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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时间:2021年01月03日 来源: 作者: 徐财源 浏览次数:3634   收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川, 男,汉族,自由撰稿人,身份证号:51***************

  住所地:成都市************

  联系电话:13219025202,邮编:610015

  被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晓明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0898)66739961   传真:(0898)66739960,邮编:570000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168号

  联系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

  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法院受理案件费用和原告及代理人因起诉、出庭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合理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股份)股东的身份出席了海航股份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附件1),原告认为此次股东大会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被告只董事长和二名独立董事参会(见附件2),也未说明其他高管人员没出席的理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于主持人没有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8名其他股东名单(见附件2)、甚至决议公告没有前十名股东的表决的具体情况,故无法知晓投票的股东是否合法,除大新华航空和海航集团二大股东应予回避外,按规定,二大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均应予回避,因无法确认是否仍有应予回避的投票人,也没有告知是否有要回避的情形,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但此次股东大会并没有由参会股东共同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程序(见附件3),更没按规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特别是原告提出被告内定的计票和监票人员的非法、要求参与监票后,被告以已内定为由而拒绝,完全可认定被告是故意违法,且规定和公告的二名见证律师只邓琳到现场(见附件2),所谓二名律师的现场见证和审查完全是虚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股东,专门自费从成都飞到海口参加股东大会,目的是为了履行一名股东的职责,会上被告不仅拒绝了原告的合理要求和建议,还把违法程序所形成的所谓决议予以虚假公告(见附件5)。按法律规定,违法程序形成的决议依法应予撤销。会后原告又多次电话和函件要求被告更正(见附件4),而被告一直坚持自已的错误;尤其可笑的是,被告作为航空公司,其高管竟电话中解释施念清作为一名见证律师没到现场是因为机票大贵,其实,当时上海飞海口的机票只二、三折的票价。事实证明,不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此次股东大会决议,不足以修正已发生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也无法从根本上维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律既赋予了原告诉权,且此案不属于诉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不须先行处罚的前置条件,鉴于被告属全国有名的上市公司,此案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川

  附:一、原告身份证和持股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股东大会参会名单复印件一份

  三、股东大会议程表复印件一份

  四、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一份

  五、被告股东大会公告复印件一份

  六、对律师和徐财源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原告与被告电话交涉的相关视听资料当庭提交)

  20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