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亿合众通服饰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131号楼1层
实际营业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4楼B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电话:13910190XXX
被申请人:陆某波,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1X号,电话:13146209XXX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陆某波诉申请人北京亿合众通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鉴于申请人大股东蒋某青已经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登记在陆某波名下的申请人1%股权归其所有,陆某波仅为代持。现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案正在审理之中,贵院受理的陆某波诉北京亿合众通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应当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查清事实,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备注:丰台法院裁定中止该案审理。