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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丽英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81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79631号
原告:上海朗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730号2B036室。
法定代表人:韦红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丽英,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朗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峰公司)与被告戴丽英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丽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戴丽英退还多支付的清算金额49115.04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朗峰公司、戴丽英与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签署《上海明凯市政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朗峰公司是基金管理人,戴丽英系投资者,北京九禹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禹公司)系朗峰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服务机构。该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的基本情况,成立、备案及登记,基金的收益分配,争议解决等各方当事人的详细权利义务。戴丽英就该基金投资320万元。2017年11月17日,朗峰公司通过募集专用账户支付戴丽英投资收益143943.29元,2018年5月21日又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戴丽英本金及投资收益3483830.65元。2018年5月22日,九禹公司向朗峰公司发出《关于上海明凯市政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盘数据的致歉函》(以下简称《致歉函》),说明该次基金向戴丽英多汇出49115.04元,进而造成其他9名投资人收益损失并需进行补差。基于此,朗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与25日通过自有银行账户以及中信银行的专用账户分别先行向其他投资者进行了补差支付。朗峰公司认为戴丽英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应有的投资收益,对于因计算数据误差造成多获得收益理应返还。
被告戴丽英未答辩。
原告朗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基金合同》;2.2017年7月11日、2018年5月21日银行转账凭证;3.《致歉信》;4.银行汇款凭证。上述证据1、2、4均为原件,证据3与其他证据具有一定相互印证关系,朗峰公司解释尚属合理,戴丽英无反驳意见和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4月24日,戴丽英作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朗峰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该合同包括重要提示、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以及由前言、释义、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募集、成立与备案、申购与赎回、转让、当事人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清算、违约责任等章节组成的合同条款。其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条款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取得基金财产收益,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等;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有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有义务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有义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有义务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等。资金清算交收安排条款规定: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与账册保管;基金的主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规定: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为本基金收入减去全部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收益;本基金存在可供分配收益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若管理人决定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可于每半个运作年度对本基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以本基金的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存续期内的收益分配,可供分配收益足以足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支付A类、B类、C类份额应分配收益时,分配方式是,所有A类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应分配收益=A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T/365,所有B类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应分配收益=B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T/365,所有C类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应分配收益=C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C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T/365,其中T为上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含)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之间的实际运作天数(自然日),如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前未进行过收益分配,则T为基金成立日(含)至本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的实际运作天数(自然日),各个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基金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当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足额支付三类份额的投资本金,但不足以足额支付三类份额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剩余投资收益时,按A类、B类、C类顺序分配,各类份额投资本金分配完毕后,如有剩余,则三类份额可分配的投资收益是,可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基金终止时基金资产净值-(所有A类份额投资本金+所有B类份额投资本金+所有C类份额投资本金),所有A类份额可分配的投资收益=可供分配收益*(A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A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B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C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C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所有B类份额可分配的投资收益=可供分配收益*(B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A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B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C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C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N/365)〗,各个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分配的投资收益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等。私募基金的清算条款规定: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程序包括制作清算报告、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该合同确认:基金名称为上海明凯市政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运作;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年;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额为1元;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九禹公司;A类认购/申购基金金额为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8.5%;B类认购/申购基金金额为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10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8.7%;C类认购/申购基金金额为大于等于10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9%;戴丽英申购320万元优先级份额等。
2017年11月17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向戴丽英转账付分红款143943.29元。2018年5月21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向戴丽英转账支付赎回款3483830.65元。
2018年5月22日,九禹公司向朗峰公司发送《致歉函》,说明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其作为上海明凯市政三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经过查询核实,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步骤中,由于计算错误导致基金于5月21日的赎回明细报表中的“成交金额”和“确认金额”的数据与真实数据存在差异,其中导致该次基金剩余财产向投资者王玉琴多汇44650.04元、向投资者戴丽英多汇49115.04元,合计93765.08元应分别向其余9位投资者汇出(详见附表),请朗峰公司协助联系王玉琴、戴丽英将多汇出的资金退回产品募集账户,九禹公司将按照附表数据向其余9位投资者补汇差额。附表中罗列了11位投资者姓名、份额、已清算金额、正确应清算金额、应补差额应退差额,其中王玉琴、戴丽英应补差额应退差额均为负数(戴丽英49115.04元)。
2018年5月24日,朗峰公司向资金募集专用账户付款93765.08元,摘要记载为“明凯3期”。次日,朗峰公司分别按《致歉函》附表上记载的金额向9位应补差额应退差额项为正数的投资者账户付款,摘要均记载为“明凯3期”。
据加盖有中信建投公司托管业务专用章的清算报告记载:截至2018年5月17日,资产负债资产净值18099901.79元;该基金2017年5月9日正式成立,设立时实收资金及募集期间利息共计17400000元;经所有投资者同意,基金于2018年5月17日终止,当日开始清算,该日为清算基准日;清算基准日基金清算的清盘资产共计18099901.79元(由清算日资产合计减负债合计后计算得出),需划付给委托人的金额以登记注册机构实际清算金额为准,于T+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支付给基金资产委托人。托管人签章处另手书文字标注“托管人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经核对财务数据无误”。
诉讼中,朗峰公司表示:两次分红,第一次是183天的基金收益,第二次为资本金和最终结算的收益,是第二次多付了收益;合同约定戴丽英投资320万元,实际投资了330万元,赎回和分红都是按照投资本金330万元计算的;王玉琴已经将多收的款项退回;清算日,基金净资产足以支付投资本金,但不足以按照约定利率支付收益,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B类投资人只有王玉琴(300万元)和戴丽英(330万元),投资总额630万元,A类投资总额1110万元,清算日资产净值总额18099901.79元-总投资本金额1740万元=总利益699901.79元,按约定利率计算,A类可分利益=A类投资总额*8.5%*373/365=964179.45元,B类可分利益=B类投资总额*8.7%*373/365=560113.15元,分别按照两类份额的该等比例关系(B类份额在两类可分利益之和中占比36.75%),计算B类份额实际可分利益为257184.35元,戴丽英按所持B类份额,应分得134715.61元,与其实际取得的收益额(183830.65元)之差即为诉求的应退还金额。
本院认为,戴丽英与朗峰公司所签《基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基金管理人,朗峰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戴丽英清退、分发本金及收益。现双方争议在于,朗峰公司已经向戴丽英发放的收益金额是否存在差错,戴丽英应否予以退款。《基金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从其约定内容看,就不同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别进行了说明,并罗列了计算公示。戴丽英的收益应以此为标准进行核算。托管人中信建投公司出具了清算报告,确认了清盘资金。朗峰公司有关计算戴丽英收益的说明,是在清算报告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所得。戴丽英已经分得的金额确实超出了以上述方法计算的数值。虽然,现有证据显示是九禹公司计算错误以致收益分配出现差错。但是,按照约定,基金管理人将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固然,作为基金管理人,朗峰公司未准确核查收益分配金额以致出现差错,实属不该,应吸取教训,避免日后再出现类似情形。但是,公平、诚信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确定、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戴丽英多收取的收益,毕竟缺乏合同依据,应予退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朗峰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对其他投资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差,故其要求戴丽英向其退还相应多收取的收益,有事实基础,也符合约定。朗峰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院对其于法有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戴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付原告上海朗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11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戴丽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