保合同的规定,继续加强应收帐的催收,确保已质押的应收款回到指定的监管账户等;提醒超日公司守法守约、履行约定义务和程序,确保增信资产、担保资产,作为11超日债质押物的应收帐回款进入监管账户;提醒超日公司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违约措施、妥善保管本期债券的担保物等。这足以证明中信建投公司关注到了超日公司的不良经营状况,履行了受托管理人的提醒督促义务。超日公司是在2014年3月5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说明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在2014年4月发布的偿债保障措施说明公告中进一步解释称因行业系统性风险,超日公司陷入资信完全丧失境地,应收账款的买断价格难以达成一致,尚未落实应收帐卖断的交易,已尽可能变现了能变现的库存。而中信建投公司3月11日已发出《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超日公司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并在随后的临时公告中说明,当时已有债权人申请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法院是否受理、超日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重大不确定性,即使受理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从中信建投公司发出第一封督促邮件到超日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时间间隔并不长。中信建投公司根据事态发展从督促发行人履行义务转变为积极参与配合破产重整事务,也是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的一种方式。从超日公司管理人发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看,超日债债券持有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相应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普通债权组,偿债资金来源中包括超日公司处置资产等方式筹集的款项。另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超日公司曾具备追加担保的条件,即不能证明因中信建投公司未提出追加担保、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超日公司资产或权益损失,继而构成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损害。故雷海强以中信建投公司在担保审查、追加问题上不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为由提出赔偿损失请求,依据不足。
第四,有关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问题。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均规定,受托管理人应按照该协议、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可能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现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七种情形,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开会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如期发出开会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014年雷海强拟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是其个人单独持有的债券张数并未达到独立债券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另有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条件的其他债券持有人。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发布了第二期利息无法按期全额支付的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召开会议的条件成就,中信建投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则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公告。现有证据证明,中信建投公司于3月11日发布通知,就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召开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日及3月19日,中信建投公司又作出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特别提示,告知为避免参会债券持有人过少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具体举措。此后陆续发布关于延期召开会议的通知及参会登记情况公告,并且在4月25日发布的延期开会最新参会登记情况公告中说明,鉴于4月4日已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超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发布11超日债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故无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时对其审查、处理某债券持有人向其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宣称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提示全体债券持有人按会议规则等进行,受托管理人将继续积极筹备延期召开的会议,督促超日公司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受托管理事物临时报告等。此后,中信建投公司又积极参与并分别通告了破产重整的情况。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信建投公司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所述,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雷海强主张中信建投公司有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依据不足。其次,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超日公司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雷海强已在破产重整结束后收回了重整计划和债权兑付公告中列明的款项,包括投资本金、截至破产受理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至于雷海强主张的破产重整受理到终结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第一,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公司债能否如期足额兑现,而公司的经营状况跟公司内部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与水平、风险防控以及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受托管理人要关注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但不意味着直接干涉或决定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导致超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第二,公司债券因公司破产重整而提前到期,这意味着原约定的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变化,不存在支付到期后的利息问题。另一方面,公司破产重整方案中并未涉及破产重整期间的利息支付问题。因此雷海强没有从超日公司取得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利息的依据。第三,超日公司破产重整被受理之次日至破产重整实际清偿之日,雷海强未收回资金未能取得利息收益,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该项损失与受托管理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损失应属投资人正常的商业投资风险范围。据此,雷海强以未履行受托管理人义务为由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赔偿其超日公司破产重整受理后至债务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海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六元,由雷海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有光
人民陪审员孙俊发
人民陪审员徐宇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