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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炳莲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78   收藏[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炳莲,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符永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炳莲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炳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被上诉人圣莱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张璨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认定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的2017年4月19日还是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的2018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慎重判断股票价值,从而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并不意味着要求对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的详细公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应当结合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经查,2017年4月19日圣莱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立案调查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日,圣莱达还在该网站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两公告刊登后连续四个交易日,圣莱达股价均以跌停板报收,公告日起三十个交易日涨跌幅约-59.10%,而同期深证成指涨跌幅约10.58%,圣莱达所属家用电器板块指数涨跌幅约-1.70%,其价格波动明显超过同期大盘及其所属板块波幅。而对比2018年4月14日,该日系圣莱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发布日,公告内容系中国证监会对圣莱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既与2018年5月11日圣莱达发布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披露的违法事实内容相同,也与2017年4月19日发布的立案调查公告相呼应,系对证监会立案调查处罚结果的公布,而在2018年4月14日之前圣莱达一直在定期发布《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故2018年4月14日不应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首次公开。且2018年4月14日公告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圣莱达涨跌幅约-1.38%,同期深证成指涨跌幅约-3.16%,圣莱达所属家用电器板块指数涨跌幅约0%,其价格波动与同期大盘及其所属板块波幅近似。故从首次公开、风险提醒、价格变动三个方面来看,2017年4月19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同时,本案中,汤炳莲所投资的圣莱达股票,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的部分,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虚假陈述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直接原因,符合《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定条件。
综上,汤炳莲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圣莱达应当对汤炳莲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不应维持。但考虑到二审直接改判和发回一审重审在立法上多元选择的价值取向系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优组合,在原审未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数额、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大小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如由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上诉权。综上,为保护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汤炳莲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启其
审判员  梅 冰
审判员  伍华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